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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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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明法

选举制度。宋朝贡举科目名。神宗熙宁四年(1071)后,改明法科置,只许以前明经和诸科举人不能改试进士科者应试,考律令、《刑统》大义、断案。徽宗时罢。南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复设,绍兴十六年(1146)又罢。


科举常科科目之一。宋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罢诸科, 独设进士科。对于熙宁五年以前的诸科举人不能改试进士科者特设新科明法以备应试。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崇宁初罢废, 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复置, 绍兴十六年(公元1146年)又罢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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