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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尽归垦底契券字人垦户陈福成

  第一八四谕示

  钦加同知衔、调授新竹县正堂徐,为给发谕戳,以专责成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据竹北一堡横山、大山背庄佃户陈记盛、刘阿六、徐石养、邓阿秋、彭殿华、徐阿恩等禀称:窃地方遥旷,生番肆出,非隘首责成,无以堵生番。兹横山、大山背等处地方,近无隘首责成办理,生番迭出,扰害众佃,耕牧难安,盛等无奈,众议选举得金万兴,即徐廷胜为人诚实,兼有家室,熟悉隘务,堪以承充横山、大山背等处地方隘首,合亟取具保甘各结呈送,恳请出示,给发谕戳等情前来。除批示并出示晓谕外,合行给发谕戳。为此,谕仰新充隘首徐廷胜即便遵照,将该处隘务认真经理,隘丁务须雇足,应收各佃隘粮照章抽收,不得任意苛刻克减丁粮,以致把守不力;倘敢玩违,定即提革究办,凛之,慎之,毋违,特谕。

  计给发戳式一颗。

  一、谕仰前衔,为出示晓谕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据竹北一堡横山、大山背庄佃户陈记盛、刘阿六、徐石养、邓阿秋、彭殿华、徐阿恩等禀称:云云,照前叙。至除给发谕戳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横山、大山背庄各佃户人等知悉:尔等须知设隘防番,系为保卫耕农,应纳隘粮务须遵照旧章,向新充隘首金万兴,即徐廷胜完纳,给发丁粮,把守山面,堵御生番,庶安耕凿;不得藉词抗纳,致滋贻误于咎,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一、出示

  光绪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承粮总。

  正堂徐行。

  第一八五谕示

  钦加同知衔、调授新竹县正堂、加十级、记录十次、记大功六次徐,为给发谕戳,以专责成事。案据竹南二堡蛉仔市大坑口隘首张益安、中隘隘首黄福安及佃户张玉昆等禀称:安等承垦大坑口、中隘隘务,最难保守,今将八桷林、下湖仔一带青山,集众商议,另举总垦户黄南球办理,东至垦辟青山为界;西至安原垦石门凸大岗、透橹枝凸刘彭昌毗连为界;南至桂竹林毗连为界;北至黄南球自垦下捞仔毗连为界。前将该地抱与刘秉先等设隘防番,立有合约。嗣因刘秉先无力把守,致生番肆扰,耕民涂炭,惨不忍言。去年刘秉先愿将合约当堂缴销,有案可据。今众佃合议将该地抱与黄南球设隘堵御,与他人无所干涉。至八桷林隘在大坑口移入,下湖仔隘系在中隘移入;而大坑口现系益安收粮发隘,中隘现系福安收粮发隘,经办多年,凭给谕戳,该处并无别人充当隘首。黄南球守隘得力,蒙宪台所深知,且为山面所倚赖,兼八桷林与球连垦,移隘最为方便,佥请给发谕戳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给发谕戳。为此,谕仰垦户黄南球即便遵照,迅将八桷林、下湖仔地方速即建设炮拒,雇丁严加把守,以免生番出扰;一面设法开垦,庶几防守有资,永保无虞。该垦户勿得疏懈,致干未便,切切,特谕。

  计夹戳式一颗。

  光绪十年十月十七日谕。

  第一八六建设隘寮规约

  堑之东南山树木丛杂间,有数处隘寮,祗为私隘,力寡难支,生番每从而出扰之。虽前宪吴建设石碎仑隘,力亦颇足持,然株守一隅,无地可垦,法未尽善也。上年十二月间,厅宪李念切民瘼,更建隘楼十五座,雇募隘丁分驻巡防,守望相助,其所以为民计者,至详且悉矣!本年二月间,蒙谕饬捐本生息,招佃垦耕,备支隘费,仅以遵谕筹议等事,佥请蒙批在案,等因。爰是公同妥议,捐劝出本银经营生理,兼收山利,以为开垦备支隘费之用。将来生理已有赢余,收成之日,就本的利照份均分,仍将开垦已成田园丈明甲数,照份均分,田园按甲配纳大租隘粮,以供隘费,以垂永远。凡在同事之人,务宜秉公慎察,不得徇私故违。合将一切条规开列于左:

  一、议:官给垦户金广福之公戳,存在公所,公举收掌。遇有公事应用,公同取盖,并銮修二人戳记,合批明,照。

  一、议:奉宪饬捐拈伙设隘防番,招佃开垦,原为地方起见,遇有公事禀案,班房人等不得借索礼费。俟垦成田园之日,先应抽公田甲,充为城隍爷香灯,付班房输管,其大租归纳该隘。至班房人等上流下接,公事公班亦不得藉无份索诈滋事,立批,照。

  一、议:姜秀銮、林德修二人为垦户首,务宜尽力设法开垦。至垦成田园之日,有功在前,酬劳在后。应分别大、小功劳,先踏出二人功劳田外,余作三十份摊分,合批明,照。

  一、议:金广福生理得利银元,先作二八抽分付与。

  一、议:在庄抽的收租,并洽卖草地田园,除给奉隘粮开费外,余概作三十份均分,合批明,照。

  第一八七隘务规约

  立公举请贴,粤宁庄、复兴庄、广兴庄、中科庄、石角庄业主何福兴,佃户张法干、赖长春、巫连文、潘凌云、杨五常、杨三合、林五桂秀、张扬、张新明、管招德、刘世龙、叶五香、李恶古、侯澄水、刘六昌、刘成通、吴复兴、唐官旺、黄石婴、刘蓉煊等。窃河东北隘沿山一带,自抚局散后,南北生番变乱,番务乏人料理。众业佃公同酌议,爰请廖仁海、叶福水出为接充隘首,办理番务,先年原备出碛底银二百大员正,交还前手业佃收回。即日议定,自承充以后,凡北势生番麻欠,隘首应宜支理清楚,并所有一切山场亦宜与番说话,俾众佃得以樵牧种植。如未讲和之隘外,尚无告白,众佃不得妄自擅进;若遇不测,即系自取,其辜与隘首无涉。公议以后,应纳生番草地猪牛费,由众佃隘谷按早、晚两季认串供纳隘首,各不得异言阻抗等情。自此充当以后,如能安抚生番,山场平静,不拘年限,不用换帖,仍照旧规而行。恐口无凭,特立请帖字付为执照。

  一、议:隘务领后,应宜实心料理,以洽众望,不始勤终怠,偶为疏忽,如有失误,不干众佃之事。樵牧原有界限,自不宜卤莽深入,致越隘外;倘遇不测,与隘首无涉。若界内失其觉察,致误一命者,众议帮贴棺椁银六大员;如敢持横藉端滋事,系各庄业佃一力抵挡,此议。

