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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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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吏

吏名。承办官府文书案牍之吏员。汉朝始见其称。《汉书·陈遵传》: “既至官,当遣从史西,召善书吏十人于前,治私书谢京师故人。遵凭几,口占书吏,且省官事。”南朝陈置于中书省,二百人,位主事之下。书吏不足,并取助书。北魏置于诸局。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九品上。北齐沿置,位书令史之下。唐朝于秘书省、殿中省六局、内侍省五局、东宫六局置,员额二至十数人不等。五代时藩镇亦设。宋朝设于御史台。真宗咸平六年(1003)定主推书吏十二人。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有六察书吏,南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改为十一人,乾道六年(1170)改为九人。金朝主要设于按察司、安抚司,多以终场举人内选充,有女真书吏、汉人书吏之别。元朝主要设于按察司、转运司和检校所,多由岁贡儒吏、下第举子等充任。武宗时(1308—1311)规定南人不得任书吏。清朝为外吏四种 (书吏、永差、典吏、攒典)之一,即总督、巡抚、学政、各仓、各关监督所辖之吏。又可作为内外各级官署中之吏员(如经承、堂书、厅书、供事、司书、承差、典吏、攒典)之统称,以其掌文书案牍之事,故名。清制,五年役满可考职,一等晋从九品杂职,二等为未入流。后亦有以现任书吏升任七品知县者。光绪二十七年(1901),命各部堂官督率司员,躬亲部务,裁汰书吏,其制遂废。


官府中掌承办文书的吏员。《汉书·陈遵传》:“既至官,当遣从史西,召善书吏十人于前,治私书谢京师故人。”清代在京各衙门、外省总督、巡抚、学政、及各仓各关监督之吏皆称书吏。书吏皆父子兄弟相传,熟于吏事成例。参看清代顾炎武《亭林文集·郡县论》、(乾隆)《清会典·吏部书吏》、(光绪)《清代典·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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