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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军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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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军政府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浙江省军政机关。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元月制定的《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中规定,浙江军政府以都督及其任命的政务员、议会、法院三部分组成。依照元年制定的《浙江都督府官制》(七月修正)的规定,都督府设秘书长,掌理府内事务,都督召集各司长会议政务时,以秘书长为书记长,下设秘书员、译员、录事(掌缮写)、掾史(掌办会计、庶务);设军咨处辅佐都督筹画战守事务;设外交官掌办交涉;并附设法制局(修正后改为法制处)和印铸局(处),各局(处)设局(处)长和编纂员、录事、掾史等。依照《浙江省各司官制》的规定,分置民政、财政、教育、提法各司,各设司长一人,对都督负责。交通和实业,归民政司主管。司长之下设佥事、秘书、科长、课长、录事、掾史等。依照《浙江省都督府政务参议处章程》的规定,都督府内置政务参议处,由都督、各司司长和政务参议员等组成,以都督为议长。依照民国元年一月制订的关于省临时议会的《议会法》(七月修正)规定,临时议会由各府选出的议员组成,每府选出四人,共四十四人。议长、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第五章有关于法院的规定,法院设院长一人,为全省的司法长官。民国元年,各省都处在草创时期,有关各种地方法规,浙江省是制订得比较完备的,浙江军政府可以说是这一时期省军政府组织的一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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