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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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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盐

余(餘)

明清指灶户交纳正课外所产之盐。明制,灶户按政府规定交纳正课外所余之盐,均为余盐。洪武至景泰间,定以二百斤为一引,送交场司,官给米一石。弘治二年(1489),许商人买之以补正课。隆庆四年(1570),从御史李学诗请,改令商人纳价领引,赴盐场与灶户自行交易。岁计银约一百二十万两,解部充饷。清代有所不同。余盐亦有额定、额外之分。其制,凡灶户每煎锅一口,须煎盐四百斤,其中三百斤为正盐给以额价,一百斤为余盐给以加价。灶户超额生产,或通过私煎、晒扫之盐,称额外余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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