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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易地制。一种土地轮荒耕作制。《周礼·地官·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郑玄注引郑众释为:“不易之地”,为连年耕种的土地,“一易之地”,为休一岁乃复种的土地,“再易之地”,是休二岁乃复种的土地。在分配土地时,根据土地的好坏,以确定休闲田(即易田)的多少。与莱田制类似,但易田制中已有部分土地连年耕作而不弃耕撂荒,表明西周到春秋时期已出现土地连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