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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七十四 熙寧九年(丙辰,1076)

卷二百七十四 熙寧九年(丙辰,1076)

  起神宗熙寧九年二月盡是年三月

  夏四月丙戌朔,上批付郭逵等:「近據廣西轉運使李平一奏:『將來大軍進討,合用般糧人夫四十餘萬【一】,乞自湖已南,一例差科前去。』顯是張皇,驚動人情,傳聞遠近,上達朝廷,深為不便。卿等可多方計度,的確合運致兵食人力數目,疾速以聞。」逵言:「契勘平一所奏,約兵十萬人,馬一萬匹,月日口食、馬草料,計度般運腳夫四十餘萬。況入界討蕩交賊巢穴,難以指準一月為期,若更寬剩計度,又恐費用轉多。今計度將來入界隨軍糧草,除人馬量力自負,及於出產處買水牛〈馬犬〉米,其牛便充軍食,如軍食不闕,即充屯田耕稼使用。可減省米及腳乘,並將九軍輕重不急之物權留。量差禁軍相兼充火頭等,亦不妨戰鬥,可那廂兵或用小車、騾子往來〈馬犬〉載,及將不得力馬更不帶行。如此擘畫,可於平一所奏合用般糧人夫內減一半外,只以二十萬人節次般運,供軍食用,及候本司到彼,更有可以裁減處,別具奏聞。」此據郭逵家所有征南一宗文字,四月初一日詔下,十一月奏報,今附見,要知行軍極費經畫也。

  丁亥【二】,詔:「工部侍郎致仕王獵,乃先帝藩邸舊臣,可特以全俸實錢給之。」故事,致仕官俸給陳敝物,其直十得四。獵以篤老,自陳願賜二分直,免給物,故有是詔。

  詔:「大燕宗室,皇伯叔父兄,官卑不當坐者,免侍立。」

  永興軍等路轉運使皮公弼言:「比者改鑄私錢,悉為省樣,盜鑄屏跡,人情少安。今又許通使私錢,恐盜鑄復起,錢色經久難辨。」詔三司指揮汪輔之所簡可用鐵錢,未得通行,先具數以聞。二月二十七日,遣汪輔之如熙河。六月二十五日周尹云云,可考。

  詔諸路弓箭手因戰功補殿侍以上,其田皆聽自隨起租課,如災傷,毋得一例減放。從涇原路經略司請也。

  閤門言:「嘗押伴臣僚,如夏國使人到闕,遇起居燕,乞並令暫依曾借章服。」從之。

  詔:「令定州、真定、大名府路安撫司,以河北西路守城兵,依東路例,具轄下州、軍、縣、寨合守禦人數以聞。」

  殿前都指揮使郝質等言,往軍器監與權判監劉奉世等會議軍器。上批:「殿前、馬、步軍三帥,朝廷待遇,禮繼二府,事體至重,寺監小官,豈可呼召使赴期會?尊卑倒置,理勢不順,自今止令移文定議。」七年正月十二日,呂惠卿云云,可考。

  戊子,命權御史中丞鄧綰同流內銓官,注擬新賜及第進士第三甲以上官。

  都提舉市易司言,熙河市易錢本闕乏。詔:「在京市易司發物貨計直十五萬緡,熙河市易司貨易見錢為本,其物貨卻於截到發運司錢內除破。」

  相度措置熙河路財利、大理評事孫迥言:「熙州糴場自去年十一月至今年正月,欠入中斛斗商人劉義等四百二十戶錢鈔,共四萬一千三百六十餘緡;又本路總管王君萬等三十二人拖欠熙、河兩州結糴十四萬三百六十餘緡【三】、銀三百餘兩。」詔遣權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蔡確,乘驛劾秦鳳路轉運司及熙河路官吏以聞。後二日,迥遷太子中舍、權秦鳳路轉運判官。二月乙巳已差官劾治結糴,十年正月戊子君萬等責降。

