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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七十三 皇祐四年(壬辰,1052)

卷一百七十三 皇祐四年(壬辰,1052)

  起仁宗皇祐四年七月盡是年十二月

  秋七月乙巳,如京使趙瑜為京西鈐轄,專管勾捉賊。

  出內藏庫錢三十萬緡、絹十萬匹,下河北助糴軍糧。至和元年八月可考。

  丙午,命知桂州余靖經制廣南東、西路盜賊。時諫官賈黯言:「靖及楊畋皆許便宜從事,若兩人指蹤不一,則下將無所適從。又靖專制西路,若賊東嚮,則非靖所統,無以使眾。不若併付靖經制兩路。」而靖亦自言賊在東而使臣西,非臣志也。上從其言,故有是命。

  丁未,戶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知雜事陳旭為天章閣待制、河北都轉運使。已而言者為旭圖進非次,遂改為禮部郎中、集賢殿修撰、河北轉運使。旭改命,乃庚申日。

  壬子,詔審官院,廣西連、賀、端、白等州,近為蠻賊所踐,宜擇長吏存撫其民。

  又詔自京至廣州增置馬遞鋪,仍令內臣一員提舉。

  丁巳,大風起西方,拔木。

  樞密院言,蠻賊徒黨無慮二萬人,日食米五百石,非有資其糧食者,則勢不可留,須法外禁之。辛酉,詔犯者其首處斬,從者配嶺北牢城,舟車沒官。

  初,魏瓘築廣州城,鑿井畜水,作大弩為守備。及儂智高攻城甚急,且斷流水【一】,而城堅,井飲不竭,弩發輒中,中輒洞潰,賊勢稍屈。知英州晉江蘇緘,始聞廣州被圍,謂其眾曰:「廣與吾州密邇,今城危在旦暮而恬不往救,非義也。」乃蒐募壯勇合數千人,委州印於提點刑獄鮑軻,夜行赴難,去廣二十里駐兵。黃師宓者,廣人也,陷賊中,為謀主,緘使縛其父,斬以徇,賊聞之喪氣。時羣不逞皆旁緣為盜,緘捕得六十餘人,斬之,招懷其驅脅詿誤使復故業者,凡六千八百餘人。

  城被圍日久,戰數不勝。賊方舟數百,急攻南城,番禺縣令蕭注者,新喻人也,先自圍中出,募得海上強壯二千餘人,以海船集上流,未發,會颶風夜起,縱火焚賊船,煙燄屬天,大破之,積尸甲如山。即日發縣門,諸路援兵及民戶牛酒芻糧相繼入城,城中人乃有生意,每戰必勝。而轉運使王罕,亦自外募民兵,遂入城,益修守備。

  賊知不可拔,圍五十七日,壬戌解去,由清遠縣濟江,擁婦女作樂而行。攻賀州,不克。遇廣東都監張忠於白田,忠戰敗被殺。虔州巡檢董玉,康州巡檢王懿,連州巡檢張宿,賀州巡檢趙允明、監押張全、司理參軍鄧冕皆沒。先是,緘與洪州都監蔡保恭,以兵八千人據邊渡蛧,扼賊歸路,會忠自京師至,奪而將之。臨戰,謂其下曰:「我十年前一健兒,以戰功為團練使,汝曹勉之。」於是不介馬而前。先鋒遇賊奔,忠手拉賊帥二人,馬陷濘,不能奮,遂中標槍死。

  甲子,廣東鈐轄蔣偕擊賊於路田,兵敗。南恩州巡檢楊逵、南安軍巡檢邵餘慶、權宜融州巡檢馮岳、西路捉賊王興、萇用和皆沒。實錄稱:偕沒于路田,本紀亦云。按本傳及智高傳,則太平場也,實錄、本紀並誤,今改之。實錄、本紀並云七月甲子偕死。甲子,蓋二十日也。據魏瓘九月奏,則云今月六日。今月六日,蓋九月戊申,實錄亦載之。又稱何宗古等三人同死,與實錄、本紀七月所書不合,當從魏瓘所奏,實錄、本紀誤也。

  除開封府尉氏縣慶曆八年水災倚閣夏稅。

  戊辰,詔蠻寇未殄,荊湖南路之民苦於供給,其令安撫轉運使常存卹之,無得以軍需為名妄有科率。

  又詔秦州番官老疾者,聽其子孫姪降兩資代之。

  庚午,詔罷防河軍士特支。禁兵日給食錢五十,入作排岸司三十。舊制,河水增七尺五寸,則京師集禁兵入作排岸兵負土列河上,滿五日,賜錢以勞之,曰特支。或數漲數防,又不及五日而罷,則軍士屢疲而賜予不及。於是始更其制,比特支才十一,軍士便之。

  辛未,三司言:「開封府諸縣第四等以上戶,歲供市草三百萬束。請以登、萊州端布折價千三百六十,沂州匹布千一百。」上謂輔臣曰:「價太高則恐傷民,宜減端布為千二百,匹布千錢。」

  考功議上故司空致仕張齊賢諡曰文定,右僕射陳堯叟諡曰文忠,太子太傅致仕辛仲甫諡曰康節,贈吏部尚書溫仲舒諡曰恭肅,贈戶部尚書錢若水諡曰宣靖,贈刑部尚書宋湜諡曰恭質,右屯衛上將軍王嗣宗諡曰景莊,威塞節度使馮守信諡曰勤威。自齊賢而下,皆祖宗舊臣,已葬而未諡,其家始請之。

