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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坏盐法:巻首
凡客商(赴官)中买盐引勘合,不亲赴场支盐,中途増价转卖,(以致转卖日多,中买日少,且诡冒易滋,因而)阻坏盐法者,买主、卖主各杖八十。牙保减一等。(买主转支之)盐货(卖主转卖之)价钱并入官。其(各行盐地方)铺戸转买(本主之盐,而)拆卖者,不用此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私茶:巻首
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如将已批验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出支)茶者,以私茶论。(截角,凡经过官司一处验过,将引纸截去一角,革重冒之弊也。)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私茶  一,官给茶引,付产茶府州县,凡商人买茶,具数赴官纳银给引,方许出境货卖。毎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谓之畸零,别置由帖付之。量地远近定以程限,于经过地方执照。若茶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听人吿捕。其有茶引不相当、或有余茶者,并听拏问。卖茶毕,即以原给由、引赴住卖官司吿缴。该府州县倶各委官一员专理。
   此条系前明《会典》,洪武初年定。
   谨按。此卖茶之通例也。
□商人卖茶,必具数报官纳引,方许贩卖。其无引者,即私茶也。
□各省茶引均有定额,亦有营销地面,见《戸部则例》。
   一,商人营销官引一道,照茶百斤,茶数不及引者,官给由帖,以奇零引论。
□一,商人买茶,按数赴官纳银,给引方许出境货卖。于经过地方官将引呈验。若茶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听人吿捕。茶引不相当,或有余茶者,并听拏究。凡商人卖茶已毕,即以原给由、引赴住卖官司吿缴。
   此二条与此例相符,而语较简明。
私茶  一,凡兴贩私茶,潜住边境与外国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来京回还外国人者,不拘斤数,连知情、歇家、牙保,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在西宁、甘肃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贩卖者,虽不入番,一百斤以上,发附近,三百斤以上,发近边各充军。不及前数者,依律拟断。仍枷号两个月。文武官员纵容弟男子侄,家人,军伴人等兴贩,及守备、把关巡捕等官,知情故纵者,各降一级调用。失觉察者,照常发落。若守备,把关巡捕等官,自行兴贩私茶通番者,发近边,在西宁、甘肃河、洮,雅州贩卖,至三百斤以上者,发附近、各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言西宁等处,似不赅括,应与违禁下海门,商人携带引茶一条修并为一。
□前明时,西宁等处边防最重,故严其罪,今不然矣。
□《戸部则例》略同。又有闽、皖商人,贩茶赴粤销售,永禁出洋贩运一条,内地茶商出口潜通外夷一条,均为刑例所无,似应査照添纂于此例之内。
□近则不但不禁,且以出洋为大宗矣。
私茶  一,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者,照见行私盐例,押发充军。
   此条系前明成化十八年奉旨定例。
   谨按。私盐三千斤以上充军,私茶则五百斤即充军,此较私盐更重矣,与同私盐法论罪不符。
私茶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倶问发附近地方充军。若店戸窝顿一千斤以上者,亦照例发遣。不及前数者,问罪照常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笺释》云。假茶卖出,依诓骗计赃准窃盗论。如造而未卖,止问违制,窝顿店戸,同窝庄寄私盐法,杖九十,徒二年半,千斤以下不引例。
   谨按。盐无假造,而茶有假造,是以贩私外又添一种名目矣。
□《戸部则例》略同。
私茶  一,凡茶商赴楚卖茶,应照《会典》,毎茶一千斤,准带附茶一百四十斤,令产茶地方官给发船票,开明该商引目茶数,不得另给印票收茶。其应行盘察之地方官,悉照引目及正附茶斤验放,不许掯勒留难。如于部引之外,有搭行印票,及附茶不依所定斤数,多带私茶者,即行査拏,照私盐律治罪。査验地方官故纵。失察者,照失察私盐例处分。至五司变卖茶斤,如有地僻引多,壅滞不能营销者,各商具呈该司,详报甘督,行令往卖司分照数盘査,听其发买、办课。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产茶地方不独楚省,应改为通例。此例首句似应改为甘肃省茶商云云。
□应照《会典》句,似应删去。
□至五百斤以上,即不照私盐律矣。
□《戸部则例》,甘肃省有西宁、甘州、庄浪三茶司,此云五司亦属不符。
□例首云楚省,例末又云甘督,殊不分明,益知例首一句应标明甘肃省矣。
□《处分则例》,稽査私茶各茶均应参看。
   《戸部则例》。
□一,甘肃省毎引照茶一百斤,按毎茶一百斤准附带茶一十四斤,听商自卖。
   再,四川亦系产茶之区,自打箭炉以至西藏,商上买卖交易,均以茶为大宗,而刑例无文。

私矾:巻首
凡私煎矾货卖者,同私盐法论罪。(凡产矾之所,额设矾课,系官主典,给有文凭、执照然后许卖。)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匿税:巻首
凡客商匿税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一半入官。于入官物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吿人充赏。务官攅拦自获者,不赏。入门不吊引,同匿税法。(商匠入关门必先取官置号单,备开货物,凭其吊引,照货起税。)
○若买头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入官。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匿税  一,京师及在外税课司局批验茶引所,但系纳税去处,皆令客商自纳。若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搅扰商税者,徒罪以上,枷号两个月,发附近地方充军。杖罪以下,照前枷号发落。
   此条系前明万暦二十二年例。
   《笺释》云,权豪把持拦截,有赃,问豪强人求索。搅扰之事非一,或抢夺、或诓骗、或诈欺、或恐吓,随犯引拟。
   谨按。官豪不服盘验,见关津留难律。
□分别徒罪上下问拟充军、枷号,前明此等颇多。
匿税  一,屯庄居住旗人卖马者,倶令在屯庄所隶之州县上税,方准发卖。其民间马匹,或卖与旗人,或卖与驿站,或兵民互相买卖,倶报明地方官上税,存案。如不上税,不存案而私自买卖者,依律治罪,追价一半入官。
   此条系康熙三十一年,兵部议覆直隶巡抚郭世隆奏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原例私自买卖马者,杖一百。此例既改为照律治罪,则与别项牲畜一体,笞五十矣。律内既有明文,似可无庸另立专条。
匿税  一,奉天省军民人等,潜赴边外蒙古地方,兴贩私酒进边,不及百斤,杖九十。一百斤以上,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二百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毎百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沿边三十里以内,贫民肩挑背负进边售卖,或易钱换物及自用者,不在禁限。毎人仍不得过五十斤。如至五十斤以上,照兴贩例治罪。酒倶变价入官。
匿税  一,奉天省沿边以内店铺收买零酒,不得过五百斤,傥寄顿至五百斤以上,开给发票出境渔利者,将店铺照兴贩私酒按斤治罪。
匿税  一,奉天省各处烧锅轮流値年,准其协同该地方差役,在边内盘査兴贩私酒之人,送官究治。失察旗民地方官,照失察私入围场例议处。仍究明兴贩之犯,由何边门经过,由何边栅偷越。将该边章京,照军需铁货私出外境货卖,守把之人知而故纵者,与犯同罪。失于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罪坐。値日者,如该烧锅人并兵役等,受贿故纵,及妄拏、借端讹诈,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匿税  一,奉天省边内烧锅,开写发票卖酒,随粮价高低定値,不准任意増至倍蓰,违者,照违制律治罪。如偷运边酒影射渔利,照兴贩私酒例,加一等治罪。
   此四条系咸丰五年,盛京戸部侍郎书元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奉天省私酒而设。
□后二条与弃毁器物稼穑门条例参看。彼条烧锅尚在应禁之例,此则专重私酒,烧锅并不在禁限矣。
匿税  一,商贩置办洋药,有心偷漏,影射走私,照违制律,杖一百。巡役及各门书役,通同营私卖放者,与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失察之海巡,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该书役并海巡巡役,起意诈财纵放,计赃,以蠹役恐吓索诈论。如有土棍包揽护送,照搅扰商税例,分别治罪。其洋药商人,到务报税,如该巡皂有刁难需索情事,照支收官物留难刁蹬律治罪。得赃者,照指称掣批索诈例,计赃科罪。
   此条系咸丰九年,督理崇文门商税事务衙门奏准定例。

舶商匿货:巻首
凡泛海客商舶(大船)船到岸,即将货物尽实报宫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实,罪亦如之。(不报与报不尽之)物货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吿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人戸亏兑课程:巻首
凡民间周歳额办茶盐商税诸色课程,终年不纳齐足者,计不足之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课纳官。
○若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催)办课(程),年终比附上年课额亏(欠)兑(缺)者,亦以十分论,一分笞五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亏课程,着落追补还官。
○若人戸已纳,而官吏人役有隐瞒,(不附簿,因而)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人戸亏兑课程  一,盐课钱粮不完者,将经督各官照分数议处外,其各商名下应完盐课,作为十分。欠不及一分者,责二十板。欠一分者,枷号一个月,责二十板。欠二分者,枷号一个月半,责二十五板。欠三分者,枷号两个月,责三十板。欠四分者,枷号两个月半,责三十五板。欠五分者,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以上欠课各商,题参之日,扣限一个月,全完者免处。如逾限不完,照此例枷责。如于枷限内照数全完者,释放免责。如枷限满日,仍全不完纳,除杖责外,将该商咨参革退,并带征等项倶以引窝变抵。欠六分者,将该商杖六十,徒一年,所欠课项限四个月全完。欠七分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限六月全完。欠八分者,杖八十,徒二年,限八个月全完。欠九分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限十个月全完。欠十分者,杖一百,徒三年,限一年全完。以上自六分至十分,将该商锁禁,严査家产,如限内全完,革退商人,免其杖徒。傥逾限不完,即将该商发配,所欠新课、带征等项,着落引窝家产变抵。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原载盐法门,乾隆五年移改。
   谨按。此专指盐商一项而言,与《戸部则例》同。例首系商人未完盐课,于奏销题参日起,扣限一个月,再不能完,按所欠分数治罪。
□引商半系客籍,皆有引窝。引窝者,商人初认某处引地所费不赀,子孙为世业,遇有消乏退革,新商必交旧商窝价,方准接充。
□此条枷号以半月为一等,限以一年为满,与别项不同。
人戸亏兑课程  一,管收税课钱粮,傥有隐匿,加倍着追。如接收官不行清査,土司不行转报题,参,倶着落分赔。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乾隆五年査隐匿税课,即系侵欺,若正课之外,别有盈余,而私下隐匿,即仓库条下附余钱粮,不据实报官,以监守自盗论。各有正律不必另立条款。再加倍追赔,原为雍正初年,各处关税侵隐甚多,立法不严则积弊难除而设,并非永着为令。此条毋庸纂入。黄册进呈后,遵旨仍行纂入。
   谨按。侵欺正项钱粮,例准完赃免罪,并不加倍着追。此例是否免其治罪,如不完交作何定拟之处,未经声叙明晰。此条原在删除之列,虽奉旨仍行纂入,亦应修改详明。
人戸亏兑课程  一,在京在外官员眷口,船只过关,除无货物,照常验放,胥吏人等毋得任意需索外,如有奸牙、地棍,假称京员,科道名帖,或京员子弟执持父兄名帖讨关,挟带货物希图免税者,该管关员即行査拏究治。如该管关员不行详査,及明知瞻徇,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覆御史陆尹耀条奏定例。
   谨按。应治何罪,亦应叙明。
□子弟执持父兄名帖,希图免税,尚可照律拟笞,若奸牙地棍有犯,似可从重惩办,例无明文,存以俟参。
   谨按。此门所载私盐为最要,私茶次之,私矾再次之,又继之以匿税,推之于舶商,而总谓之课程,取于正赋之外,皆所以为国用计也。迄今洋税、厘金名目更多,而国用愈形短绌,此其故何欤。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十六     前巻 次巻
戸律  钱债

  违禁取利   
  费用受寄财产   
  得遗失物   

违禁取利:巻首
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毎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于笞四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不必多取余利,有犯即)杖八十。违禁取利,以余利计,赃重(于杖八十)者,依不枉法论。(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禄人三十两无禄人四十两,并杖九十。毎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追余利给主。(兼庶民官吏言)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两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毎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两以上,违三月笞二十。毎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百两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毎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
○若豪势之人(于违约负债者)不吿官司,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产业者,杖八十。(无多取余利,听赎不追。)若估(所夺畜产之)价过本利者,计多余之物,(罪有重于杖八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依(多余之)数追还(主)。
○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奸占加一等论。)强夺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因(强夺)而奸占妇女者,绞(监候。所准折强夺之)人口给亲,私债免追。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増修。
   《示掌》云,监临官系有禄人,不枉法,赃一百二十两以上,应绞。小注,罪止杖流者,所谓与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条是也。存参。
□其实监临官吏,于所部内违禁取利,与将自己物货散与部民,多取价利何异。一准不枉法,一依不枉法,乃定律者偶有疏忽,不详加察核耳,无他解也。不然小注已经删去,何以又添入耶。
条例
违禁取利  一,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借者革职,债主及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债追入官。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乾隆五十年,又有上谕,似应遵照将此例修改。(乾隆五十年,三月十四日,奉上谕,前因山西民人刘姓等,重扣放债,索欠逼毙黄陂县典史任朝恩一案,已降旨将刘姓等严究办理矣。前闻康熙、雍正年间,外官借债,即有以八当十之事,已觉甚奇。今竟有三扣四扣者,尤出情理之外。且向来文武员出京赴任,均有在部借支养廉之例,自道府副参以至微末员弁,准借银数,自干两至百十两不等,已属优厚。此项银两,因恐需次人员资斧缺乏,是以准其借支,原系格外体恤。在各该员果能自行撙节,已足敷用。若任意花费,正复何所底止。而市井牟利之徒,因得以重扣挟制,甚至随赴任所肆意逼偿,逼毙官吏。似此己非一案,实属不成事体。嗣后赴任各官,务宜各知自爱,谨守节用,勿堕市侩奸计之中。若有不肖之员,不知节俭甘为所愚,仍向若辈借用银两,亦难禁止。但总不准放债之人随赴任所,并令各该督抚严行査察。如有潜赴该员任所追索者,准该员即行呈明上司,按律究办。傥隐忍不言,即致被逼索酿成事端,亦不官为办理。庶可杜市侩刁风,而不肖无耻之员,亦知所儆戒,钦此)
   《日知録》。赴铨守候京债之累,于今为甚。《旧唐书?武宗纪》。会昌二年二月丙寅,中书奏,赴选官多京债,到任填还,致其贪求,罔不由此。今年三铨于前件州县,原注河南凤翔、鄜坊、邠宁等道得官者,许连状相保,戸部各备两月加给料钱,至支时折下。所冀初官到任时不带息债,衣食稍足,可责清廉。从之。盖唐时有东选,南选,其在京铨授者,止关内河东两道。采访使所属之官,不出一千余里之内,而犹念其举债之累,先于戸部给与两月料钱,非惟恤下之仁,亦有劝廉之法,与今之职官到任,先办京债,剥下未足,而或借库银以偿之者,得失之数,较然可知已。
   谨按。前明之监生,与今不同。此监生二字似可删。
□五十两以下应否免议,若借数主之钱已过五十两,应如何拟断,均无明文。
□止云发落,并无杖数。
□官员于听选时借用私债,得缺后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偿,若有侵那钱粮偿还私债情事,革职追赔。债主及保人,各治罪,债追入官。若债主、保人在任所招摇作弊,除照所犯轻重分别治罪,并债追入官外,将该员照纵容亲友招摇诈骗例,革职。失于觉察者,降一级调用。见《处分则例》,应参看。
违禁取利  一,凡负欠私债,在京不赴五城及歩军统领衙门,而赴部院。在外不赴军卫有司,而越赴巡抚司道官处吿理,及辄具本状奏诉者,倶问罪。(依越诉论)立案不行,私债不追。
   此条系前明旧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嘉庆二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正系越诉之事,应与彼门直省客商一条修并为一。
违禁取利  一,放债之徒,用短票扣折。违例巧取重利者,严拏治罪,其银照例入官。受害之人,许其自首免罪,并免追息。
   此条系乾隆二十三年,戸部等部议覆京畿道监察御史史茂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原奏,亦系为听选官员而设,似应与第一条修并为一。
□若非听选官员,则有本律可引矣。
违禁取利  一,佐领、骁骑校、领催等,有在本佐领、或弟兄佐领下,指扣兵丁钱粮、放印子银者,系佐领、骁骑校照流三千里之例,枷号六十日。系领催照近边充军例,枷号七十五日。倶鞭一百。伙同放印子银者,照为从杖一百,徒三年例,枷号四十日,鞭一百。如非在本佐领下举放重债,勒取兵丁钱粮,及民人违禁向八旗兵丁放转子、印子长短钱,扣取钱粮者,照诈欺官私取财律,计所得余利,准窃盗论。利银均勒追入官。佐领、骁骑校、领催等,代属下兵丁指扣钱粮保借者,佐领、骁骑校革职,领催鞭一百。其指米借债之人,照违制律,鞭一百。自行首出者,免其治罪。所欠债目并免着追。失察之该管文武各官,倶交部分别议处。八旗佐领,毎月仍将有无放债之人,出倶印结呈报该参领,按季加结呈报都统査核。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雍正五年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修改。一系雍正十三年定例,乾隆五年及二十七年删改。(按,原例,民人违禁向八旗官兵放转子、印子长短钱者,亦照旗人例治罪。谓治以军流徒罪也。乾隆七年,虽经议准交通领催兵丁扣取钱粮等字样,应照领催例减等,枷号四十日,并未纂入例内。后改为照讹诈例,从重治罪。究竟治以何罪,亦未叙明。嘉庆年间,改为计所得余利准窃盗论,遂不免互有参差。)一系乾隆十七年,鑵蓝旗满洲都统参奏朱隆阿佐领下参将石得家人拉哈指典者格等甲米钱粮,送部治罪一案,附请定例,嘉庆十四年修并。
   谨按。佐领等在本管下放印子银一层,佐领等及民人放印子银一层,利银均勒追入官句,总承上二层。佐领代属下保借一层,指米借银之人一层。伙同放印子银者,如系民人,是否实徒,抑仍照此例折枷。记考。(原奏系照为从律,杖一百,徒三年。系旗人,枷号四十日,鞭一百。)
□准窃盗论,是否并赃科罪,亦无明文。若所得余利无几,其拟罪反较指米借债之人为轻。
□第一层,不计得赃多少,倶拟军流徒罪。第二层,计所得余利科罪,是起意放印子之民人,较伙同放印子之民人治罪不同。且一则折枷,一则实发,似嫌参差。至代属下兵丁保借银钱,即应革职,在非本佐领下举放重债,止计所得余利科罪,亦嫌太轻。
□此例始于雍正年间,可见尔时即有此等情弊,近则更甚矣。定例非不严密,而认眞办理者最难。若不禁止,兵丁粮米必致为其盘剥。禁之过严,势必无从借贷,生计日艰,终无善法也。
违禁取利  一,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即非禁外多取余利,亦按其所得月息,照将自己货物散与部民多取价利计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不枉法各主者,折半科罪律,减一等问罪。所得利银照追入官。至违禁取利,以所得月息全数科算,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并将所得科银追出余利给主,其余入官。
   此条系乾隆三十一年,两江总督高晋奏震泽县知县赵得基,将己银交商生息,値各典被火延烧,徇情捏详,请免赔偿案内,附请定例。
违禁取利  一,内地民人概不许与土司等交往借贷,如有违犯,将放债之民人照偷越番境例,加等问拟。其借债之土苗,即与同罪。
   此条系乾隆四十六年,刑部议覆贵州巡抚李本咨土目安起鳌,向已革武举戴麟瑞之父借银五百两,利过于本,戴麟瑞复藉债图产案内,奏请定例
违禁取利  一,内地汉奸潜入粤东黎境放债盘剥者,无论多寡,即照私通土苗例,除实犯死罪外,倶问发边远充军,所放之债,不必追偿。
   此条系嘉庆九年,戸部刑部议覆两广总督倭什布等奏请定例

费用受寄财产:巻首
凡受寄他人财物畜产,而辄费用者,坐赃论,(以坐赃致罪论)减一等。(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诈言死失者,准窃盗论,减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免刺。)并追物还主。其被水火盗贼费失,及畜产病死,有显迹者,勿论。(若受寄财畜,而隐匿不认,依诓骗律。如以产业转寄他人戸下,而为所卖失,自有诡寄盗卖本条。)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费用受寄财产  一,亲属费用受寄财物,大功以上及外祖父母,得兼容隐之亲属,追物给主,不坐罪。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倶追物还主。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改定。
   《辑注》云。寄托财产,多系亲属,若以服制减罪,恐长负頼之风,故于凡人一体科之。
   谨按。此例因前明原例,与律不符,是以特立此条。惟既照服制递减,自有各本律可引,似不必另立专条。
费用受寄财产  一,凡典商收当货物,自行失火烧毁者,以値十当五,照原典价値计算作为准数。邻火延烧者,酌减十分之二,按月扣除利息,照数赔偿。其米麦豆石棉花等粗重之物,典当一年为满者,统以贯三计算,照原典价値给还十分之三。邻火延烧者,减去原典价値二分,以减剰八分之数,给还十分之三,均不扣除利息。至染铺被焚,即着开单呈报地方官,逐一估计。如系自行失火者,饬令照估赔还十分之五,邻火延烧者,饬赔十分之三,均于一月内给主具领。其未被焚烧及搬出各物,仍听当主、染主照号取赎。傥奸商店伙人等,于失火时,有贪利隐匿,乘机盗卖等弊,即照所隐之物,按所値银数计赃,准窃盗论。追出原物给主。若祗以自己失火为邻火延烧,希图短赔价値者,即计其短赔之値为赃,准窃盗为从论,分别治罪。如典商染铺及店伙人等,图盗货物,或先有亏短,因而放火故烧者,即照放火故烧自己房屋盗取财物,及凶徒图财放火故烧人房屋,各本律例,从重问拟。
费用受寄财产  一,典铺被窃,无论衣服、米豆、丝棉、木器、书画、以及金银、珠玉、铜铁、铅锡各货,概照当本银一两再赔一两。如系被劫,照当本银一两再赔五钱。均扣除失事日以前应得利息。如赔还之后,起获原赃,即给与典主领回变卖,不准原主再行取赎。染铺被窃,照地方官估报赃数,酌赔十分之五。(按与失火同)如系被劫,酌赔十分之三。(按与邻火延烧同)均令于一月内给主收领。如赔赃之后起获原赃,给与该铺具领,由地方官出示晓谕,令原主归还所得赔赃之资,将原物领回。仍査明已染未染,分别付给染价。傥奸商店伙人等,于失事后有贪利隐匿,乘机盗卖等弊,即照所隐之物,按所値银数计赃,准窃盗论。若祗以窃报强,希图短赔价値者,即计其短赔之値为赃,准窃盗为从论,分别治罪。
   此例上一条,系乾隆三十四年,歩军统领衙门审奏兴隆当失火,店伙胡永祚等乘机偷盗未烧衣服一案,奏请定例。四十二年修改。原载失火门内。道光二十三年移改,并添纂下一条。
   谨按。因典铺而推及于染店,因失火而类及于被窃,赔偿之法,亦极平允,葢所以昭画一,息争讼也。此例文之最不可少者,较之上条亦为得体。

