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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子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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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子钱

唐宋官府征收租赋和支付钱币时的附加税。其制始于唐,抽取于民,以补公用。《唐敕修文宣庙牒》:“摧破处,量破仓库头子钱修葺。”至五代时已很普遍,如后唐天成二年(927),户部奏苗子一布袋令纳钱八文,以三文作仓司吃食补衬;长兴元年(930),见钱每贯七文,秆草每束一文;后汉隐帝时,旧制钱出入皆以八十为陌,三司使王章始令入者八十,出者七十七,陌外又取头子。至宋,头子钱之征收与使用渐有规制。开宝六年(973),为弥补仓耗,令川、陕人户两税以上输纳钱帛,每贯收七文,每匹收十文,丝绵一两、茶一斤、草一束各一文。所收钱,一半纳官,一半公用。后推广各路,所收均需缴入官库。神宗时规定,役钱每千文征收五文,此后不断加重。南宋高宗时,明令将头子钱从每千文征收十三文提高到四十三文,孝宗时达五十六文。北宋末至南宋,又行*经制钱,凡公家出纳均收头子钱,并不断增加,成为经制钱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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