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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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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仓

①置于民间的公共粮仓。因设于乡社,亦有称社仓者。发端于北齐之富人仓,每人每年交义租五斗,储之以备饥荒。隋开皇五年(585),文帝采纳长孙平之议,初置义仓。六年,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储存,以备水旱救济之用。按户收租,上户一石,中户七斗,下户四斗。大业时,国用不足,贷社仓之物以充官费。唐贞观二年(628),采纳戴胄建议,复立义仓。王公以下,亩纳二升。高宗时改为计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依次递减,义仓所储不许挪用。但神龙以后渐被支用。《通典·食货十二》记天宝八载(749)时,义仓储粮仍达六千三百十七万七千六百六十石。宋太祖乾德元年(963)下诏,令诸州所属县各置义仓,每年收二税时,别税一斗贮之,以备凶荒。四年罢之。神宗熙宁十年(1077),在开封府所属近畿各县丰收地区立义仓,次年推行于诸路。其法,于夏、秋两税外,每斗别纳米五合为义仓米,专充赈济,不许移用;户下正税不及一半者免输。绍圣以后至南宋,沿而不替。因管理不善,所储之粮或岁久陈腐,不堪食用;或侵移借拨之余,仅存虚额。辽圣宗统和十三年(995),下令诸道各置义仓,每年秋收时百姓出粟交仓,歉收时用作赈济。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定制:农村各社由社长负责,丰年各户每口留粟(或其他粮食)一斗备荒,称为义粮,或集中收贮,或各家自贮,听从民便,官府不得挪用。后许多地方改为每乡置义仓一所,由里正主其事。年深日久,义仓储粮多为主事者侵食借用,以至有些地方虚有其名。至元二十三年统计,全国农村储义粮九万余石。二十五年为三十一万余石,二十八年为九万九千余石。明称之为社仓,由地方组织——社负责,粮谷亦由社民捐输,以备饥荒。清康熙十八年(1679),诏乡村立社仓,市镇立义仓,广积储以备灾荒。其仓谷均由士民捐输。超过五十石者,累次记功授奖。照社仓例,仓谷春借秋还,赈灾平粜。准本地乡民公举端谨殷实士民二人充当仓正、仓副,一切收储出纳之事,责令经理。地方官员可行使监督之权,而不得干预具体事项。②宗族义庄之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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