得遗失物:巻首
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尽数)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五日)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追物还官。)私物减(坐赃)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若无主全入官)
○若于官私地内掘得埋藏(无主)之物者,并听收用。若有古器、锺鼎、符印异常之物,(非民间所宜有者)限三十日内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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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卷十七     前巻 次巻
戸律之九  市廛

  私充牙行埠头   
  市司评物价   
  把持行市   
  私造斛斗秤尺   
  器用布绢不如法   

私充牙行埠头:巻首
凡城市郷村诸色牙行,及船(之)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戸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逐月所至)客商、船戸籍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毎月赴官査照。(其来歴引货若不由官选。)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容隐者,笞五十,各革去。
   此仍明律,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私充牙行埠头  一,凡客店毎月置店簿一本,在内赴兵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讫。逐日附写到店客商姓名人数,起程月日,各赴所司査照。如有客商病死,所遗财物,别无家人亲属者,官为见数,移招召其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识认给还。一年后无识认者,入官。
   此条系明令原例,店簿一本,系店歴一扇,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此稽察善政也,应遵例行之。
   谨按。此与保甲法相辅而行者,行则倶行,废则倶废矣。应与盘诘奸细及盗贼窝主门内条例参看。
私充牙行埠头  一,旗民遇有丧葬,听凭本家之便,雇人抬送。不许仵作私分地界,霸占扛抬,分外多取雇値。如有恃强搀夺,不容本家雇人者,立拏枷号两个月,杖一百。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乾隆五年删改。
   谨按。此系指京城而言,尔时有此风气,是以定立此例,然类此者正覆不少。
私充牙行埠头  一,凡在京各牙行领帖开张,照五年编审例清査换帖,若有棍徒顶冒朋充,巧立名色,霸开总行,逼勒商人不许别投,拖欠客本,久占累商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附近充军。地方官通同徇纵者,一并参处。
   此条系康熙四十五年,刑部会同吏、兵二部,议覆顺天府尹施世纶条奏定例,咸丰二年改光棍字为棍徒。
   谨按。此律内云诸色牙行,选有抵业人戸充应,官给印行文簿之意也。
□五年清査更换,盖恐久占累商也。
   乾隆三十年,戸部奏,在京各牙行仍应五年清査更换,其余外省,一体停止。此条所以祗言在京各牙行也。第五年编审,既专为京城而设,则外省并不编审换帖矣。恐扰累而停止,京城何以不虑其扰累也。且定例之意盖恐其久占累商而设,一概停止,似与例意不符。
□《处分则例》,清査牙行各条,系统京外言之,而《戸部则例》,牙帖由布政司钤印颁发云云。则专指外省言之。刑例有京城而无外省,均不画一。
□又按,京城钱铺一经关闭,受累者不知若干人,何以不闻有五年编审之说耶。若照此例认眞稽査,并取具互保甘结存案,此风庶可稍息。说见彼门。
私充牙行埠头  一,京城一切无贴铺戸,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附近开张,及将地界议价若干方许承顶,至发卖酒斤等项货物,车戸设立名牌,独自霸揽,不令他人揽运,违禁把持者,枷号两个月,杖一百。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刑部议覆吏科严瑞龙条奏定例。
   谨按。无帖铺戸,指碓房、饭铺等小本营生者而言。
□铺戸不许私分地界,违禁把持及私将地界议价顶充,见《处分则例》。
私充牙行埠头  一,各处关口地方,有土棍人等开立写船保载等行,合伙朋充,盘据上下,遇有重载雇觅小船起剥,辄敢恃强代揽,勒索使用,以致扰累客商者,该管地方官査拏,照牙行及无稽之徒,用强邀截客货例,枷号一个月,杖八十。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乾隆二十一年増定。
   谨按。例见把持行市,其杖八十,则律文也。
□差船派拨,埠头克扣官价,见多乘驿马。上谕专指淮关。例则统言各处关口。
私充牙行埠头  一,各衙门胥役,有更名捏姓兼充牙行者,照更名重役例,杖一百,革退。如有诓骗客货,累商久候,照棍徒顶冒朋充霸开总行例,枷号一个月,发附近充军。若该地方官失于察觉,及有意徇纵,交部分别议处。受财故纵,以枉法从重论。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奏准定例,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更名重役,原例系徒三年,原奏亦系定拟徒罪。嗣因更名重役,本例祗拟杖罪,则此例亦改为满杖,革退矣。捏改姓名者拟徒,有诓骗等情者拟军,例意原系如此,改徒罪为杖,似非例意。
□绅衿生监,不许认充牙行。乾隆五年曁二十七年,吏部礼部均有奏。案举贡生监概不许充牙行,见《礼部则例》。《戸部则例》有,査系殷实良民本身,并非生监者,取结准其充补等语,均应参看。
   删除例二条。
   一,私立水窝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该地甲役通同容隐不报者,笞五十。该地方官不行严禁,交部议处。
   一,五城地方开设猪圈之家,借养猪名色,勒掯猪客需索银钱者,计赃论罪。若用强霸占,不容他人生理,照把持行市律,杖八十。乾隆五年按,二条系雍正八年、十二年,饬令五城该地方官遵行,申禁在案,倶属把持行市之一端,无庸纂入。
   谨按。无籍之徒私立水窝名色,分定地界把持卖水,不容他人挑取者,将私立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该地保甲知情不即举报,通同容隐者,照不首吿律,分别惩治。地方官不行严禁,降一级调用。刑律此条删除,而《处分则例》仍从其旧,似不画一。
□又见下把持行市京城官地井水条。
□与上仵作私分地界一条相类。删此二条,留彼一条,亦属参差。

市司评物价:巻首
凡诸物牙行人评估物价,或以贵(为贱),或以贱(为贵),令价不平者,计所増减之价,坐赃论。(一两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窃盗论。(査律坐罪)免刺。
○其为(以赃入罪之)罪人,估赃(増减)不实,致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未决放减一等。)受财(受赃犯之财,估价轻,受事主之财,估价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无禄人査律坐罪。)
   此仍明律,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市司评物价  一,五城平粜米石时,如有贩卖收买官米,十石以下者,将贩卖之人,在于该厂地方,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收买铺戸,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米石仍交该厂另行粜卖。至十石以上者,赃卖之人,枷号两个月,杖一百。铺戸杖九十。如所得余利计赃重于本罪者,计赃治罪。各铺戸所存米麦杂粮等项,毎种不过一百六十石,逾数囤积居奇者,照违制律治罪。(若非囤积居奇,系流通粜卖者,无论米石多寡,倶听其自便,不在定限一百六十石之例。)其收买各仓土米黒豆,不在此例。
   此条系乾隆四十年,歩军统领衙门奏准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若非图利贩卖,收买何为。既以十石上下分别定罪,已足蔽辜,似毋庸再行计赃科断。
□此专指平粜时而言(且系官米),若非平粜之时,即不引此例。官米亦然。
□此专言京城,外省并不在内。
市司评物价  一,京城粗米,概不准贩运出城,如有违例私运出城者,除讯有回漕情事,即照回漕定例办理外,若讯无回漕情事,实系仅图买回食用,或转卖渔利者,一石以内,即照违制律,杖一百。一石以上,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十石以上,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二十石以上,杖六十,徒一年。三十石以上,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石以上,杖八十,徒二年。五十石以上,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一百石以上,发附近充军。五百石以上,枷号两个月,发边远充军。一千石以上,枷号三个月,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至郷民有进城买细米食用者,一石以内准其出城,一石以上即行严禁。如有逾额贩运,照违制律,杖一百。若一年之内,偷运细米出城,至一百石以上者,加枷号两个月。五百石以上者,枷号两个月,发近边充军。一千石以上者,枷号三个月,发边远充军。米石变价入官。各门兵丁失于觉察者,如运米本犯罪止徒杖,兵丁笞五十。运米本犯罪应拟军,兵丁杖一百。失察之官弁,交部分别论处。知情故纵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此条系嘉庆十九年,刑部具奏王三等贩运米石出城一案,遵旨恭纂为例。道光十四年改定
市司评物价  一,滨临水次各铺戸,向粮船承买余米时,由该管官出示晓谕,无论米数多寡,均饬令于次年南粮未经北上三个月以前,一律碾细,不准藉词延宕,届期仍由该管上司,密派员役分赴各处确査,傥仍有收存粗米,讯明业经旗丁买米回漕者,即照回漕例,分别定拟。如尚未售卖,存米不及六十石者,照回漕例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至六百石者,发边远充军。仍均起米入官。
   此条系道光二十一年,刑部审办顺天府奏送铺戸刘盛泰,违例存贮粗米一案,奉旨纂为定例。
   谨按。防旗丁之买米回漕,遂禁止铺戸存储粗米。过多者竟问拟徒流充军,其严如此。旗,丁买米回漕,不及六十石,满徒。六十石以上,边远充军。六百石者,斩候。卖米之人同罪。此不过未将粗米碾细耳,即照回漕例问拟,未免太重。
□此二条均系京城米石不准出外之意,然罪名究嫌太重。
   以上各条立法甚严,无非为愼重仓庾起见,太仓之粟所以陈陈相因也。后则各仓倶不足数,而花戸人等舞弊日甚一日,司其事者亦漫不经心。迨至南漕不来,而京城坐受其困,然后知仓米之所关非细故也。类此者傥多,此特其一端耳。

把持行市:巻首
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己之)物以贱为贵,买(人之)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
○若见人有所买卖,在旁(混以己物)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虽情非把持)笞四十。
○若已得利物计赃重(于杖八十,笞四十)者,准窃盗论,免刺(赃轻者,仍以本罪科之。)。
   此仍明律,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把持行市  一,凡外国入朝贡到京,会同馆开市五日,各铺行人等,将不系应禁之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远人,至起程日不能清还者,照诓骗律治罪。仍于馆门首枷号一个月。若不依期日及诱引远人潜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货各入官,铺行人等以违制论,照前枷号。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为赊买番货,勒骗远人而设。国初删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与违禁下海门,外国贡船到岸等例文参看。交结外国互相买卖,见盘诘奸细。外国贡使,不许沿途买卖,见多支廪给。
□凡外国贡使来京,颁赏后,在会同馆开市,或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限期。概不准收买史书、兵器,及一切违禁焔硝牛角等物。见《礼部则例》,应参看。
把持行市  一,甘肃西宁等处,遇有番夷到来,所在该管官司委员官关防督査,听与军民人等两平交易。若势豪之家,主使弟男子侄家人等,将远人好马奇货包收,逼令减价,以贱易贵,及将一切货物头畜拘收,取觅用钱方许买卖者,主使之人,问发附近地方充军。听使之人,减主使一等。委官知而不举,通同分利者,参问治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甘肃西宁等处而言,今不行矣。
把持行市  一,各处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藉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问罪倶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追比完足发落。若追比年久,无从赔还,累死客商者,发附近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改定。
   《笺释》云,用强邀截,即系把持行市,诓赊货物,自依诓骗本律。未曾诓赊,止问把持,倶引例枷号,监追日久,累死客商,方引例充军。
   谨按。此处并不载明杖数,下条云杖八十,似应添入。与下牙行侵欠一条参看。
□因累死商民,故不问赃之多少,即拟充军。然追赃均有限期,年久无偿,亦与例不符,似应将年久改为限满。
□私债究与官款不同,如何立限,似应酌定。下条分别千两上下监追,应参看。
把持行市  一,凡内府人员家人,及王、贝勒、贝子、公、大臣官员家人,领本生理,霸占要地关津,倚势欺陵,不令商民贸易者,事发,将倚势欺陵之人,拟斩监候。如民人借贷王以下大臣官员银两,指名贸易,霸占要地关津,恃强贻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又内府人员家人及王以下大臣官员家人,指名倚势网收市利,挟制有司,干预词讼,肆行非法。该主遣去者,本犯枷号三个月,鞭一百。本犯私去者,照光棍例治罪。王、贝勒、贝子、公失察者,倶交与该衙门照例议处。管理家务官革职。大臣官员失察者,亦倶革职。不行察拏之该地方文武官,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六年宪臣王及十八年戸部议覆宪臣尼题准定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前明照光棍例定拟者,未必即系斩决罪名。此条原例,上层即行处斩,较下层治罪为重。改定之例,将上层改轻,下层转行加重,殊未妥协。似应修改明晰,将下层并入上层之内。即如戸律盐场无藉之徒一条,在京牙行领帖一条,各衙门胥役一条,(均系前明旧例)均有光棍字样,而其实均非死罪也。与此条参看自明。
□即行处斩,上无光棍字样,下照光棍例治罪,亦无处斩字样,则上层重,而下层轻,可知更定之例殊未允当。咸丰二年修改时,又将此条遗漏,是以不免参差。
□与威力制缚门一条参看。
□分别该主遣去,及本犯私去,罪名出入甚巨。是否专指下层,抑连上层倶包在内之处,记核。
把持行市  一,牙行侵欠控追之案,审系设计诓骗,侵呑入己者,照诓骗本律计赃治罪。一百二十两以上,问拟满流,追赃给主。若系分散客店,牙行并无中饱者,一千两以下,照例勒追,一年不完,依负欠私债律治罪。一千两以上,监禁严追,一年不完,于负欠私债律上加三等,杖九十。所欠之银,仍追给主。承追之员按月册报巡道稽査。逾限不给者,巡道按册提比。如怠忽从事,拖延累商者,该巡道据实掲参,照事件迟延例议处。有意徇纵者,照徇情例降二级调用。如有受财故纵者,计赃,从重以枉法论。
   此条系乾隆二十三年,云南布政使傅靖条奏定例。
   谨按。与上客商辐辏去处一条参看。
□给主赃本系监追一年,后已改为半年,此处亦应修改画一。
□依限追赃,分别议处之例,久已不行,虽库款亦然,不应此条独严。
□系铺家累商追缴牙帖,限三个月清还,仍给还原帖。如限内不还,即行更换。傥牙行诓骗商人者,本牙并互保牙帖一并追缴,勒限清完。本牙更换,互保牙帖仍行给还,逾限不完,将互保之人一并更换。如系铺戸诓骗客商者,将铺戸勒限追比,追不足数,令牙行赔补。其牙行侵呑客帐者,将本牙勒限比追,变产抵还。不足之项,令互保摊赔。见《戸部则例》。
把持行市  一,粮船雇觅短纤,如有棍徒勒价,聚众攅殴等事,押运员弁拏交地方官。审实,将为首及下手伤人之犯,倶问发近边充军。余倶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于河岸示众。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漕运总督杨锡绂条奏定例。
   谨按。此与严惩粮船水手之例意相同,似应移入转解官物门内。
□与《处分则例》参看。
把持行市  一,京城官地井水,不许挑水之人,把持多家,任意争长价値及作为世业,私相售卖。违者,许该戸呈首,将把持挑水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五年,歩军统领福隆安审奏山东招远县民妇康蓝氏,呈控康世勲等霸占伊故夫所遗挑水买卖一案,奏请定例。
   谨按。此亦专指一事而言,与上私充牙行埠头门、私立水窝之人,情势相等。彼条于乾隆五年声明,系把持行市之一端,奏准删除,而又添纂此条,似属岐异。吏部《处分则例》,则专为彼条而设,此条并未议及,尤属参差。
把持行市  一,大小衙门公私所需货物,各照市价公平交易,不得充用牙行纵役私取。即有差办,必需秉公提取,毋许藉端需索,如有纵役失察,交部分别议处。其衙役照牙行及无藉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例,枷号一个月,杖八十。如赃至三十五两者,照枉法赃问拟。所得赃私货物,分别给主入官。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刑等部议覆御史栗尔璋条奏定例。
   谨按。枉法赃三十两,应杖八十、徒二年,此枷号一个月、杖八十,以旗人折枷之法计之,似即系徒二年之罪。惟至三十五两即照枉法问拟实徒,义何所取。且此等赃亦与枉法不同。设赃仅止十两,二十两,同一枷杖又觉无所区别。
□再,此等应责官,而不应责役,以差役犯赃自有本例故也。
□各府州县等衙门,日用零星需用食物一条,应参看(在官求索借贷门内条例)。
□《处分则例》,大小衙门公私需用货物,务照市价公平交易,即有差办,必须秉公提取,无许借端需索。所有官价名目,永行禁止。如有纵役向牙行私取者,照纵役婪赃例,革职。系失于觉察,照失察衙役犯赃例,分别议处。若自行科派敛取行戸货物者,革职提问,
□刑例无官价名目永行禁止一层,且专言衙役藉端需索之罪。《处分则例》兼及本官自行科敛,应参看。

私造斛斗秤尺:巻首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増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若官降不如法者,(官吏工匠)杖七十。提调官失于较勘者,减(原置官吏工匠罪)一等。知情与同罪。
○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即系私造)笞四十。
○若仓库官吏,私自増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纳以所増出以所减)者,杖一百,以所増减物计赃,重(于杖一百)者,坐赃论。因而得(所増减之)物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并赃不分首从,査律科断)。工匠杖八十。监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津,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器用布绢不如法:巻首
凡民间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
   此仍明律,乾隆五年删改。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十八     前巻 次巻
礼律之一  祭祀

  祭享   
  毁大祀邱坛   
  致祭祀典神祗   
  歴代帝王陵寝   
  亵涜神明   
  禁止师巫邪术   

祭享:巻首
凡天地、社稷大祀及庙享,所司(太常寺将祭则先致斋,将斋则先誓戒、,将戒则先吿示)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吿示诸衙门(知会)者,笞五十。因(不吿示)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吿示,而失误者,罪坐先误之人(亦杖一百)。
○若(传制与百官斋戒)百官已受誓戒,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预筵宴者,皆罚俸一月。其(所司)知(百官)有缌麻以上丧、或曾经杖罪,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丧有过,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员,散斋(于外)不宿净室,致斋(于内)不宿本司者,并罚俸一月。
○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属,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奉大祀(在涤之)牺牲主司(牺牲所官)餧养不如法,致有痩损者,一牲笞四十。毎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一等。
○中祀有犯者罪同。(余条准此)。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祭享  一,凡郊祀,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于本司,次日具本奏闻,致斋三日,次日进铜人传制谕文武官,斋戒不饮酒,不食葱韭薤蒜,不问病,不吊丧,不听乐,不理刑,不与妻妾同处。定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门宿歇。次日听誓戒,毕,致斋三日。宗庙、社稷亦致斋三日,惟不誓戒。
   此条系前明《会典》。
   谨按。斋戒例止不饮酒不食葱韭薤蒜,此古法也。故荤字从草,与居丧不食肉自是两事。
□铜人,高二尺五寸,手执牙笏,书致斋于简,太常寺进致于斋所。
祭享  一,大祀前三月,以牺牲付牺牲所涤治如法。中祀前三十日涤之。小祀前十日涤之。大祀,祭天地,太社,太稷也。庙享,祭太庙,山陵也。中祀,如朝日夕月、风云、雷雨、岳镇、海涜及歴代帝王、先师、先农、旗纛等神。小祀,谓凡载在祀典诸神。惟帝王陵寝及孔子庙则传制特遣。
   此条系前明旧例(《通考》云,洪武初年定)。
   谨按。此及上条均与刑名无干。
□大祀以下,似应分注于律内。
□《戸部则例》杂支门祭祀银款,直省祭祀倶在于地丁及存公等项银内动支。一切祭品照依图制恭备,如同日致祭,其祭品不得彼此那用,违者,照违制律处分。
□《处分则例》同此有关罪名者,而刑例反未载入,自系遗漏。
   删除例一条
   一,毎年八月二十七日恭値至圣先师孔子诞辰,内外文武各官以及军民人等应致斋一日,不理刑名,禁止屠宰。
   谨按。四月八日不理刑名,见死囚覆奏待报。此条删去而彼条犹存,以此条应敬载礼书,而彼条非礼书所应载也。

毁大祀邱坛:巻首
凡大祀邱坛而毁损者(不论故误),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门,减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弃毁大祀神御(兼太庙)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虽轻必坐)。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如价値重者,以毁弃官物科)。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毁大祀邱坛  一,天地等坛内,纵放牲畜作践及私种耤田外余地,并夺取耤田禾把者,倶问违制,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修改。
   《辑注》曰,等则社稷太庙皆同。
   谨按。此例凡分三项,而问罪则同。
□私种即应满杖。余地过多,自有侵占官田律矣。
□毁坏边墙,见盗种官民田。
□大清门前、御道等处作践损坏,见工律?侵占街道。
毁大祀邱坛  一,八旗大臣将本旗官员职名书写传牌,挨次递交,毎十日责成一人会同太常寺官前往天坛严査,有放鹰、打鎗、成群饮酒、游戏者,即行严拏,交部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
   谨按。前条统言天地坛,此专言天坛而不及地坛,微有不同。

致祭祀典神祗:巻首
凡(各府州县)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及(境内先代)圣帝明王、忠臣烈士,载在祀典,应合致祭神祗,所在有司,置立牌面,开写神号祭祀日期,于洁净处常川悬挂,依时致祭。至期失误祭祀者,(所司官吏)杖一百。其不当奉祀之神(非祀典所载),而致祭者,杖八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歴代帝王陵寝:巻首
凡歴代帝王陵寝,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士坟墓,(所在有司当加护守)不许于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亵涜神明:巻首
凡私家吿天拜斗,焚烧夜香,然点天灯(吿天)七灯(拜斗),亵涜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重在拜奏,若止修斋祈禳,而不拜奏青词表文者,不禁。)
○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为禁止者,与同罪。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亵涜神明  一,凡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庵院神庙,刁奸妇女,除将妇女引诱逃走,仍按照和诱知情,分别首从,拟以军、徒外,其因刁奸而又诓骗财物者,不计赃数多寡,为首之奸夫,发边远充军。为从者,减等,满徒。倶仍尽犯奸本法,先于寺观庵院庙门首,分别枷号,满日,照拟发配,财物照追给主。犯奸之妇女,仍依本例科罪。若军民人等,纵令妇女于寺观、神庙与人通奸,杖九十,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乾隆五年修改,五十三年改定。
   《辑注》。僧道军民刁奸,各有本律。此重在引诱逃走,诓骗财物,若止刁奸,未引逃走、不曾诓骗财物,不引此例,自问刁奸本律。下段言纵容犯奸也。若至寺观、神庙而不犯奸,不引此例。
□与僧道犯奸门条例参看。
   谨按。僧道犯奸,律止加凡奸罪二等。此因引诱逃走。故拟军罪。至诓骗财物,律系准窃盗论,计赃科断,此一经诓骗,即问拟军戍,似嫌太重。若谓因刁奸而加严,寻常因奸诓骗之案,何以并无专条耶。
□因诓骗财物,是以加等,拟军已属从严,似不必再加枷号。

