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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来方志,不载刑法,旧草有之,过为简略。分纂黄君,殚精于此,爰搜古今,凡在苏境,涉司法者,上溯正史,并及《实录》,下逮杂史。藩国兴狱,两汉最甚。吴楚之刑,反形已具。其他诸狱,不免枉诬。六代都此,赦令颇多。恤刑听讼,亦见注重,尝议访律,迄未施行。时有异狱,仍多矜宥。中唐而后,藩镇权重。韩滉、李绅,皆名严厉,每轶法令。其后宋、元,用犯制刑,亦未可略。洪武,永乐,烈于秦皇,胡、蓝、方、黄,凡罹法者,不可胜纪。迨乎末造,颜、杨、周、雷,均罹重辟;李实之劾,诸忠皆刑。近代重辟,多因文字。乾隆决河,竟至戮官。赈案之治,重在为民。盗决之儆,用意胥同。往往以案,时遣重臣。新贻之刺,或曰有由。启纶之诛,甚云儆武。汇而载之,足资探讨。附《停勾表》,式见矜款。子目曰《刑案》、曰《大赦》,凡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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