  八月癸酉朔,廣南西路轉運使、主客郎中劉文炳削五任官,責授均州團練使【二】,不簽書州事。坐儂智高反,失備禦也。

  詔如聞河東州軍長吏及主兵官多務因循,令轉運、安撫司具貪耗不職者以名聞。

  甲戌,三司言,左監門衛大將軍、循州刺史世清,以病篤私易官馬,計贓絹十六匹,其罪合聽裁。上曰:「雖宗室,可廢國法乎。」罰銅四十斤。世清,守巽子也。

  丙子,降前廣西轉運使、司封員外郎蕭固知吉州,坐不察儂智高反也。

  丁丑,衛尉寺丞、監新淦縣稅邱濬簽書滁州判官事。

  初,濬坐作詩刺譏時事【三】,謫官久之。至是,淮南安撫陳旭、湖北提點刑獄祖無擇表薦之。上曰:「濬無雅行,唯以口舌動人。今旭等稱其才,無乃長浮薄!」輔臣等言濬所坐已更赦,宜使自新。故內徙之。邱濬責官在慶曆四年五月,是年七月,陳旭已除河北都漕,其淮南乃三年八月也,四年正月除直使館。會要仍帶淮南安撫,不知何日還朝,今依實錄,不復刪改。

  楊畋既趨廣南,又奏請刪康定行軍約束及賞罰格頒下【四】,并置檢法官。己卯,詔諭畋曰:「智高乘飆銳竊發【五】,二廣之民曰徯官軍至,故委卿節制,以殄賊為期。臨機趨變,安用中覆?今甲兵大集,不能度形勢一舉撲滅,乃奏請頒格令,置檢法官,此豈應速計耶?賊或順風下海,掠瓊管及海壖諸州,厚戍則兵不足,無備則寇乘之。如能斷海道,則不以日月淹速計也。」

  癸未,詔開封府:比大風,民廬摧圮,有壓死者,官為祭斂之。

  乙酉,降廣南東路轉運使、金部員外郎王罕為主客員外郎、監信州酒稅。

  初,罕往潮州議鹽事,聞智高圍廣州,即領兵還入城為守禦備【六】,其城所以得不陷者,罕有力焉,而朝廷未知也。提點刑獄鮑軻自英州挈其孥欲過嶺北,至雄州,知州蕭勃留之,乃具奏召罕至雄州計事,罕不來。諫官李兌遂劾罕怯懦避賊,端居廣州,朝廷亦以罕奏不時達,故及於責。司馬光記聞載罕事尤詳,或可增入。

  丙戌,贈張忠為感德節度使。錄其父率府副率致仕餘慶為左監門衛大將軍。賜第一區,給半俸終其身,別賜銀四百兩、絹四百、布二百、錢三百千。封母賈氏為河內郡夫人。弟下班殿侍愿,遷右班殿直、閤門祗候。官其子永壽、永吉、永德及其壻劉錞凡四人。封長女為清河縣君。

  丁亥,以蕭注為禮賓副使,仍權發遣番禺縣事。

  戊子,資政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吏部尚書、知汝州吴育為集賢院學士、判西京留司御史臺【七】,育固稱疾求居散地故也。

  育初乞盡落學士之職,只守本官,權領留臺。上曰:「聞育以力學損心得疾,且育文行可為人師表,方欲召歸講席顧問,而亟有此請,宜特從之。」又曰:「若止守本官,則俸入差減,可特授集賢院學士,以就全俸。」宰臣等對曰:「陛下知育之深,待育之厚,足以勵孤陋澆薄之輩,天下聞者孰不競勸。」留臺舊不領民事,時張堯佐判河陽,民訟久不決者,多詣育,育為辨曲直,判書狀尾,堯佐畏恐奉行。堯佐時判河陽,今從堯佐傳。育傳云河南【八】,誤也。

  詔廣南有捕獲儂智高者,授正刺史,賞錢三千緡、絹二千匹;獲智高母,授諸司副使、錢三千緡、絹二千匹;獲黃師宓、黃瑋授東頭供奉官、錢一千緡。

  庚寅,詔鄜州被水災人戶,特蠲今年屋稅及諸差役折變,其軍士所借月糧及百姓口食,並除之。

  鄜州兵廣銳、振武二指揮戍延州,聞其家被水災,詣副部署王興求還,不能得,乃相率逃歸,至則家人無在者,於是聚謀為盜,州人震恐。知州薛向遣親吏諭之曰:「冒法以救父母妻子,乃人之常情;而不聽汝歸,獨武帥不知變之過爾【九】。汝聽吾言,亟歸收親屬之尸,貸汝擅還之罪;不聽吾言,汝無緃類矣。」眾徑入拜庭下泣謝,境內以安。經略、轉運司言其狀,上嘉歎之。上嘉歎之,此據向本傳,蓋因呂大防墓誌也。實錄于九月甲辰載上諭中書云云,與本傳殊不同,當考。