禁止师巫邪术:巻首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撃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
○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以行祈报者),不在此限。
   此仍明律,雍正五年修改,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禁止师巫邪术  一,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并捏造经咒邪术,传徒敛钱,一切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者,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其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者,或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縁作弊,希求进用者,并军民人等,寺观住持不问来歴窝藏、接引,容留、披剃冠簪至十人以上者,倶发近边充军。若不及十人,容留潜住、荐举引用,及邻甲知情不举,并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搜拏者,各照违制律治罪。如事关重大,临时酌量办理。至守业良民、讽念佛经,茹素邀福,并无学习邪教,捏造经咒传徒敛钱惑众者,不得滥用此例。
   此例原系二条,倶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五年、乾隆三十六年修改(按旧例,有探听事情及舍给应禁军器二项,是年删去,则一经窝藏接引,即应近边充军矣),嘉庆六年修并(按十人以上,系专指称为善友求讨布施一项而言,若不及十人,本犯尚不问充军,岂有将窝藏接引者拟以充军之理,似可无庸添入。若窝藏接引、烧炼丹药及邪教,为从是否亦分别十人上下,尚未分明),嘉庆二十年改定。
   谨按。为首绞候,律有明文,是以专言为从之罪。惟下条,传习白阳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又有绞决之文,似应参看。
□一切左道异端,捏造经咒邪术传徒惑众者,绞候(此律文也)。学习白阳、八卦等邪教,习念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绞决。学习红阳各项教会,拜师授徒并无传习咒语者,拟遣(此例文也)。
□烧炼丹药若不至京,自不在充军之列矣。
□异端法术医人致死,见庸医杀人,应参看。
禁止师巫邪术  一,邪教惑众,照律治罪外,如该地方官不行严禁,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督抚徇庇不行纠参,一并交与该部议处。旁人出首者,于各犯名下并追银二十两充赏。如系应捕之人,拏获者,追银十两充赏。
   此条系康熙年间刑部、礼部议覆台臣顾题准定例,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此专为地方官不行严禁而设。
□追银充赏,犹是严禁之意。
禁止师巫邪术  一,凡有奸匪之徒,将各种避刑邪术私相传习者,为首教授之人,拟绞监候。为从学习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事犯到官,本犯以邪术架刑者,照规避本罪律递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犯该绞斩者,仍照本罪科断。至事犯到官,本犯雇人作法架刑者,亦照以邪术架刑例治罪,并究出代为架刑之人,照诈教诱人犯法与犯人同罪律,至死减一等。得赃,照枉法从重论。保甲邻里知而容隐不首者,照知而不守本律,笞四十。地方官不行査拏者,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奸徒之不敢公然为匪者,官法制之耳,若熟悉避刑之邪术,则有所恃而无恐,亦复何事不可为耶。此等似应重惩。
□邪术避刑,最为奸民之尤,原例问拟绞候,本极平允,无故改为流徒以下,似嫌太轻。
禁止师巫邪术  一,私刻《地亩经》及占验推测、妄诞不经之书,售卖图利,及将旧有书板藏匿不营销毁者,倶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提督舒赫徳奏送兪在中等翻刻时宪书一案,附请定例。
   谨按。《地亩经》及《小通书》等书所载,均系农家占验之语,与妖书大不相同,因内有甲子年来起大灾等语,而乾隆九年适歳次甲子,故以为妖言耳。然祗科以满杖,则与妖书罪名轻重悬殊矣。而又添入妄诞二字,何也。应与造妖书妖言条例参看。
禁止师巫邪术  一,各省遇有兴立邪教哄诱愚民事件,该州县立赴搜讯,据实通禀,听院司按核情罪轻重分别办理。傥有讳匿,辄自完结,别经发觉,除有化大为小、曲法轻纵别情严参惩治外,即罪止枷责。案无出入,亦照讳窃例从重加等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六年湖北巡抚郑大进条奏定例。
   谨按。邪教案犯并无应拟枷责罪名,湖北省有仅借好善之名诓骗香钱,与实在邪教有间者,应酌量枷责,完结成案,是以定有比例。
□罪名虽轻而题目甚大,故不准自行完结也。乃甫经十年,而川楚教匪大肆猖獗,可见认眞査办者絶少,例亦徒虚设耳。
禁止师巫邪术  一,凡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为首,拟绞立决。为从,年未逾六十及虽逾六十而有传徒情事,倶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如被诱学习,尚未传徒,而又年逾六十以上者,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旗人销除旗档,与民人一律办理。至红阳教及各项教会名目,并无传习咒语,但供有飘高老祖及拜师授徒者。发往乌鲁木齐,分别旗、民,当差为奴。其虽未传徒,或曾供奉飘高老祖及收藏经卷者,(按,此处有收藏经卷,而上文并无传习之经。祗云无传习咒语,则凡咒语即属荒诞不经,仅有经卷者,亦不以荒诞论矣。收藏经卷何以又问军罪耶。究竟此等经卷与下讽念之佛经有无分别。记核。)倶发边远充军。坐功运气者,杖八十。如有具结改悔赴官投首者,准其免罪,地方官开造名册,申送臬司衙门存案。傥再有传习邪教情事,即按例加一等治罪。若拏获到案,始行改悔者,各照所犯之罪问拟,不准寛免。如讯朋实止茹素烧香讽念佛经,止图邀福,并未拜师传徒,亦不知邪教名目者,免议。
   此条系嘉庆十八年刑部议奏传习白阳等教分别治罪条例一折,钦奉谕旨,纂辑为例。二十年,二十一二等年改定。
   谨按。习念荒诞不经咒语一层,无传习咒语传徒一层、收藏经卷一层、讽念佛经一层。
□绞决一层,专指白阳等邪教及习念荒诞不经咒语而言。
□原奏谓白阳教编有不经咒语传徒惑众,以致酿成逆案。红阳教,附京一带所在多有,称为红阳道士,原止为人治病祈福,并无传习不经咒语,但供有飘高老祖,拜授师徒,故有分别也。惟红阳教虽无不经咒语,亦左道异端也,但经传徒惑众,按律即应拟绞。此例将白阳等教照律加重,而又将红。阳等教比律改轻,虽系稍示区别之意,究嫌未协。
□飘高老祖专指红阳教而言,各项教会所供之神,亦各有名目,如从前罗祖教之类,应于飘高老祖下添等神像数字。
□异端法术为人治病圆光,亦有学习咒语者,又不照此科断,何也。
□假如另立一种教会名目,或以法术为人治病驱邪,其传习者,则荒诞不经咒语也,如何科断。若另易一名目,而有传习经咒拜师授徒惑众等情,是否亦拟绞决。一并存参。
禁止师巫邪术  一,各项邪教案内,应行发遣回城人犯有情节较重者,发往配所,永远枷号。
   此条系嘉庆二十一年河南巡抚方受畴奏审拟王太平等倡立邪教惑众骗钱一折,奉旨定例,二十三年修改,道光元年改定。
   谨按。此从犯内之情节较重者,现在并无此等人犯矣。
禁止师巫邪术  一,凡奉天主教之人,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皆免査禁,所有从前或刻或写奉禁天主教各明文,概行删除。
   此条系咸丰十年钦奉上谕,并同治元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准定例,并将天主教治罪例文一律删除。
   谨按,自定此例以后,各省教堂日多,从教者日众,民教雠杀之案层见迭出。朝廷动为所挟制,天祸人国,一至此哉。
   删除例一条,
   一,西洋人有在内地传习天主教,私自刊刻经卷,倡立讲会,蛊惑多人,及旗民人等向西洋人转为传习,并私立名号,煽惑及众,确有实据,为首者,拟绞立决。其传教煽惑而人数不多,亦无名号者,拟绞监候。仅止听从入教,不知悛改者,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旗人销除旗档。如有妄布邪言,关系重大,或符咒蛊惑诱污妇女,并诳取病人目睛等情,仍各从其重者论。如能悔悟,赴官首明出教,及被获到官,情愿出教,当堂跨越十字木架,眞心改悔者,概免治罪。若免罪后复犯习教,无论当堂愿跨十字木架与否,除犯该死罪外,倶先在犯事地方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满日再行发遣。并严禁西洋人不许在内地置买产业,其失察西洋人潜往境内并传教惑众之该管文武各官,交部议处。
□系嘉庆十六年刑部议覆御史甘家斌奏准定例,二十及二十二年并道光十八年改定。同治九年删除。
   谨按。此例虽经删除,然亦不过为西洋人及天主教等耳,似应改为一切邪教,或修并于下条之内。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十九     前巻 次巻
礼律之二  仪制

  合和御药   
  乘舆服御物   
  收藏禁书   
  御赐衣物   
  失误朝贺   
  失仪   
  奏对失序   
  朝见留难   
  上书陈言   
  见任官辄自立碑   
  禁止迎送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服舍违式   
  僧道拜父母   
  失占天象   
  术士妄言祸福   
  匿父母夫丧   
  弃亲之任   
  丧葬   
  郷饮酒礼   

合和御药:巻首
凡合和御药,误不依(对证)本方,及封题错误,(经手)医人杖一百。料理拣择误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杖八十。拣择(误)不精者,杖六十。(御药,御膳)不品尝者,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减医人厨子罪二等。
○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造御膳处所者,杖一百。所将杂药,就令自吃。(御膳所)厨子人等有犯,监临提调官知而不奏者,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捡者,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区处。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増修,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合和御药  一,医官就内局修制药饵,本院官诊视。调服御药,参看校同,会近臣就内局合药,将药贴连名封记,具本开写本方、药性、治证之法,于日月之下,医官、近臣书名,以进置簿书进药奏本既具,随即附簿年月下书名,近臣收掌,以凭稽考。煎调御药,本院官与近臣监视,二服合为一服,俟熟,分为二器,其一器御医先尝。次,院判。次,近臣。其一器进御。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此例与刑名无干。而不先尝者如何科断,亦无明文,盖律已有笞五十及减二等之法矣。

乘舆服御物:巻首
凡乘舆服御物,(主守之人)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进所不当进),笞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
○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弃毁者,罪亦如之。(平时怠玩,不行看守)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经手造作之人并主守之人)。监临提调官,各减工匠罪二等。并临时奏闻区处。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收藏禁书:巻首
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如璇玑玉衡、浑天仪之类)、图谶(图象谶纬之书推治乱)、应禁之书,及(绘画)歴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不首官)者,杖一百,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吿人充赏(器物等项并追入官)。
   此条明律,目有及私习天文五字,国初仍之,并添人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御赐衣物:巻首
凡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此仍明律。

失误朝贺:巻首
凡朝贺及迎接诏书,所司不预先吿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吿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

失仪:巻首
凡(陪助)祭祀,及谒拜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俸一月。其纠仪官,应纠举而不纠者,罪同。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律首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失仪  一,朝参近侍病嗽者,许即退班,或一时眩晕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许同列官掖出。
   此条系前明《会典》。
失仪  一,凡坛庙祭祀及圣驾出入,并升殿之日,派委司官及歩军校严加巡察,有厮役肆行喊呌、冲突、拥挤者,拏送该部,杖一百。其主笞五十。寻常朝会日,犯者杖六十,其主笞三十。系官倶交该部议处。若在内执事人并大臣侍卫、跟役犯者,交与该管大臣衙门治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与直行御道门遇祭祀日期一条参看。
□《处分则例》上一层其主系官,罚俸三个月。下一层,罚俸一个月。与此不同。

奏对失序:巻首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顾问,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各罚俸一月。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朝见留难:巻首
凡司仪礼官,将应朝见官员人等,托故留难阻当,不即引见者,(审实留难之故,得情方)斩(监候)。大臣知而不问,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谨按。今朝见人员并不由鸿胪寺,此律无关引用,似应删去。

上书陈言:巻首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六部官,面奏区处,及科道、督抚,各陈所见,直言无隐。
○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合题奏之。本管官实封进呈,取自上裁。
○若知而不言,苟延歳月者,在内从科道,在外从督抚纠察(犯者,以事应奏不奏论)。
○其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毎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
○若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
○若称诉冤枉,于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者,及借与者,皆斩(杂犯)。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上书陈言  一,内外大小衙门官员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内从台省,在外从督抚。纠举,须要明着年月,指陈实迹,明白具奏。若系机密重事,实封,御前开拆,并不许虚文泛言。若挟私搜求细事及纠言不实者,抵罪。惟生员不许一言建白,违者革黜,以违制论。
   此条系前明旧例,原例督抚系按察使,雍正三年改定,载在宪纲。
   谨按。风宪官挟私弹事不实,分别科罪。见诬吿律,应参看。
□专言生员,不知何意,举人贡监自应准其建白矣。

见任官辄自立碑:巻首
凡见任官,实无政绩,(于所部内)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而为之立碑建祠)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等(碑祠折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禁止迎送:巻首
凡上司官及(奉朝命)使客经过,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禁止迎送  一,上司入城,凡文武属员止许出城三里迎送。如不入城,在境内经过处所迎送。傥迎送必至交界,或因事营求,或乘便贿赂,将属员革职拏问。如止出界迎送,无营求贿赂等情,照擅离职役律议处。若上司有必欲迎送,致属员畏其威势,至交界迎送者。傥有勒索情弊,将上司革职提问。如止令迎送,无勒索情弊,照例议处。地方官倶免议。
   此条系雍正七年吏部议覆河东总督田文镜条奏定例。
   谨按。与官吏受财门上司经过一条系属一事。
□上层言属员之罪,下层言上司之罪。此条例意甚严,而科罪反较律为轻。
□必欲迎送及畏其威势均指上司而言,惟属员业已至交界迎送,岂能专罪上司,似应照下条改为,属员违例迎送,上司容令远迎,不行掲报者,倶交部议处。
禁止迎送  一,凡提镇赴任,所属将弁于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其司事兵丁不得过十名,出城不得过五里。其副、参、游撃等官赴任,本标员弁于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司事兵丁不得过五名,出城不得过三里。从境内经过者,止许在本营汛地经过处所迎送。如属员多带兵丁越境远迎,及上司容令远迎并不行掲报者,倶交部照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上条祗言入城过境而未及赴任,此条专言赴任而未及入城过境,均不画一。
禁止迎送  一,文武官员出入应合开道而自不开道,致令应避官员不曾回避者,不问。若因而生事者,止问上官。
   此条系前明《会典》。
   谨按。因而生事句语意未明。
禁止迎送  一,凡书役迎接新官,在交界处所等候,呈送须知册籍,其余书役概令随印交代,并将头接、二接、三接陋习严行禁止。如有约结多人执批远迎者,照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年吏部议覆浙江布政使张若震条奏定例。
   谨按。原奏新官到任,令旧任官于书役内量拨数人云云,删去此句,下文其余书役一句便不分明。
□《处分则例》首句,系新官到任,旧任官于书役内酌拨数人,在交界处等候云云。
禁止迎送  一,军民人等于街市遇见官员引导经过,即须下马躱避,不许冲突。违者笞五十。
   此条系前明洪武三十年令。
   谨按。此似不论官品之大小。
禁止迎送  一,属员与上司亲戚子侄有乘便夤縁、因事贿嘱者,按律分别革职治罪。上司之子侄亲戚有官职者经过属员境内,拜候往来,属员供应馈送,均照不应重律,降三级调用。无官职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该上司自行査出参处者,免议。漫无觉察者,照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知而不举,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如有夤縁贿嘱等事,通同徇纵者,一并分别革职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六年吏部议覆四川布政使呉士端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防其交通贿嘱之意,然不拜会往来,即可保无贿嘱乎。与处分例参看。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巻首
凡公差人员在外,不循礼法,(言语慠慢)欺陵守御官及知府、知州、知县者,杖六十。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祗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増删,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一,公堂乃系民人瞻仰之所,如奴仆皁隶人等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吏员、承差人等,加一等。若六部都察院在京各衙门人役接奉批差,敢有似前越礼犯分者,许所在官长实封参奏,照例治罪。
   此条系前明大诰,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所以肃公堂之礼也。直行御道者,杖八十。宫殿者,杖一百。此处必系三项兼备方拟徒罪之处,并未叙明。
□此罪其越礼犯分也,惟仅止入正门,或驰当道,即拟徒罪,似嫌太重。三项中尤以坐公座为重,非坐公座,似不问徒罪矣。

服舍违式:巻首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违式之物,责令改正。工匠自首,免罪,不给赏。)
○若僭用违禁龙凤纹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官罢职不叙,)工匠杖一百。违禁之物并入官。
○首吿者,官给赏银五十两。
○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服舍违式  一,公侯、文武各官应用帽顶束带及生儒衣帽,照品级次第,不许僭越。官员越品僭用及民间违禁擅用者,照律治罪。凡应用东珠重不得过三分,如用三分以上,即同违式。公、侯、伯起花金帽顶,上衔红宝石一大颗。公,中嵌东珠四颗。侯,中嵌东珠三颗。伯,中嵌东珠二颗。带倶用圆玉版四块,四围金鑵。公,中嵌猫睛一颗。侯,中嵌緑松子石一颗。伯,中嵌红宝石一颗。倶四爪蟒补服。一品起花金帽顶,上衔红宝石一大颗,中嵌东珠一颗,带用方玉版四块,四围金鑵,中嵌红宝石一颗,文职仙鹤补服,武职麒麟补服。二品起花金帽顶,上衔起花珊瑚一大颗,中嵌小红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版四块,中嵌红宝石一颗,文职锦鶏补服,武职狮子补服。三品起花金帽顶,上衔蓝宝石一大颗,中嵌小红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版四块,文职孔雀补服,武职豹补服。四品起花金帽顶,上衔青金石一大颗,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版四块,银鑵边,文职云雁补服,武职虎补服。五品起花金帽顶,上衔水晶一大颗,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素金圆板四块,银鑵边,文职白鹇补服,武职熊补服。六品起花金帽顶,上衔砗磲一大颗,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玳瑁圆版四块,银鑵边,文职鹭鸶补服,武职彪补服。七品上衔素金顶,中嵌小水晶一颗,带用素银圆版四块,文职鸂■【漱-欠+鸟】补服,武职补服与六品同。八品起花金帽顶,带用明羊角圆版四块,银鑵边,文职鹌鹑补服,武职犀牛补服。九品及杂职起花银帽顶,带用鸟角圆版四块,银鑵边,文职炼雀补服,武职海马补服。在京都察院、在外按察使等官倶獬豸补服,其朝服披肩接袖,倶用糚缎蟒缎。都察院都事、经歴、笔帖式,按察司经歴、照磨等官补服务照本身品级,不得滥用獬豸。举人、官生、贡监生,金雀顶,高二寸,带同八品,青袍蓝边,披领同。生员,银雀顶,高二寸,带同九品,兰袍青边,披领同。外郎,锡葫芦顶,衣及披领皆纯青。耆老用锡顶,不用披领,余与外郎同。
   此条系顺治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亦《唐律疏议》所云。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意也。生儒似应改为生监,说见贡举非其人条例。
□照律者,照杖一百、笞五十之律也。
服舍违式  一,房舍、车马、衣服等物贵贱,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其父祖有官身没,曾经断罪者,除房舍仍许子孙居住,其余车马、衣服等物,父祖既与无罪者有别,则子孙概不得用。
   此条系明令,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盖本于元制。
服舍违式  一,房舍并不得施用重拱、重檐,楼房不在重檐之限。职官一品、二品厅房七间九架,屋脊许用花样兽吻,梁栋、斗拱、檐桷彩色绘饰。正门三间五架,门用緑油兽面铜环。三品至五品,厅房五间七架,许用兽吻,梁栋、斗拱、檐桷,青碧绘饰。正门三间三架,门用黒油兽面摆锡环。六品至九品,厅房三间七架,梁栋止用土黄刷饰。正门一间三架,门用黒油铁环。庶民所居堂舍,不过三间五架,不用斗拱彩色雕饰。
   此条系明令。
   谨按。言房舍按品建造,不得僭越也。
服舍违式  一,庶民男女衣服,并不得僭用金繍,许用纻丝、绫罗、绸绢、素纱,妇人金首饰一件,金耳环一对,余止用银翠。不得制造花样金线糚饰。
   此条系明令。
   谨按。言民间妇女服饰不得僭用也。
服舍违式  一,帐幔并不许用赭黄龙凤纹。职官一品至三品,许用金花刺繍纱罗。四品、五品,刺繍纱罗。六品以下,许用素纱罗。庶民用纱绢。
   此条系明令。
   谨按。言帐幔按品分等,不得僭越也。
服舍违式  一,鞍辔并不许雕饰龙凤纹。
   谨按。此言鞍辔不得僭越。
服舍违式  一,器皿不许造龙凤纹。
   谨按。此言器皿不得僭越。
服舍违式  一,伞盖。职官一品、二品,银葫芦,杏黄罗表红里。三品、四品,红葫芦,杏黄罗表红里,以上皆三檐。五品,红葫芦,蓝罗表红里。六品以下,八品以上,惟用蓝绢,皆重檐。雨伞通油绢。庶民不得用罗绢凉伞,许用油纸雨伞。
   此条系明令,雍正三年修改,道光十二年删定。
   谨按。言伞盖按品分张,不得僭越也。
服舍违式  一,坟茔石兽。职官一品,茔地九十歩,坟高一丈八尺。二品,茔地八十歩,坟高一丈四尺。三品,茔地七十歩,坟高一丈二尺。以上石兽并六。四品,茔地六十歩。五品,茔地五十歩,坟高八尺,以上石兽并四。六品,茔地四十歩,七品以下二十歩,坟高六尺。以上发歩皆从茔心各数至边。五品以上,许用碑,龟趺螭首。六品以下,许用碣,方趺圆首。庶人茔地九歩,穿心一十八歩,止用矿志。
   此条系明令。
   谨按。言坟茔按品建造,不得僭越也。与唐律同。
□以上各条均不言治罪之法。
服舍违式  一,品官服色、鞍辔等物,除官府、应用之家许令织造外,其私下与不应用之家制造者,工匠依律治罪。
   此条系明令。
   谨按。言品官服色、鞍辔,不应用之家不得制造也。
服舍违式  一,军民僧道人等,服饰器用,倶有定制。若常服(言常服则大服不禁)僭用锦绮,纻丝,绫罗,彩繍。器物用戗金、描金,酒器全用(言全用,若止用一件,不禁)金银,及将大红销金制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繍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言金宝则止用金饰,无珠宝不禁)及用珍珠縁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事发,倶照律治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妇女罪坐家长)。奴仆、优伶、皁隶准用绵绸、茧绸、毛褐、葛苎、梭布、貉皮、羊皮,其纺丝、绢绸、段纱、绫罗及各样细皮倶不许用。长随亦照奴仆服式,违者照律治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嘉庆十四年改定。
   谨按。两言照律治罪,自系治以笞五十之罪也。
□此条止言军民僧道人等,不言官吏,官吏不禁也。应得之罪问违制。
□奴仆以下,见在通融办理者多矣。
服舍违式  一,官吏军民人等,但有服饰僭用黄、紫二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黄颜色及亲王法物者,倶比照僭用龙凤纹律拟断。服饰器皿,追收入官。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此例举官吏军民人等而并罪之,以其违禁也。
服舍违式  一,凡官民人等用线缨者,笞五十。
   此条系康熙十八年定例。
服舍违式  一,黄色、秋香色、五爪龙、缎立龙段团补服及四爪暗蟒之四团补、八团补段纱,官民不许穿用。其大臣官员有特赐五爪龙衣服及段疋,无论色样,倶许穿用。若颁赐五爪龙段,挑去一爪穿用。若官员军民人等违例滥用者,系官革职。平人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失察官,交部议处。衣服入官。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改定。
服舍违式  一,凡平时所戴暖帽、凉帽,亲王世子、郡王长子、贝勒贝子入八分公,倶用红宝石顶。未入八分公,固伦额驸、和硕公主额驸,民公侯伯、镇国将军和硕额驸及一品大臣,倶用珊瑚顶。辅国将军及二品官倶用起花珊瑚顶。奉国将军及三品官倶用蓝宝石顶及蓝色明玻瓈。奉恩将军及四品官倶用青金石顶及蓝色涅玻瓈。五品官用水晶顶及白色明玻瓈。六品官用砗磲顶及白色涅玻瓈。七品官用素金顶。八品官用起花金顶。九品官用起花银顶。未入流与九品同。候补、候选与见任同。凡九品之读祝赞礼、鸣赞序班。倶用八品起花金顶。进士、举人、贡生倶用金顶,生员、监生倶用银顶。
   此条系雍正八年定例。
服舍违式  一,文武官员应用雨帽、雨衣,除二品以上仍照旧例戴用大红,三品亦准用大红雨帽,四品、五品、六品用红顶黒鑵边雨帽,七品、八品、九品及有顶戴人员倶用黒顶红鑵边雨帽。其内廷行走之员仍照旧,不论品级,雨帽倶戴大红,无论油帽、璮帽,一色服用。僭用者,照违制论。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礼器馆奏准定例。
服舍违式  一,在籍候选吏员有僭穿补服,干谒地方官者,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年礼部议覆浙江布政司潘思。条奏定例。
   谨按。未经考职书吏冒戴顶帽,照假官例徒一年。见诈假官,彼问徒,而此止拟杖,殊嫌参差。盖彼之冒戴顶帽,犹此之僭穿补服也,况干谒地方官乎。
   此门所载各条,明令居其大半,今无令文矣,而见于《会典》者不少。现既重修《会典》,何不择其要者,分门别类,编为一集,命之曰大清令,与律相辅而行,亦简便之一法也。律内明载有违令及犯罪,引律令各条而迄无令文,亦阙典也。司其事者,何以竟无人见及于此耶。