  中書戶房言:「張頡前任江、淮等路發運使,在官二年,真、揚州運河乾淺不治,及有旨令開浚,頡乃兩奏河道雖淺,併力牽挽可行,若續得雨,更不須浚,至時未雨,即乞開修。又通、泰運鹽河艱阻,中團渦巡檢范彥臣乞放陳公塘水入運河,頡亦不聽,致諸路闕鹽。及御史中丞鄧綰言,朝廷遣侯叔獻開修運河,未六七日,已言兵夫流離死亡者眾,飛語上聞。豈有方興功役,遽致死亡如此之多?乞推治造言之人,正其欺罔之罪。」詔罷張頡秦鳳路轉運副使,令開封府界提點司取勘以聞。初,頡既不修運河,恐叔獻功成而己過益彰,乃為謗語,對樞使吴充嘗及之。至是,因綰有言,朝廷益命推勘,而頡乃更抵以為無有,勘司以事干大臣,且無他證佐,故奏稟於上。詔除此一節不推。後八月具案,上乃止坐開河事,除頡知岳州。此與二月二十七日上批相關。

  贈邕州司理參軍任扆虞部郎中,廣州南海縣尉、邕州管勾溪峒文字王覺職方員外郎,三班奉職、知七源州儂文富西京左藏庫副使,三班借職容州指使王達、曹肱並供備庫副使,三班差使程瓌、黃光安、黃仲甫並內殿承制,殿侍張巽內殿崇班。扆等皆為交賊所害故也。

  己丑,省禮賓院。先是,詳定庫務利害所言:「禮賓院事務全少,亦無支納,每諸蕃進奉人至,自專差官置局主領;逐時販馬,自押赴羣牧司,本院司屬縱有行遣,實亦文具。因緣取賂,以困遠人。乞令本院量合用公人,立為定額,增其請給。因事受錢者,以近河倉法坐之,庶革其弊。」詔下三司施行,於是併廢其官。請行倉法,乃六年八月三日事,此據會要並書之。

  禮院言:「遼使告哀,故事,待制以上至宰臣弔於都亭驛,黑帶去魚繫鞵,令遼使在館聞哀。請如故事。」從之。時雄州言遼國母以三月六日卒故也。

  詔河北西路轉運判官李稷具析在任不法事跡以聞。本路察訪司言稷賦性刻薄,所為輕率,挾持權勢,恣為凌侮,措置乖違,多任己意,一道官吏鮮不苦之;又外都水監丞程昉亦言稷僭易侵越職事故也。

  廣南西路轉運司言:「乞下京西南路借江州車一二千兩,以備運糧。」詔京西路轉運司【四】、開封府界提點司共括千兩以往。

  庚寅,上批:「零賣熟藥宜罷,恐太傷鄙細,四方觀望,有損國體。他事更有類此者,亦與指揮。」時太醫局賣熟藥,而市易司出錢買之,復使零賣,故降是詔。已而執政進呈不行。

  是日,上與輔臣論營陣法,以謂為將者少知將兵之理,且如八軍、六軍皆大將居中,大將譬如心也,諸軍則四體也,運其心智,以身使臂,以臂使指。攻其左則右救,攻其右則左救,前後亦然,則兵何由敗也。

  廣南東路轉運副使許彥先言:「已召募安南效用土人,十人為一保,二十人為一大保,具鄉貫來歷,以防姦詐。」

  都提舉市易司言:「支金六千兩應副安南,及支物貨五十萬緡與淤田水利司作糴本,皆無撥還指揮,今上界闕錢本,乞支末鹽鈔五十萬緡貿易為本。」從之。

  察訪荊湖南、北路蒲宗孟言:「沅州官田并山畬、園宅等荒閑甚多,聞全、永、道、邵州人戶往請射,其官吏以既籍充逐處保甲,遂令遣歸。況保甲本欲藉其彊力督姦盜,若捨貧就富,固當從所欲。乞下諸處,如人戶往沅州請田土,毋得以保甲為名勾抽。」從之。

  辛卯,遼主遣興復軍節度使耶律庶箴、案宋史庶箴作庶幾。太常少卿史館修撰韓君授,遼國母遣崇義軍節度使耶律測、太常少卿乾文閣待制館修撰杜君謂來賀同天節,以聞遼國母之喪,罷置酒。是日,測等已對,詔以聞遼國母服藥,罷垂拱殿燕。及歸館,命以涿州公牒示之,仍宣諭輟同天節上壽,罷大燕,令測等成服於開寶寺福聖院。詔宰相以下及從官往慰,令學士院別撰與遼主書,謝國母遣使及致感惻之意,更不報國母書。

