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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军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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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军政府

辛亥革命时湖北省起义武装的军政机关。其初建时称都督府。武昌起义的次日(公元1911年10月12日),公推都督与民政部长,以前清湖北咨议局为都督府。并由革命党人先行组织谋略处,处理机要大事。同日下午议决军政府的组织,暂置参谋、军务、政事、外交四部,各设正副部长一人;另置招贤馆。十五日,改谋略处为参谋部;民政部亦已成立。十七日军政府会议议决《军政府暂行条例》,军令、参谋、军务三部仍旧,民政部改称政事部,分置外交、内务、财政、司法、交通、文书、编制七局,各设正副局长一人。二十五日军政府会议又议决《中华民国鄂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规定都督的职掌是执行军政一切事宜;都督发布命令如关系人民权利自由的,须召集军事参议会议决施行。军政府办事人员设秘书员、顾问员与稽查员。秘书员掌办文牍;顾问员备咨询,稽查员掌考核各部、各行政机关、各军队。秘书员与顾问员均由都督任用,稽查员则由起义人员公推后提请都督任用。都督直辖下列九部;军令部,掌发布军令,编定调遣军队,纠举军官,检阅军队;参谋部,掌办制订作战计划;军务部,掌办军事行政;内务部,掌办内务行政;外交部,掌办外交行政;理财部,掌办财务行政;交通部,掌办交通行政;司法部,掌办司法行政;编制部,掌办编制军队以外的一切法规。各部设部长副部长各一人,暂由都督委任。后来由于内务部的建议又增置教育部和实业部。当时实际成立的计有军务、内务、财政、外交、交通、教育、实业、司法八部。凡行军重要地点,得由都督酌设镇守部。军政府并设参议会,各部部长兼充参议员。辛亥革命时作为湖北省的临时省宪《鄂州约法》中规定,鄂州(湖北省)政府由都督、政务委员、议会与法司(即法院)等组成。省法院实际上未成立,省临时议会是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一月六日由军政府会议议决成立的。各部部长、副部长均由都督委任;部长兼任参议员。湖北是辛亥革命的起事省区,鄂军都督府在起义之初一度曾居于中央政府的地位,起义各省的军政府组织多仿效湖北军政府的建制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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