  辛卯,改新知秦州孫沔為荊湖南路、江南西路安撫使,內園使、陵州團練使、入內押班石全彬副之。

  沔初入見,帝以秦州事勉之【一○】,對曰:「臣雖老,然秦州不足煩聖慮,陛下當以嶺南為憂也。臣睹賊勢方張,官軍朝夕當有敗奏。」既而聞張忠死,蔣偕敗,帝諭執政曰:「南事誠如沔料。」宰相龐籍因奏遣沔行,故有是命,仍許沔便宜從事。沔傳云明日聞蔣偕死。按辛卯,八月十九日也。九月十四日丙辰,偕始與楊畋等同被責,方改命沔時,偕固未死,死者張忠也,偕但敗軍爾。王珪、畢仲游墓誌、神道碑亦止稱偕敗,不稱偕死,沔傳誤矣,今改之。沔以南方兵連為賊所破【一一】,氣懾不可用,請益發騎兵,且增選偏裨二十人,求武庫精甲五千。參知政事梁適折沔曰:「毋張皇。」沔曰:「前日惟無備,故至此。今指期滅賊,非可以徼倖勝,乃欲示鎮靜耶!夫實備不至而貌為鎮靜,危亡之道也。」居二日促行,才與兵七百。沔憂賊度嶺而北,乃檄湖南、江西曰:「大兵且至,其善治營壘,多具燕犒。」賊疑,不敢北侵。沔行至鼎州,復有詔加廣南東、西路安撫使。沔加廣南安撫,實錄無有。本傳即與湖南、江西連書。墓誌云未幾神道碑云沔行至鼎州乃受廣南之命,今從之。

  知英州、祕書丞蘇緘為供備庫副使【一二】。

  初,廣州以賊遽至,不及清野,故賊得肆略。後緘知賊將走,分兵邊蛧,扼其歸路,布槎木、巨石幾四十里。賊至,果不能前,遂繚繞數舍,入沙頭渡江,由清遠縣道連、賀州西歸,摧傷者極多,緘盡得賊所略去物。

  癸巳,戶部副使、兵部郎中傅永為契丹國母生辰使,文思副使潘永嗣副之。禮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知雜事張擇行為契丹生辰使,西染院副使兼閤門通事舍人夏偁副之。權鹽鐵判官、都官員外郎蔣賁為契丹國母正旦使,內殿承制、閤門祇候李中謹副之。太常博士、直集賢院、同修起居注、判鹽鐵勾院韓絳為契丹正旦使,東頭供奉官、閤門祇候王易副之。

  乙未,降提點廣南西路刑獄、職方員外郎李上交為太常博士,坐失禦賊也。

  丙申,詔文臣御史知雜事以上,武臣觀察使以上,舉諸司副使至閤門祇候,堪提點刑獄任使者各一人。

  詔孫沔等,若軍中須人任使,聽於江南東路抽差。

  詔川、峽四路配軍元犯情輕合揀放者,押送本營,其不願者亦聽之。

  己亥,詔待制、觀察使【一三】以上,舉文武官任邊要者【一四】各一人,其已在邊及歷路分都監者勿舉。

  庚子,詔倚閣中牟縣民所貸糧,候歲稔起催。

  兵部員外郎、直史館田京為工部郎中。京前知滄州,轉運使言京能招輯流民,給田除稅租,增戶萬七千,特遷之。然傳者謂流民之數多不實,又強予人田非所樂,侵民稅地,放古屯田法,其後法不成,所給種錢牛價,民多不償,後守鞭笞督責,至累改不能平,為公私患。此據京本傳。實錄云招戶八千二百九十一,與本傳亦不同。至和元年,九月甲戌,詔滄州田稅復如舊式,與此相關,當考。

  九月甲辰,詔:「今後文武臣僚每遇乾元節合奏得親屬者,除{其月}親依舊外,大功親候遇郊禋許奏一名,小功已下再遇郊禋許奏一名。其每遇郊禋合奏得親屬者,除子孫依舊外,其餘{其月}親候再遇郊禋許奏一名,其大功已下三遇郊禋許奏一名。」從御史中丞王舉正與兩制、臺諫等所定奪也。此據成都府編錄條貫冊,附見。何郯皇祐二年八月奏疏,可考。

  內殿承制、閤門祗候孫宗旦為荊湖南路、江南西路都監。

  遣內侍諭中書:「鄜州大水,而知州薛向不能捍城,至壞倉廩及軍民廬舍,今雖力能修完,止可免責,不當更議酬庸。」八月庚寅所書上嘉歎之,與此頗異,當考。

  詔文武官磨勘,私罪杖以下增一年,徒以上二年,雖犯杖而情重者奏聽裁贓罪杖以下增二年,徒以上三年。

  戊申,詔鎮、定等路水災,其除積年欠負;今年秋稅仍令轉運司差官減放以聞。

  是日,儂智高殺廣南鈐轄蔣偕於賀州太平場,莊宅副使何宗古、右侍禁張達、三班奉職唐峴皆沒。

  偕始受命討蠻賊,馳驛十七日,至廣州城下,入城,揖州官未定,數知州仲簡曰:「君留兵自守,不襲賊,又縱部兵馘平民以幸賞,可斬也!」簡曰:「安有團練使欲斬侍從官」偕曰:「斬諸侯劍在吾手,何論侍從!」左右解之,乃止。及賊去廣州,楊畋檄偕焚儲糧,退保韶州。軍次賀州,賊夜入其營,襲殺之。偕舉動輕肆,卒坐此敗。

  甲寅,桂宜柳州巡檢、三班借職李貴,擊儂智高於龍岫峒,兵敗,死之。

  知制誥胡宿言:「近命臣充翰林院侍讀學士,臣未宜當此職,不敢入謝。」時宿居綸閣久次,執政以禁林員足,未議遷補,又逼於物議,因以金華處之。而諫官李充、韓質指言其失,故宿懇辭,然卒不許。