僧道拜父母:巻首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亲属在内),丧服等第(谓斩、衰、期、功、缌,麻之类)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
○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绸绢布疋,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失占天象:巻首
凡天文(如日月五纬、二十八宿之属)垂象(如日重轮及日月珥蚀、景星彗孛之类),钦天监官失于占候奏闻者,杖六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失占天象  一,占候天象,钦天监设观星台,令天文生分班昼夜观望,或有变异,开具掲帖呈堂上官。当奏闻者,随即具奏。
   此条系前明《会典》。
   谨按。专为钦天监占候而设,然奏者少而不奏者多矣。

术士妄言祸福:巻首
凡阴阳术士,不许于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妄言(国家)祸福。违者,杖一百。其依经推算星命、卜课,不在禁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术士妄言祸福  一,习天文之人,若妄言祸福、煽惑人民者,照律治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定例,原载禁止师巫邪术门,乾隆五年删改,嘉庆六年移入此门。
   谨按。既云妄言,又云煽惑人民,其与妖言何异。仅拟杖罪,未免太轻,应与造妖书、妖言律参看。

匿父母夫丧:巻首
凡闻父母(若嫡孙承重与父母同)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预筵宴者,杖八十。若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亦杖八十。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者,杖六十。
○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姉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父母见在)无丧诈称有丧,或(父母已殒)旧丧诈称新丧者,(与不丁忧)罪同。有规避者,从(其)重(者)论。
○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杖八十(亦罢职)。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仕宦远方丁忧者,以闻丧月日为始。夺情起复者,不拘此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匿父母夫丧  一,内外官员例合守制者,在内经由该部具题关给执照,在外经由该抚照例题咨回籍守制。京官取具同郷官印结,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结,将承重祖父母及嫡亲父母与为所后父母例应守制,开明呈报。如有诈冒,照律例治罪。倶以闻丧月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服满起复,若服满果无事故,在家迁延者,交该部照例议处。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修改,乾隆元年改定。
   谨按。此内外官员丁忧之通例。
□此条律例大约为匿丧及冒哀从仕而设,服满在家迁延,则尤系贤者之过。交部议处,似可不必。处分例并无此层,似可删去。
匿父母夫丧  一,官吏丁忧,除公罪不问外,其犯赃罪及系官钱粮,依例句问。
   此条系前明旧例。
匿父母夫丧  一,凡内外大小官员遇父之生母病故,父已先故,又无父之同母伯叔及父同母伯父之子,准其回籍治丧。其本身出继为人后者,遇本生父母之丧,令其回籍守制,除路程外,倶定限一年,限满咨部赴补。其匿丧不报,及无丧诈称有丧、旧丧诈称新丧规避者,革职。若文武生童及举贡监生遇生祖母并本生父母之丧,例应治丧及守制者,期年内倶不许应试,有稳匿不报朦混干进者,事发,照匿丧律治罪。其月课等试无关功名弃取者,不在此例。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礼部议覆河南学政邹升恒条奏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明《通鉴》载,先是百官闻祖父母、伯叔、兄弟丧,倶得奔赴。洪武二十六年吏部言,期年奔丧,皆令守制,或一人连遭数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烦数,旷官废事。自今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丧不准奔赴。从之。本生父母之丧因已降为期服,是以例不丁忧,自愿回籍治丧者,定限一年,并非必令其回籍也。然本生父母究与旁期之丧大有区别,定为守制一年,揆之天理人情亦属允当。然数百年以来,并无人议及于此,何也。此例文之远胜于前者。父之生母即祖妾也,既准治丧一年,则亦期服矣,而服制律不载此项,自属遗漏。
□《皇朝经世文编?服制门》,王应奎承重孙说,张笃庆为父生母不承重辨,柴绍炳庶孙不为生祖母承重说,冯浩庶孙父卒不为所生祖母服三年论等篇,均可与此例参看。又,陈祖范答庶孙为所生祖母服议亦明通,与此例相合。
   再,洪武年间既定期服不准奔丧之制,遂并本生父母而亦不准丁忧,与上条服满在家迁延之意相同,盖视公事为重,而丧服为轻也,故匿丧等项均较唐律轻至数等。
匿父母夫丧  一,凡官员出继为人后者,于起文赴部选补之时,即将本生三代姓氏存殁一并开列,选补之后,即行知照该省。如有出仕之后始行出继归宗者,即着该员取具本旗原籍印结,详报咨部改正。三代傥有临时先谋出继、归宗预为匿丧恋职地歩者,一经发觉,将本官照匿丧例革职,不准原赦。扶同出结之旗籍各官,倶交该部照例议处。其扶同具结之邻族,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条系乾隆二年吏部议覆云南巡抚张允随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出继而言。
□不准原赦,似应删去。
□十恶内不孝条下,闻祖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死,与此相等。彼系统士民言之,此则专言官员也。
   赵氏翼《陔余丛考》云,《礼》经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家不从政。解者谓令其子孙得以家居侍养。此后世终养之例之所始,而不知非也。家有老亲,正资禄养,岂有转禁其入仕之理。且九十者,一家之中,倶不从政,傥在贫家,将何以奉晨昏、具甘旨。是教之孝而转无以全其孝也。《北史》辛雄有《禄养论》,谓《礼记》所云不从政者,郑注云复除之,盖专指庶人而言。力役之征,概以停免,非公卿士大夫之谓也。仲尼论五孝,自天子至于庶人,无致仕之文。今宜听禄养,不约其年。魏孝帝纳之。辛雄此论,可谓发前人所末发。按《管子?入国篇》。凡国都皆有长老,七十以上一子无征,八十以上二子无征,九十以上尽家无征。又,汉武诏云,九十以上,复其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注,复者,免其徭役。又,贾山《至言》。陛下振贫民,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师古曰一子不事,蠲其赋役也。二算不事,免其二口之赋也。则汉时犹未有仕宦者亲老归养之例,但庶民之家有老亲则免其徭役口算耳。然则误以不从政为不服官,而定亲老去官之例,起于何时耶。按《晋书》,庾纯以父老不解官被劾。又,齐王攸议曰,《礼》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纯父年八十一,兄弟六人,三人在家,不废侍养。今令年九十乃听悉归,纯父年未九十,不为犯令。然则亲老归养之制,盖即晋时所定也。《北史》魏宣武帝诏,诸有父母八十以上者,皆听居官禄养。留亲就禄,至特颁诏书,可见亲老归养,久着为成例,至宣武始变通耳。又,《南史?张岱传》。岱母是年八十,而籍注未满,岱便去官。则是时仕宦者,父母之年亦须注籍也。

弃亲之任:巻首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归入侍者,并杖八十。(弃亲者,令归养,候亲终,服阕降用。求归者,照旧供职。)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见被囚禁而筵宴作乐者,罪亦如之。(筵宴不必本家,并他家在内。)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弃亲之任  一,凡应补、应选人员有亲老情愿终养者,于本省起文时即具呈该地方官转详咨部,在籍终养。若现任官员,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家无次丁者。或有兄弟而笃疾不能侍养。及母老,虽有兄弟而同父异母者。其父母年至八十以上,虽家有次丁,愿请终养者。或出仕后兄弟忽遭事故,无人奉事者。或继父母已故,其本生父母老病,愿请终养者,均不拘歴俸三年之限。该督抚査明该员仓谷钱粮并无亏空,任内并无诖误,取具印结具题,倶准其回籍终养。俟亲终服满之日,该督抚给咨赴部铨补。如有捏报借名诡避者,发觉之日,将呈请终养之员按律究拟,并将出结各官一并参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前明令,雍正三年増改。(按,律必亲年八十以上方准归养。例以年至七十愿归养者,听。亦曲顺人情之意也。
□此例凡四层,均听终养。)一系雍正五年定例,乾隆元年删并,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上数条系指例应丁忧而言,此条系指情愿终养而言。
□亲年,律以八十为准,例推广为七十亦准归养,而应补、应选人员祗云亲老,并未注明七十以上,似属参差。
□弃老疾之亲而之任,与捏称父母老疾者,均杖八十。律并举两层而言,例则专言捏报、诡避之罪,且于终养上注明情愿二字,则应终养而不呈请终养,是否仍应照律拟罪之处,记核。
□处分例载官员呈请终养,如有浮开年歳,假捏事故,藉端规避者,革职。并无应终养而不终养若何治罪之例。

丧葬(职官庶民三月而葬):巻首
丧葬  一,凡有(尊卑)丧之家,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若弃毁死尸,又有本律。)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从卑幼,并减二等。若亡殁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而烧化者,听从其便。○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若男女混杂(所重在此),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丧葬  一,旗民丧葬,概不许火化,除远郷贫人不能扶柩归里,不得已携骨归葬者,姑听不禁外,其余有犯,照违制律治罪。族长及佐领等隐匿不报,照不应轻律分别鞭责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乾隆二十一年改定。
   谨按。此亦不得已之办法也。
丧葬  一,民间丧葬之事,凡有聚集演戏及扮演杂剧等类,或用丝竹管弦演唱佛戏者,该地方官严行禁止,违者,照违制律治罪。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元年定例,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律祗言修斋设醮,例所云演戏等类,较斋醮尤为悖礼矣,故重其罪。然禁者自禁,而犯者如故,化民成俗之意,是所望于贤有司矣。

郷饮酒礼:巻首
凡郷党叙齿及郷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郷党叙齿自平时行坐而言,郷饮酒礼自会饮礼仪而言。)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郷饮酒礼  一,郷党叙齿,士、农、工、商人等,平居相见及歳时宴会揖拜之礼,幼者先施。坐次之列,长者居上。如佃戸见田主,不论齿叙,并行以少事长之礼。若亲属,不拘主佃,止行亲属礼。
   此条系前明洪武五年令。
   《集解》。此例于郷党叙齿中分出佃主佃戸之别,主佃中又以亲属为重,主佃为轻。
   谨按。此与下条均古法也,今不行矣。
郷饮酒礼  一,郷饮坐叙,高年有徳者居于上,高年湻笃者并之,以次序齿而列,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不许紊越正席。违者,照违制论。主席者若不分别,致使良莠溷淆,或察知,或坐中人发觉,依律科罪。
   此条系前明大诰,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律与条例并折毁申明亭律例,犹有以礼化民之意,乃视为具文,地方官惟知以法令从事,失此意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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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卷二十     前巻 次巻
兵律之一  宫卫

  太庙门擅入   
  宫殿门擅入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从驾稽违   
  直行御道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宫殿造作罢不出   
  辄出人宫殿门   
  关防内使出入   
  向宫殿射箭   
  宿卫人兵仗   
  禁经断人充宿卫   
  冲突仪仗    
  行宫营门   
  越城   
  门禁锁钥   

太庙门擅入:巻首
凡(无故)擅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杖一百。太社门,杖九十。(但至门)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宫殿门擅入:巻首
凡擅入紫禁城午门、东华、西华、神武门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宫殿门,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绞(监候)。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称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
○若无门籍,冒(他人)名(籍)而入者(兼已入未过),罪亦如之。
○其应入宫殿(宿直)之人,未着门籍而入,或当下直而辄入,及宿次未到(虽应入,班次未到,越次)而辄宿者,各笞四十。
○若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宫殿门内者,绞(监候。不言未入门限者,以须入门内乃坐)。入紫禁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察觉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通指官与军言。余条准此)。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宫殿门擅入  一,太监等进殿当差,如遗金刃之物,未经带出者,枷号一年,满日,责四十板,罚当下贱差使。如遗失零星物件,交总管责四十板,仍在本处当差。
   此条系嘉庆十三年奉旨恭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当差之太监而言,亦不常有之事。
□持刃入宫殿门者绞,盖指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而言。律文已明,太监系应进殿当差者,小刀亦当差需用之物,犹宿卫之人兵仗也,但不当遗至殿内不带出耳。唐律若于辟仗内误遗兵仗者,杖一百。弓、箭相须,乃坐。与此相类。责四十板,罚当下贱差使。足矣,似无庸再加枷号。
宫殿门擅入  一,繍漪桥以北,昆明湖内,除官民人等擅入游玩及故纵失察之官军照擅入紫禁城、禁苑律分别治罪外,如有溺毙人命,即将本段堆拨値班弁兵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左右附近二所堆拨値班弁兵杖八十,枷号二十日。若赴溺之人被弁兵实时拏获,或于溺水时捞救得生,弁兵免其治罪,将赴溺之人严行审讯,仅止因贫因病并无别故,枷号半年,杖一百,发往伊犂当差。如另有重情,仍各依本律例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嘉庆十八年刑部遵旨纂辑为例,道光六年修改,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此亦不常有之事。
□自溺之人原无大罪,特不应在禁地轻生耳。枷杖不足示惩,或酌量加等,亦可遽拟遣罪。仍枷号半年,似嫌太重。
□越诉门,奸徒身藏金刃擅入午门、长安等门者,杖一百,发近边充军。曾经法司等问断明白,意图翻异,于登闻鼓下及长安门等处自刎自缢者,杖一百,徒三年。赴溺之人情节较彼条为轻,而科罪反重,如谓例系奉旨从严纂定,嗣后修改时亦当略为变通,从前奉旨从重后经改轻之例不一而足,此条何必过拘耶。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巻首
凡宫禁宿卫,及紫禁城皇城门守卫人,应直不直者,笞四十。以应宿卫守卫人(下直之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不系宿卫、守卫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官员各加一等。
○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应直不直之罪,官员加等。)
○京城门,减一等。各处城门,又减一等。亲管头目,知而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吿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从驾稽违:巻首
凡(巡幸)应(扈)从车驾之人,违(原定之)期不到及从而先回还者,一日笞四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职官有犯,各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若从车驾行而逃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职官,绞(监候)。
○亲管头目故纵(不到、先回、在逃)者,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删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从驾稽违  一,凡八旗正身随车驾行而脱逃者,发黒龙江等处当差,官马盘费照数追缴。
   此条系乾隆十八年总理行营王大臣等奏准定例,三十三年删改。
   谨按。此指八旗兵丁而言,不便充军,故发黒龙江当差也。
   《督捕则例》二条
   一,另戸满洲、蒙古、汉军闲散旗人,逃走或实因病迷一月以内投回者,免罪。被获者,鞭一百,仍准挑差。如已逾一月,无论投回、拏获,均销除旗档为民云云。
   一,派往各省驻防满洲兵丁,临行自京脱逃及中途脱逃被获者,削除旗籍,责八十板,带锁发伊犂充当歩甲苦差云云。
   谨按。旗人一经脱逃,即应销档。随车驾行脱逃情节尤重,应否销档,此例并未叙明,縁尔时旗人犯罪多不销档,是以例不载入也。

直行御道:巻首
凡午门外御道至御桥,除侍卫官军导从车驾出入,许于东西两旁行走外,其余文武百官军民人等(非侍卫导从),无故于上直行,及辄度御桥者,杖八十。若于宫殿中直行御道者,杖一百。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若于御道上横过,系一时经行者,不在禁限。(在外衙门龙亭,仪杖已设而直行者,亦准此律科断。)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而无在外衙门数语。乾隆五年据总注増入。
条例
直行御道  一,凡至下马牌不下而竟过者,笞五十。看守人役失于防范者,笞四十。
   此条系康熙年间定例。
   谨按。此补律之未备也。
□车驾过陵及守陵官民入陵者,百歩外下马,违者以大不敬论。见盗园陵树木,与此条参看。
直行御道  一,凡遇祭祀日期,随圣驾前引后护之大臣及侍卫,并有执事官员拜唐阿等,于午门外骑马前去时,头等大臣令跟役三人,二等大臣令跟役二人,三等以下侍卫官员及拜唐阿等倶令跟役一人,骑马行走。其无执事人等,倶不许骑马。如有多带跟役前行,无执事官员人等妄乱行走者,除即行赶逐外,仍将多带跟役行走并不应行走官员,指名参奏,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大学士尹继善等议覆江南道监察御史胡翘元条奏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与失仪门。圣驾出入一条参看,彼条系派委司官及歩军校严加巡査,此条并无稽査之人,是否由纠仪御史指名参奏,记考。
□嘉庆五年七月初三日钦奉上谕,近年以来,随扈大臣官员所带跟役在午门外骑马者过多,此皆日久因循,无人稽核所致。嗣后凡遇祭祀,驾出午门,所有随从大臣官员着交护军统领査察,如有例外多带人数者,即行据实严参,照违制律治罪等因。见吏部《处分则例》仪制门,应参看。再,上谕系一品、二品、三品以下侍卫官员等,例内头等、二等、三等字样应一并修改。
□明晰分别头二三等系国初定制。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巻首
凡诸色(当班)工匠(辨验货物各)行人(役),差拨赴内府及内库工作,若不亲身关牌入内应役,雇人冒(己)名(关牌)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钱入官。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删定。

宫殿造作罢不出:巻首
凡宫殿内造作,所(管官)司具工匠姓名,报(所入之处)门官及守卫官,就于所入门首,逐一点(姓名)视(形貌),放入工作。至申时分,仍须相视形貌,照数点出。其不出者,绞(监候)。监工及提调内监、门官、守卫官军点视。如原入名数短少,就便搜捉,随即奏闻。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

辄出人宫殿门:巻首
凡应出宫殿(如差遣、给假等项)而门籍已除辄留不出,及(应入直之人)被吿劾,已有公文禁止,籍虽未除,辄入宫殿者,各杖一百(昼禁)。
○若宿卫人已被奏劾者,本(管官)司先收其兵仗。违者,罪亦如之。
○若于宫殿门,虽有籍,(应直)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杖八十。无籍(夜)入者,加二等。若(夜)持仗入殿门者,绞(监候。入宫门亦坐。此夜禁比昼加谨)。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删定。

关防内使出入:巻首
凡内监并奉御内使,但遇出外,各(守)门官须要收留本人在身关防牌面,于(门)簿上印记姓名、(及牌面)字号明白,附写前去某处干办,是何事务,其门官与守卫官军搜检沿身,别无夹带(官私器物),方许放出。回还一体搜检,给牌入内,以凭逐月稽考出外次数。但(有)搜出应干杂药,就令(带药之人)自吃。若(有出入)不服搜检者,杖一百,(发附近)充军。若非奉旨,私将兵器(带)进入紫禁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入宫殿门内者,绞(监候)。(其直日守)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检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内使,例不拟充军,惟此须依本律。)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删定。

向宫殿射箭:巻首
凡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绞(监候)。向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须箭、石可及,乃坐之。若远不能及者,勿论。)但伤人者,斩(监候。则杀人者可知。若箭、石不及致伤外人者,不用此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照《笺释》添入。但伤下原有太社之三字,雍正三年删。

宿卫人兵仗:巻首
凡宿卫人,兵仗不离身。违者,笞四十。辄(暂)离(应直)职掌处所,笞五十。别处宿,(经宿之离)杖六十。官员,各加一等。亲管头目,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禁经断人充宿卫:巻首
凡在京城犯罪被极刑之家,同居人口(不论亲属,所司)随即迁发别郡住坐。其(本犯异居)亲属人等,并一应(有犯笞杖,曾)经(同决)断之人,并不得入充近侍及(宫禁)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若(隐匿前项情由)朦胧充当者,斩(监候)。其当该官司不为用心详审,或听人嘱托,及受财容令充当者,罪同(斩,监候。并究嘱托人)。
○若(极刑亲属及经断人)奉有特旨选充,曾经(具由)覆奏明立文案者,(所选之人及官司)不在此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冲突仪仗 (凡车驾行幸之处,其前列者为仪仗,仪仗之内即为禁地。):巻首
凡车驾行处,除近侍及宿卫护驾官军外,其余军民,并须回避。冲入仪仗内者,绞。(系杂犯,准徒五年。)若在郊野之外,一时不能回避者,听俯伏(道旁)以待(驾过)。其(随行)文武百官,非奉宣唤,无故辄入仪仗内者,杖一百。典仗护卫官军故纵者,与犯人同罪。不觉者,减三等。
○若有申诉冤抑者,止许于仗外俯伏以听。若冲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系杂犯,准徒五年。)得实者,免罪。
○军民之家,纵放牲畜,若守卫不备因而冲突仪仗者,(守卫人)杖八十。冲入紫禁城门内者,(守卫人)杖一百。(其纵畜之家,并以不应重律论罪。)
   此仍明律,原系三条(律目下有三条二字),顺治三年添入注,雍正三年修并。
条例
冲突仪仗   一,圣驾出郊,冲突仪仗,妄行奏诉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写本状之人,倶问罪,各杖一百,发近边充军。所奏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三十二年修改。
冲突仪仗   一,圣驾临幸地方虽未陈设卤簿,如有民人具呈妄行控诉者,照冲突仪仗例,杖一百,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乾隆十八年大学士忠勇公傅恒等条奏定例,三十二年修改。
   谨按。律系杂犯绞罪,例改为近边充军,均系指妄行奏诉及具呈妄行控诉者而言。若申诉冤抑得实,又当别论。
□此未冲突仪仗而亦照冲突仪仗问拟者,窃谓民间词讼均由地方有司审理,往往有刁健之徒将帐债、鬪殴等细事添砌情节,赴京叩阍或俟车驾行幸道旁呈诉。虽未冲入仗内,所控亦未必尽虚,仍应治以冲突仪仗之罪,以惩刁风。若关系人命生死出入,地方官或审断不公,或徇情枉法,歴控上司不为申理,情急无奈叩阍呈诉者,幸而审出实情,则冤抑得以申雪。若仍将申诉者治以重罪,势必畏罪者多不敢控诉。律文得实免罪,似尚平允。
□民间命盗等案,往往有地方官审断不公,控经上司不为准理,不得已而叩阍呈诉者,若再不与申理,或审明所控属实,既非越诉,亦不诬吿,仍治重罪,则冤抑不能申雪者多矣。律虽严冲突仪仗之罪,而复着得实免罪之文,情法最为得平。例止言冲突妄诉之罪,而不言得实免罪者,以律有明文,故不复叙也。参看自明。
□乾隆四十六年浙江汪进修、嘉庆十四年陕西张升二犯均系叩阍所吿得实,曾经钦奉谕旨,即予省释,免其治罪。似可于例内添入,如果申诉冤抑审系得实者,仍照律免罪。奏请定夺。
冲突仪仗   一,凡八旗兵丁如有冲突仪仗者,在本营枷号一个月,满日,同眷属倶发往各省驻防,交该将军、都统等严加管束。本犯如三年无过,准挑给兵丁差使,不准拣选官职。其子孙不在此限。
   此条系嘉庆十九年奉旨纂辑为例,道光九年改定。
   谨按。冲突仪仗下似应照上二条添入妄行控诉句。
□宝义及英文保二案均非控诉冤抑,亦未诬陷人罪,改发驻防,实属咎由自取。如实有冤抑情事,控诉得实,似不应一概拟发驻防。似应修改明晰,以示区别。