  一、议:北势一带山场,应归隘首主辖,凡众佃欲开山者,宜向隘首斟酌,不得私行开辟,妄自樵采;如有不遵约束,查知,公同责罚,决不姑宽,此议。

  一、议:生番往来交易货物,应归隘首主裁,以为接济之费。嗣后凡有能说番话者,不得与番交换货物,私相授受等情;如或不遵约束,查知,公同重罚,决不容情,此议。

  光绪二十一年次乙未八月日

  立公举请帖字业佃户李恶古、刘成通、张秀杨、林五桂、侯澄水、唐官旺、巫连文

  刘世龙、赖长春、叶五香、何福兴、杨五常、张法干、吴复陆

  生员菅招德、杨焕章、朱瑞星、张新明、刘树南、杨三合、赖正运

  潘凌云、刘六昌、黄石婴、王灒渚、刘蓉煊

  第一八八山批字

  立给山批,隘丁首林开成,缘成奉宪充当摆接隘丁首,雇募隘丁,堵御凶番,则将抛荒山场付成掌管,招佃垦耕,抽收为口粮。兹有佃人范县、刘奂、刘倦、张金英、陈对、陈榜、黄茂、何火、杨钟、陈木等同前来,向给荒山一处,坐落中心仑尾石门内,东至坑为界,西至坑为界,南至大坑为界,北至仑头分水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当日议定山批银二大员正,逐年所有栽种五谷以及茅草各等项,付成抽得为口粮。其山批银二大员,即日成亲收足讫;其所给荒山一处,随照界踏付佃人范县等前去开垦耕作,永远为业。不论栽种五谷杂子以及茅草,付成一九抽得,不得异言反复。口恐无凭,立给山批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字内山批银二大员,再照。

  嘉庆二十二年八月日立给山批。

  代笔人黎却

  第一八九永耕字

  立给永耕字人嘉盛庄众佃户,同隘首陆成安等,情因隘粮缺乏,原有荒埔一所,土名牛栏窝,东至窝尾崀顶倒水为界,南至张振闰界毗连石崁为界,西至窝口沥底罗家坡为界,北至石崁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众佃等招得苏陈水前来承耕,面议每年应供隘粮银五角正,至期向隘首交纳,不得少欠。从今给约以后,任从承耕人永远掌管为业,众佃等日后不得异言别生事端。今欲有凭,立招耕字付为执照。

  再批明:伯公龙岗直透宝斗石倒水为界。

  大清同治乙丑年十月日。

  隘首陆成安

  知见人谢如嵩

  嘉盛庄众佃人刘玉荣、吴海烈、谢宏业、胡定妹、李发荣

  第一九○垦字

  立给垦字人金锡茂,业主罗锡光,今因蒙前宪史谕给有山场一所,土名坐落沙平坑口东片坑,东至坑尾倒水为界,西至竹崀倒水为界,南至埔崁倒水为界,北至龙岗倒水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今因缺乏隘粮,尽问房族人等不得承就,托中引就将此山埔给与卢顺兴承垦,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价银一十二员正,其每年应纳大租隘粮银二大元正,原系己业,并无包给兄弟物业,亦无重张给字。自给后,交与承垦人任从架坡圳,通流灌溉成水田,永远掌管为业,垦业主房族人等不得异言生端等弊。一给千休,永断葛藤。此系仁义之交关,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给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倒字内佛银一十二员正,立批,足讫。

  又批明:每年应纳大租隘粮二大元,日后不得升科,批照。

  再批明:字内添一「业」字,立批,再照。

  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七日

  说合为中张宗钰

  代笔侄罗翫元

  在场见弟范光、振光、男永连、侄福连、金连、黄洪生、戚张添生

  张红秀

  邱阿东

  立给垦字人业主罗锡光

  第一九一垦照

  福建台湾噶玛兰抚民理番粮捕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梁,为恳恩给垦等事。案据大里简隘丁首吴宋禀称:该隘寮之前后左右有树林埔地一片,东至大海;西至山仑;南至嶐岭;北至内沙湾。四至界址堪以垦种杂粮者,约有五、六甲之埔地,乞准给垦开辟,充作隘丁口粮等情,业经饬差丈量去后。兹据该差禀缴丈册一本,图说一纸,并取具该隘丁首限年垦透甘结状一纸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给照付垦。为此照给大里简隘丁首吴宋即便遵照后开四至甲分地段,督率该寮内隘丁上紧开垦,限自嘉庆二十二年五月起计算,五年限满,一律垦透,禀请勘丈,酌定等则,按甲起租,毋得藉照越界混占及逾限不开,致干追地入官,各宜凛遵,毋违,须照。

  计开:

  大里简隘丁首吴宋隘地一段,一甲二分二厘四毫,东至海,西至山,南至内路,北至嶐嶐路。

  又隘地一段,一甲六分,东至海,西至山;南至小坑仔,北至小坑仔。

  又隘地一段,二甲零三厘二毫八丝,东至海,西至山,南至小坑仔,北至小坑仔。

  又隘地一段,一甲四分一厘四毫,东至海,西至山,南至内沙湾,北至小坑仔。

  右照给隘丁首吴宋准此。

  嘉庆二十二年五月。

  分府

  一、批明:垦单内抽出大里简吴宛坑崁为界,又至(此间文字不明)匕岭路一带,卖过林福寿、林玉梓等永远执掌为业,任从招佃开垦,不得争执,批照。

  第一九二谕示

  钦加府衔、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五级、纪录十次娄,为发贴示谕事。本年七月三十日,据南兴庄总垦户金广福,即姜秀銮、周邦正禀称:缘道光十四年十二月,蒙前升宪李示谕,在堑南横冈顶建隘十五座,募丁一百六十名,分驻巡防报竣在案。嗣蒙臬道宪札委鹿分宪陈,会同前署宪李,与堑司主汪,于上年八月初六日到山履勘,备悉生番出没之途不一,着銮再三湾迤北、树杞林迤南一带各要辖处所,添隘场丁,严加防守,较为周密。銮亦已遵谕建二十五座,除拨三湾庄后透大铜锣圈八隘,禀归与屯把总向仁镒原垦户张肇基等分派屯隘丁自守外,先后共建隘寮三十二座,共募隘丁三百四十一名,常川把守,亦报竣在案。迨本年四月初五日,蒙臬道宪亲临诣勘定界,附管收取立案。至所有应给粮费两无所出,虽蒙前宪谕着招佃开垦,就地取粮,然不敷者尚多,又将石碎仑、青草湖、大崁,及茄苳湖、南隘各上下等处隘粮,尽拨与銮归收,以资给发,现谕可据。料中港土牛庄原设隘丁二名,年给隘谷六十石,经已拨入尖山隘丁首收去,历有多年。迩来尖山隘废坠,系銮遵谕重建,募丁驻守,则土牛庄所有年贴尖山隘之隘谷六十石,自应拨归与銮收发丁食,方为理合。料中港社番通事潘荣生,番土目胡德生,以土牛庄佃系纳伊番租,随藉此出阻,致该佃人抗不粒纳,任遣管事向收莫何。伏思拨贴隘粮,原为防番保民之资,所以石碎仑之丁粮虽归官收,而各前宪犹且按月拨给,说土牛庄之隘谷乃系佃纳,岂番通土所能出阻霸收,数十隘之粮费从何所出。幸逢下车伊始,莅任方新,合亟沥乞,俯念务攸关,恩准差拘讯究,断归饬纳,俾丁食有资,隘寮无废等情。据此,查尖山隘系该垦户姜秀銮等遵谕复建所,土牛庄年贴尖山隘粮自应归姜秀銮等收取,该通事潘荣生何得混行出阻,除批示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该处庄佃民、番人等知悉:所有土牛庄年应贴纳尖山隘之隘谷六十石,归与姜秀銮、周邦正收发隘丁粮食,不得混行听该通事潘荣生、土目胡德生出阻抗纳。自示之后,毋得仍前观望,致干究处,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给发贴晓谕。

