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实录 | 二十四史 | 四库全书 | 古今图书集成 | 历史人物 | 说文解字 | 成语词典 | 甲骨文合集 | 殷周金文集成 | 象形字典 | 十三经索引 | 字体转换器 | 篆书识别 | 近义反义词 | 对联大全 | 家谱族谱查询 | 哈佛古籍

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首页 > 历史官职 >

副总统

输入关键字:

副总统

(1) 北洋政府时期大总统的副职。其选举同大总统,而且同时举行,但分次投票。因副总统是备位的,任期无明文规定,事实上和大总统一致。副总统缺位时则补选之。民国五年(公元1916年)补选冯国璋为副总统即是其例。《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规定:大总统因故去职或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原任大总统任满为止;若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则由副总统代理。《临时约法》第四十二条对此仅有笼统的规定:“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未明确去职的代行应是继任及继任的期限。若副总统与总统同时缺位,大总统职务由国务院摄行。(2)国民党政府时期总统的副职。依照民国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一月一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其任期与总统同,为六年。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总统、副总统均缺位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并依规定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补选总统、副总统,其任期以补足原任总统未满之任期为止。总统与副总统均因故不能视事时,由行政院长代行其职权。


【检索副总统 ==>】 古籍全文检索:副总统     全站站内检索:副总统

缮览
缮裔
作
畿大夫下大夫
畿正上士
畿正中士
畿伯下大夫
畿伯中大夫
畿法上士
畿法中士
畿部都督
翰林
翰林天文
翰林天文院
翰林书艺局
翰林司
翰林权直
翰林医正
翰林医证
翰林医诊
翰林医官
翰林医官使
翰林医官院
翰林医官副使
翰林医学
翰林医候
翰林医效
翰林医痊
翰林医愈
翰林应奉


关于本站 | 收藏本站 | 欢迎投稿 | 意见建议 | 国学迷 | 说文网
Copyright © 国学大师 古典图书集成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内容均为民国之前的公共版权领域古籍,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研究。
内容由热心网友提供和网上收集,不保留版权。若侵犯了您的权益,来信即刪。scp168@qq.com

ICP证:琼ICP备2022019473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