行宫营门:巻首
凡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紫禁城门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内营牙帐门与宫殿门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

越城:巻首
凡越皇城者,绞(监候)。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县、镇、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墙垣者,杖八十。越而未过者,各减一等。若有所规避者,各从(其)重者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谨按。本门内凡言皇城者,多改为紫禁城。此条及门禁锁钥一条仍从其旧,应参看。
条例
越城  一,各衙门亲戚书吏人等,游船演戏,夜半方归,擅叫禁门者,照越府州县城律,杖一百。
   此条系雍正七年兵部议覆给事中顾
□条奏定例。
   谨按。亲戚应改为官亲幕友。
越城  一,京城该班兵丁,如取用什物,不由马道行走,乘便由城上缒取者,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该管员弁疏于觉察,交部议处。
   此条系嘉庆十六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京城而言,外省有犯,应否勿论,记核。
□什物不应由城上缒取,中外皆然,钦奉谕旨虽专指京城,惟既纂为定例,似应添入各省,以免参差。

门禁锁钥:巻首
凡各处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擅开闭者,杖一百。京城门,各加一等。其有公务急速,非时开闭者,不在此限。
○若皇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非时开闭者,绞(监候)。其有旨开闭者,勿论。
   此仍明律,小注监候二字,顺治三年添入。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二十一     前巻 次巻
兵律之二  军政

  擅调官军   
  申报军务   
  飞报军情   
  漏泄军情大事   
  边境申索军需   
  失误军事   
  从征违期   
  军人替役   
  主将不固守   
  纵军虏掠   
  不操练军士   
  激变良民   
  私卖战马   
  私卖军器   
  毁弃军器   
  私藏应禁军器   
  纵放军人歇役   
  公侯私役官军   
  从征守御官军逃   
  优恤军属   
  夜禁   

擅调官军:巻首
凡将帅部领军马守御城池及屯驻边镇,若所管地方遇有报到草贼生发,实时差人体探缓急声息,(果实)须先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奏闻,给降圣旨,调遣官军征讨。若无警急,不先申上司,虽已申上司不待回报,辄于所属擅调军马及所属擅发与者,(将领、属)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
○其暴兵卒至,欲来攻袭,及城镇屯聚军马之处,或有(内贼作)反(作)叛,或贼有内应,事有警急及路程遥远(难候申文待报)者,并听从便,火速调拨(所属)军马,乘机剿捕,若贼寇滋蔓,应合会(兵剿)捕者,邻近官军虽非所属,亦得(行文)调拨策应,(其将领官并策应官)并即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知会。若不即调遣会合,或不即申报上司,及邻近官军(已奉调遣)不即发兵策应者,(将领与邻近官)并与擅调发罪同(亦各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其上司及(典兵)大臣,将文书调遣将士,提拨军马者,(文书内)非奉圣旨,不得擅离信地。若(守御屯驻)军官有(奉文)改除别职,或犯罪(奉文)取发,如(文内)无奏奉圣旨,亦不许擅动,违者,(兼上数事)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原律罪同下有若亲王所封地面有警,调兵已有定制二句,顺治三年删,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申报军务:巻首
凡将领参随统兵官征进,如统兵官分调攻取城寨,克平之后,(将领)随将捷音差人飞报,(知会本管)统兵官转行兵部。统兵官(又须将克捷事情)另具奏本,实封御前(无少停留)。
○若贼人数多,出没不常,如所领军人不敷,须要速申统兵官,添拨军马,设策剿捕。不速飞申者,(听)从统兵官量事轻重治罪(至失误军机,自依常律)。
○若有(贼党)来降之人,(将领官)即便送赴统兵官,转达朝廷区处。其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其)人及中途逼勒逃窜者,斩(监候。若无杀伤逼勒,止依吓骗律科)。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删改,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飞报军情:巻首
凡飞报军情,在外府州(如闻属县巡司等报)即差人,申督抚、布政司、按察司,本道仍行移将军、提镇。其守御官差人,各申督抚,仍行本管将军、提镇。督抚、将军、提镇得报,差人一行移兵部,一具实封(直奏)御前。若互相知会,隐匿不速奏闻者,杖一百,罢职不叙。因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谨按。明律有在内直隶军民官司一层,今律所无,则在外二字亦应删改。

漏泄军情大事:巻首
凡闻知朝廷及统兵将军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而辄漏泄于敌人者,斩(监候)。
○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报于朝廷)而漏泄(以致传闻敌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二项犯人若有心泄于敌人,作奸细论。)仍以先传说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减一等。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干军情重事者,以漏泄论(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从,减等)。
○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不专指军情,凡国家之机密重要皆是)于人者,斩(监候)。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
   此仍明律,原在公式门,顺治三年移入,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漏泄军情大事  一,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与朝贡外国人私通往来,投托,拨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倶发近边充军。通事并伴送人,系官革职。
   此条系前明旧例。雍正三年改定,乾隆三十二修改。
   谨按。漏泄重事,律系满徒,例则加拟充军,然止曰事情而不曰重事,则似凡有透漏,即应充军矣。
□拨置二字,例不多见,惟官员袭荫门?各处土官袭替一条与此例有此二字。解者谓系挑唆教诱之意。然此例重在因私通往来而透漏事情,不应添入害人一层,致渉纷岐,似应将投托等六字删去,以害人自有教诱犯法之例也。
□与盘诘奸细门?交结外国一条参看。
漏泄军情大事  一,内外衙门办理紧要事件,倶密封投递,本官亲拆收贮,不得令吏胥经手。傥有密封章奏未经上达先已传播,及缉拏之犯闻风扬。等事,査究根由,分别议处。如将应密之事并不密封,及收受承办衙门不行谨愼,以致漏泄者,将封发收受承办官査参,交部分别议处。如封贮之处及投递之前,提塘及衙役人等将密封事件私开窃视以致漏泄者,杖六十。事重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减一等治罪。仍令科道不时稽査,如不行査参,别经发觉者,将该管科道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原例
   一,凡督抚、提镇关渉紧要陈奏本章,及移咨部院紧要事件,并缉拏人犯之案,将封面用密封字样封固投递。通政司收到密封副本,堂官亲拆,另存档案,仍封固收贮。各部院收到密封掲帖、文移,该堂官亲拆,面交司官密行收贮,谨愼办理。(按,此系由外达内之件。)其在京各部院文移咨呈及知照各省文书,有紧要事件,亦必密封递发。督抚提镇接到部院密封文书,务须亲拆收贮。(按,此系由内行外之件)。其各省督抚、提镇以至州县来往公文,亦将紧要事件密封投递,本官亲拆收贮,不得令吏胥经手。(按,此系彼此申行之件。)傥有未经上达先已传播及缉拏之犯闻风远扬等事,査究根由,分别议处。如将应密之事并不密封,及收受承办衙门不行谨愼,以致漏泄者,将封发收受承办官査参。事理重者,照红本不谨愼收存例,事理轻者,照不应轻律,各议处。如收贮之处及投递之前,提塘及衙役人等将密封事件私开窃视,以致漏泄者,杖六十。事重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减一等治罪。仍令科道不时稽査,如不行査出纠参,别经发觉者,将该管科道一并交部,照奉旨事情未到部先钞传例议处。
   谨按。此条原例词虽繁冗,却极详晰,后删减太多,反不分明。
   《处分则例》。
□一,凡陈奏本章有关渉紧要者,督抚、提镇将副本掲帖用密封字样投递通政司衙门,该堂官亲自开拆。另记档册,封固收贮。其投递部院衙门密封掲帖,各部院堂官亲拆,交司官谨密收贮。若咨文内有紧要事件,亦用密封投递者,各部院堂官亲拆,交司官谨愼承办。至各部院遇有紧要事件行文内外各衙门用密封投递者,该堂官及该督抚、提镇亦亲拆收贮。其直省督抚、提镇以至州县往来紧要文札应密封者,亦密封投递,各本官亲拆收贮。如封发官并不密封以致漏泄,或收受官不知愼密以致漏泄者,倶各降一级留任。
□与此例同。
漏泄军情大事  一,凡平常事件,虽非密封,但未经御览批发之本章刊刻传播,概行严禁。如提塘与各衙门书办彼,此句通,本章一到即钞写刊刻图利者,将买钞之报房、卖钞之书办亦倶照漏泄密封事件例治罪。其捏造讹言刊刻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有招摇诈骗情弊,犯该徒罪以上,不分首从,倶发近边充军。该管官失于觉察,该科道不行査参者,均交部,亦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应与造妖书、妖言门?内钞房探听一条参看。一流二千里,一满流,似嫌参差。
□各省钞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録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流三千里。此条捏造讹言一段应并于彼条之内。
□从前,公事专用题本,不用奏折,是以止云本章。今则要事均用奏折,似应改为章奏。
□从前,题本由通政司送阁,且均有副本,是以漏泄最易,后紧要事件倶用奏折,本日即有廷寄谕旨,漏泄之事颇少矣。
□治罪自系治以杖六十及徒三年之罪也。
□与《处分则例》各条参看。

边境申索军需:巻首
凡守边将领,但有(缺乏)取索军器钱粮等物,须要差人,一行布政司,一申督抚、将军、提镇。再差人,转行合干部分,及具(缺少应用)奏本实封御前。其公文若到该部,须要随即(将所申事情)奏闻区处,发遣差来人回还。若稽缓不即奏闻,及(边将于)各处(衙门)不行依式申报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因(不申奏以致临敌缺乏)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失误军事:巻首
凡临军征讨,(有司)应合供给军器行粮草料,(若有征解)违期不完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或上司移文稽迟,或下司征解不完,各坐所由)。若临敌(有司违期不至而)缺乏,及领兵官已承(上司)调遣(而逗遛观望),不依期进兵策应,若(军中)承差吿报(会)军(日)期。而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并斩(监候)。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从征违期:巻首
凡官军,(已承调遣)临当征讨,(行师)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进者,一日杖七十,毎三日加一等。若故自伤残及诈为疾患之类以避征役者,各加一等。(计日坐之,)并罪止杖一百。仍发出征。(若伤残至不堪出征,仍选本戸壮丁充补,令其出征。 按,此小注本于读法。)
○若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不必失误军机)。三日不至者,斩(监候。统兵官竟行军法)。若能立功赎罪者,以统兵官区处。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从征违期  一,凡官兵从征,无故起程违期者,官革职,兵杖一百,仍发出征。在外违期者,官革职拏问,兵杖一百,将所俘获人口入官。出征处所兵丁藐视该管官、干犯号令、违法乱行者,将为首之人正法,为从者倶枷号三个月,杖一百,该管官仍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制。
   谨按。上层言无故违期之罪,下层言违法乱行之罪,即军法也。

军人替役:巻首
凡军人(已遣)不亲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杖八十,正身杖一百,依旧着伍(仍发出征)。若守御(城池)军人,雇人冒名代替者,各减二等。其(出征守御军人)子孙弟侄及同居少壮亲属(非由雇倩)自愿代替者,听。若果有老弱残疾(不堪征守者),赴本管官司陈吿,验实,与免军身。
○若医工承差,关领官药,随军征进,转雇庸医冒名代替者,(本身及替身)各杖八十,(庸医所得)雇工钱入官。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军人替役  一,凡兵丁不亲出征,以奴仆代替,及行间放拨瞭哨等处以奴仆代替者,兵杖七十,奴仆入官。如打围、放马及看守京城周围处所,以奴仆代替者,兵,杖一百,奴仆免入宫。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亲属准代替而奴仆不准代替,与律稍异。

主将不固守:巻首
凡守边将帅,被贼攻围城寨,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平时)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袭,因(此弃守、无备)而失陷城寨者,斩(监候)。若(官兵)与贼临境,其望高巡哨之人,失于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亦斩(监候)。若(主将懈于守备及哨望失于飞报,不曾陷城失军,止)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其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斩(监候)。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主将不固守  一,失误军机,除律有正条者,拟议监候奏请外,若是贼拥大众入寇,官军卒遇交锋,损伤被虏数十人以上,不曾亏损大众。或贼众入境,虏杀军民数十人以上,不曾虏去大众。或被贼白昼夤夜突入境内,虏掠头畜衣粮,数多,不曾杀虏军民者,倶问守备不设、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本律,发边远充军。若是交锋入境,损伤虏杀四五人,抢去头畜衣粮不多者,亦问前罪。以上各项内,情轻律重,有碍发落者,备由奏请处置。其有被贼入境,将侦探、军役及飞报声息等项公差、官军人等,一时杀伤捉去,事出不测者,倶问不应,杖罪,留任。或境外被贼杀虏侦探、军役,非智力所能防范者,免其问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辑注》云,此例分交锋伤虏、入境虏杀、突入虏掠三项。虽已入境而未至陷城,虽有杀虏而未至损军也,故止照守备不设备由奏请。
□若损百人以上,不引此例。情轻律重句,总承上四项说。
   谨按。律专言守边将帅,此例并无文武官字样,盖承律文而言,自系专论守边将帅之罪。与下条参看。
主将不固守  一,凡沿边、沿海及腹里州县,与武职同城,若遇边警及盗贼生发攻围,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守备不设被贼攻陷城池、劫杀焚烧者,除专城武职照本律拟斩监候外,其守土州县,亦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拟斩监候。其同城之知府及捕盗官,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律,发边远充军。统辖、兼辖各官,交部分别议处。若有两县同住一城,专管官分有守城汛地,各以贼所进入地方坐罪。若无城池,与虽有城池被贼潜隐,设计越入劫盗,随即逃散,不系失陷者,止以失盗论,倶不得引用此例。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明之卫所倶设有都司,系专管军政之员。)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及三十九年改定。
   《集解》。此例为处分文武设,最为详尽。一指卫所掌印官、捕盗等官言,一指府州县与卫所同城及守备等官言,一指府州县自住一城而无卫所者言,一指两县同住一城,佐贰守领分有汛地者言,一指府州县原未设有城池,被贼焚烧,与有城池被贼潜踪隐迹攻陷焚烧者言。
   谨按。失守城池,前明旧例,卫所掌印武官较文职知县治罪为重。乾隆三十九年将知县改为斩候。同城之知府何以仅拟充军。假令遇警不行固守,相率同逃,则厥罪维均,一拟斩,一拟军,似嫌未协。
   此武职自系指千总、把总等官而言,若与都守等官同驻一城,是否一例拟斩。以知县拟斩、同城知府拟军之例例之,则千把拟斩,都守拟军矣。岂律意乎。
主将不固守  一,凡统兵将帅玩视军务,苟图安逸,故意迁延,不将实在情形具奏,贻误国事者。又,凡将帅因私忿娼嫉推诿牵制,以致縻饷老师,贻误军机者。又,凡身为主帅,不能克敌,转布流言,摇惑众心,借以倾陷他人,致误军机者。均属有心贻误,应拟斩立决。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钦奉上谕,议定条例。
   谨按。《中枢政考》系分列三条,此总为一条。
□一日贻误国事,一曰贻误军机,一日致误军机,而总之以均属有心贻误。可见,三项有一,即应斩决,不必倶有也。
主将不固守  一,凡失守城池之案,如系兵饷充足,不行固守,一闻贼警,弃城先逃者,将专城武职及守土州县均按本例拟斩监候,请旨即行正法。同城知府亦从重拟斩监候。(按,比较前例,又加重矣。)捕盗官及统辖兼辖各官,仍照例分别办理。傥非兵饷充足,弃城先逃,仍按本例科断。
主将不固守  一,防守要隘文武员弁,若带兵无多,仓猝遇贼,寡不敌众,因而失守要隘者,照同城捕盗官失守城池拟军例,从重发往新疆効力赎罪。傥统带重兵,畏葸巧避,失守要隘者,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拟斩监候。
   此二条系咸丰三年刑部议覆前任兵部尚书升任大学士桂良等条奏定例。
   谨按。律言城而并及寨,则要隘倶包举在内矣。
主将不固守  一,各省督抚提镇,如遇省城及驻札地方盗贼生发,不行固守,闻警先逃者,均照失陷城寨本律拟斩监候。声明情罪重大,应即行处决,仍请旨定夺。傥有必须于军前正法者,应请旨,即在军前正法。如有必须严讯情节,再行定罪者,仍拏问解京审讯。其寻常失守一城一寨,并无闻警先逃情事,仍照各本律办理。
   此条系同治元年议政王、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升任给事中卞宝第等奏准定例。
   谨按。此指省城而言,犹县城之知县也。
□守边将帅弃城逃走及失陷城寨,尚应拟斩,况省城耶。腹里武职及州县亦拟斩候,况督抚提镇耶。有犯均可援引,似无庸另立专条。
主将不固守  一,失守城池,该督抚立即参奏,将守土州县及专城武职均革职治罪。不得以功过相抵免议。如有可原情节,或甫经到任,不及设防。或被围日久,粮尽援絶。或失守后一月内督率郷团随同官兵将城池克复者,于斩监候罪上量减一等治罪。若甫经到任及被围日久,于失守后一月内随同克复。或非甫经到任及被围日久,但于失守时身受重伤。或一月内自行收复城池者,于减等拟军罪上再减一等治罪。其实因兵单力竭,身受重伤,而又能督率兵勇于一月内自行收复及随同克复者,革职,免其治罪。若克复城池在一月以外,及克复并非本处城池,概不准随案声请减免。其减等议罪及免罪各员弁,如果素得民心,循声卓著,及克敌陷阵屡着战功,仍准酌量奏请,留营効力,再得劳绩,方准免罪。均由刑部专案知照吏、兵二部存记。(按,此指减一等、二等戴罪留营者。)若失守而未经参办,或议罪而并未奏留员弁,仍不准胪列后来劳绩,率行奏请免罪开复。至失守之同城知府及捕盗官,如身受重伤,或一月内随同克复城池,亦准叙明可原情节,应拟斩监候者,量予减等。应拟军者,革职,免罪。其并未随同克复城池,亦未身受重伤,但系甫经到任及被围日久,祗准于本律军罪上量减一等,不得概请免罪。(按,此指拟军之同城知府等官而言。)如系平日官声素好及战功卓著之员,亦准奏请留营効力,再得劳绩,方准免罪。(按,此指戴罪留营者。)
   此条系同治五年刑部会同吏、兵二部奏请失守城池案内文武员弁应否免罪,酌议画一章程,及同治二年议准定例。
   谨按。此亦因例文太严,不得不为之原情议减也。

纵军虏掠:巻首
凡守边将领,私自使令军人于(未附)外境虏掠人口财物者,(将领)杖一百,罢职发附近充军。所部听使武官及管队,递减一等。并罪坐所由(使令之人)。军人不坐。
○若军人不曾经由本管头目(使令),私出外境虏掠者,为首,杖一百。为从,杖九十。(因虏掠而)伤(外境)人,为首者,斩(监候)。为从,杖一百。(其虏掠伤人,为从。并不伤人,首从)倶发边远充军。若本营头目钤束不严,杖六十。留任。
○其边境城邑,有贼出没,乘机领兵攻取者,不在此限。
○若于已附地面虏掠者,不分首从,皆斩(监候)。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八十,留任。
○其(将领)知(军人私出外境及已附地面虏掠之)情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纵军虏掠  一,调台兵丁及台湾催饷社丁,如借端需索扰害番社,依吓诈例计赃从重论。无赃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革退,该管官徇隐失察,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社丁禁止需索,系刑部议准定例。调台兵丁禁止需索,系戸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并为一条。
   谨按。此条应与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及索取外国财物二条参看。
□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外国、猺、獞财物,犯徒三年以上者,发近边充军。
□云贵等省流官擅自科敛土官等财物,亦然。
□索诈番蛮等类财者,分见各门,办理亦不画一,似应修改一律,归入一门,仅止需索诈财者,列为一条,因索诈而酿成事端者,列为一条,不应一省一例,彼此互相参差,且此条载在兵律,而别条又载在求索门内,亦不画一。
□恐吓取财,计赃,加窃盗一等。诈欺,准窃盗论。
纵军虏掠  一,凡出征官员、兵丁,除有不遵纪律、欺压良民、肆行虏掠子女者,仍按律治罪外,其于凯撤回营之日,沿途遇有良民子女,并非逃失,该官兵等强行携带者,即照于已附地面虏掠人口律治罪。若携带逃失良民子女,照收留迷失子女律治罪。其携带人口有亲属者,追出给还完聚。无亲属者,交地方官妥为抚恤。如有携带逆犯家属,例应縁坐者,除该家属仍照例縁坐外,该官兵等讯明知系逆犯家属,即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若讯不知情及携带不应縁坐之逆犯家属,均仍以携带逃失子女论。跟役等有犯,照兵丁一律办理。领兵之该管官、跟役之家长知情故纵者,与同罪。失察者,官员,交部分别议处。兵丁,鞭责发落。能自査出究办者,免议。若出征官兵于经过地方私自典买人口,均照不应重律,系兵,杖八十。系官,交部议处。失察各官,照例减等议处。典买人口,追出入官。
   此条系嘉庆十九年兵部遵旨奏准定例。
   谨按。与《处分则例》大略相同,应参看。
纵军虏掠  一,凡领兵王、贝勒、将军借通贼为名,烧毁良民庐舍、抢掠子女财物者,领兵将军、参赞大臣及营总等,倶交部议处。系王、贝勒交宗人府从重治罪。参领以下官免议。若分兵征进,有犯前项罪名者,统兵将领及分管两翼官并管领旗分官,倶交部议处。至于官员兵丁一二人私自焚掠者,系官交部议处。系护军领催、兵丁,鞭一百。系厮役,正法。若厮役之主知情者,鞭一百。系官,交部分别议处。所管参领以下官员及营总,均交部议处。其抢掠携带男妇人口,仍追出给还完聚。若该督抚隐匿不行题参,别经发觉者,该督抚一并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嘉庆六年于《律例全书》吿成时,进呈黄册,将此条列于删除项下,钦奉谕旨,照旧遵行,无庸删除。
   谨按。此例即奉旨无庸删除,亦应酌加修改,籍通贼为名,似系谓良民与贼交通也。嘉庆六年按语谓开通贼境,不知有何确据。

不操练军士:巻首
凡各处(边方腹里)守御官,不守纪律,不操练军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杖不整者,初犯,杖八十。再犯,杖一百。
○若(守御)官提备不严,抚驭无方,致有所部军人反叛者,该管官,各杖一百,追夺(诰敕),发边远充军。若(因军人反叛)弃城而逃者,斩(监候)。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不操练军士  一,架炮夜不收、守墩军人夤夜回家,轮班不去者,在守哨处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例止言发落,并无杖数,似应添杖一百句。盖未有枷号,而不杖责者也。
□今无架炮夜不收名目。前主将不固守门,失误军机一条内有爪探夜不收字样,后经删改,此处仍旧,亦不画一。