  中書覆奏劍南西川【五】節度掌書記、司農寺勾當公事王定國上殿,上批:「宜且更試以事,審觀其才,未須令上殿。」翌日進呈,卒依中書覆奏。

  前提點福建路刑獄李景亮言:「福建路自泉至漳州、汀州,皆涉瘴鞕,馬遞鋪卒三年一易,死亡大半,亦有全家死者,深可傷憫。乞自今瘴煙地馬遞鋪卒,一年一替。」從之。

  詔省熙河經略司書寫機密文字等官。

  又詔:「故龍圖閣直學士王廣淵被遇先朝,令遺恩外更官其孫二人。」去年十月二十九日卒。

  知岷州种諤言:「乞預借本錢五萬緡回易,息錢充公使犒設。」從之。

  奪刑部員外郎向宗儒一官,罷中書檢正官,權同判將作監,依舊修內諸司式。宗儒坐私役將作監吏令主錢物,吏因而賒放減刻在監役人請受,故有是責。吏皆刺配五百里牢城。三月二十三日謝景溫劾宗儒。

  司農寺言:「河北東路提舉司計置斛斗,若依朝旨盡運致往澶州、大名,不惟費脚乘不少,兼恐逐處歲支不多,反致陳損。乞令分於近河及屯兵州軍樁管。」從之,仍令不得過元指定州府二百里。

  癸巳,以及第進士徐鐸為大理評事,簽書越州判官王任為卭州判官,陳師錫為昭慶軍節度掌書記。任,成都;師錫,建州人也。

  詔安南道招討司、荊湖廣南宣撫使司,令隨軍轉運司官多齎金帛隨軍,遇有降附州峒,即優價博糴糧草。

  甲午,熙河走馬承受長孫良臣乞給錢帛,及時博糴夏麥。

  中書戶房言:「近提舉市易司已發物貨十五萬緡,為熙河市易本錢,今欲令市易司增五萬緡,以十萬輸熙河,十萬令在京市易司入中本路糧草。」從之。

  乙未,同天節以遼國母之喪,輟上壽,羣臣及遼使詣閤門拜表稱賀。

  丁酉,詔:「春銓試中,稍優二人與堂除差遣;中等二十一人,京官與先次差遣,選人不依名次注官;下等五十人與注官換官者,準此。」

  詔:「右千牛衛將軍叔諄貸死,免除名,奪一官勒停。」坐杖殺直兵也。

  夔州路轉運副使董鉞【六】乞於施、黔二州募義軍千人赴安南。從之,仍令人給路費錢十千,以鹽折之。可并二月十六日。

  詔:「丁憂人樞密直學士孫永,朕藩邸舊臣,家貧族眾,今又罷俸,可特給月俸添支。」

  詔:「聞交賊多遣姦人偵事於二廣,令宣撫司指揮將官,所至審察教閱,無聽人縱觀,免窺覘擊敵進退之法。」

  詔河東、河北、陝西等路奏舉武舉,並須土著人。

  戊戌,勾當三班院、右諫議大夫程師孟為給事中、集賢院修撰。以知廣州代還推恩也。

  詔廣濟河依舊行運,復置京北排岸司官。天聖六年七月,熙寧七年十月,八年十二月,可考。

  荊湖等路察訪蒲宗孟言:「湖北路保甲,無一縣稍遵條詔,應排保甲村趰,並以大保、都保,止於逐村編排,更不通入別村,全不依元降指揮,其監司違法官乞施行。」詔編排保甲不當職官并提舉官並上簿。