  山南東道節度使、同平章事賈昌朝初除母喪,乙卯,召赴邇英閣講乾卦,帝曰:「將相侍講,天下盛事。」昌朝稽首謝,翼日手奏曰:「乾之上九稱『亢龍有悔』,悔者凶災之萌,爻在亢極,必有凶災。不即言凶而言悔者,以悔有可凶可吉之義;若修德則免悔而獲吉,故但言悔。『用九,見羣龍無首,吉』者【一五】,聖人用剛健之德,乃可決萬務。當天下久盛,柔不可以濟,然亢而過剛,又不能久。惟聖人外以剛健決事,內以謙恭應物,不敢自矜為天下首,乃獲吉也。」手詔褒答,仍以所陳卦義付史館。尋命昌朝判許州,將行,詔講讀官餞於資善堂。判許州,其日戊午,今并書。呂氏家塾記云:昌朝講「羣龍無首,吉」曰:「此聖人後其身而身先也【一六】。」

  丙辰,降廣南東西路體量安撫經制賊盜、起居舍人、直史館、同知諫院楊畋知鄂州,落知諫院;同體量安撫經制賊盜、西上閤門副使曹修為荊南都監;廣南東路鈐轄兼捉殺蠻賊、宮苑使、韶州團練使蔣偕為潭州都監。

  初,畋與修聞智高徙軍沙頭,將濟江,即命偕棄英州,焚儲糧,及召內殿承制亓贇岑宗閔、西頭供奉官閤門祗候王從政退保韶州,仍移文御史臺及諫院,故并責之。時偕死既九日矣。從政,開封人也。

  供備庫副使蘇緘、禮賓副使蕭注,並為廣南東路都監兼管勾東西兩路賊盜事。

  馬軍副都指揮使、耀州觀察使周美卒。車駕臨奠,輟視朝一日,贈忠武節度使,諡忠毅。

  自陝西用兵,諸將多不利,美前後十餘戰,平族帳二百,焚寨二十一,招種落內附者十一族,復故城堡甚眾,所得俸祿賞賜,多分其麾下,有餘,悉以饗勞之。及死,家無餘貲。

  丁巳,命知桂州余靖提舉廣南東路兵甲按宋史作提舉廣南兵甲。經制賊盜【一七】。

  再降起居舍人、直史館楊畋為屯田員外郎,西上閤門副使曹修為洛苑使兼閤門通事舍人,宮苑使、韶州團練使蔣偕為北作坊使、忠州刺史。又降內殿承制亓贇為內殿崇班。

  戊午,賜自京至廣南西路馬遞鋪卒緡錢。

  己未,贈嶺南諸州死事者官有差:知封州曹覲為太常少卿,知康州趙師旦為光祿少卿。覲妻劉,避賊死於林峒,追封彭城郡君,加賜冠帔,官其子四人,追贈覲父修古工部侍郎,修古妻陳潁川郡君。師旦母長安縣君,王賜冠帔【一八】,錄其子弟并從子三人。妻王生女才數日,遇賊棄草中,後三日取之,猶存。始,師旦嘗知江山縣,斷治出己,當於民心,而吏不能得民一錢,棄物道上,無敢取。及是,喪過江山,江山之人迎哭祭於路,絡繹數百里不絕,康州人立廟祭之。及田瑜安撫廣南,亦為覲立廟封州。

  庚申,儂智高破昭州,知州柳應辰棄城,洛苑使、廣西鈐轄王正倫與賊鬥於館門驛,死之。東頭供奉官、閤門祗候王從政,三班奉職徐守一,借職文海皆被害。州之山有數穴,可容數百人,民聞賊至,走匿其中,悉為賊所焚。賊始執從政,罵賊不絕口,至以湯沃之,終不屈而死。

  辛酉,太常博士、直集賢院、同修起居注韓絳為右正言。上面諭曰:「卿,朕所選用,凡所言事不宜沽激,當存朝廷事體,務在可行,毋使朕為不聽諫者。」

  絳前使江南,所寬減財力、賑救全活十數事;創為五則,以均衙前役;斥陂湖利,奪其錮者予貧民;罷信州民運鹽,趣發運司以時輸送;宣州守姦賄不法,收以付獄,州人懽賀。使還稱旨,故有此命。八月已差絳使北,今又有此除,當考。

  癸亥,詔外官有所陳事,並附遞聞朝廷,毋得申御史臺。時州郡多以狀申御史臺,欲其繳奏而必行之。

  楊畋、曹修經制蠻事,既無功,改命孫沔及余靖等,上猶以為憂。或言智高欲得邕、桂七州節度使即降,樞密副使梁適曰:「若爾,二廣非朝廷有矣!」

  上問宰相龐籍誰可將者,籍薦樞密副使狄青,青亦上表請行,翌日入對,自言臣起行伍,非戰伐無以報國,願得蕃落騎數百,益以禁兵,羈賊首至闕下。上壯其言,庚午,改宣徽南院使、荊湖北路宣撫使、提舉廣南東、西路經制賊盜事【一九】。初欲用入內都知任守忠為青副,諫官李兌言,唐失其政,以宦者觀軍容,致主將掣肘,是不足法。遂罷守忠。

  冬十月甲戌,殿中丞胡瑗落致仕,為光祿寺丞、國子監直講,同議大樂。

  丙子,詔鄜延、環慶、涇原路擇蕃落、廣銳軍曾經戰鬥者各五千人,仍逐路遣使臣一員,押赴廣南行營,從狄青之請也。青言賊便於乘高履險,步兵力不能抗,故每戰必敗,願得西邊蕃落兵自從。或謂南方非騎兵所宜,樞密使高若訥言,蕃落善射,耐艱苦,上下山如平地,當瘴未發時,疾馳破之,必勝之道也。青卒用騎兵破賊。