  第一九三谕示

  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范,为晓谕完纳,以资隘费事。案据南兴庄总垦户金广福禀称:缘因盐水港及南门外等处地方,凶番逸出,戮杀多人,于道光十四年,蒙前实任宪李示谕,在堑南横冈顶建隘三十六座,雇募隘丁二百六十九名。分府陈,会同前署宪王,与堑司主汪亲自到山履勘,备悉生番出没之途不一,所有应给隘费两无所出,虽蒙李前宪谕着招佃开垦,就地取粮,不敷尚多。又蒙谕将外庄原额旧隘之石碎仑、青草湖、茄苳湖、南隘、中隘、坪顶埔、尖山隘、珊珠湖、老崎庄、内湾、小铜锣圈、四重埔、员山仔各等处隘粮,尽皆与金广福收管,以资给发隘粮,经各前宪示谕在案可据。无如日久玩生,各处贴纳隘粮意欲负嵎不理。伏思拨贴隘粮,原为防番保民之资,实系地方公事起见,故内面各处山场垦辟田园无几,不敷丁粮甚多。兹蒙宪台亲临履勘,纤毫难瞒,洞鉴田园多寡,莫能隐匿,若外庄各处前经拨归管收隘谷,一旦听其玩抗,则三十六座之隘费、二百余名之丁粮从何所出矣!势得将各处贴纳隘粮佃名谷石,开列粘呈,叩乞俯念隘丁需费孔亟,恳请出示谕令各处前经拨归金广福收管隘粮,永远贴纳,俾内面隘寮可以永固,隘丁不致星散等情。据此,业经前分府批准出谕,示佃照旧贴纳,合行照案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大北埔庄管下各户及耕佃民番人等知悉:尔等所有前经拨归金广福管收隘粮谷石,每年乃须照旧向南兴庄总垦户金广福如数贴纳,以资给发隘丁口粮。自示之后,倘该业户、垦户、耕佃人等再敢违议抗纳,经该总垦户金广福指名具禀,实即严拏究追,决不姑宽,具各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二十年十月日给发贴晓谕。

  第一九四谕示

  钦加府衔、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十级、纪录十次史,为出示晓谕事。卷查南兴庄闽粤总垦户金广福、垦户首姜殿邦禀称:邦等建铳柜四十余座,募丁一百五十余名把守,每年丁粮并铳药需费等项,约计给发番银六千余元,所有外隘上员山、二三重埔、八止林,南隘宝斗仁、新城仔,中隘青草湖、大二坪、茄苳湖等处议贴隘粮,尽皆抗纳,禀请谕饬各佃插标勘丈,按甲定则,科租纳配,隘粮有赖,庶免官捐,仍垦将金广福内山垦成田园一并覆勘等情。当经前分府谕饬粮书李筠、黄海勘丈配纳,多有不实不尽,嗣于武林清游等禀内,批饬定期亲勘。复据金广福以缺费禀退久经拨给充公谷石,并每年捐银二百元,以三年为度,以资防守。兹本分府莅任,据金广福即姜殿邦禀同前情,隘要设丁把守,生番不能复出滋扰,腹里各佃得以安然开垦,相倚赖者多矣!以开垦之租,把守隘之粮,最为允当,乃隐匿者多,以致隘粮不敷。尔等各佃试思若缺隘粮,谁肯防守?生番复出,尔等能安享开垦之利否?其与官为筹捐,不如就田勘配可以经久,合行查案出示。为此示仰该处垦户、耕佃人等知悉:尔等承耕金广福新垦田园,暨前丈勘不实之上员山、下员山、二三重埔、八止林,南隘宝斗仁、新城仔,中隘青草湖、大二坪、茄苳湖等处田园,一并插标,候本分府亲临覆勘,以凭核实,按甲定租,给配隘费。所有随行书差、弓丈手、书人等夫价饭食,概本分府自行捐给,不许需索丝毫;如有需索,许即扭禀行辕究惩,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二十五年五月日给发贴金广福新垦南埔庄晓谕。

  第一九五谕示

  代理台湾噶玛兰民番粮捕海防分府庞,为出示晓谕事。案据垦户金泉安,即魏松林等禀称:伊等请给泉界、溪洲、葫芦堵、清水沟、叭哩、沙鹿埔等处涸出四段,当蒙给发总垦印照付执,招募佃人开垦,限年报升,征纳隘粮各在案。伊等浩用资本,砌筑土围堵御凶番,并砌堤岸以防水患,开费土本孔多。迩有顽佃混择膏腴之地开垦,如有石砾杂者,弃之不垦,致遭抛荒;或有始开栽种,旋即废弃荒芜。该林等虑恐三年至届限,未得成业,是以设筵邀集佃众妥议,如欲请佃开垦该埔者,自应前向林垦户议明年期,踏明四址甲数,肥硗照配,年议配贴垦户建围、盖房、砌堤,以及造筑铳柜,堵御凶番等费,并免劣地丢弃荒芜,亦免佃人互争美地等弊。所有实力耕佃,遵听妥议;惟有顽梗之佃属贪图膏腴,旋垦旋废,致地抛荒。爰是据情,仰恳出示严禁顽佃,毋许未开垦户议明朦混,旋垦旋废,俾开垦得以成业,禀请示谕各佃遵照租贌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清水沟、鹿埔等附近各佃民知悉:尔等如欲耕种泉界,请垦浮复鹿埔、葫芦堵、清水沟、叭哩、沙喃等处地段,务即遵照向该垦户金泉安等议明贌耕,配纳租谷,踏明四至,划清界址,实力垦耕,以资该垦户筑围御番,砌堤防备水患之用,毋许越混占耕;倘敢故违,定即差拏究办,凛之,毋违,此示。

  右谕通知

  咸丰六年二月十九日给实贴晓谕。

  第一九六谕示

  钦加府衔、咨补邵军分府、署台湾北路鹿港理番分府姚,札谕饬举充事。此案,据该差禀称:彰属龙眼林隘丁首张荣年迈目瞽,隘务废弛等情,业经前分府示革,另饬举充示封隘租在案。迄今日久,未据举报,除催差协同举充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龙眼林管下各庄总董、通土,协同隘番李得和等,克日邀集议佥举充诚实精壮妥番一名,限五日内佥具呈结,禀请本分府以凭验充给领戳示奉公,毋得玩延,速速,特谕。

  咸丰十年十一月初六日谕。

  第一九七谕示

  钦加府衔、署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姚,为再示封储事。业据该差等禀称:龙眼林隘丁首张荣年迈目瞽,隘务废弛等情,业经前分府暨本分府先后示革募充去后,迄今日久,未据举报,殊属泄玩。现查早稻已届收成,合饬封储。为此示仰龙眼林隘管下各庄佃户、民番人等知悉:泉等凡有承耕该隘田园、山番埔地,应纳该隘丁首租税者,务须照数尽行封储,俟该通土、总董、庄耆等选举接充有人,再行起封谕纳,毋许混听汉棍、奸番影藉废戳空白租单,私行短折;倘敢故违,一经察出,或据实指禀,定于严究倍追,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咸丰十一年五月初三日给,发贴龙眼林隘晓谕。

  第一九八

  宪台札饬清查新、彰两属隘租,以济抚番经费,并先后禀奉批催,赶紧取造各隘首、隘户切实册结,汇总具报,毋任藉词隐匿瞒骗,延挨观望,希图仍旧收租。自本年起,断不准再收隘租;如果查有私收情弊,定即饬县按名提究,勒令缴出归官,此檄,等因。奉此,职道遵即亲赴各隘,节节详细挨查:竹属各隘,南自七块厝起,北至盐菜瓮止,隘谷共二万二千三百八十石零九斗二升,银一百四十八元二角;彰属各隘,北自石壁坑起,南至水沙连止,隘谷共七千九百零四石。新、彰两属合计隘谷三万零二百八十四石九斗二升,隘银一百四十八元二角,逐一分晰,汇造总册,送呈禀报爵抚宪大人察核。再两属隘首业经奉批移县示撤,所有隘租已届供收,是否职道所取册结送由两县经收;抑或委干员接办之处,出首宪裁示遵。肃此具禀,恭请勋安,伏乞垂鉴。职道汝梅谨禀。