  成都府、利州路鈐轄司言,已遣緜州都監王慶、蜀州都監孫青等率兵討茂州蕃賊。詔鈐轄司體量入寇因依以聞。茂州舊領羈縻九州,皆蕃部也,蕃自推一人為州將,常在茂州受處分。茂州舊無城,惟植鹿角,蕃以昏夜入州,剽掠民家六畜。及入茂州,輒取貨於民家,遣州將往贖之,與之講和而誓,習以為常,民甚苦之。及李琪知茂州,民投牒請築城繞民居,凡八百餘步,琪請于朝,上是琪議,下都鈐轄司相度。會琪罷去,琪奏在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大理寺丞范百常代之,百常謂城可築,蔡延慶以聞,詔令築之。既而蕃部羣訴于百常,稱城基侵我地,乞罷築。百常不許,訴者不已,百常以梃驅出。三月己卯始興工,而靜州將楊文緒結連蕃部,以叛眾數百奄至。茂州兵才二百人,百常帥以捍擊,蕃眾死者數人,遂散去。百常遷民入牙城。明日,蕃數千眾四面大至,悉焚鹿角及民廬舍,引梯衝攻牙城,矢石如雨,百常乘城拒守。後五日,其酋長二人為櫑木所斃,眾乃退。既而屢來攻城,皆不克,然遊騎猶繞四山,城中人不敢出。茂州南有雞宗關,路通永康軍;北有隴東,路通緜州,皆為蕃所據。百常募人間道詣成都,及書木牌數百投江中,告急求援,於是延慶遣將分路以討之。熊本云云,附此月二十六日王慶等敗時。

  庚子,大理評事、同提舉秦鳳等路常平事馬瑊為太子中舍、權發遣江南西路轉運判官。王韶言瑊捃拾熙河官吏,故徙之。八年十二月九日,王韶言瑊捃拾熙河官吏,瑊徙江西或由此,五月十四日王安石云云可證據也。

  壬寅,上批:「宗室女前洞真宮道士趙道深,昨以罪降送瑤華宮,近經赦,已許依舊。其兄隨州團練使克淑本緣道深致罪,尚挂吏議,當展年磨勘,宜特與除落。」先是,道深私禱宮官及賂吏,求與克淑相見,故皆得罪,至是原之。

  宣徽使王拱辰言:「乞凡儀制,視簽書樞密院裁定。」詔令閤門詳定取旨。已而閤門請宣徽使、侍殿直、中書、密院合班問聖體及非次慶賀,並預乞修為令,從之。

  同判都水監劉璯兼都大提舉、制置淮南運河,知都水監丞耿琬兼同提舉。

  癸卯,詔廣南陳亡及陷賊士卒居民為交賊破蕩殺戮,見存人戶,令廣西轉運、安撫司同具戶口數及議所以賑恤之以聞。

  都水監丞司言:「相度于許村港連接魚肋河築隄,委是利便,見已興修。」

  甲辰,令官告院給空名國子博士、殿中丞、衛尉寺丞、大理評事、內殿崇班、供備庫副使告身各九十二道付安南,以招降賞功。

  詔:「聞交趾頻出省地,揭牓逼脅溪峒之民令歸附,其有迫近外界無從逃避者,令宣撫司差使臣密諭首領,如大軍未至,勢力不加,但外從賊黨,陰為間牒,既可以保全老幼,亦足為官軍內應,候招討一行至彼,共力破賊,朝廷爵賞,必不吝惜。」據六月三日附日錄六月八日事,則且令溪峒附賊,乃溫杲之謀也,當考。四月十九日可并考【七】。

  宣撫司【八】言:「已發經略司右第一將兵邕州駐劄,以備緩急。」詔:「邕州城壘未完,糧道未備,今正霖雨鞕瘴之時,賊若再來,一將軍馬或未能當,即更致墮賊姦計,令宣撫司再審度指揮。」

