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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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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

北宋王安石新法之一。颁行于熙宁二年(1069)九月。因对常平仓法进行改革,故又称常平新法。其法:于夏秋未熟前,凡民户自愿请贷者,即将所贷粮食折成现钱贷付,归还时令随税纳还。具体规定要点有:请钱须五户以上结为一保,由第三等以上有物力户充甲头;量人户物力以定钱数多少,如河北第五等户和客户不得过一贯五百文,第四等户三贯,第三等户六贯,第二等户十贯,第一等户十五贯;其愿借贷粮食者,即以时价估作钱数支给;随两税偿还,须在原借数外每料加纳三分或二分息钱。立法本意,是为了“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但推行之中,不免有抑勒等情。原定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试行,俟成次第,再推之诸路,寻以根据部分反映,谓民间多愿支贷,遂遍下诸路施行,每路置提举官以掌之。元祐元年(1086)罢。后废行不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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