  计禀缴新、彰两属隘租额数总册一本。

  敬再禀者:窃查各处隘租,新、彰两县均无底案可稽,原系厅署专理,因戴逆倡乱,卷被焚毁,故无齐全。迨光绪八年间,蒙岑宫保奏派丁镇军总办委员到隘设局,清查隘务,经办数月,绝无头绪。及升云贵总督仰道委员接办,复经半载,仍无成效,竟亦废置。今职道奉饬清查新、彰两属隘租,以济抚番经费,遵经迭次亲赴各隘谆谆剀切传谕。乃各隘首仍然延挨观望,希图冀可霸收,任传不到。亲抵其家,或限延抗骗,或不面避匿,当经请县派役催传,各隘首仍然故辙,抗不报造。细查其由,皆系有粮无丁者多;隘首之强者年收巨千,小亦数百,早成己业;隘首之弱者被佃久抗无纳,一旦清提,实属为难。伏思上自竹属之盐菜瓮起,下至彰属之水沙连止,计程六百余里之遥,地方窵远,各隘零星散处者多,兼有外庄抽贴又复不少,职道时则派委随员翁林钰、陈建基等带同勇役分庄守催,说以利害,确切传谕,幸藉宪威,竹属各隘始得陆续报造册结,间有大安、土城,及吞霄、十抗芎、石南等处隘废年久,佃抗无纳,应请饬县将租封收,俟隘租照数征定完纳起封。至彰属各隘,职道亲赴挨查确数,带同县役催传各隘首报造册结;无如彰属各隘首素性蛮横。更有甚者,东势角一带隘首廖天禄,即总理廖绍光,知法罔法,查年收隘谷一千四百石,假公肥私,霸为己业,闻欲提作抚番经费,胆敢恃横踞地,藉词逞刁,不独自己隐匿玩抗,甚至阻抗别隘,南隘水底寮各处隘首概不报造,业经移县封收,并请按名拘究在案。查新属隘租额数,有之抄封县官,有之彰化县署民牡收去,应否饬提之处,出自鸿裁。伏念职道自愧菲材,迭蒙优思,此次奉查隘租,任劳任怨,所有薪水、夫价、勇役饭食、路馆税、油脂、纸张等项,均系职道自备,不许索取隘首、隘户分毫。祗惟认真办理,不敢稍有懈怠,以期无负宪台逾格矜全之至意。再隘租倘有漏落,以及匿骗虚报者,容再查明指禀。兹将新、彰两属确查原额隘租,另具分晰,汇造总册呈送外,合亟泐陈下情,冒渎禀明爵抚宪大人察鉴施行。肃禀,恭请崇安,伏祈慈鉴。职道汝梅谨再禀。

  彰化县属,北自石壁坑起,南至水沙连止,各隘原额隘租项下:

  一、石壁坑水盛庄隘谷七十石。

  查该处原无隘首之设,兹据甲首张来云等遵以旧额供收各佃隘谷,设寮二座,雇丁防番,造送切实册结前来,理合登明。

  一、罩兰内湾、食水坑等庄隘谷五百六十石。

  查该处原无隘首之设,兹据头人詹振耀、总理詹义山等以旧额数供收各佃隘谷,设寮八座,雇丁防番,造送切实册结前来,理合登明。

  一、东势角、鸡油埔、上新庄、大茅埔、阿婆岭、校栗埔、石角庄、中科等处隘谷一千四百石。

  查该处隘首廖天禄,即总理廖绍光,年收佃隘谷假公肥私,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迭传迭催,抗不报造册结,希图仍旧霸收,甚至阻挠别隘,实堪痛恨。应请饬县封收拘究,以儆效尤,理合登明。

  一、水底寮等处隘谷四百石。

  查该处隘首张阿角,年收各佃隘谷,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迭传迭催,胆听廖天禄阻挠,希图仍旧霸收,抗不报造册结。应请饬总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拣东堡、阿里史、校栗林、来积积沙历巴等处隘谷一千二百五十石。查该处隘首潘清楚,代收各佃隘谷,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迭传迭催,抗不报造册结,延挨观望,希图霸收。应请饬县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军功寮隘谷三百二十石。

  查该处原系供收各佃隘谷贴入阿里史,现被赖坡霸收,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迭传迭催,抗不报造册结,延挨观望,希图仍霸。应请饬县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大姑婆隘谷二百五十石。

  查该处隘首金清邦,代收各佃隘谷系林志芳,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迭传迭催,抗不报造册结,延挨观望,希图仍霸。应请饬县封收,理合登明。

  一、北沟、南势等处隘谷一百二十石。

  查该处系南坛寺业主供收各佃隘谷,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迭传迭催,抗不报造册结,延挨观望,希图仍收。应请饬县封收,理合登明。

  一、廍仔庄隘谷七十二石。

  查该处系业主赖泡向佃自收,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迭传迭催,抗不报造册结。应请饬县封收,理合登明。

  一、大平坑,即鸟铳头、车笼埔等处隘谷七百二十石。

  查该处系隘废丈,为此租久归官收,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猫罗堡、阿罩雾庄、北势、万斗六等处隘谷一千一百四十石。

  查该处隘首李成丰,即李良,供收各佃隘谷,此次闻欲提作抚番经费,严饬县差迭传迭催,抗不报造册结,延挨观望,希图仍旧霸收。应请饬县封收,理合登明。

  一、南北投堡圳头坑隘谷二百石。

  查该处隘首曾龟罗、吴茂相,年收各佃隘谷四十四石,尚有隘谷一百五十六石,现配在陈伴田内,现抄封归官没收,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虎仔坑隘谷一百四十石。

  查该处隘首潘猫六年收各佃隘谷一十二石,尚有隘谷一百二十八石,配在陈伴田内,抄封归官没收,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龟眼林隘谷二百石。

  查该处隘首张玉树,年收各佃隘谷五十四石,尚有隘谷一百四十六石,配在北投大埔洋,现被彰化城内吴镜收去,严饬县差迭传迭催,抗不报造册结。应请饬县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永平坑隘谷一百石。

  查该处隘谷系配在北势湳,抄封归官,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内木栅隘谷二百石。

  查该处隘谷配在北势湳,抄封归官,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八娘坑隘谷一百五十石。

  查该处隘谷系配在北势湳,抄封归官,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集集庄隘谷四十八石。

  查该处垦户杨东兴配纳铳租,系彰化县署民壮收去,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沙连堡隘谷四十八石。

  查该处配纳铳租,系彰化县署民壮收去,应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北投大埔津隘谷三百石。

  查该处系彰化县城内吴镜占收,严饬县差迭传迭催,抗不报造册结。应请饬县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以上彰属各隘,原额隘租共七千九百零四石,理合登明。

  第一九九移文

  帮办中路剿抚事宜、兼理隘务尽先选用道林,为移请会衔出示晓谕事。案奉宪行,现在办理抚番,沿山一带均有调兵驻扎,饬将各处隘首、垦户、隘寮、隘丁一概裁撤,毋庸仍设,致多开费。所有各处原额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数提作抚番经费,业经奉批移请吊销谕戳在案。现届早稻登场,挨佃鸠收之候,各处隘户应纳隘租,务须向由敝馆完纳,填给串单,以归划一。相应备文,移请先行会衔出示晓谕。为此备移贵县,请烦查照,希即饬承赶缮会衔告示三十张,送来会印,及早发贴,以杜混收,实为公便,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右移