  丙午,戶部副使、度支郎中王克臣為遼國母祭奠使,西上閤門副使張山甫副之;太常丞、集賢校理蒲宗孟為遼國母弔慰使,西上閤門副使王淵副之。

  屯田員外郎、知彭州呂陶言:「交趾寇廣西,若外結南詔為黨,深可憂慮,乞黎、雅、戎、瀘、施、黔等州皆預為之防。又乞廣招土軍,藩鎮三千,防禦、團練州三千,餘皆千人,精訓練以備吐蕃。成都路每一州或一縣,有錢數萬緡,米糧萬斛,年年滋息,不可勝計。州有城有兵,深藏固守,縣既無城壘,又少兵屯,萬一盜賊乘而取之,其何以禦?今欲皆為之城,乞委轉運、提舉司會逐縣錢穀,支一年外,餘悉歸之州郡,倍增弓手,每萬戶置百人,以防盜賊。今若招土兵數未足,則莫若多募弓手,閱習既久,籍而為卒,彼亦願從。況月募之直,人不過四千,比之養兵,費亦相稱。」詔:「所言常平錢穀歸州郡,令司農寺詳議,修入一路常平敕,餘不行。」其後,詔諸邊遠及荒僻縣、鎮、城、寨常平錢,委提舉司除留給散外,餘悉送州。

  廣南西路轉運使李平一言:「安南宣撫司牒臣隨行餉軍,乞下湖南、廣東發平底船千隻,雇水手運載錢穀,及乞先發兵控扼太平、永平寨,所貴運糧無虞。」從之,其發兵令經略司相度施行。

  詔省永興軍掌機宜官。先是,知永興軍羅拯奏乞范育充職,而上以永興內地,既無邊事,又軍馬不多,故有是詔。時育已從郭逵辟為安南道掌機宜官,至潭州奏論交趾事勢,略曰:「朝廷宜講所以輕治緩救之策【九】,制勝于萬全,不當為重且急之謀。」又曰:「治大以重,雖無事不可緩者,西北守邊是也。救緩以輕,雖有警不可急者,征討安南是也。」遂辭疾歸。御集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永興軍路安撫使羅拯奏辟殿中丞薛昌朝充本路安撫都總管司機宜文字,昌朝已差充安南道都總管司機宜文字,患未得安,難為遠去,欲乞降指揮充本路掌機宜文字。御批:「永興軍係近裏,既無邊事,又軍馬不多,機宜官可減罷,更不差人。」據御集則薛昌朝實先差充安南機宜,非范育也。而實錄乃以薛昌朝為范育,昌朝墓表育所作,載昌朝先從郭逵辟,掌永興機宜相機事,曾公亮、吴中復又從逵辟于太原,以葬告歸。逵南征,又辟掌機宜,昌朝病不能赴,後乃從李承之于鄜延,初不載昌朝為羅拯所辟。而育集又有到潭州論安南用兵狀,行次長沙,辭疾北歸。是則實錄亦必非誤,或郭逵俱辟昌朝及育,但昌朝不行,育既行又歸耳。御集與實錄皆當不誤,今兩存之。舊錄云中書奏罷之,蓋昌朝及育皆為王安石所惡故也,今但存詔語。

  詔賜通遠軍錢萬緡,令回易收息,以助公使。

  又詔福建轉運、常平司于年計及役剩等錢內支撥築泉州外城。

  丁未,體量成都府等路茶場利害劉佐言:「商人販解鹽入川買茶至陝西,獲利甚厚,欲依商人例,歲以鹽十萬席易茶六萬〈馬犬〉,約用本錢二百一萬緡,比商賈取利皆酌中之數,禁商人私販。」從之。仍以佐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兼熙河路市易司,尋又以佐兼提舉買馬。兼買馬乃二十五日事,今并書。

  戊申,都提舉熙河路買馬司言:「監牧司闕乏,見欠市易司錢物,而市易司欲俟還足方肯應副買馬,遞相推倚,實誤博馬日用。欲乞馬價盡用茶貨折之,若馬客願貼錢就整請茶者亦聽,候所貼見錢數多,即許與茶兼支,庶幾公私兩便。其年額博馬茶貨,乞令茶場相度合用數支撥與四場【一○】,候數足,然後以剩數撥與轉運司糴買糧草。」從之。仍指揮以川路應付京西綢絹綱內所截留充本路買馬十萬匹支費,盡撥與熙河路添助買馬,如川路闕錢買馬,卻令支成都府路坊場剩錢添助。

  資政殿學士、知渭州馮京知成都府,龍圖閣直學士、知成都府蔡延慶知渭州。先是,延慶一日三奏茂州蕃部千數把截官路,已三遣將官分領人兵討殺。詔以延慶奏陳措置前後,已似惶擾,中書、樞密院宜同議可與不可倚仗了此邊事,無或轉致乖錯,別生巨患。故以京代之,仍兼成都府、利州路安撫使。