  丁丑,儂智高入賓州,知州、國子監博士程東美棄城。

  己卯,降空名宣頭、劄子各一百道,錦襖子、金銀帶各二百,下狄青,以備賞軍功。

  兵部郎中、天章閣待制仲簡,落職知筠州。

  庚辰,狄青辭,置酒垂拱殿。青既行,上謂輔臣曰:「青有威名,賊必畏其來,左右使令,非親信不可,雖飲食臥起,皆宜防竊發。」因馳使以戒之。

  辛巳,內降手詔付狄青:「應避賊在山林者,速招令復業。其乘賊勢為盜,但非殺人,及賊所脅從能逃歸者,並釋其罪。已嘗刺面,令取字,給公憑自便。若為人所殺,而冒稱賊首級,令識驗,給錢米賙之。其被焚刼者,權免戶下差役;見役,仍寬與假,使營葺室居。凡城壁嘗經焚毀,若初無城及雖有城而不固,並加完築。器甲朽敝不可用者,繕治之。」

  右正言韓絳言狄青武人,不可獨任,帝以問龐籍,籍曰:「青起行伍,若用文臣副之,必為所制,而號令不專,不如不遣。」乃詔廣南將佐皆稟青節制;若孫沔、余靖分路討擊,亦各聽沔等指揮。

  癸未,詔河北、江南東西、荊湖南北、淮南、兩浙路應災傷軍州,委長吏募人輸米,官為作糜粥以飯飢民,其能用心救存者,當議甄獎。

  甲申,沙州遣使來貢方物。

  詔廣南東路應刼掠州縣,已放今年夏稅,其秋稅亦未得催理。

  是日,儂智高復入邕州,知州、禮賓使宋克隆棄城。

  克隆承賊踐蹂之後【二○】,不能營葺守備,頗縱士卒下諸山寨【二一】,殺逃民,詐為獲賊,一級賞錢十千,又詐給親兵帖以為嘗有功【二二】。及智高再至,克隆無以禦賊,遂遁去。

  丁亥,詔曰:「比諸路饑疫相仍,朕念徭賦科調之煩,百姓未獲休息,廬巷疾苦,或不得聞,轉運、提點刑獄親民之官,其思所以救治之術,條列以聞。」

  庚寅,上謂輔臣曰:「比日上封言政事得失者少,豈非言路壅塞所致乎?其下閤門、通進銀臺司【二三】、登聞理檢院、進奏院,自今州縣奏請及臣僚表疏,毋得輒有阻留。」

  辛卯,詔三司:「凡歲下諸路科調,若不先期而暴率之,則恐物價翔貴而重傷民。其約民力所堪,預令輸辨。若府庫有備,則勿復收市。」

  賜廣東西行營軍士特支錢。

  壬辰,樞密副使王堯臣言:「請析廣西宜、容、邕等州為三路。以融、柳、象隸宜州,白、高、竇、雷、化、鬱林、儀、藤、梧、龔、瓊隸容州,欽、賓、廉、橫、潯、貴隸邕州。其三州應並選武臣為安撫都監兼知州事,以統支郡。若蠻人入寇,即三路率支郡併力掩擊之。知桂州以兩制以上,仍帶經略安撫使,以統制三路。鈐轄二員,迭戍於邕州。仍置走馬承受二員【二四】,季入奏事。益募澄海、忠敢、雄略等軍以足舊數;四千人屯邕州,二千人屯宜州,千人屯賓州,五百人屯貴州。廣西、江南、湖南益以北兵,歲一替,月給添支錢三百,給鞵錢千。荊湖南北、廣東西路兵即二歲一代之。運全、永、道三州米以饋軍食。其城壁之制,當高二丈、廣八尺。令本路轉運使、判官提舉修築。官吏有能完城壁、廨宇、營舍、倉庫及招復戶口者,計其功遷一官。其左、右江巡檢及管界巡檢、寨主,與指使一員,兵三百人,常閱之。」詔狄青詳酌,青以為便,遂施行。

  甲午,詔比有軍卒邀車駕進狀而衛士失呵止者,其貸之。上初幸景靈宮,既登輦,因令戒衛士:「今歲天下舉人皆集京師,如有投訴者,勿呵止之。」及軍卒進狀,衛士亦不之禁,有司欲論罪,上具以其事語輔臣而貸之。

  戊戌,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侍御史許元為刑部員外郎、天章閤待制。

  庚子,罷廣州歲貢蜜煎鰏子,已在道者留所至州軍公用,其齎送牙校兵丁即遣還。

  十一月壬寅朔,日有食之。

  甲辰,詔司天監、翰林天文院以唐戊寅、麟德、大衍、五紀、正元、觀象、宣明、崇真八曆及皇朝應天、乾元、儀天、崇天四曆算此月太陰真食及時辰分野【二五】,各具兩本以聞。仍命知制誥王洙及編修唐書官劉羲叟參定。以司天監言此月十五日太陰當食也。

