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赔法
清代应缴关税短缺时,对监督、督抚所施的处罚办法。关差十二个月任满,将奏销册报户部移户科磨对查核,如有多收少报、隐匿税额者,即着督抚委员赴关严查,如督抚并不实力稽查,及有徇隐情弊者查出参处。并将短少银两,按数分赔。京外各关短征税银三百两以下者,限半年赔缴;自三百两至十万两以上者,分别限于一年至八年之内赔缴。乾隆时规定,比上届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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