  罷比部員外郎汲逢提舉熙河路蕃部,依舊同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

  中書言:「川路買馬既少且弱,兼據諸路官司言,榷茶、修路等事,於邊計蠻情皆不便,欲罷提舉買馬官,其累降買馬、榷茶指揮更不行。」從之。八年正月十二日余延慶云云,八月一日詔云云。

  知成都府蔡延慶言:「乞發陝西兵五千援茂州,候兵馬集,欲自將以往,令轉運使攝府事。」詔:「朝廷已遣將部兵策應,令延慶務在持重,毋得輕出。」是日,詔梓州路發兵千五百人赴成都。此據御集。

  鄜延路經略司言,西人侵耕綏德城生地。詔:「綏德城本以界堠與西人分定疆至,今所耕地既在本界堠之外,自不合爭,仍具因何有兩不耕生地以聞。」五月十五日可參考。

  己酉,復導江縣為永康軍,以武臣為軍使,兼知縣事,仍屬彭州。以上批「永康軍正控西山六州軍隘口,昨據張商英奏請廢為導江縣,若非軍官實不足彈壓,可令復舊」故也。

  詔:「應朝省寺監遣官出外安撫、體量、察訪及勾當公事等,如有措置乖方及違法等,所在監司、州郡長吏並密具以聞,如有隱庇別致發露,量事輕重取旨。」

  措置熙河財利孫迥乞移通遠軍市易務于秦州,罷秦州、通遠軍、永寧寨【一一】市易三外場,熙河、通遠三茶場,可省官吏五十餘人。詔劉佐相度以聞。

  庚戌,秦鳳等路轉運司言:「前管勾熙河蕃部司文字、臨涇縣令張維賒與民錢十五萬四千二百餘緡,止收及六萬八千一百餘緡,其所欠負未知所在,乞下安州追張維赴熙州識認欠戶催納。」詔蔡確就置院重根治,其張維令開封府差人轉押前去。四月三日遣確。

  詔:「兵部勾當公事選留五員,餘減罷。今後令兵部舉歷任人,候諸路義勇、保甲上番日取旨增官。」

  又詔:「河北、河東等路義勇、保甲,令於巡檢、縣尉下上番,第減放兵級弓手,其上番人並半月一易。自上番三日後,每二日一次,取二分事藝精熟人先放歸,至三次止,仍不得放過充填。逐處所減兵級弓手人數,每年於農隙之月,并下番人令巡檢、縣尉聚教五日,其替下巡檢兵級,即於本路兵額內豁除,更不招補。其所減兵級弓手,舊合支錢物,委監司勾收封樁,每季具數申兵部、中書點檢,以備移用。」

  賈人郭永言:「牛皮、筋、角,慶曆中嘗禁止,至皇祐弛禁,逮今三十餘年無闕誤,近軍器監請禁通商,并立告賞,盡科違制。今官庫自禁法行,比通商日所買皮角數已倍少。且農家以牛為耕種之本,今其斃死,更為條限趣其剝納,道路往復,官司留滯,所費極多,稍稽違又有告賞法,不獨害其農事。欲乞盡罷禁法,若軍器所須,取辦臣等,以開農人商販之利。」上批:「角禁之行,公私皆病,郭永所陳,頗為詳盡,中書、樞密院可同詳議,許令復舊。」其後遂詔府界、京東西並令通商。