  明年三月洙言:「據司天監李用晦等稱,十一月望,月食十分,七曆並同,復圓在晝,不辨辰刻。惟驗起虧時刻:內宣明算在丑正二刻,儀天在丑正三刻,應天、乾元寅初一刻,崇天寅初二刻【二六】,大衍、景福寅初三刻,而其夜食寅初四刻,惟大衍景福相近。然景福算景祐三年四月朔日食二分,而崇天、乾元、宣明不食【二七】,後果不食。大衍曆算唐開元十二年七月戊午朔,日食八分半,十三年十二月庚戌朔,日食十五分之十三,至時皆不食【二八】。所以一行大衍曆議云:「假令理曆者因開元二食,曲變交限以就之則所協甚少,所失甚多。」用晦等亦不敢指定大衍、景福為密,伏緣曆算日月交食,諸曆互有親疏,不可常為準的。蓋日月動物,豈不少有盈縮【二九】,亦變常不定,曆象必無全密【三○】,所謂天道遠而人道邇,古來撰曆名賢,如太史公、洛下閎、劉歆、張衡、杜預、劉焯、李淳風、僧一行等尚不能窮究,況用晦等淺學,止依古法推步,難為指定日月所食疏密。又據羲叟言,古聖人曆象之意,止於敬授人時,雖則預考交會,不必检合辰刻,故有修德救食之理。天道神變,理非可盡,設謂必可盡耶,則先儒不容自為疏闊。又大衍等七曆所差不多,法數大同而小異,亦是遞相因藉,乘除積累,漸失豪釐。且辰刻更籌,惟據刻漏,或微有遲速,未必獨是曆差。按隋曆志,日月食既有起訖早晚,亦或變常進退,於正見前後十三刻半內候之【三一】。今止差三刻,或是天道變常,未為乖謬。又一行於開元中治曆,以大衍及李淳風麟德、劉焯皇極三曆校日食三十七事,大衍課第一,所中纔二十三,麟德得五,皇極得十。如一行聰明博達,時謂聖人,宣考古今,尚未能盡,如淳風輩,益以疏遠。況聖朝崇天曆法頒用逾三十年,誕布海內,熟民耳目,方將施之無窮,兼所差無幾,不可偶緣天變,輕議改移,詰其本原,蓋亦出於大衍。其景福曆行於唐季,非治世之法,不可循用。」詔仍用崇天曆法。

  乙巳,詔廣南東、西路安撫轉運使,應賊焚刼州縣倍加安輯之,其造室廬竹木,並蠲其稅。

  丙午,詔開封府皇城金吾司毋得以匿名文書上聞,其輒送官者論如律。

  戊申,詔余靖所招九溪峒蠻願助王師者,恐畜姦謀,陰為賊用,其與狄青、孫沔察防之。先是,靖策儂智高必援交趾而脅諸峒以自固,因約李德政會兵擊賊,又募儂、黃諸姓酋長,皆縻以職,使聽節制。或疑其不可用,靖曰:「使不與智高合,足矣!」

  先是,兵部員外郎、知制誥何中立為龍圖閣直學士、知秦州,諫官、御史皆言中立非治邊才,己酉,改知慶州。中立奏曰:「臣不堪於秦,則不堪於慶矣,願守汝。」不報。戍卒有告大校受贓者,中立曰:「是必挾他怨也。」鞭告者,竄之。或謂曰:「貸奸可乎?」中立曰:「部曲得持短長以制其上,則人不安矣。」

  知慶州刑部郎中、天章閣待制張昪加龍圖閣直學士、知秦州。

  辛亥,詔真、楚、泗知州自今令制置發運司連狀保舉,如職事修飭,代還當除提點刑獄。

  癸丑,都官員外郎郭申錫為侍御史。申錫嘗知博州,戍兵出巡,有欲脅眾為亂者,申錫戮一人,黥二人,乃定。奏至,上謂執政曰:「申錫小官,臨事如此,豈易得也!」京東盜執濮州通判井淵,詔移申錫知濮州。至未閱月,凶黨悉獲。申錫,大名人也。

  甲寅,詔江淮發運司:「自今非急務,毋得出差官。若當差者,即毋得輒假以官舟。違者,本省、本司及被差人皆以違制論。」

  乙卯,詔狄青,廣南民吏有與蠻人買賣物者,斬訖以聞,仍徙其家嶺北。

  戊午,免江西、湖南、廣南民供軍需者今年秋稅十之三。

  己未,詔曰:「朝廷設爵,所以勸有功也。而奔競之俗,苟得亡恥,其何以厚風俗乎。自今僥倖陳乞任使者,中書、樞密院毋得以劄子豫給之。」

  庚申,賜故參知政事蔡齊墓次所建佛祠曰寳嚴【三二】。

  初,齊母張氏請賜,而中書以為無例,上特賜之,因謂輔臣曰:「朕臨御以來,命參知政事多矣,其間忠純可紀者,蔡齊、魯宗道、薛奎而已。宰臣如王曾、張知白,皆履行忠謹,雖時有小失,而終無大過。李迪之心亦忠樸自守,但言多輕發爾。」龐籍等對曰:「才難,自古然也。」上復曰:「朕紀其大,不紀其小,然皆近世名臣也。」

  戊辰,知河南府、太子少師致仕任布卒。贈太子太傅,諡恭惠。

  庚午,遣官祈雪。

  詔知廣州魏瓘、廣東轉運使元絳:「凡守禦之備,無得苟且為之。若民不暫勞,則不能以久安。其廣州城池,當募蕃漢豪戶及丁壯併力修完。若無捍敵之計,但習水戰,寇至而鬥,乃非完策。」時儂智高還據邕州,日採木造舟,揚言復趣廣州也。

  贈洛苑使、廣東鈐轄王正倫為丹州團練使,莊宅副使、廣東都監何宗古為嘉州團練使。張逵、唐峴二人獨不贈,當考。

  諫官韓贄言:「發運使舊例雖嘗入奏,不聞逐次改官。今乞每歲更不許赴京奏事,只差一人附奏年額足數。」詔發運使自今押米運至京城外,更不朝見。此據會要十一月事。

  十二月壬申朔,廣西鈐轄陳曙擊儂智高,兵敗於金城驛,東頭供奉官王承吉、白州長史徐噩死之【三三】。曙素無威令,既與賊遇,士卒猶聚博營中,使承吉將宜州忠敢兵五百為先鋒,倉卒被甲以前,遂至覆軍。