  彰化县正堂蔡行。

  光绪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移。

  第二○○谕示

  补用清军府、署理彰化县正堂蔡,帮办中路剿抚事宜、兼理隘务尽先选用道林,为晓谕完纳事。案奉宪行,现在办理抚番,沿山一带均已派调兵勇驻扎防守,饬将各处原额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数提作抚番经费,业经本帮办查明详报,奉饬会办在案。现届早稻登场,挨佃鸠收之候,除将垦户隘首前领谕戳饬差吊缴详销外,合行会示。为此示仰合山垦隘业户知悉:尔等所有应纳各垦隘租数,须向本帮办新设隘务公馆完纳,制给印串,以归划一,而济经费。该垦户等务须遵照完纳,毋得观望,自贻伊戚,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一、出示各乡、堡、庄。

  光绪十二年六月初十日稿。

  县正堂蔡行。

  选用道林行。

  第二○一谕示

  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新、彰、宜兰、淡水沿山一带,向由垦首抽收隘租,募雇隘丁,以防番患。隘首任意苛派,藉公肥己,内占番地,外抗官粮,积习已久。本爵部院查从前番社与民毗连,未经招抚归化,地方官不得已,准其设立隘丁,任其侵占仇杀,现在所有沿山番社业经一律招抚归化,番民自应从此相安,即需再用隘丁,亦必由官主持办理,该垦首等不得仍旧私收隘租,侵占番地,为横乡里。现经饬令一律裁撤,除移知林帮办,暨饬行中路营务处林道,并彰化、新竹、宜兰、淡水等县查明本年实有隘丁之处,酌给口粮,其余隘租由官作价查收,充作抚番经费外,为此示仰沿山垦户人等知悉:嗣后每年应完隘租,应向官照章完纳,不得复由隘首私收,俟清丈完竣,一律按则升科之后,即将此项隘租通行裁撤,以符定制,决不至使尔等于科则之外,多完丝毫。该民人等亦不得借口清赋,于未升之前迟疑观望,欠完隘租,务各凛遵,毋违,切切,特示。

  光绪十二年九月日给。

  第二项厝地之业主权

  第一 谕示

  第二 谕示

  第三 合约字

  第四 给付永管地基字

  第五 给批地基字

  第六 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

  第七 永居地基合约字

  第八 出给垦字

  第九 垦地基字

  第一○ 杜卖契字

  第一一 杜绝卖契字

  第一二 地基字

  第一三 垦单

  第一四 佃批字

  第一五 承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

  第一六 给出屋宇地基字

  第一七 出贌建店地基字

  第一八 信贌地基字

  第一九 碛地银字

  第二○ 现销字

  第二一 现销字

  第二二 招起店屋地基字

  第二三 地基字

  第二四 批

  第二五 出垦批地基字

  第二六 鸠地贴换约字

  第二七 执照

  第二八 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第二九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三○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三一 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第三二 卖契字

  第三三 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第三四 出贌地基字

  第三五 缴卖地租契字

  第三六 收银退地基租字

  第三七 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第三八 卖地租银字

  第三九 借银单

  第四○ 杜卖尽根契字

  第四一 胎借字

  第四二之一 卖尽根地基字

  第四二之二 杜卖尽根断地基字

  第四三 杜卖尽根厝地字

  第四四 卖地皮契字

  第四五 杜卖地基契字

  第四六 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七 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八 转退卖地基字

  第四九 退桁桷茅屋盖字

  第五○ 补给地基垦批字

  第五一 店地基单

  第五二 店地单

  第五三 店地单

  第五四 杜卖尽根店屋契字

  第五五 垦批

  第五六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五七 杜卖尽根店厝连地基契字

  第五八 杜卖尽根瓦店地基契字

  第五九 杜卖尽根瓦茅店契字

  第六○ 杜卖尽根契字

  第六一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六二 卖尽根厝地字

  第六三 出典契字

  第六四 杜卖尽根契字

  第六五 杜卖绝根契字

  第六六 典契字

  第六七 杜卖尽根契字

  第六八 卖契字

  第六九 尽根绝卖契字

  第七○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七一 杜尽卖契字

  第七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七三 卖契字

  第七四 执照

  第七五 卖地基字

  第七六 给垦字

  第七七 杜卖地基租尽绝契字

  第七八 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

  第七九 执照

  第八○ 地基字

  第一谕示

  署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加三级、记录四次徐,为沥情佥恳出示,以杜痴思藉图事。本年十月初八日,据大鸡笼社耆民萧机、铺户魏兆、澳保谢林、住持僧一乘等呈称:窃献地敬神,维望厥昌,奸心混占,情实共恨。缘大鸡笼海坡岭脚及头二重桥大沙湾内外球火号一带海岛,固大小船只遭风停泊,在彼商民贸易无所栖止,遂挑石于海坡,填砌筑盖茅屋营生,及搭寮厂捕鱼,乃议建庆安宫内外两庙,崇祀天上圣母,赖神光之庇佑,延僧住持,朝夕敬奉香烛。僧实清苦,无所举出斋粮,幸嘉庆十年间,鸡笼社土自麻巳力、毛少翁社通事翁丽水、总理吴长,与该处商民等公议:凡茅店营生者年应纳地基银二元,搭厂捕鱼者应纳地基银一元,愿将基租一概充入庆安宫为香灯斋粮诸费,立约给僧执凭,并设碑记于庙侧,庄人周知乐助,递年该僧循议收租,共约无异,由来已旧。迨此二十二年间,有豪民郭光祥买大鸡笼田亩,与海坡店地毗连,藉称基银应由伊得,其僧民共论,得陇望蜀,哓哓不依。但郭光祥不思基地原系海坡,后乃民力填砌为店地,与其所置之田无涉。况前向社番买主郭郊光,及后典郭江汉,知会、通事、总理、商民人等,议将基银当充庙中为香灯之资,均不敢争收此银。兹突欲混占肥己,银虽无几,难服众心,机等不得不相率呈恳,伏乞恩准出示,依照交纳香灯等情。卷查先据僧一乘具禀,业饬地保、总董查明谕禁在案,兹据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给示晓谕。为此示仰该所居民人等知悉:尔等应纳地基银元,务须照旧赴该庙住持僧交纳,毋许他人争收混纳;倘敢故违,一经指禀,定行提究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二十三年十月日给。

  第二谕示

  赏戴花翎、署理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陈,为出示招建事。照得台北艋舺地方,奉设府治,现在城基街道均已分别勘定。街路既定,民房为先,所有起盖民房地基若不酌议定章,民无适从,转恐怀疑观望。因饬公正绅董酌中公议:凡起盖民房,地基每座广阔一丈八尺,进深二十四丈,先给地基现销银一十五元,仍每年议纳地租银二元。据各绅会议禀复,经本府详奉臬道宪批准饬遵在案。除谕饬各绅董广为招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绅董、郊铺、农佃、军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新设府城街道,现办招建民房,务宜即日来城,遵照公议定章就地起盖,每座应深二十四丈,宽一丈八尺,先备现销地基银一十五元,每年仍交地租二元,各向田主交银立字,赴局报明,勘给地基,听其立时起盖。至于造屋多寡,或一人而独造数座,或数人而合造一座,各随力之所能,听尔绅民之便,总期多多益善,最望速速前来。自示之后,无论近处远来,既有定章可遵,给价交租决无额外多索,务望踊跃争先,切勿迟疑观望,切切,特示。