  辛亥,遣內侍押班王中正體量成都府路邊事。始,蔡延慶欲用兵討蕩蕃賊,恐轉運司不肯給兵費,因奏乞近上內臣同處議,故中正被遣。

  蔡延慶言茂州賊勢滋盛,乞發兵將應援。詔王中正於陝西選募諸軍千人。初,延慶分遣兵將救茂州,孫青自結總關往,賊伏兵殺之,士卒多死傷。王慶自隴東道入援,時州蕃酋請降,從者殺其二子,蕃酋怒,密告靜州等蕃部,使遮其前,而自後驅之,壅溪上流,慶兵半涉而決之,眾溺幾盡,慶遂戰沒。慶戰沒不得其時,今附此。孫青事實錄乃無之,當考詳。知彭州呂陶四月十九日奏乞自朝廷選差兵官云:「成都路駐泊有武勇曾經戰陣,惟只是劉珪、王慶、孫青三人,近日行軍皆已陷沒。」據此可見司馬記聞所記孫青敗死事不虛也。六月五日己丑,十月十二日乙未,又有劉珪事,珪敗死亦在四月十九日以前矣。熊本集有題跋茂州事宜陳忱書,今附注此,忱書云:「初,因前權州屯田李琪【一二】建言于川尹,請展築城,今知州中舍范百常從而和之,或云諸公皆協議,川尹遂稱得旨,于今年三月二十三日興工,于城外取土。蕃將訐於州,漢城不當使蕃土,范捶之,遂歸自經。二十五日靜州下蕃部董阿丹率眾逼城,攻燒旁城人戶,大掠而去。鈐司以狄諮自導江路,郭固自石泉路領兵進討。四月八日,先鋒左藏劉珪、崔昭用,供備王慶并其子,侍禁張乂、徐仕用,奉職任慶帶兵一千,於地名郭溜口陷沒,此係郭固頭下。九日,先鋒供備孫青、崇班馬文秀、方中正進至汶川縣,為土人攝知縣張仁貴設伏以待,青死之,馬、方重傷免,此係狄諮頭下。二十三日,霸州與賊講和,賊遣十人來會盟,仁貴在焉,霸州捕獲送成都。先是,鈐司以班行并錢五百貫購仁貴。郭固退守石泉,狄諮還成都,張克明代之。三十日,有蕃部時州首領開朗來投,稱帶得茂州知州范中舍手書與鈐轄。崇義通判駕部仲諶,見在軍前計置糧草,云開朗元初來劉太保珪處要打誓,太保不肯,殺我蕃部三人。為見如此,實卻相拒,所還太保交椅、洗鑼并馬一十五匹,若許我打誓,情願引路至茂州。固等與茶綵遣之,以未得朝旨及已殺將官,不敢許盟,蕃部亦云須得朝旨方解去。又聞捕得姦細人說,其初董阿丹欲攻州城,有老將止之云:漢家州切不可攻破,官中不容我輩居此。自後有近城蕃部鏗鏗家于州城後而臺盤山引水入州,并本州見有築城糧米三千石,尚可堅守。蜀人始為其結連河外作過,頗以警恐,既知止是旁州熟戶蕃部,及見朝廷易帥,命中人廉按,遂已寧靜,觀其始末,蕃部人無大惡。從初若且購募邊人入蕃說諭,或許以罷築,或許之價直,不必舉兵,或須率兵問罪,亦當嚴戒諸將不得輕敵妄進,豈復有今日之患?所聞如此,忱拜覆。」又一說,郡將以漢法治蕃部,人心頗攜貳,先因捕劾巫者數人,一胥魁受財逃逸,遣人追攝,部落二三十人拒使者,後竟禽獲胥魁并拒者解鈐司,各黥配近裏州軍。因築城,遂為變。本題跋云:「熙寧七年春,余在江安,檄召成都鈐轄賈昌言領兵入界,昌言以王慶父子、張乂、孫青自隨,余卻之,不聽,即以隸昌言頭下。賊平,例皆遷秩。徐仕用者,醫官之世也,常為隨州監押,韓璹多使之來求效用,余弗之許也。明年,余再被敕安撫夔州路,且治渝南夷事,所用將佐皆瀘南立功者。時王慶輩尚在蜀,亦請自效。賈昌言方管勾中軍,數以為言,余語昌言:『茲五人者皆勇而寡謀者也,昔之天幸,不可以常,今方用之,必誤余事。』遂止。及歸,道出左緜,慶為駐泊都監,頗以為怨,余謝之而已。未幾,西川出師討茂州熟戶,慶輩首預其行,即為羌賊所陷,悲夫!凡軍中隊將而上不可專用拳勇者,此其鑒也。余初至梓、夔,奏辟崇班王達,至東川見舊監押馬仲通,後皆斥去不用。後二人者亦以事敗。庚申四月三十六日,伯通記書。」