  丁丑,樞密直學士、給事中程戡為端明殿學士、知益州。

  初,孟知祥據蜀,李順起為盜,歲皆在甲午。或言明年甲午,蜀且有變,上謂宰相龐籍曰:「朕擇重任之臣以鎮撫西南,莫如戡者。」遂再使守蜀,且謂籍:「戡還當置之二府,可預告之。」籍曰:「陛下面諭戡則可,臣不敢私與戡言也。」戡卒不知。他日,上果面諭戡,戡謝曰:「臣亡狀,蒙陛下委任,其敢要寵而後行。」前守蜀者多以嫌不治城,戡獨修築之。龐籍事更當詳考,會要云端明特拜,惟戡及王素。素特拜在治平元年七月。

  壬午,詔:「殿侍換文資者試詩賦各一道;或通一經,問義十道,以六通為合格。仍令判禮部與國子監官同考試之。」

  乙酉,詔諸州衙前在沿邊應役者,止令主管官物,毋得管勾公用厨及茶酒帳設司,違者以違制坐之。

  戊子,知桂州余靖言:「交趾今歲當入貢,屬儂智高叛【三四】,道阻不通,累移文乞會兵討賊,而朝廷久未報。觀其要約甚誠,縱未能勦滅賊黨,亦可使益相離貳,已於邕欽州備萬人糧以待之【三五】。」詔亦給緡錢二萬助兵費,候賊平更賞緡錢三萬。始,朝廷不聽交趾出兵,靖言智高,交趾叛者,宜聽出兵,毋阻其善意。今不聽,必忿而反助智高,因以便宜許之。朝廷從其請。已而狄青奏:「李德政聲言將步兵五萬,騎一千赴援,此非情實;且假兵於外以除內寇,非我利也。以一智高橫蹂二廣,力不能討,乃假蠻人兵。蠻人貪得忘義,因而啟亂,何以禦之!願罷交趾兵勿用,且檄靖無通交趾使。」朝廷卒用青計策,人亦服青有遠略云。十一月甲子,走馬承受李宗道言聞交趾將發兵二萬人,由水路入助王師討賊。兵數與狄青所奏不同,今但存青奏,削宗道甲子日所言。

  己丑,雪。初,上以愆亢責躬減膳,見輔臣則憂形於色。龐籍等因言臣等不能燮理陰陽,乃上煩聖慮,願守散秩,避賢路。上曰:「是朕誠不能感天,而惠不能及民,非卿等之過也。」是夕,乃得雪。

  庚寅,賜喜雪宴於中書。

  壬辰,兩府及侍臣觀新樂於紫宸殿。凡鎛鍾十二:黃鍾高二尺二寸五分,于廣一尺二寸【三六】,鼓六,鉦四,舞六,甬、衡并旋蟲共高八寸四分,遂徑二寸二分【三七】,案宋史樂志作一寸二分。深一寸二釐,篆帶每面縱者四、橫者四,枚景俠鼓與舞【三八】,每處各有九,每面共三十六,兩欒間一尺四寸,容九斗九升五合,重一百六斤;大呂以下十一鍾並與黃鍾同制,而兩欒間遞減半分【三九】,至應鍾容九斗三升五合,而其重加至應鍾,重一百四十八斤:並中新律本律。特磬十二:黃鍾、大呂股長二尺,博一尺,鼓三尺,博六寸九分寸之六,絃三尺七寸五分;太簇以下股長尺八寸,博九寸,鼓二尺七寸,博六寸,絃三尺三寸七分半,其聲各中本律。黃鍾厚二寸一分,大呂以下遞加其厚,至應鍾,厚三寸五分。詔以其圖送中書。議者以為周禮:「大鍾十分其鼓間,以其一為之厚;小鍾十分其鉦間,以其一為之厚。」則是大鍾宜厚,小鍾宜薄。今大鍾重一百六斤,小鍾重一百四十八斤,則小鍾厚,非也。又:「磬氏為磬,倨句一矩有半,博為一,股為二,鼓為三。三分其股博,去其一以為鼓博:三分其鼓博,以其一為之厚。」今磬無博厚、無長短,亦非也。鍾磬非是,蓋與范鎮六月乙酉所上書略同,本志誤載為二年十二月事,今從實錄。按李兌明年五月奏稱,議者以鍾磬之制未中律度,遂斥而不用,復詔近侍詳定。而實錄闕之,今附此。

  先是,邇英閣講尚書無逸。帝曰:「朕深知享國之君宜戒逸豫。」楊安國言舊有無逸圖,請列於屏間。帝曰:「朕不欲坐席背聖人之言,當別書置之左方。」因命丁度取孝經之天子、孝治、聖治、廣要道四章對為右圖。乃令王洙書無逸,知制誥蔡襄書孝經,又命翰林學士承旨王拱辰為二圖序,而襄書之。甲午,洙、襄皆以所書來上。洙、襄書無逸、孝經,寶訓、實錄不同,今從寶訓。