  光绪五年三月日给。

  第三合约字

  立合约字刘经纬、林元梅、徐鸣岗、邱秀章、詹康、陈得耀、詹文光、詹捷宁、张雄才、张荫、刘玉成、刘仕壮、邱良木、张督、张居贤等。窃思贸易通商,王政之大典;化居无有,亿兆之良图。兹予等粤庄人周地密,趋赴各市维艰,众议在关帝厅庄前置田一十六甲零,建为街市,共费去银四千六百八十元,共劝此举,蒙县主杨氏桂森赐予永靖嘉名。现规模已整,又不可无良规垂后,爰立合约八纸,交各首事分执照行,俾后人有所遵守,庶交易有资,共庆财源广进,商民得所,咸赓利路亨通。合将各款议规,六份出银姓名开列于左:

  一、议:设此街市,祗因昔处辛城故土,今为海外,乡亲星散,各庄欲敦乡谊而来,由兹建街聚处,虽在异地,何殊家乡!永保兹土,全亲后人。倘有大小店出卖,不通闻首事,不盖永靖街公记,是背乡亲之谊,起害街之端,议将店宇拆毁,店地还众,此议。

  一、议:三山国王护国庇粤之神,宜建庙崇祀。兹议街中留庙基一所,左右店基各二间,立为费祀,此议。右加一间。

  一、议:大街两行,及国王庙前左右前后之店均要盖瓦,不得用茅,此议。

  一、议:此横街店后及大街店后各留车路三丈,至周围竹下各留车路三丈,街人不得侵占控坏;如违重罚外,仍押填补,此议。

  一、议:两片东西大街店地,均有派出银元,其店地包亭仔脚,定深一十九丈,阔则一丈五尺,或一丈七尺不等。北势横街店地未有派出银元,定深一十五丈,阔一丈六尺。南势对面横街,深一十二丈,阔一丈七尺。王宫前两片横街,深一十二丈,阔一丈七尺。每间年纳税银元二元,三年后年纳税银四元,不得争多减少,此议。

  一、议:街中大小店余地、鱼池诸项,难以独理,众议分阄六份,各理各收,不得违阄越规,此议。

  一、议:六份内有大小店屋居住之人,系各份内头人约束;如某份内店屋有人开场设赌,包娼容匪打扰滋事,系某份内之人约束不严,即该份内抵挡,不干别份,此议。

  一、议:六份内店屋之人若有恃强逞众,作慝犯规,不听约束,该份内头人或要禀官,或要拴挐,力弱难当,即要自行为首投明,五份头人据理帮办,不干他份,此议。

  一、议:六份阄分余地无论阔狭,种作唯许五谷,不许插竹栽种果木,以害街地,此议。

  一、议:围内■〈艹〈束刂〉〉竹不许砍伐;如有砍伐,捉获罚银二元存公,违者六份合攻,此议。

  一、议:街中遇有修栅桥沟路,及紧要正项公银,照六份派出,不得违拗,此议。

  一、议:街内开有大、小圳卸水,一遇壅塞,查明某处某所辖,即要督理疏通,勿延诿害街;违者公罚,此议。

  一、议:六份每年要抽出银五元,合存公放,永为街中公费,后人不得分散,此议。

  一、议:吴业主大租年纳银一百八十九元三角六厘四毫二丝,施业主大租年纳银十八元二角九厘八毫,共银二百一十七元六角六厘二毫二丝,禀官存案,六份匀纳,每份年纳银三十六元三角,限六月十一日清;如有不清,该某股份内赔清,不干别份,此议。

  一、议:六份各阄定大小店余地、鱼池诸项,俱注明各份簿内。

  一、议:徐鸣岗、邱秀章、邱华、汪文相,传添李良生、罗士俊,巫厝庄吴纯、徐观明、何旺华、何兴观、吴观河、熊义成、温文杨、曾凤生等共一股,共银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康、陈德耀、詹善生、詹渡、刘龙福、陈神佑、詹厅、詹春荡、陈观、詹顺、詹盛、詹庚、刘妈德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文光、詹捷宁、陈臣思、邱水生、黎成宗、詹浚源、陈天思、詹木、张鼎常、胡世俸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张雄才、张荫、张正三公、张麟、罗恭伯、张耳顺、张友、张企、王文、高发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刘五成、刘士壮、刘祖、赖士远、俊兴号廖老二、钟北生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邱良木、邱学班、邱行、邱新、邱贤、邱德据、邱成龙、邱辅、邱成实公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张督、张居贤、张足、张琼、刘藩衍、邓曹曾水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此街买田一十六甲八分四厘三毫四丝正,立契共一十二纸,交各首事收存,注明各份簿内。

  一、批:南门内外余地,及东边园池、北门内牛墟、西门内车坪,俱是六份公地,长阔注明各份簿内。

  一、批:学校所以作养人材,兹此街日后要起文祠,六份内余地有合用者,长阔将别店地易换。

  一、议:此街六份匀分,现有出店地银者九十六间,已起者七十余间,未起者二十余间,限三年内起齐;如有不起,将店抵银,除消公充,此议。

  一、议:南门外竹下,及西北沟面各阔一丈,日后修开,不得阻遏,此议。

  嘉庆十八年九月日。

  依众代笔人李兴玉

  监生张督、张荫、刘玉成、詹捷宁、张雄才、詹文光、刘经纬

  生员徐鸣岗

  同立合约人林元梅陈天思

  监生詹英杨、张居贤、邱学班、刘仕壮、邱良木、陈德耀、詹康、邱秀章

  第四给付永管地基字

  亲立给付永管地基字马芝遴社番业主马照生,有承祖遗地一所,计共一十二丈,址在大仑庄东过桥大路边,自西至林家厝基为界丈起,直丈至东一十二丈为界止,南至路,北至沟,四至界址明白。凭中给付汉人王荣宗官筑盖营生,时凭中收过给字内佛头一十大元,即将地基踏明,给付汉人王荣宗官掌管,约若筑盖完成,年该贴纳地基租银六钱正。保此地基确系照承祖遗,与别番无干涉,亦无别给他人,日后照及子孙亦不得勒其拆屋还地。口恐无凭,合亲立给付永管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给地基字内佛头银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五年七月日。

  为中并知见

  亲立给付永管地基契字番业主马照生

  第五给批地基字

  立给批地基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有承祖父物业遗下应得空地一处,坐落土名牛骂头保埔姜林庄,东至路为界,西至大路为界,南至大突月大耳滴水为界,北至猫叶甘墙基为界,四至界址登载踏明。托中将此地给付与王簪观前去掌管,盖厝居住,不得异言。即日同中收过给地银十大元正,交收足讫,登载地基租历年应纳五分银,不得增多减少。自此出给,日后不得取赎。保此系明承伯父物业,与别番亲无干,亦无重张给他人情事;如是他番人等阻挡,明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给卖批字一纸,付给主永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给批字内佛银十大元完足,再照。

  批明:日后女子承巴纳大耳宗枝,不与亲房番亲人等争夺,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笔纪东生