  延慶又言:「臣累牒保、霸州領所部兵策應,而霸州不來,疑與賊通,臣體察乞行討蕩。」次詔:「保、霸州慮事力不足,難責其應援,方有邊事,正當安恤,鈐轄司毋得妄有逼迫,別生他變。」

  壬子,河北四路安撫司上清野備敵入保守拒條,詔送熊本看詳,刪修成法以聞。

  癸丑,王中正言:「軍事令臣與成都府、利州路鈐轄司同議,如臣發赴軍前,有經制事,若移文往復,恐失事機。」詔:「中正候到軍前,一面經制訖,牒報鈐轄司。」

  中書門下言:「戶房申據三司狀為解鹽通商事,省司令客人張戡等供析【一三】,乞將南京、河陽等處且令官賣,自再行法日至將來及一年,以解池出支官賣鹽席比較勘會。雖據張戡等稱:管城等十一縣并南京、河陽、陝府、同華衛州,自來客販數多,並無照據。蓋為見今來私鹽衰息,欲占為客販地分,若令客販,即難依新法招募巡捕公人,不免私鹽奪官課。欲乞將唐鄧襄均房商蔡郢隨金晉絳虢陳許汝潁隰州、西京、信陽軍二十處,令客人興販,其府界諸縣,并澶曹濮懷衛濟單解同華陝州、河中府、南京、河陽等處,令提舉解鹽司出賣;或逐處先有別司鹽戶在彼出賣未盡,並令出賣,解鹽司支還元價。惟是本路轉運司必以所收課利合應副本路支用為說,即乞候官賣一年,令三司約度所收官賣鹽錢,立若干額,撥還本路自來合得課利,餘令三司隨處封樁。」詔從之。此據會要乃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事,今附見。明年三月十六日丙寅三司再奏,并九年二月十七日定可賣鹽州縣,當參考。食貨志第五卷:九年,三司用商人議,以唐鄧襄均房商蔡郢隨金晉絳虢陳許潁隰州、西京、信陽軍、通商畿縣,及澶曹濮懷衛濟單解同華陝州、河中府、南京、河陽,令提舉解鹽司運鹽賣之。司馬記聞云:「張景溫賣鹽法弊,邊儲失備,朝廷疑之,召陝西東路轉運使皮公弼入議其事,公弼極陳其不便。有詔與三司議之,三司使沈括希王安石意,言景溫法可行。」恐即此時也。然記聞所載多牴牾,已具辨之。八年閏四月十八日己酉、十二月十一日又詔三司講求利害。

  上批:「勘會河東地界非久分畫了當,深慮沿邊守把居住軍民,忿見賊人占據素間樵採之地,衷私遞相悫率越界,依舊取打薪芻,卻致引惹,不得安靜,宜預密下經略司,仰嚴行誡諭城寨地方當職官,常切覺察,不得小有犯違。」此據御集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下。

  甲寅,遼主遣林牙、臨海軍節度使耶律孝淳來告國母之喪。是日,上發哀成服於內東門,羣臣進名奉慰,輟視朝七日,遼使見於幕殿。

  注 釋

  【一】合用般糧人夫四十餘萬「合」原作「令」,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丁亥原作「丁丑」,據閣本改。

  【三】十四萬三百六十餘緡「三百六十」,閣本作「六百三十」。

  【四】京西路轉運司「司」原作「使」,據閣本改。

  【五】劍南西川「川」原作「州」,據閣本改。

  【六】董鉞「鉞」原作「越」,據閣本及宋史卷四九六施州蠻傳改。

  【七】四月十九日可并考「可并」二字原倒,據閣本乙正。

  【八】宣撫司「司」下原衍「使」字,據閣本刪。

  【九】朝廷宜講所以輕治緩救之策「宜」原作「宣」,據文義改。

  【一○】乞令茶場相度合用數支撥與四場「相」原作「司」,據宋會要職官四三之五○改。

  【一一】永寧寨「寧」原作「興」,據閣本及宋會要方域一八之一四、宋史卷八七地理志改。

  【一二】李琪閣本作「李洪」。

  【一三】省司令客人張戡等供析「供」原作「借」,據閣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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