激变良民:巻首
凡(有司)牧民之官,(平日)失于抚字,(又)非法行事,(使之不堪,)激变良民,因而聚众反叛,失陷城池者,斩(监候。止反叛而城池未陷者,依守御官抚绥无方,致军人反叛,按充军律奏请)。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采《笺释》语添入小注。
条例
激变良民  一,凡刁恶之徒聚众抗官,地方文武员弁即带领兵壮迅往扑捉,如稍有迟延者,即照定例严议。其扑捉之时,该犯即俯首伏罪,不敢抗拒,应分别末减。如该犯等持仗抗拒,许文武官带同兵壮持械擒拏。若聚众之犯并未执有器械,文武官纵令兵壮杀伤者,严加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一年刑部议覆浙江处州镇总兵官苗国琮条奏定例。
   谨按。此乱民也。原奏有如公然抗拒,许官兵施放器械,杀死勿论之语,定例时删去。此语是责令地方官擒拏,而不许地方官专杀,殊不可解。寻常拒捕,尚可杀死勿论,况此等聚众抗官之乱民乎。此句似不可删。
激变良民  一,直省刁民假地方公事强行出头,逼勒平民约会、抗粮,聚众联谋敛钱、构讼及借事罢考、罢市,或果有冤抑,不于上司控吿,擅自聚众至四五十人,尚无哄堂塞署,并未殴官者,照光棍例,为首,拟斩立决。为从,拟绞监候。如哄堂塞署,逞凶殴官,为首,斩决,枭示。其同谋聚众转相纠约下手殴官者,拟斩立决。其余从犯,倶拟绞监候。被胁同行者,各杖一百。若遇此等案件,该督抚先将实在情形奏闻,严饬所属立拏正犯,速讯明确,分别究拟,如实系首恶,通案渠魁例,应斩枭者,该督抚一面具题,一面将首犯于该地方即行正法,将犯事縁由及正法人犯姓名刻示,遍贴城郷晓谕。若承审官不将实在为首之人究出拟罪,混行指人为首,因而坐罪,并差役诬拏平人,株连无干,滥行问拟者,严参治罪,该督抚一并交部严加议处。至刁民滋事,其同城武职不行擒拏及该地方文职不能弹压抚恤者,倶革职。该管之文武上司官徇庇不即申报,该督抚提镇不行题参,倶交部议处。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康熙五十三年刑部议覆四川总督鄂海题蒲州、朝邑两处人因争地界殴毙数命案内纂定条例,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一系雍正二年刑部议覆福建巡抚黄国材奏惠安县童生纠众辱殴典史一案,纂定条例。一系乾隆十三年刑部遵奉上谕议定条例,五十三年修并,嘉庆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例重在抗粮、敛钱、罢市、罢考,若无此等情节,仅止聚众四五十人,未便援引,似应于聚众字下添至五十人以上,上添一或字,删去或果有冤抑至四五十人等句。
□约会、抗粮及罢市、罢考,并抗官塞署,系无法之尤者,至聚众敛钱构讼,情节稍轻,实有冤抑,不上控而聚众至四五十人,如无前项情事,则情节尤轻矣,倶照光棍定拟,殊嫌无别。似应改为,如因事聚众敛钱构讼,或果有冤抑不于上司控吿,擅自聚众至四五十人,尚无前项情事者,减一等定拟。
□为首,斩决。为从,绞候。此光棍例也。此处将为首者加枭,又摘出同谋等项,照为首斩决,以聚众哄堂殴官,故严之也。若哄堂而未殴官,是否一体定拟。至同谋聚众,自系指从犯内之逞凶者。转相纠约,自系指代为邀人者。是否有一于此,即拟斩决,抑系三项皆备,方合此例之处,一并记核。
□如尚未殴官,倶可照光棍例分别首从问拟。若已经殴官,将为首者加枭,同谋等斩决,其余绞候,似觉允协。如以哄堂为重,或遇聚众之案,地方官亲往査拏,致被殴伤,得不照殴官办理耶。
□此等案件,各省倶有,而照此办理者絶少,亦因罪名太重故也。
□犯罪抗拘及挟雠挺身哄堂,杀害本官,见鬪殴门。
□因荒哄堂、罢市、辱官及沙民聚众械鬪抗官,倶见抢夺。
□下第诸生,逞忿搅闹,见贡举非其人。
   《处分则例》。
□一,凡刁恶顽梗之民约会、抗粮、敛钱、构讼、抗官、塞署、罢市、罢考、殴官等事,聚众至数十人者,地方官与同城文武协同擒获者,免议。如不实力协拏,致令脱逃,将地方官降二级,戴罪限一年辑拏,限满不获,照所降之级调用。
   兵部《处分则例》
□未能实力擒拏,以致当场脱逃者,三个月限满不获,同城武职均革职留任云云。
□均与此例不符。

私卖战马:巻首
凡军人出征,获到(敌人)马匹,须要尽数报官,若私下货卖(与常人)者,杖一百。军官(私)卖者罪同,罢职。买者,笞四十。马匹价钱并入官。(若出征)军官、军人买者,勿论。(卖者,追价入官,仍科罪。)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私卖战马  一,凡披甲随围,将肥官马偷卖到家,交痩马者,照窃盗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五十七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隐匿孳生畜产门有口外群内马匹盗卖、抵换,照监守盗科罪之语,此条所云,与抵换何异,而科罪各别。
□照窃盗例,是否照盗官畜产,亦未明晰。
私卖战马  一,民人出口私贩骟马,在三十匹以下者,照违制律,杖一百。三十匹以上至四十匹,加枷号一个月。四十匹以上至五十匹,加枷号两个月。五十匹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毎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贩马匹入官。
   此条系道光二年刑部审拟歩军统领衙门奏送马添路等私充牙行买卖马匹一案,纂辑为例。
   谨按。骟马有关营务,禁止出口,私贩自属应行之事,惟以三十匹上下分别定罪,则仅止一二匹亦应以违制论矣,是骟马一项,即属例禁之物,与《戸部则例》正自两岐,似应酌改为,未至二十匹者,免议。二十匹以上至三十匹者,照违制律云云。

私卖军器:巻首
凡军人(将自己)关给衣甲、刀鎗、旗帜,一应军器,私下货卖(与常人)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军官(私)卖者,罪同,罢职(附近)充军。买者,笞四十。(其间有)应禁(军器,民间不宜私有而买)者,以私有论。(一件,杖八十,毎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所买)军器、(不论应禁与否,及所得)价钱并入官。官军买者,勿论。(卖者仍坐罪,追价入官。)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私卖军器  一,军人军官私当关给衣甲、旗帜应禁军器,照私卖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至收当之人,照私有军器律减一等,杖七十。毎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如有结伙盘踞,加倍重利收当军器者,枷号三个月,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军器当本照例入官。其非应禁者,不在此限。失察之地方将领各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六年刑部议覆福州将军格图肯条奏定例,乾隆三十七修改,嘉庆十七年改定。
   谨按。私当照私卖减一等,收当者亦减一等,均指应禁军器言。惟律内私买军器,不论应禁与否,及所得价钱并入宫。例则应禁军器当价入官,非应禁者不在此限,即不入官矣。彼此似有参差。
□与贼盗门?盗卖军器条例参看。

毁弃军器:巻首
凡将领关拨一应军器,(出)征守(御)事讫,停留不(收)回纳还官者,(以事讫之日为始,)十日杖六十,毎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将领征守,事讫,将军器)辄弃毁者,一件杖八十,毎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斩(监候)。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军人(弃毁遗误)各又减一等。并验(毁失之)数追赔(还官)。其曾经战阵而有损失者,不坐,不赔。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原律系军人各又减一等,无小注四字。乾隆五年以《辑注》谓此句蒙上减三等来专指遗误二项,《笺释》则兼承上弃毁来,按弃毁是本条,正律不应独遗军人,因増注弃毁遗误四字。
条例
毁弃军器  一,凡看守城池、仓库、街道等处兵丁,遗失本身器械者,杖七十。
   此条系雍正三年据兵部例増定。
毁弃军器  一,箭上不书姓名及书他人姓名者,杖八十。
   此条系康熙二十七年例,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上条系出于无心者,此出于有意者,故较上条为重。

私藏应禁军器:巻首
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应禁军器者,一件杖八十,毎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不堪用)者,并勿论,许令纳官。其弓箭、鎗、刀、弩及鱼叉、禾叉,不在禁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私藏应禁军器  一,官员出差、赴任、回籍及商民出外贸易等事,如有携带军器途中防护者,在京取具兵部印票,在外取具该差遣衙门及该地方官印票,注明所带件数,以备出城沿途照验,仍知会所到地方,限一月缴销,如隐匿原票不缴者,照违令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此仍系不准私有之意,近则不照此例行矣。
私藏应禁军器  一,苗猓蛮戸倶不许带刀出入及私藏违禁等物,违者,照民间私有应禁军器律治罪。该管头目人等知而不报者,杖一百。地方文武官弁失察,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兵部议覆川陕总督岳锺琪条奏定例。(原奏称苗猓既皆改土归流,则苗人自当约束,而苗人毎以利刃随身,况伊等野性未化,若听其执持凶器,凡有口角细故,即便逞凶绑虏,应通饬严禁等语。査苗蛮出入,毎带利刃,皆由凶恶之习未除,应如所奏云云。)
   《示掌》云,苗人带佩刀,无庸禁止见乾隆三十九年例,与此条不符。
   谨按。观原奏所云,自系指改土归流者而言,若纯系苗猓蛮俗,似难一概禁止。惟就例文而论,私有者,杖八十。知而不报者,杖一百。似嫌参差。
□文武官弁自系指流官言。
□断罪不当门,苗人自相争讼之事,照苗例归结,不必绳以官法云云,应参看。
私藏应禁军器  一,台湾民人停止制造鸟鎗。违者,照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年兵部议覆福建提督王郡题准定例。
   谨按。私造鸟鎗,现行例文(道光年间定)系杖一百,枷号两个月,此云照例治罪,系治以杖一百之罪也。惟既将通例改重,此处自应照新例办理。
私藏应禁军器  一,各省深山邃谷及附近山居驱逐猛兽,并甘肃、兰州等府属与番回错处毘连各居民及滨海地方,应需鸟鎗守御者,务须报明,该地方官详査明确实在必需,准其仍照营兵鸟鎗尺寸制造,上刻姓名编号,立册按季査点。如有不报官私造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私藏者,杖九十,枷号一个月。仍各照律毎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该管地保失察私造者,杖一百,革役。如系知情故纵,加枷号一个月,该管官不行査出,交部议处。如兵丁有借査鸟鎗名色扰民者,该管官一并议罪。至私造私藏竹铳及失察故纵之地保,倶照鸟鎗例治罪。地方官失于觉察,亦照鸟鎗例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系康熙四十七年九卿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五十三年修改。(按原议指明晋省及甘肃等府,例内并无晋省字样,后又添入滨海地方,转不分明。)道光四年及十四年改定。
   谨按。鸟鎗为军营利器,民间自不准行用,今既不能一概严禁,则报官制造者一,不报官制造者不啻十百矣。编号査点之法行之日久,即属具文,凡事皆然,不独此一项也。
□窃谓鸟鎗之多,由于造卖者众,与其严私藏之禁,不如重私造之罚。仅拟杖枷,未免法轻易犯,况造卖赌具,即应分别首从,拟以军流,彼此相较,殊觉轻重悬殊。然有治法而无治人,法亦系虚设耳。
□近则洋鎗洋炮到处皆有,贼匪用以拒捕,伤人者亦覆层见迭出,禁令倶成具文,殊可叹也。
私藏应禁军器  一,内地奸民在产硝黄地方私行煎穵,无论已未兴贩,照台湾之例科断,十斤以下,杖一百,刺字。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毎十斤加一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下者,发近边充军。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上者,照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例处斩,妻子縁坐,财产入官。如将硝黄济匪,以通贼论。知情故纵及隐匿不首,并与犯同罪,至死减一等,俟军务完竣,仍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咸丰元年署广西巡抚周天爵条奏私造、私售火药罪名一折,经刑部议准,于窝囤兴贩硫黄例内添入煎穵二字,同治元年议覆云贵总督潘铎条奏。将出产硝黄地方奸民私自煎穵,照台湾之例科断。九年,于窝囤兴贩例内删去煎穵二字,添纂此例。
私藏应禁军器  一,内地民人窝囤兴贩硫黄十斤以下,杖一百。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二十斤以上,以次递加。五十斤以上,杖一百,流二千里。八十斤以上,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斤,杖一百,流三千里。百斤以上,发近边充军。若甫经窝囤,尚未兴贩,减兴贩罪一等。焔硝毎二斤作硫黄一斤科断,硝黄入官。邻保知情不首,杖一百。不知情,杖八十。挑夫、船戸知情不首,减本犯罪二等。知情分赃,与犯同罪。赃重,以枉法从重论。首报人,免罪,仍照硝黄入官价値向本犯另追给赏。如合成火药卖与盐徒,不问斤数多寡,发近边充军。其本省银匠、药铺、染房需用硝黄,毎次不许过十斤,令其呈明地方官批限,买完缴销,违者,以私囤论。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载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门,乾隆五年改定。新例将私贩囤积及邻保之治罪、银匠药铺之收买(此雍正十年例),挑夫船夫之治罪及首吿之给赏(此雍正十二年例),并旧例硝黄合成火药卖与盐徒治罪之处,合为一条,移入此门,将原例删除。咸丰元年修改,同治九年改定。
   谨按。首条言煎穵之罪,次条言窝囤兴贩之罪。
□如无硝黄,则鸟鎗即属无用之物,禁鸟鎗自不得不禁硝黄,其势然也。惟合成火药十斤以上,即拟斩决,縁坐,未免太重,似应仍以有无济匪,分别定拟。
□奸民如不兴贩图利,煎穵何为。似应改为合成火药十斤以上者,发近边充军。百斤以上者,斩候。卖给贼匪者,不论斤数多寡,以通贼论。
□再,买完,本系卖完之讹,毎次修例时倶因仍未改,遂致因讹成讹。
私藏应禁军器  一,凡民间如有私制藤牌者,杖一百。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照失察私藏鸟鎗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九年吏部会同兵部、刑部议覆御史李漱芳条奏定例,道光四年改定。
   谨按。文武官照失察鸟鎗例议处,则私制罪名似亦应照私造鸟鎗例加以枷号,以免参差。
私藏应禁军器  一,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及抬鎗者,不论官员军民人等,及铸造匠役一并处斩,妻子给付功臣之家为奴,家产入官。铸造处所邻佑房主里长等知情不首者,倶拟绞监候。专管文武官,革职。兼辖文武官及该督抚提镇,倶交该部议处。其私藏炮位及抬鎗之犯,除讯有不法重情仍照各律例以复位拟外,如讯无别情,仅止私藏者,即于私铸罪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察之地方官,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九年定例,雍正三年删改,嘉庆十四年、道光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条例文最严,盖谓非有叛逆重情,铸此何为。则直以反叛目之矣。
私藏应禁军器  一,京城制造花爆之家。于地方保甲门牌内注明业花爆字样,止准售卖花爆,不准售卖火药。如违例售卖火药数不足十斤者,笞五十。十斤,杖六十,毎十斤加一等。至五十斤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应需硝黄,如不由官行、官店承买者,照私囤例治罪。
   此条系道光十七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制造花爆,各处倶有,不独京城为然,应改为通例。
□售卖火药下似应改为照兴贩硫黄例治罪。
□兴贩硫黄,例已改重,此处亦应修改。
私藏应禁军器  一,四川、云南、贵州所产黒铅,除由官采办外,其余无论在厂在店,一律严禁出境,如违例私运,照窝囤兴贩硫黄例治罪。兵役知情徇隐,减犯人罪一等。受财故纵,与犯人同罪。赃重者,以枉法从重论。傥有济匪情事,以通贼论,仍须人铅并获,乃坐。
   此条系咸丰五年四川总督黄宗汉奏准定例。
   谨按。此因硝黄而类及之也。

纵放军人歇役:巻首
凡管军千总、把总及管队军吏,纵放军人出百里之外买卖,或私种田土,或隐占在己使唤,空歇军役(不行操备)者,(计所纵放及隐占之军数)一名,杖八十,毎三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罢职。若受财卖放者,以枉法从重论。所隐(纵放、隐占、卖放各项)军人,并杖八十。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贼拘执者,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至三名者,绞(监候)。本营专管官吏,知情容隐不行举问,及虚作逃亡,扶同报官者,与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发边远充军)。若管队把总、千总,纵放军人,其本营专管官吏,知情故纵,或容隐不行举问,及本营专管官故纵军人,其干总、把总、管队知而不首吿者,罪亦如之。(私使出境而不首吿者,同罪。)
○若钤束不严,(原无纵放私使之情,)致有违犯(或出百里,或出外境私自歇役)及(原无知情容隐,止)失觉举者,管队名下一名,把总名下五名,千总名下十名,本营专管官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管队名下二名,把总名下十名,千总名下二十名,本营专管官名下一百名,各笞五十,并留任。不及数者,不坐。
○若武职官私家役使军人,不曾隐占歇役(妨废操备)者,一名,笞四十,毎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并毎名计一日,追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入官。
○若有吉凶借使者,勿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纵放军人歇役  一,凡军士,下班之日,其本管官员,擅拨与人做工等项役使。照私役军人本律发落。(按,一名,笞四十,毎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非役使而类于役使者。