  中见人乌肉悦

  在场人邻仔大耳

  立给批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

  第六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

  同立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人李清油、李家昌,缘由承祖父遗下应得埔业一段,址在桃涧保八座厝更寮下庄,今有昌奉公征收该地课租,要筑课馆,油念及竹林之情,喜于自己埔业内抽出荒埔一段,东至栽竹外路,西至栽竹外,南至栽竹外,北至栽竹外为界,四址面踏,永远赁与昌盖造瓦屋,安立课馆,栽种风围、竹木、菜园、果子等件。当日言定昌备出埔底佛银二十大元正,每年应纳埔主地基银二元正,限晚季交清,不得拖欠分文。即日同立字约,昌备足字内埔底银项交油亲收足讫,并无少欠;油即将抽出荒埔,踏明交昌前去开筑栽种,盖造瓦屋,安立课馆,永为己业。一言既诺,千金不易,即日后价重连城,永不敢异言生端,加增地基埔底等情。保此埔业委系油承祖父遗下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弊;如有此情,系埔主出首抵挡,并不干承赁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为照。

  即日批明:油同母亲实收字内埔底佛银二十大元正足讫,批照,行。

  光绪三年岁次丁丑十月日。

  代笔人张庆清

  在场族亲祖喜

  在场母亲林氏、李清油

  同立招永赁荒埔盖屋约字人李家昌

  第七永居地基合约字

  同立永居地基合约字叔陈金兰、陈金富、陈金春,侄接兴、顺兴兄弟,同侄登新兄弟等,乏基架造房屋,前来向得兰兄弟叔侄等所管界内贌出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铜锣圈石崎仔庄,坐北向南,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面言定每年应纳地租银二元正,其地租银年清年款,不得少欠等情。其地基即日沿踏交付新兄弟前去自备工本,架造房屋一座,不计间数,任从栽种风围、竹木、菜园等项,异日倘欲移居别处,不得砍伐拆毁;倘欲退卖等情,务须向业主相商,亦不得退卖匪人等弊。此乃二比甘愿,两无迫勒,恐口无凭,同立永居地基合约字两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光绪十年甲申岁十一月日。

  在场弟陈金兴

  代笔人罗闰福

  同立永居地基合约字同叔陈金兰、同陈金富、陈金春、侄陈接兴、同陈顺兴

  第八出给垦字

  同立出给垦字人港尾仔庄廖朝孔裔孙三大房经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等,有承祖开垦店地一处,址在八张犁广福庄福坛后店地二坎,其厝坐北向南,东至竹围外为界;西至大戆壁路为界;南至店前街路为界;北至店后墙头,直透至厕池背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三大房人等不欲自筑居住,后引就廖宝瑞出首给垦,当日三面言定出得给垦银八大元正,重五两六钱正,言约逐年要纳业主地基税银一元五角正。即日同场见立垦银字,两相交收足讫,随即将店地二坎并界内圹地、厕池等项,一应交付宝瑞前来掌管,永远居住,任从宝瑞加筑间数,不敢再加地基税银,亦不敢言及讨垦,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两愿,仁义而行,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出给垦字一纸,永远为存照。

  即日同场三大房经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亲收过给垦银八大元正,再照。

  批明:东北竹脚系大戆栽种,各不得混掌,批照。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日。

  在场知见人廖正汃

  依口执笔廖心玉

  同立给垦字人水城、廖朝孔裔孙生源、得仁

  第九垦地基字

  立给垦地基字竹堑社原土官卫福星,今有承祖父遗下与众番阄分得地基一块,座落土名新埔街中,左与林娘成店为界,右与徐其发店为界,前至东路为界,后至水沟为界,依鲁班尺量为度,自前面至后尾计量共深一十八丈为止。兹因开市闹热,情愿托中招得汉人刘明德号前来架造店宇,生意开张,当日三面议定地基每年应纳大租银一元正,递年限至六月终收清,星给出完单付照。其地基自给垦之后,付交承领等,任从架造修整,永远居住为业,日后不敢异言额外计较,亦不得异言取回地基。此系仁义交关,二比允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承领日后或回内地,或别置创,或出税与人,抑或退逊与人,此地租银应向居住人讨取,所批是行。

  嘉庆二十一年岁次丙子月日立垦批字。

  中人陈江印

  代笔张彩印

  第一○杜卖契字

  立杜卖契人林瑞锦,有承父图分得店地一间,坐落艋舺渡头水仙宫前街右边,坐北向南,从三角窗店顺数第四间,东至本家店地,西至泰安号店地,南至街,北至本家店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别创,将此店地托中引就卖与日升号,着时价银一十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地自店前亭仔滴水脚起,至店后一直计深一丈阔,一丈,六尺实内,随即踏交银主前去掌管,起盖店屋,永远为业,不敢阻挡。其店地议约每间每年贴纳本宅地租银三钱正,不得异言短欠。此系二比甘愿,今欲有凭,立杜卖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行。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林为楚

  林珩光

  为中人蔡明辉

  立杜卖契人林瑞锦

  第一一杜绝卖契字

  立杜绝卖契人黄神智,有己置地基一所,坐在艋舺渡头,土名土地宫后埤仔墘,东至埤,西至车路,南至杨宅店,北至本宅园。内拨出店地两间,明丈三丈六尺阔,凭中给卖与梓叔、记英同买,明约时值价银十一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地听梓叔、记英前去盖屋,永为己业。递年应纳地基银五钱,不得短欠。保此地基系智己置物业,与房亲叔兄侄无干,亦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买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今欲有凭,立给杜绝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给卖契内银完足,再照。

  乾隆癸卯年,即日同中人当面就地基契面上批明:黄参、黄峨、黄统抽出店地基一段,在南势长,东至埤,西至街路,阔一丈八尺。今欲有凭,立均分契为照。

  乾隆三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书人黄尔成

  知见中人黄向叔

  立杜绝卖契人黄神智

  第一二地基字

  立给地基字人温尚,有承祖父遗下空地一所,址在建宁井妈祖厅口,东至吴家壁为界,西至杨家壁为界,南至吴、陈二家壁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因自己住宅甚宽,未及筑造,时有蔡音乏宅居住,即与尚相议,永将此空地付其自备工料,起盖成屋居住。尚即允许将四界内所有之地踏明,付音前去起筑,约定造成瓦屋一座二间,排一灶房,年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年纳年清,不得少欠。自起盖成屋,听音居住相承,永为己业,尚及日后子孙断不敢言讨言赎,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此屋一座二间,排一灶房,系音自备工料起盖之业,年仅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立批,再照。

  光绪七年正月日。

  代笔人陈福

  知见子温清海

  立给地基字人温尚

  第一三垦单

  本宅有店地一坎,坐落涧仔沥新店街,前至路后八丈为界,左至黄生墙壁,右至黄如湘墙壁,四至明白为界。兹给与彭阿己前去起盖成店,递年完纳本宅地租银四钱正,给单执照,不许少欠分文,亦不许窝匪聚赌等弊;如有此情,立逐出店;倘欲回唐转退下手,须同下手之人到馆言明,不许私退私典,妄退匪人,致滋事端。合立垦单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八丈外经踏四丈,付彭阿己起盖,批照。

  再批明:茅店该地租银二钱,瓦店逐年该地租银四钱正,批照。

  业主

  嘉庆十年三月日给。

  第一四佃批字

  立给佃批字业主何占梅,有承祖遗管和美崎仔顶店地一坎,宽一丈实内,坐西向东,前至车路,后至分水,上与许仔观店毗连,下与何色丰店毗连;四至界址明白。兹有吴朝观备出碛地银二十大元前来,向给自备工料起盖瓦店生理,议约每年贴纳地基租银一两正,年清年款,割给完单执凭,不得挨延短少分文以及私相典卖游方人等;倘若拖欠过多,愿将原筑店屋,无论草瓦,听付业主公估抵还地基租银,另租别户居住,不得言说;如欲寻别处生理,或要搬回内渡,将店转售他人,务向业主相商,过佃诚实之家,不得妄行滥转,开场聚赌,有干禀究革逐;如遇天灾不测行祸,全瓦毁坏,欲再起盖,须向业主另议;若被风雨损坏,任凭盖筑修理。此系业佃相依,各无抑勒,口恐无凭,立给佃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

