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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二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1897.5.27)督办铁路总公司事务大臣盛宣怀与比利时银团代表在武昌签订。凡十七款。主要内容:(1)借款四百五十万镑,九扣实付,年息四厘;前十年不还本,自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分二十年还清;(2)以本铁路及其产业担保;(3)合同期内无论何事,比公司不得让他国商民管理干涉,并不能将此合同转与他国及他国之人。此称“草合同”。旋又签订正合同,见“芦汉铁路借款续增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