公侯私役官军:巻首
凡公侯,非奉特旨,不得私自呼唤官军,前去役使,违者,初犯、再犯免罪。三犯奏请区处。其官军听从,及不出征时辄于公侯之家门首伺立者,官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军人同罪。(伯爵有犯,亦准此律奏请。)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从征守御官军逃:巻首
凡官军(已承调遣)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往他所者,初犯,杖一百,仍发出征。再犯者,绞(监候)。知(在逃之)情窝藏者,(不问初犯、再犯)杖一百,充军。(原籍及他所之)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若(征讨事毕)军还(官军不同振旅)而先归者,减(在逃)五等。因而在逃者,杖八十。若在京军人逃者,初犯,杖九十。各处守御城池军人逃者,初犯,杖八十,倶发充伍。再犯,(不问京、外,)并杖一百,倶发边远充军。三犯者,绞(监候)。知(在逃之)情窝藏者,与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充(附近)军(不在边远处绞之限)。里长知而不首者,各减(窝藏)二等。(从杖罪减科,罪止杖八十。其从征军与守御军)本管头目知情故纵者,各(随所犯次数)与同罪,罪止杖一百,罢职,附近充军。其(征守)在逃官军,(自逃日为始,)一百日内,能自出官首吿者,(不问初犯、再犯,)免罪。若在限外自首者,减罪二等。但于随处官司首吿者,皆得准理(准免罪及减罪二等)。
○若各营军人,(不着本伍)转投别营当军者,同逃军论。(或初犯、再犯,皆依上文律科断。)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増修。
   《辑注》云,里长不过知而不首,非窝藏之比,故减二等。前从征私逃者,里长知而不首,不问初犯,再犯,止杖一百。逃军内以从征为重,此减二等,止照杖八十、九十、一百上减科,罪止杖八十,再犯、三犯亦然。若照充军绞罪上减,则反重于出征者矣。(按,律内小注似本于此。)
   谨按。第―层,知情窝藏者,下注不问初犯、再犯一句,是逃者止问杖罪,而窝藏者反问军罪矣,似未平允。
条例
从征守御官军逃  一,将弁在营潜逃者,严拏正法。随征兵丁,无论协剿邻封及备防本省,有私逃者,领兵将弁即将姓名、数目知照该兵丁本营及原籍,一体严拏,获日审讯明确,拟斩立决。其在军务未竣以前投首者,改发各省驻防给官兵为奴。如在配脱逃被获,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责管束。若在军务吿成以后投首者,依随征脱逃例拟斩立决。仍援引金川逃兵投首发遣新疆例奏请定夺,蒙恩免死减发者,亦改发驻防,给官兵为奴。如再脱逃,请旨即行正法。至在途患病及打仗受伤,或迷失路径与落后有因,并非有心脱逃,若在军务未竣以前投首,照自首律免罪。被获者,杖一百,徒三年。在军务吿成以后投首,亦杖一百,徒三年。被获者,改发各省驻防,给官兵为奴。(按,与留养门内一条参看。)在配脱逃被获,仍枷责管束。其跟随余丁有偷盗马匹军器及衣服银两潜逃者,亦拟斩立决。如有投首,照兵丁投首,按军务已未吿竣分别问拟。其并无偷盗情事,有心脱逃之余丁,无论军务已未吿竣,被获者倶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到配加枷号三个月。在配脱逃被获,亦照前枷责管束。其自行投首并笃疾者,无论军务已未和吿竣,倶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落后有因,无论军务已未吿竣,投首者,免罪。被获者,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仍向犯属及中保人追原雇价値给主。(按,与窃盗门?随驾官员跟役逃回一条参看。)勇丁脱逃,亦照兵丁例一律办理。至驻防官兵私逃,应销除本身旗档,如落后有因,并非有心脱逃,免其销档。溃散兵丁,一概不准收标。该管将弁知情容隐,任令冒饷,或该兵丁逃后改易姓名,朦混入营食饷者,除本犯治罪外,知情容隐及失察该管将弁,均交部分别议处。
   此例原系四条,一系雍正十年定例,(按,初次脱逃即拟绞候,较律已加严矣。第律统言已承调遣,例则明言白军前逃回耳。)原奏有其不曾偷盗马匹、器械之奴仆逃回者,拏送墩门云云。(按,八旗犯罪者,例先墩锁各城门,施维翰言,民人重罪监禁,莫不居有囚室,食有囚粮。而旗下墩门之害,未易枚数。至于罪妇亦先墩门,男女混杂,贞淫无辨,宜另行羁候,以别嫌疑,崇风化。见《先正事略》。)一系乾隆十九年钦奉谕旨二道,并二十年议覆直隶总督方观承条奏,跟役刘成中途脱逃,以军法从事,并纂为例。(按,此例改拟斩立决,并跟随之奴仆、雇工亦与兵丁同科,较前例又加严矣。)乾隆三十二年修改,将拟绞旧例删去。其旧例内有不曾偷盗马匹器械之奴仆、雇工逃回分别治罪一节,摘出并入此条之内。一系乾隆四十一年,刑部遵奉谕旨査办四川军营脱逃余丁胡喜等,免死发遣案内,奏准定例。(按,此又变奴仆、雇工之名为余丁,先定之例,跟随之奴雇有偷马匹等情,即行正法。仅止脱逃者,分别奴雇,拟发驻防及问拟满徒。乾隆三十八年又经刑部议定,满兵之跟役脱逃,拏获时,无论曾否携带军器,与家奴、雇工倶照逃兵一律正法,奏准在案。此次覆奉谕旨,余丁脱逃虽干法纪,究与正身兵丁弃伍潜逃者有间,自应问拟死罪,牢固监禁,以示区别。是以又有拟斩监候俟大功吿成之例。)一系乾隆四十一年刑部核覆四川总督文绶审奏投首逃兵彭士仁、汪国才照例拟斩立决一案,钦奉上谕,纂为定例。(按,此兵丁投首比余丁治罪为严。)五十三年修并为一,并声明兵于脱逃被获,及逾限投回,倶刺逃兵二字之例,载在起除刺字条内。所有此条余兵脱逃面刺脱逃余丁字样之例,亦应移纂于彼。(按,起除刺字律文系专指抢窃贼犯而言,此处将刺字一层移并此门,甚属无谓。下条兵丁在伍脱逃,又有照例刺字之语,亦不画一。)嘉庆六年,査新疆遣犯脱逃正法之例,原指问拟死罪减发新疆人犯而言。此条逃兵在军务吿成以后投首,系由斩决蒙恩减发。如在配脱逃,自应请旨即行正法。其军务未竣以前投首逃兵及拏获之余丁,均系例应发遣新疆人犯,并非由死罪减等,若在配脱逃,仍行正法,与诸例不符云云。(按,此处分别由死罪减遣及例应拟遣最为平允,用药迷人例内甫经学习等项,亦系本罪,应发遣,并非由死罪减为发遣,何以一经脱逃即行正法耶。应与彼条参看。)七年及道光六年、二十五年节次修改,同治九年改定。
   谨按。此随征兵丁脱逃分别治罪之例,与下条参看。
从征守御官军逃  一,各处守御兵丁有拐带饷米、马匹脱逃者,计赃,照常人盗官物律加一等治罪。如拐带同营饷银,计赃,照窃盗加一等,所拐带饷米等项,仍向该犯家属名下照数追赔。知情容留之人,同罪。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守御较从征为轻,故律内拟罪亦较减。此条原例初次脱逃即照再犯律发边远充军,与上条随征兵丁照律拟绞之意相符,后将随征之例改从重典,此条反改从轻,似属参差。守御兵丁亦关紧要,拐带饷米逃走较随征兵丁量减一等,自属情法之平,此处改照盗官物定拟,傥计赃无几,必有拟杖完结者矣,殊非律意。
□若仅止脱逃,并未拐带饷米马匹,是否照律拟杖八十,抑照在伍兵丁例加伽之处,记参。
从征守御官军逃  一,旗丁不拘重运回空,如有无故潜逃,弃船中途不顾者,照守御官军在逃律治罪,仍于面上刺逃丁二字。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议覆漕运总督托时奏准定例。
   谨案。此指漕运旗丁而言,似应移入转解官物门内。
从征守御官军逃  一,凡驻防兵丁逃走,除照例报部外,该驻防处开明逃人年貌,知照该犯本旗及沿途有满洲兵丁处所并附近省分,一体严拏,其窝家人等及失察各官,均照例究治。
   此条系乾隆八年刑部议覆宁夏将军杜頼条奏定例。
   谨按。上条驻防官兵私逃,系专为销档而设,各处守御兵丁脱逃,系专为拐带饷米、马匹而设,此例既云驻防兵丁,则系由驻防处脱逃,并非从军征讨可知,惟应如何治罪之处,并无明文。査乾隆二十四年绥远城将军公恒鲁奏准,各省驻防兵丁初次脱逃,鞭一百,枷号一个月,着当苦差。半年后果能安分,仍准披甲当差。二次逃走,即发黒龙江等处折磨差使。嘉庆六年及道光五年删改。为旗人初次逃走投回者,免罪。被获者,鞭一百。二次逃走者,销档为民,听其自谋生理。驻防旗人有犯,照此办理云云。见《督捕则例》。是驻防兵丁逃走,本有治罪专条,此例无关引用,似应删除。
从征守御官军逃  一,京外在伍兵丁脱逃,该营立即通移各标协营一体査拏,定限一百日,实力严缉务获,其有自知畏悔于限内投回者,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不准入伍。若被缉获及逾限投回者,除枷责、不准入伍外,倶照例刺字。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三十三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縁营兵丁而言,与下一条参看。
□起除刺字门,被获及逾限投回均刺逃兵二字,即指此也。惟投回与被缉获同一枷杖,似嫌无所区别,投回者,枷责之外,似应准其入伍。逾限投回者,免其刺字,不准入伍,庶与律意相符。
□窃盗自首不实不尽,尚免刺字,逃兵投回虽在限外,究与被获不同,仍行刺字,似与律意不甚符合。律有初犯、再犯、三犯之文,是以分别刺字。此并未区分初犯、再犯、三犯,且明言不准入伍,又何再犯、三犯之有耶。
从征守御官军逃  一,派往伊犂等处换防、种地之满汉各项兵丁,初次犯逃自行投回者,枷号三个月,满日鞭责,交该管官严行管束。如被拏获,用重枷枷号五个月,痛加责惩,折磨差使。若逃走二次,及在原派处所曾经犯逃,移驻伊犂之后复行逃走者,自行投回,应倶用重枷枷号五个月,痛加责惩折磨差使。如被拏获者,即行正法。
   此条系乾隆三十三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伊黎将军阿桂条奏定例,并将旧例一条删除。
   删除例
   一,派往伊犂等处换防、种地之满汉各项兵丁,遇有中途及在原派地方逃避者,一经拏获,即行正法。如有自行投回者,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交与该管官严行约束,充当苦差。
□系乾隆三十一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派往新疆而言,与上一条参看。派往乌鲁木齐等处换班种地满汉屯兵脱逃,从新留屯五年折磨差使。见徒流迁徙地方,与此例亦不相符。査乾隆二十八年刑部遵旨议准,派往伊犂等处换防、种地之满汉兵丁脱逃,发遣原派地方,枷号两个月,游营示众,充当苦差。如果悔过奋勉,十年别无过犯,令该将军大臣等査明具奏,准回旗籍。再犯逃者,即行正法云云。三十一年覆奉上谕,纂定此例,三十三年又将三十一年之例删改。大约逃走已至二次,即在正法之列。嘉庆六年此例未改,而改督捕门内之例,遂致大相矛盾。
□《督捕则例》载。派往各省驻防满洲兵丁,有临行及中途脱逃被获者,销除旗籍,责八十板,带锁发往伊犂,充当歩甲苦差。此例所云原派处所曾经犯逃移驻伊犂与彼条何异。彼条系乾隆三十年奉旨纂定,充当歩甲苦差之下,系如再不安分,复行脱逃,拏获时即令该将军奏明正法,与此例相符。嘉庆六年将彼条改为用重枷枷号三个月,鞭一百,而此条仍从其旧,遂致轻重大相悬殊。
   査《督捕则例》,一条系乾隆三十年因派往福州驻防徳虎等临行由京脱逃,钦奉谕旨纂为定例,系在此条例文之先,然已有发往伊犂后再行脱逃,即行正法之语,与此条二次脱逃,正法亦属相符。徒流迁徙地方一条,系乾隆四十年纂定,在此条例文之后,乃祗言从新留屯五年折磨差使,并无正法之文。若谓系指投回而言,而又明言初次、二次投回拏获分别办理,殊未明晰。《督捕则例》既将正法一层删改,此条未便两岐,似应将此三条修改详明,并为一条,归于此门,以免岐误。

优恤军属:巻首
凡阵亡病故官军回郷,家属(应给)行粮脚力,(经过)有司不即应付者,(以家属到日为始)迟一日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优恤军属  一,凡八旗阵亡人等妻室内査有无子嗣或子嗣穉幼,又无家人食粮者,伊夫原系职官,给原官一半俸禄米石。如系兵丁,给食一半钱粮米石。若阵亡之人并无妻室,其父母别无子嗣,又无钱粮可以依頼为生者,亦照此例行。
   此条系乾隆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八旗而言。

夜禁:巻首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点锺声已静(之后),五更三点锺声未动(之前),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其(京城外郡因)公务急速,(军民之家有)疾病、生产、死丧,不在禁限。
○其暮锺未静,晓锺已动,巡夜人等,故将行人拘留,诬执犯夜者,抵罪。
○若犯夜拒捕及打夺者,杖一百。因而殴(巡夜)人至折伤以上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拒捕者,指犯夜人。打夺者,旁人也。若巡夜人诬执犯夜因而拒捕互殴至死者,以凡鬪殴论。)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増修。
条例
夜禁  一,凡八旗兵丁无故在城外夜宿者,杖八十。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成例。
   谨按。现在并有在城外居住者矣。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二十二     前巻 次巻
兵律之三  关津

  私越冒度关津   
  诈冒给路引   
  关津留难   
  递送逃军妻女出城   
  盘诘奸细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私役弓兵   

私越冒度关津:巻首
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别从间道)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縁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潜)出(交通)外境者,绞(监候)。守把之人,知而故纵者,同罪(至死减一等)。失于盘诘者,(官)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
○若有文引冒(他人)名度关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冒者,罪坐家长。守把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将(无引)马骡私度、冒度关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私度,谓人有引,马骡无引。冒度,谓马骡冒他人引上马骡毛色齿歳。越度,谓人由关津,马骡不由关津而度。)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
条例
私越冒度关津  一,凡雇倩口内之人往口外种地及砍木烧炭者,戸、工二部照例给票出口,回日仍察收。无票之人,令各处察拏。若捏称种地及砍木烧炭名色起票前往,而将票与人,及受者并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古北口而设,其余均未议及,惟律既有明文,有犯均可照律定断,似无庸另立专条。
私越冒度关津  一,凡民人无票私出口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縁边关口毎季将出入人数造册,取具并无匪类出口,印甘各结申报。傥守口官不验明印票及贿纵出入,该管官察出即行详报该管将军、督抚、提镇题参,交部严行治罪。若该管将军、督抚、提镇通同徇庇,不行査参及稽察不严,以致匪类越境生事者,一并从重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删改。一系雍正三年例,原载私出外境门内,乾隆五年移入于此,并议覆奉天府府尹呉应枚条奏,将首条发往辽阳安插改为杖一百,流二千里,修并为一条。
   谨按。此条拟流之处,似嫌太重,虽系愼重边防之意,然已成具文矣。
□无文引私度縁边关塞者,满徒。交通外境者,绞。律有明文,似毋庸另立专条。
□《中枢政考》与此略同,而某关某口均极详明,应参看。
私越冒度关津  一,凡土官土人如有差遣公务,应赴外省者,呈明本管官,转报督抚给咨,并知会所往省分督抚,令事竣勒限,毋许逗遛。仍知照本省督抚,傥不请咨牌,私出外省,土官革职,土人照无引私度关津律杖八十,递回。如潜往外省生事为匪,别经发觉,除实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倶照军人私出外境虏掠,不分首从,发边远充军律递回,照例枷责,同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一并迁徙安插。其不行管束之该管官及失于査报之外省地方官,均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吏部议覆江苏巡抚高其倬条奏定例。
   谨按。此土司专例,似应移于化外人有犯门。
□分别枷责迁徙,见徒流迁徙地方,应参看。
□名例。凶恶未甚者,初犯,照例枷责,姑免迁徙,犯雠杀劫虏等情,家口一并迁徙。此处一犯徒罪,即连家口一并迁徙,似嫌太重。
□原奏内所引苗人无故擅入民地,例业已删除。
私越冒度关津  一,縁边关口有熟识路径奸徒引领游民私自偷越,或受贿引送夹带违禁货物之人出口者,除将偷越及夹带本犯各照律分别治罪外,其引送之人如审系仅图微利并无别情者,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交该管官严行管束。如偷越之人出口别有奸谋,该犯明知引送,婪索多赃,照守把之人知情故纵律治罪。兵弁失于査拏,照例参处。
   此条系乾隆十六年刑部议覆古北口提督布兰泰条奏定例。
   谨按。偷越之人,照越度縁边关塞,即应拟徒,夹带违禁货物出口,情更重矣,引送之人,似亦应略为画别。
□既不计赃定罪,则以仅图微利及婪索多赃分别定拟之处,似嫌含混,假如上层受贿较多,下层计赃无几,转难科断。
□越度即应科罪,引送者能不以越度论乎。名例内明言同犯私越度关,均无首从可分,何得仅拟枷杖耶。且既经受贿,即难言不知情矣。
私越冒度关津  一,指引逃匪偷越出口之犯,如实系不知逃匪情由,仅止私行引送者,仍照违制律问拟外,若明知逃匪,故行引送者,照故纵律与犯人同罪。至再犯、三犯者,各按本罪以次递加,得财故纵者,计赃,从重论。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直隶总督方观承条奏定例。
   谨按。似应与上条修并为一。
□此处有再犯、三犯语,而上条未言。
□知情故纵,均指在官人役而言,此二条均以知情故纵论,似嫌未协。
□知情藏匿罪人门,指引道路、资给衣粮、送令隐匿者,减罪人一等,应参看。
私越冒度关津  一,东三省出口之人,若将在京所买奴婢不照例当官立契,载入口票,(按,原奏云,于本人原领口票内添载所买奴婢姓名、年貌,钤盖印信。)私带出境,该守关兵弁实时拏送刑部,如讯系拐卖,即照拐卖例分别治罪。如无拐卖情事,将不行当官立契加载口票之人,照冒度关津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三年兵部会同刑部侍郎钱维城条奏定例。
   谨按。白契价买奴婢,例所不禁,此例因系出口而加严,所买之人恐有来歴不明之弊,故必钤印报部也。
□不当官立契载入口票之人,即买奴婢之人也,所买奴婢似应无庸科罪。盛京、乌喇等处不详询来歴混买人者,发江宁、杭州披甲,见诱拐门,应参看。
私越冒度关津  一,凡山东民人前赴奉天,除各项贸易船只并祗身带有本钱货物贸易者,査明系往何处,贸易何物,确有凭据,仍准地方官给票出口,毋庸禁止外,其有藉称寻亲觅食出口前赴奉天,并无确据者,地方官概不许给票。如不査明确实,滥行给票放行,致有私刨樵采及邪教煽惑等事,别经发觉,将给票之地方官照滥行出结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吏部会同刑部议覆山东布政使国泰条奏定例。
   谨按。与违禁下海门东省登莱等处一条系属一事,盖恐无业游民滋扰根本重地故也。
□私刨,指人参言。樵采,指围场言。
□近则山东人倶在东三省往来无阻矣。
私越冒度关津  一,东三省身任京员及在京当差者,置买家奴,于当官立契时,倶询明卖身之人,或祗愿在京服役,或情愿日后随回东省,倶当官载于契纸。若祗愿在京服役,伊主回家时听其另行投主,交还身价。若情愿日后随去者,伊主回家时报明本旗,咨行该省将军存记,祗许永远役使,不许转卖图利,如违,倶按兴贩人口例治罪。仍令该将军毎年将有无转卖图利之处年终咨报刑部备査。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刑部审拟蓝翎侍卫僧保在京白契典买家人福儿,并不当官立契,擅自携带出口,复违例转卖一案,奏请定例。
   谨按。准买奴婢,不准带往东三省,转卖奴婢与人,例所不禁,而独禁东三省之人,殊不可解。
□前例系防诱拐,故必载入口票,此例情愿随回东省,写于契纸之处,殊觉琐碎。
□定例,之意,盖专为图利转卖者而设,若转卖与原价値相当,似可无庸科罪。
□兴贩子女转卖与他人为奴婢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此转卖自己奴婢,即拟流罪,即以官员而论,殴死奴婢不过罚俸,转卖奴婢,即应拟流,情法未见平允。
私越冒度关津  一,吉林地方卡伦外,毋许流民居住,若军民人等私越卡伦者,发云贵两广烟瘴稍轻地方充军。该将军令守卡各官随时严査,三个月更换交代时,出具并无流民潜住甘结,呈报将军衙门査核,仍按季选派协领等官覆査。如守卡各员不实力奉行,严参治罪,并令该将军随时密査,毎届年终核实具奏。
   此条系道光六年钦奉上谕纂辑为例。
   谨按。此专指吉林而言,各省奏准事件即纂为例。别处有类于此者,因无人条奏,例内亦不载入,此特其一也。
□与《戸部则例》安插流民章程各条参看。
私越冒度关津  一,凡滇省永昌、顺宁二府以外沿边关隘,禁止私贩碧霞玺、翡翠玉、葱玉、鱼盐棉花等物,如拏获私贩之人,审讯明确,共伙人数在一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及数在四人以上不及十人者,倶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止三人以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有因私贩透漏军情消息者,审实,无论人数多寡,请旨即行正法。关口员弁或有失察故纵情弊,査出,分别从重治罪。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钦差大学士公阿桂等酌定边境事宜奏准定例,嘉庆十七年、咸丰二年修改。
   谨按。与盘诘奸细门滇省与外夷商贩一条系属一事,均系尔时办法,系为缅夷而设。
□碧霞玺、翡翠等玉及鱼盐棉花均非违禁之物,因其潜赴夷地贩买,恐有私通透漏情弊,故严定此例。若并未透漏消息,私贩至十人以上即拟绞决,似嫌太重。且此条系专为缅夷而设,应于例内添入如有奸徒结伙潜赴夷地私贩碧霞玺等物云云。
□黄芪亦非犯禁之物,而在口外雇人刨穵,分别人数,拟以杖徒。见盗田野谷麦门,应参看。
□兵部《处分则例》尚有一条,云南临安、开化二府所属土司均通外境,于要隘处所设立关口,专派员弁驻札巡察,按疏漏人数多寡议处。刑例未载。

诈冒给路引:巻首
凡不应给路引之人(谓配遣囚徒、安置家口之类)而给引,及军诈为民,民诈为军,若冒名吿给引及以所给引转与他人者,并杖八十。若于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换另)给路引,(按,倒给,谓所给文引已出限外,而于经过处倒其旧引而换给新引也。)及官豪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人货)出入者,各杖一百。(若官吏人匠供送文引年深,于原任、原役衙门吿给新引,照身回还者,不在此限。)当该官吏听从及知情给与者,(指上三件,)并同罪。若不从,及不知者,不坐。
○若巡检司越分给引者,罪亦知之。(依听从知情律。按,巡检司本以稽察为职,故不应越分给引也。)
○其(应给衙门)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受财者,(分有禄无禄,)计赃,以枉法。及有所规避者,(或贩禁货通番,或避罪犯出境,)各从重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关津留难:巻首
凡关津往来船只,守把之人不即盘(诘)验(文引)放行,无故阻当者,一日笞二十,毎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坐直日。若取财者,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例,以枉法计赃科罪。)
○若官豪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盘验者,杖一百。
○若撑驾渡船梢水,如遇风浪险恶,不许摆渡,违者,笞四十。若不顾风浪,故行开船,到中流停船,勒要船钱者,杖八十。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死)伤(未死)论。(或不曾勒要船钱,止是不顾风浪,因而沈溺杀伤人者,以过失科断。)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递送逃军妻女出城:巻首
凡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绞。(杂犯)民犯者,杖一百。若各处守御城池,及屯田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城者,杖一百,徒三年。民犯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分有禄人、无禄人)。其逃军买求者,罪同(若逃罪重者,仍从本罪论)。守门之人知情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于盘诘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
○若递送非逃军妻女出城者,(如犯罪取发而妻女私还原籍之类,但不系逃者皆是)杖八十。有所规避者,(如刁奸诱卖或犯罪法应縁坐,)从重论(依送令隐避从重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増修。

