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杀:打死。勿论:不论罪。指把行凶拒捕或违反禁令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后汉书.刘盆子传》:“诸卿皆老佣也!今日设君臣之礼,反更殽乱,儿戏尚不如此,皆可格杀!”《清史稿.宣统皇帝本纪》:“谕严行禁止,傥有匪徒从中煽惑,意在作乱者,照惩治乱党例,格杀勿论。”鲁迅《伪自由书.止哭文学》:“这是无效的,远不如哭则‘格杀勿论’的灵验。”亦作“格杀弗论”。清.夏燮《中西纪事.粤民义师》:“洋人入其界者,登时格杀弗论。”
连动 把行凶、拒捕或违反禁令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语本《周礼·秋官·朝上》:郑司农注:‘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柳建伟《金铃铛》:“我们师座有令,过桥者~。”△用于执法方面。↔人命关天 杀人偿命。也作“格杀不论”、“格杀弗论”、“格杀无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