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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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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部

①官署名。始置于西魏恭帝三年(556)。北周沿置,属冬官府,置中大夫二人为长官,掌百工之籍,而理其禁令。隋置为尚书省六部之一,置尚书一人为长官,大业三年(607)增置侍郎一人,下辖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掌土木水利工程及屯田、官府手工业之政令。唐沿置。高宗时曾改称司平,后复旧名。辽南面官亦置,有尚书、侍郎、郎中等官。宋初,凡城池土木工役之事,皆隶三司修造案,工部无所掌,置判部事一人,以两制以上官员充任。神宗时改官制,置尚书、侍郎各一人,下设诸司,各置郎中、员外郎。尚书掌百工山泽沟渠屯田之政令,侍郎为副。南宋初,尚书、侍郎各置一人,并辖文思院、军器所,又一度兼领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金沿置,属尚书省。初与左、右司同署,熙宗时分立为部。掌修造营建法式、诸作二匠、屯田、山林川泽之禁令、江河堤岸、道路桥梁诸事。元属中书省。世祖时曾以兵、刑、工为右三部,后分立。明洪武元年(1368)沿置,隶中书省,置尚书、侍郎、郎中等官。六年,增尚书、侍郎各一人,置总部、虞部、水部、屯田四属部,各设郎中、员外郎分掌。二十九年,改四属部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遂成定制。其后官员人数增减不常,嘉靖时增尚书一人。其属有司务厅,为办事机构,并置营缮所,文思院,军器局,节慎库,织染所,杂造局,广积、通积、卢沟桥、通州、白河各抽分竹木局,大通关提举司,柴炭所等。清沿置。天聪五年(1631)以贝勒掌部务,置满、汉承政、参政、启心郎等官。顺治元年(1644)停贝勒理部务,改承政为尚书,左、右参政为左、右侍郎,理事官为郎中,副理事官为员外郎,额哲库为主事。乾隆十年(1745)后,以大学士兼理部务。置满、汉尚书各一人,从一品,综理部务;满、汉左、右侍郎均各一人,正二品,协理部务。下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分掌各厅房事务。清代工部四清吏司如明制,下设制造库、节慎库、料估所、清档房、汉档房、黄档房、司务厅、督催厅、当月处、饭银处、钱法堂、管理火药局等。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置农工商部,工部遂废。②官名。工部中大夫省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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