盘诘奸细:巻首
凡縁边关塞及腹里地面,但有境内奸细走透消息于外人,及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事情者,盘获到官,须要鞫问接引(入内)起谋(出外)之人,得实,(不分首从)皆斩(监候)。经过去处,守把之人知而故纵,及隐匿不首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失于盘诘者,(官)杖一百。军兵杖九十(罪坐直日者)。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盘诘奸细  一,交结外国,及私通土苗,互相买卖借贷,诓骗财物,引惹边衅,或潜住苗寨,教诱为乱,(如打劫民财,以强盗分别。)贻患地方者,除实犯死罪(如越边关出外境,将人口军器出境,卖与硝黄之类)外,倶问发边远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修改,原无及私通土苗句,雍正七年定例,私通土苗,借骗财物,问边远充军。乾隆五年并入改定。
   《集解》。此例正相近苗境地方所当遵行,旧例原指川、广、云、贵等处而言。
   谨按。诈教诱人犯法门载,外来匪徒教诱犯法,统言苗猺狑獞。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门载,激动番蛮,亦统言苗蛮黎獞。此处祗言土苗,似应添纂,应与彼二条参看。
   再,内地民人与番夷往来、放债等类,尚不止此数条,今将载在例内者,汇集于左。
   土哨奸民勾通取利,擅入苗境讹诈,见恐吓取财。台湾兵丁扰害番社,见纵军虏掠。偷越生番地界,致启边衅,或教诱为乱,见违禁下海。军民人等与朝贡外国人私通往来,透漏事情,见漏泄军情大事。内地民人不许与土司等交往、借债,照偷越番境例。内地汉奸潜入粤东黎境放债盘剥,照私通土苗例,见违禁取利。赊买、拖延、骗勒远人,甘肃、西宁等处逼令减价。倶见把持行市。黔省汉民强占苗人田产,见盗卖田宅。福建、台湾民人不得与番人结亲,湖南未薙髪苗人与民人结亲,倶见嫁娶违律。索取土官、外国、猺、獞财物,擅自科敛土官财物,骚扰激动番蛮,倶见在官求索。散髪改装,擅取生番妇女,奸商贩卖军器与土司番蛮,商人携带引茶货物在喀什噶尔等处与私越进卡之布鲁特等易换,倶见违禁下海。土官延幕,见教诱人犯法。
盘诘奸细  一,沿边关塞及腹里地面,盘诘奸细处所,有归复郷土人口,被获到官,査审明白,即行起送归籍。有妄作奸细,希图冒功者,以故入人罪论。若实系奸细,能首降者,亦一体给赏安插。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删定。
   《笺释》云,归复郷土人口,或先被虏,或背叛从敌,悔过归还者。
   谨按。此专为归复郷土者设,盖于盘査之中仍防诬陷之意也。
盘诘奸细  一,凡州县城郷,十戸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戸给印牌一张,书写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其客店亦令各立一簿,毎夜宿客姓名,几人,行李、牲口几何,作何生理,往来何处,逐一登记明白。至于寺观亦分给印牌,上写僧道口数、姓名。稽査出入,如有虚文应事,徒委捕官吏胥需索扰害者,该上司査参治罪。
   此条系康熙四十七年吏部会议定例。
   谨按。此良法也,即古所谓保甲法也,而认眞行之者絶少。
□私充牙行门内一条与此例意相符,应参看。编排保甲,设立族正,见盗贼窝主。设立里长甲长,见禁革主保。里长绅衿与齐民一体编査,绅衿免派支更看棚,倶见赋役不均。
盘诘奸细  一,凡盘获形迹可疑之船,货物人数不符税单牌票者,限三日内査明,果系商船,即速放行。如系贼船,交与地方官审鞫有无行劫,按律例分别治罪。如巡缉官兵以贼船作为商船释放者,照讳盗例治罪(按,讳盗例应删改)。以商船作为贼船扰害者,照诬良为盗例治罪。索取财物者,拏问。该管上司失察,照例议处。
   此条系康熙五十一年兵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与违禁下海门各条参看。
   兵部《处分则例》。
□一,海洋中形迹可疑之船,已被巡洋员弁盘获,如货物人数不符税单牌票者,限三日内査明,如系贼船,交与地方官治罪。果系商船,即速放行。将放行之处仍申报该上司存案。如以贼船作为商船释放,或以商船作为贼船故意稽迟扰害者,均革职(私罪)。索取财物者,革职提问(私罪)。该上司査出题参者,免议。如巡洋员弁擅放贼船,上司失察者,同城,降二级调用(公罪)。不同城,百里以内者,降一级调用(公罪)。百里以外者,降一级留任(公罪)。扰害商船,上司失察者,同城,降一级调用(公罪)。不同城者,降一级留任(公罪)。
盘诘奸细  一,沿柳条边之蒙古地方,有内地民人种地居住者,交与札萨克等,十家内设立一长,逐戸严査,不许闲人存留,取具十家长保结。如民人内有隐匿内地逃人者,着该札萨克将逃人与隐匿逃人之民人一并査拏,解部治罪。
   此条系雍正年间定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此条系恐内地民人犯罪逃入蒙古地方隐匿之意。
□沿柳条边,特蒙古中之一处耳,似应改为沿边蒙古地方。
   柳条边在吉林去乌拉八驿,其地垂杨数百里,前朝所以界中外,今有章京守之,以诘往来。十五里至开原驿,又三十里至铁岭县,又百三十里至奉天府。
□大漠地一望无垠,凡内外札萨克之游牧各限以界,因山河以表,其鄂博无山河,则设卡伦以守。
□盛京吉林则以柳条结边为界,柳条边依内外兴安岭而建,山分阴阳,则寒暖判然,即长城亦同(见《圣武记》)。
盘诘奸细  一,沿边近蒙古地方,令汛渡弁兵将贸易割草人于去时登记人数,回时照数稽査,如有发遣人犯混入逃匿,即行文知会蒙古拏送该处,照本犯原罪分别治罪。傥弁兵疏纵脱逃,漫无觉察,将弁员交部议处,兵照失于盘诘律治罪。若蒙古知系内地逃犯,仍容留隐匿者,照窝藏逃人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年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发遣人犯逃入蒙古地方而言。
盘诘奸细  一,广东省穷民赶山、搭寮、取香、砍柴、烧炭、种麻、种靛等项,令各州县毎寮给牌,遇有迁徙消长,赴县添除,违者,寮长照脱漏戸口律治罪。傥窝藏奸宄、句通匪类,寮长不报官究治或被旁人首吿者,照总甲容留棍徒例治罪。(按,下条照连坐律治罪,与此不同。)如有不赴官报明,径自搭寮居住者,照盗耕田亩律治罪。山主不经官验准,私令批佃搭寮者,照违令律治罪。若文武各官漫不约束以致藏奸,该督抚即行题参,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年间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并下一条与田宅门内租种山地棚民一条参看。
□此专指广东一省而言,似应与下条修并为一。
□在京拟徒,如系光棍案内之犯,不许出境,傥私自出境、容留京城潜住,发觉者,总甲人役并知情容留之房主,各依不应重律杖八十,见徒流人逃。此云照总甲容留棍徒例,似即指此。
□盗贼窝主门来歴不明、游荡奸伪之徒潜居京城一条,原例系容留之客店房主等一体连坐,后改为一并惩治。下条云照连坐律治罪,似指此例。
   《中枢政考》。
□广东民人入山搭寮耕种食力,该营汛官弁毎月拨出兵丁于所属山谷巡査一次,遇有未经报官搭寮住宿之人,即送有司审究。如巡査不力或纵容受贿,以致地方窝藏奸匪者,交部议处。
盘诘奸细  一,浙江、江西、福建等省棚民,在山种麻、种靛、开炉、扇铁、造纸、做菰等项,责成山地主并保甲长出具保结,造册送该州县官,照保甲之例毎年按戸编査,并酌拨官弁防守。该州县官于农隙时,务会同该营汛逐棚査点,毋得懈弛。如有窝匪奸盗等事,山地主并保甲长不行首吿,照连坐律治罪。(按,上条照容留棍徒例治罪。)该管官失察,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从前纂辑律例时未经载入,乾隆五年査,雍正十三年又钦奉上谕,敕令该督抚等转饬有司实力奉行在案,因纂辑为例。
   谨按。安徽省亦有棚民,似应添入。
□应照戸部例修改。
   《戸部则例》。
□三十戸设立棚长一名,稽査约束一体编査,保甲毎届十月,另册报核。
□各省山居棚民按戸编册,责成地主并保长结报。广东省寮民,毎寮给牌,互相保结,责令寮长钤束。傥窝藏奸宄,容隐不报,査出治罪。其业主招佃及寮丁垦种官山,倶赴官报明察验,准其搭寮耕种。违者,招佃之山主,照违令律治罪。垦种寮丁,照盗耕田亩律治罪。文武员弁,不经心约束,以致窝匪者,均査参究处。
盘诘奸细  一,滇省与外夷商贩,江西湖广人为多,尤宜严禁。永昌府有潞江一处,顺宁府有猛缅一处,倶为通达各边总汇之区,应派妥干员弁专司稽察。遇有江楚客民,驱令归回其向来居住。近边之人,地方官照内地保甲之例编造寄籍册档,登记年貌,互相保结,严禁与附近■【犬罢】夷结亲。如有进关回籍等事,倶用互结报明,官给印票,关口照验放行,回滇时照验放出。若无印票,不准放行。守关员弁如有混放偷漏情事,査明参处。其顺宁、永昌、腾越、猛缅、南甸、龙陵一带,所有本籍民人,保甲亦一体严为稽核,毋许江楚客民混匿,违者,从严惩治。至猛缅需用之黄丝等货,概不许贩至潞江、猛缅隘口,如有私贩出关者,货物入官,本犯究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钦差大学士诚谋英勇公阿桂等酌定边境事宜,奏准定例。
   谨按。与私越冒度关津门?滇省永昌顺宁二府一条系属一事,均系尔时办法,盖为缅匪而设。
盘诘奸细  一,凡有外国人等私越边境,无论是否贼匪,守卡官员即行擒拏。有将军参赞驻札者,报明将军参赞,有督抚驻札者,报明督抚,听候办理。如守卡官员任意贿纵,査出即行正法。其该管之将军、参赞、督抚等不遵照妥办,亦一并从重治罪。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黒龙江将军傅玉等,参奏俄罗斯十七人,执持兵械,赶马五十余匹,越入境内,被卡伦官兵兖布等拏获,并不报明将军,将俄罗斯马匹、皮张等物私留纵放,请将守卡官员治罪案内,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例颇严,一经受贿,即行正法,所以严边防也。
盘诘奸细  一,洋面山岛不许民人搭盖房屋居住,令该镇将督同弁兵于出洋会哨时奋勇搜捕,见有在海岛内搭盖房屋者,除有为匪实迹,各照定例拏究办理,即未为匪,所有房屋亦立即烧毁。仍于歳底将各海岛有无建房居住及人数多寡之处,咨报军机处,兵刑二部査明汇奏。
   此条系乾隆五十四年,大学士伯和珅等,会议海洋盗犯出没之所设法禁止严行稽察一折,奏准定例。
   谨按。盖恐其窝留盗匪也,与违禁下海门给票时査明人数,系属一事。
□仅止烧毁房屋,并不治罪,似嫌未协。《处分则例》云,内地民人私往海岛盖房居住,州县官知情故纵者,革职治罪。不知情者,革职。其严如此,而盖房居住之奸民竟予勿论,何耶。
□乾隆五十五年九月钦奉上谕,与此不同。中有云,前因顾学潮奏称,沿海各省所属岛屿,多有内地民人建盖草寮房屋居住,日聚日多,诚恐相聚为匪,査察难周,令各该督抚査明海岛情形,如有匪徒潜搭草寮房屋居住者,立即烧毁。今据伍拉纳奏称,浙、闽两省海岛居民甚多,已成市肆,不便概行烧毁驱逐。所奏甚是,自当如此办理等因。既经钦奉谕旨,此例自可删改。且兵部《中枢政考》及《戸部则例》均已定立专条,与此例亦属互相参差。
   《中枢政考》。
□一,各省海岛除例应封禁者,不许民人渔戸札搭寮棚居住采捕外,其居住多年不便驱逐之海岛村墟,及渔戸出洋采捕暂在海岛搭寮栖止者,责令沿海巡洋各员弁实力稽査,母致窝藏为匪云云,
□一,山东省海岛居民除不准増添房屋外,其现住居民令沿海各州县并守口员弁实力巡察,以靖海疆。
□一,浙江省海岛居民除不准増添居屋外,其现住居民一律编甲稽査。并责成该管镇道,于出洋之时严密査察,毋使稍有容留。仍于年底査明有无増添,专折具奏。
   《戸部则例》。
□一,粤东、福建、浙江等省沿海地方,除地处外洋离汛较远各海岛不准民人居住外,其附近炮台塘汛搭盖寮房久经居住民人,令文武员弁实力稽査,照内地民人之例就近编排保甲,分给门牌,开载戸口年歳,设立牌头甲长澳保,如有窝藏盗匪等事,即将该犯所住寮房烧毁。并令自(乾隆五十五年奏准)清査后,毋许再有无籍可稽之贫民续行占住,统由该管营县按月亲赴査点,年底道府通报。凡例应封禁以及向无寮房各海岛,专责营员随时査勘。仍于年终,将有无续占,汇折具奏。如有虚应故事、捏饰容隐,严参究处。至渔戸出洋采捕,暂在海岛搭寮栖止者,仍听。
盘诘奸细  一,盛京地方遇有匪徒越边偷运米石接济山犯,未至一石,照违制律杖一百。至一石者,杖六十,徒一年。毎一石加一等,五石以上拟杖一百,流三千里。傥有运送杂粮、吃食、货物等项,计其駄载之马,毎马一匹作米五斗,照偷运米石之数一律办理。若仅止背负运送者,仍照违制律杖一百。
   此条系道光二十九年盛京将军宗室奕湘等奏请严定运送口米人犯罪名一折,奉旨纂辑为例。
   谨按。与违禁下海门?偷运外洋接济奸匪一条科罪不同,应参看。(奸徒将米谷豆麦杂粮偷运外洋,接济奸匪,绞立决。若止图利,并无接济奸匪情事,米过一百石,近边军。一百石以下,满徒,不及十石,枷号一月,满杖。)
□此例山犯并未叙明,大约指刨参、伐木等项而言。惟止言盛京,而未及吉林、黒龙江。盗田野谷麦门内,三姓浑春等处,有违禁携带米石什物,易换人参及貂皮,米不及五十石者,满徒。逾前数者,烟瘴充军。又,索伦达呼里越界至松阿里乌喇地方。私带米粮卖给刨参之人者,照无引私盐律,计米数多寡,分别定拟。吉林地方有越界私带米粮情事,一体査拏。照例定拟,均指吉林黒龙江而言。科罪各不相同,未免彼此参差。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巻首
凡将马牛、军需、铁货(未成军器)、铜钱、段疋、紬绢、丝棉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受雇)挑担駄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吿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监候)。因而走泄事情者,斩(监候)。其该拘束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失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罪坐直日者,若守把之人受财,以枉法论。)
   此仍明律,原律其拘该官司五字,雍正三年馆修进呈黄册,奉朱籖改为其该拘束官司六字,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谨按。国初海氛未靖,且洋面时有盗贼出没,是以海禁綦严,嗣虽开禁,而稽察之法仍未稍寛,近则全无限制矣,定例均成具文。今昔情形大相悬殊,此门所载各条,存而勿论可也。
   蓝氏鼎元《论南洋事宜书》。南洋诸番不能为害,宜大开禁网,听民贸易,以海外之有余补内地之不足,此岂容缓须臾哉。昔闽抚密陈,疑洋商卖船与番,或载米接济异城,恐将来为中国患。又虑洋船盗劫,请禁艘舶出洋,以省盗案。以坐井观天之见自谓经国远猷,居然入吿。乃当时九卿议者,既未身歴海疆,无能熟悉情形。土人下士知情形者,又不能自达朝廷。故此事始终莫言,而南洋之禁起焉,非圣主意也。夫惟知海国情形,乃可言弛张利害。海外诸番星罗棋布,朝鲜附近神京守礼法,东方之国日本最为强大,其外皆尾闾无他番,稍降则为琉球大小岛屿,断续二千里外,皆万水朝东,亦无他国。南洋番族最多,吕宋、噶罗吧为大,文莱、苏禄、马六甲、丁机宜、唖齐、案佛、马承吉里问等数十国,皆渺小不堪,罔敢稍萌异志。安南、占城势与两粤相接,此外有柬埔寨、六坤、斜仔、大泥诸国,而暹罗为西南之最极,西则红毛西洋矣。红毛乃西岛番统名,其中有英圭黎、千丝蝋、佛兰西、荷兰、大西洋、小西洋诸国,皆凶悍异常,其舟坚固,不畏飓风,炮火军械精于中土,性情阴险叵测,到处窥觇,图谋人国,统计天下海岛诸番,惟红毛、西洋、日本三者可虑耳。噶罗吧本巫来由地方,縁与红毛交易,遂被侵占为红毛市舶之所。吕宋亦巫来由分族,縁习天主一教,亦被西洋占夺,为西洋市舶之所。日本明时作乱,闽广江浙皆遭蹂躏,至今数省人民言倭寇者尚心痛首疾。若南洋数十岛番则自开辟以来未尝侵扰边境,贻中国南顾之患,不过货财贸易,通济有无。今日本不禁,红毛不禁,西洋天主教布满天下,且以广东澳门为彼盘踞聚族之区,而独于柔顺寡弱有利无害之南洋,必严禁而遏絶之,是亦不可以已乎。闽广人稠地狭,田园不足于耕,望海谋生十居五六,内地贱菲无足重轻之物,载至番境,皆同珍贝,是以沿海居民造作小巧技艺以及女红针黹,皆于洋船营销,歳收诸岛银钱货物百十万人我中土,所关为不细矣。南洋未禁之先,闽广家给人足,游手无頼亦为欲富所驱,尽入番岛,鲜有在家饥寒窃劫为非之患。既禁以后,百货不通,民生日蹙,居者苦艺能之罔用,行者叹致远之无方,故有以四五千金所造之洋艘,繋维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驾驭则大而无当,求价则沽而莫售,拆造易小,如削栋梁以为杙,裂锦繍以为缕,于心有所不甘,又冀日丽云开,或有弛禁复通之候。一船之敝,废中人数百家之产,其惨目伤心可胜道耶。沿海居民萧索岑寂、穷困不聊之状,皆因洋禁。其深知水性惯熟船务之舵工水手不能肩担背负,以博一朝之食,或走险海中,为贼驾船,图、目前餬口之计。其游手无頼更靡所之,群趋台湾,或为犯乱,辛丑台寇陈福寿之流,其明效大验也。天下利国利民之事,虽小必为。妨民病国之事,虽微必去。今禁南洋有害而无利,但能使沿海居民富者贫,贫者困,驱工商为游手,驱游手为盗贼耳。闽地不生银矿,皆需番钱,日久禁密,无以为继,必将取给于楮币、皮钞,以为泉府权宜之用,此其害匪甚微也。开南洋有利而无害,外通货财,内消奸宄,百万生灵仰事俯蓄之有资,各处钞关且可多征税课,以足民者裕国,其利甚为不小。若夫卖船与番,载米接济被盗刦掠之疑,则从来无此事。何者。商家一船造起,便为致富之业,欲世世传之子孙,即他年厌倦不自出,尚歳收无穷之租赁,谁肯卖人,况番山材木比内地更坚,商人毎购而用之,如鼎嘛桅一条在番不过一二百两,至内地则直千金。番人造船比中国更固,中国数寸之版,彼用全木,数寸之钉,彼用尺余,即以我船赠彼,尚非所乐,况令出重价以买耶。闽广产米无多,福建不敷尤甚,毎歳民食半藉台湾,或佐之以江浙,南洋未禁之先,吕宋米时常至厦,番地出米最饶,原不待仰食中国。洋商皆有身家,谁自甘法网尝试,而洋船所载货物一石之外,收船租银四五两,一石之米所値几何,舍其利而犯法,虽至愚者不为也。歴来洋船从无在洋被劫,盖以劫船之盗皆在海边出没。岛澳离岸百十里,极远之二三百里以外,则少舟行,远出无益,且苦飓风骤起,无停泊安身之处。洋船一纵不知其几千里,船身既大,可任风波,非贼船所能偕行。若贼于海滨行刦,则上下浙广商船已可取携不尽,何必洋船。即与洋船相遇,而贼船低小,临之直若高楼,非梯不能以上。一船之贼多不过二三十人,洋船人数极少百余,且不俟与贼力战,但挽舵走,据上风,可压贼船而溺之矣。方今圣主当阳,九围绥静,凡有血气,咸同一家,而独于南洋弱小效顺之诸番,禁不与通往来,内外臣工或知而不言,殊非忠君爱国、怀宁远迩、惠养黎元之道,草莽愚生所旁观而窃叹也。
   谨按。此专言海禁之无益,而不知开禁之亦大有患害也,今则更难收拾矣。
条例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凡民人偷越定界,私入台湾番境者,杖一百。如近番处所,偷越深山,抽藤、钓鹿、伐木、采棕等项,杖一百,徒三年。其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八十。郷保社长各减一等。巡査不力之値日兵役,杖一百。如贿纵,计赃从重论。
   此条系乾隆二年定例,光绪元年大臣沈葆桢奏准删除。
   谨按。恐其扰累生番之意。
   兵部《处分则例》。
□一,台湾南势北势一带山口,生番熟番分界,勒石界以外听生番采捕。如奸民越界垦地,搭寮,抽藤、钓鹿,及私挟货物擅出界外者,失察之专管官降一级调用(公罪),该管上司罚俸一年(公罪)。若有贿纵情弊,该管官革职(私罪),计赃论罪。如三年之内民番相安无事,将该管官纪録一次,郷保、土官、兵丁人等,该督抚酌加奖赏。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凡沿海地方,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私造海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刦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枭示。其父兄伯叔与弟知情分赃,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不知情之父兄,仍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盗例杖一百。其打造海船,卖与外国图利者,造船与卖船之人,为首者,立斩。为从者,发近边充军。若将船只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纠通下海之人私行接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倶发近边充军,番货并入官。
   此条系前明旧例,(此例凡分三层,斩枭一层,斩候一层,充军一层,皆指擅造违式大船而言,此违禁船只也。)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辑注》云,此例重在潜通结聚向导劫掠四句,若无此情,则止是违禁下海充军之例。
   谨按。造船必呈报州县,不呈报者,即为私造。
□夹带违禁硝黄、钉铁、樟板等物接济外洋者,以通贼论斩。铜铁等货卖与外国及海边贼寇者,照军器出境下海律绞候。米谷等项接济外洋奸匪者,绞决。违禁军器等物卖与进贡外国者,斩候。仅止私造海船下海,并无违禁货物,亦未通贼劫掠,作何治罪,例无明文。
□引贼劫掠,探报消息,照奸细律斩枭,见盗贼窝主。
□既不縁坐全家,即属寛典,而必罪及其父兄等项何也。且本犯斩决枭示,较谋叛罪名为更重,而全家概不拟罪,则又较谋叛为轻。
□将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原例指违式大船而言,后既有不论双桅单桅,听从民便之文,似不应遽拟充军,且与自造商船租与他人之例不符。
□现在苏木、胡椒均成寻常货物矣,又何论斤数也。
□番货恐不止此二件,似嫌挂漏,且与下未曾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拟以枷杖之例,亦属参差。
□先行接买番货,原例亦系拟军,后改枷杖,此处似应酌加修改。
□下条富民谋利,自造商船,租与他人,满杖,枷号三月与此参看。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商渔船只不分单桅、双桅,悉从民便,造船时呈报州县官,査取澳甲戸族里长邻佑保结,方准成造,完日报官亲验给照,开明在船人年貌籍贯,(按,又见下出洋船只。)并商船所带器械件数及船内备用铁钉等物数目,以便汛口察验。若商渔船内夹带违禁硝黄、钉铁、樟板等物接济外洋者,船戸以通贼论斩。舵工、水手知情,同罪。不知情者,皆杖八十,徒二年。原保结之人,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船主在籍,而船只出洋,有事并责问船主。(按,又见下租赁船只。)承察取结之地方官及汛口盘察之文武各官倶革职。卖放者,革职,流二千里。其税关衙门先验看地方官印照,然后给牌,有妄给者,亦照地方官例议处。若汛口盘察挂号文武各官有勒索疏纵者,亦交与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四十二年及四十六年兵部议覆福建浙江总督金世荣题准定例,乾隆五年増定。
   谨按。此亦指出洋下海船只,应于例首标明。
□不呈报州县取结,私造船只,应科何罪,未经叙明。
□下条,铜铁等货卖与外国及海边贼寇者,拟绞监候。与此条科罪,稍有参差。
□《中枢政考》条例最详。首句系出海洋贸易商船,梁头丈尺,舵水数目,均详晰载明,而不言渔船。下段又言在沿海各省贸易之船,均应参看,似应将商渔船分为二条。
□取具保结,《中枢政考》亦较此加详。
□此条与《吏部则例》大略相同,惟吏部例,出洋商船许用双桅,出洋渔船止用单桅。且有梁头不得过若干尺与舵水人等不得过若干名。
□査取澳甲里长等甘结,填给执照,开明船戸年貌姓名籍贯,与《处分则例》同。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船只出洋,十船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保结,一船为非,余船并坐。余船能将为非船戸首捕到官者,免其坐罪。初出口时,必于汛口挂号,将所有船照呈送地方官或营官验明,填注日月,盖印放行,入口时呈验亦如之。总计经过省分,一省必挂一号,回籍时仍于本籍印官处送照査验,违者治罪。如有不由各汛偷越外洋者,船戸舵工人等并富民谋利自造商船租与他人及租之者,倶各杖一百,枷号三个月。(按,又见下租赁船只。)失察及知情之该管各官,倶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四十六年兵部议覆福建浙江总督梁鼐题准定例。
   谨按。《中枢政考》系专指渔船而言,较为明晰。
□《处分则例》有各省滨海地方,城郷市镇渔船会聚之所,地方官均仿照保甲编列字号,出入稽査一条,应参看。
□违者治罪,未指治以何罪,是否下文枷杖之处。记考。
□自造商船,似是指未经呈报取结而言,与此处专言偷越之罪不甚浃洽,似应将此层移入上条之内。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凡商渔船只分别书刻字样,其营船刊刻某营第几号哨船,舵工水手人等倶各给与腰牌,刊明姓名、年貌、籍贯。(按,又见下出洋船只。)如船无字号,人有可疑,即严加究治。至渔船出洋不许装载米酒,进口不许装载货物,违者,严加治罪。其守口之文武各官不行盘査,照例议处。
   此条系康熙五十三年兵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例首应点明沿海地方。
□严加治罪,亦未明晰,与下三十年纂定之例参看。
□《中枢政考》各照省分油饰,刊刻某县某号字样。应参看。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沿海一应采捕及内河通海之各色小船,地方官取具澳甲邻佑甘结,一体印烙编号,给票査验。如有私造私卖及偷越出口者,倶照违禁例治罪。甲邻不行呈报,一体连坐。傥船只有被贼押坐出洋者,立即报官,将船号姓名移知营汛缉究。容隐不首,日后发觉,以接济洋盗治罪。其呈报遭风船只,必査讯实据,方准销号,捏报者,即行究治。
   此条系乾隆二年兵部议覆浙江温州总兵施世泽等条奏定例。
   谨按。以上各条均系船只出洋之禁,间有与后条例文重复者,似应酌加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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