  乙未,以台州司戶參軍顏似賢為婺州蘭溪縣尉。似賢,真卿裔孫也。

  丙申,兵部郎中仲簡責授刑部郎中。簡既落職知筠州,而言者不已,遂再責之。

  詔荊湖、江、淮等路倚閣四等以下戶今年未輸稅。

  丁酉,契丹國母遣保安節度使左領軍衛上將軍耶律元肅、寧州觀察使劉需,契丹遣奉國節度使蕭良德、衛尉卿陸孚來賀正旦。

  庚子,諫官韓絳因對而言曰:「天子之柄不下移,事當簡出睿斷。」上曰:「朕固不憚自有處分,所慮未中於禮,而有司奉行,則其害已加乎人,故每欲先盡大臣之慮,而後行之。」絳又言林獻可遣其子以書抵臣,多斥中外大臣過失,臣不敢不以聞【四○】。上曰:「朕不欲留中,恐開陰訐之路。第持歸焚之。」林獻可,景祐三年二月責漳州參軍,不知今從何處與韓絳書,當考。

  河北忠順軍,自太宗朝置,隸緣邊戰棹巡檢司。慶曆七年,夏竦建議與正兵參戍。八年,以水沴多逃亡者,權益正兵代其闕額。是歲,權放業農,候歲豐如故,自後遂不復補。

  注 釋

  【一】且斷流水「水」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廣源蠻叛、太平治蹟統類卷一○仁宗平儂智高補。

  【二】劉文炳削五任官責授均州團練使「均州團練使」,宋會要職官六五之九作「筠州團練副使。」按宋制,黜降官無為團練使者;而均州又在京西路,其時為防禦州,疑作「筠州團練副使」是。

  【三】濬坐作詩刺譏時事。「刺」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五二補。

  【四】又奏請刪康定行軍約束及賞罰格頒下「奏」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五○廣源蠻叛補。

  【五】智高乘飆銳竊發「飆」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治蹟統類補。

  【六】即領兵還入城為守禦備「兵」字原脫,據同上諸本及宋會要職官六五之九補。

  【七】西京留司禦史臺「司」原作「守」,按宋有三京留司御史臺,西京其一也。今據宋史卷二九八、隆平集卷八、東都事略卷六三本傳改。

  【八】育傳云河南「南」原作「陽」,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九】獨武帥不知變之過爾「武」原作「我」,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三二八薛向傳改。

  【一○】帝以秦州事勉之「州」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上補。

  【一一】沔以南方兵連為賊所破「沔」上原有「畤」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四、同上宋史全文刪。

  【一二】供備庫副使「副」字原脫,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廣源蠻叛及宋史卷四四六、東都事略卷一一○本傳補。下文同改。

  【一三】觀察使「使」字原脫,據宋會要選舉二七之二八補。

  【一四】任邊要者「要」字原脫,據宋會要選舉二七之二九補。

  【一五】見羣龍無首吉者「吉」原作「首」,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上、周易乾卦改。

  【一六】此聖人後其身而身先也「先」原作「光」,據宋本及道德經第七章改。

  【一七】經制賊盜「盜」下原有「事」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廣源蠻叛、治蹟統類卷一○仁宗平儂智高、宋史全文卷九上刪。

  【一八】師旦母長安縣君王賜冠帔「君」下原有「妻」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四四六趙師旦傳刪。

  【一九】提舉廣南東西路經制賊盜事「西」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廣源蠻叛、治蹟統類卷一○仁宗平儂智高、宋文全文卷九上、宋史卷二九○狄青傳補。

  【二○】克隆承賊踐蹂之後「承」原作「乘」,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治蹟統類改。

  【二一】頗縱士卒下諸山寨「頗」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治蹟統類補。

  【二二】以為嘗有功同上長編紀事本末作「以為賞有功」。

  【二三】其下閤門通進銀臺司「其下」二字原脫,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仁宗聖德、宋會要帝系九之一三補。「進」原作「奏」,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會要改。

  【二四】仍置走馬承受二員「仍」原作「乃」,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五】算此月太陰真食及時辰分野「太陰真食」,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作「太陰直食」,宋會要運曆一之七作「太陰蝕分」。

  【二六】應天乾元寅初一刻崇天寅初二刻此句同上宋會要作「應天乾元崇天寅初一刻後」。

  【二七】而崇天乾元宣明不食「宣明」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會要補。

  【二八】至時皆不食「時」原作「日」,宋本、宋撮要本作「是」,據同上宋會要改。

  【二九】豈不少有盈縮「縮」原作「全」,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會要改。

  【三○】曆象必無全密「象」,各本同,同上宋會要作「家」,疑是。「全」原作「所」,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宋會要改。

  【三一】於正見前後十三刻半內候之「十三刻半」,隋書卷一八律曆下及同上宋會要均作「十二刻半」。

  【三二】賜故參知政事蔡齊墓次所建佛祠曰寶嚴「嚴」原作「巖」,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五二改。

  【三三】白州長史徐噩死之「噩」原作「亟」,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廣源蠻叛、治蹟統類卷一○仁宗平儂智高、宋史全文卷九上改。

  【三四】屬儂智高叛「叛」字原無,據宋會要蕃夷四之三三補。

  【三五】已於邕欽州備萬人糧以待之「欽」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會要、宋史卷二九。狄青傳補。

  【三六】于廣一尺二寸「于」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樂五之二、玉海卷一○九、宋史卷一二七樂志補。

  【三七】遂徑二寸二分「遂」,周禮冬官考工記、同上宋會要、玉海均作「隧」。

  【三八】枚景俠鼓與舞「俠」原作「挾」,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蹟同類卷七皇祐論樂同異、同上周禮、宋會要、玉海改。

  【三九】而兩欒間遞減半分各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一議樂、同上治蹟同類、宋史卷一二七樂志二均同,同上宋會要此句下有「至黃鍾一尺三寸四分半,容受遞減」一十四字,疑原刊有脫文。

  【四○】臣不敢不以聞上「不」字原脫,據宋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上、續通鑑卷五三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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