  再批明:乙年至己年地基完明,又照。

  嘉庆二十五年四月日给。

  第一五承贌向地基架造茅店字

  立承贌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缘因乏地营生前来,向得业主钱志德手内贌出地基店场一所,土名阎王崎顶路边,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三面言定,朱阿苟自备工本架造茅店一座,以便经营活计,每年应纳业主地租银一大元正。其银每至十一月冬至前纳清,年清年款,不得过期少欠等情。其贌约自同治十二年癸酉冬贌起,至戊子年冬止,计共十五年为限;限满之日,朱阿苟即将此店宇四界点交还业主掌管。此乃二比允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朱阿苟自贌店地之后,不得荒废风围竹木等情,批照。

  再批明:至限满之日,朱阿苟将店宇交还业主掌管,不得言贴工本,亦不得废拆等情,批照。

  同治十二年癸酉十一月日。

  代笔人罗文元

  知见林象成

  在场林象进

  立承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

  第一六给出屋宇地基字

  立给出屋宇地基业主字人陈石春,缘先年承父遗下有八十份庄庄地一处,今有佃户庄金松前来给去地基一处,自备资本前去建筑家屋一座,计共七间,永远居住,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其银在于冬季,缴与石春收讫,业主给出地基完单,付与佃户为据。其银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将所建之屋抵为租银,不得异言。其屋不居之日,将屋拆去,地基交还石春,不得刁顽。自给以后,所有需费概系金松之事,与石春无干。此系二比甘愿,立给出屋宇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二年十月日。

  代笔人黄显荣

  在场弟德标

  立给出屋宇地基业主字人陈石春

  第一七出贌建店地基字

  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人业主黄明记,缘于先年自置树杞林庄墘上街仔上等良田一处,今有吴壬贵托得保认中人陈肇初,前来垦地建店。兹将界内划出一段,坐东朝四,壬贵自备工本,架造瓦店一间二落,东至本店后檐滴水沟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与刘家连墙为界,北与黄明记连墙为界,计阔见光一丈三尺,其长两落共计一十三丈为定。当日凭中三面言定,该店一间三落,每年壬贵应纳业主明记上田地租银一十五元零七角正,每年至六月终由业主给出收单,向住居人支取清楚,不得少欠分毫等情;如有此情,壬贵愿将该店任从业主明记另税他人,以抵地租,壬贵不得异言反悔。今欲有凭,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该店每年应纳地租银一十五元零七角正,务每年清款,不得少欠分毫。以外科例杂费多少,系壬贵一力抵挡,概不干业主之事,批照。

  又批明:该店前后丈尺界址,俱载字内明白,如敢私开后门,或加侵尺寸,任从业主毁拆议罚,或将强占之地每尺每年按定纳银二元正,壬贵不得异言,再照。

  又批明:此系业主明买上等良田,贌他建造店宇,倘日后店佃或卖者不得包混地基,以免后来生端等情,再批照。

  又批明:该店有起无拆,永纳地租;倘地租不清,愿将全间透落拆屋还地。其东界石檐不得暂以竹篱权抵,日久,俟至冬定界时,贵自当先筑土岸为准,以免移越弊端,照。

  光绪二十五年戊戌岁七月日。

  保认中人陈肇初

  代笔陈清河

  立出贌建店地字人黄明记

  第一八信贌地基字

  立信信地基字人林士令,今因乏地起盖,兄弟相商,备出无利碛地银托中保引向与林五祥信出地基,址在摆接堡山脚庄令本宅西畔式后厝外,新造瓦厝二间。当日三面议定无利碛地银一大元正,交付五祥亲收足讫,逐年认纳该地基银三角正,年款年清,不敢少欠分文。其地基届限六年,自甲子年起,至庚子年止。限满之期,祥应用之时,祈先备早通知,令自当将此二间瓦厝拆起,将地基交还付祥掌管,无利碛地银元并信字两相交清明白,各不得刁难生端滋事。此系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特立信信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令备出无利碛地银一大元正,交付林五祥亲收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年四月日。

  为中并代笔人张维明

  在场见并保认人林登科

  立信信地基字人林士令

  第一九碛地银字

  立碛地字人简山,自置地基一坎,址在南门街,坐东向西,长至四结界,阔一丈八尺。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地基出税与吴晋乡身边出首承税,三面议定碛地佛银十元正。其银即日凭中交收足讫;其地基随即踏明地段,交付吴晋卿官任从筑盖厝宅,每年该纳地基税银五大元正交清,不许少欠。其地基银自咸丰六年正月税起,其厝不拘年限清还。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收过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佛银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批明:日后地基如系要买卖,价银五十八大元正足讫,再照。

  咸丰六年正月日。

  代笔人江阿屘

  知见人江瑞

  为中人程是

  立碛地银字人简山

  第二○现销字

  立给现销字人何视箴,即何德英,有自置之业圹店地一所,址在芝兰堡内湖庄港墘街仔,兹因林江永前来给出起盖店屋,定约每坎阔一丈八尺,长不计丈,坐西向东,东至车路中为界,西至港为界,南至自己壁中为界;北至自己壁中为界,时值现销价银每坎佛面银一十五大元正,每年配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其圹店地随即付林江永前去起盖店屋。此系二比甘愿喜悦,口恐无凭,立给现销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亲收过现销字内佛面银一十五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书人郭笃材

  立给现销字人何视箴,即何德英

  第二一现销字

  立给现销字人何得英,有自置之业圹店地一所,址在芝兰堡内湖庄港墘街仔,兹因王兴顺号前来给出盖店,定约每坎阔一丈八尺,长十二丈,坐东向西,东至佃首田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自己兴顺壁中为界,北至许成发号壁中为界,时值现销价银每坎佛面银十元正,每年配纳地基银一元五角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其圹店地随即付王兴顺前去起盖店屋。此系二比喜悦,口恐无凭,立给现销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亲收过现销字内佛面银十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书人郭笃材

  立给现销字人何得英

  第二二招起店屋地基字

  同立招起店屋地基字人高连生、高连坡、高天赏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应得地基一坎,贯在拳山保景美顶街,坐西向东,东至瑠光圳,西至后进滴水外二丈六尺实,南北左至右阔共一丈八尺,四至界址明白。兹因乏银别用,愿将此地基托中招与高标心前来承贌起盖店屋,同中三面议定现销地基银四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仍约标心每年应纳高五合同地基银一大元,割单执凭,以为理纳大租。至于地基四至界址,随即同中踏明,悉付高标心自备工本,起盖店屋居住,开张生理,出税收税抵利,永为标心店屋地基之业,不敢异言阻挡滋事。保此地基系连生兄弟承管应得之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出招他人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等情,生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标心之事。此系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招起店屋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地基字内现销银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店屋地基内不许设造油车对■〈石臼〉厕池等碍,照。

  批明:其大租系高五合支理,不干标心之事,照。

  批明:后进外地基要留大路,广狭业佃公留,声明,照。

  光绪七年五月日。

  秉笔人房亲烻谦

  为中人同上烻买

  知见人功弟文良

  同立招起店屋地基人高廷生连坡

  第二三地基字

  立给地基字人马芝遴社番土目潘从龙,因鹿港兴宁宫边前年有给过林德官圹地一所二十五丈,原外有余地水堀一所,今因乏银公用,托中引就给与施瓜含前去填塞平地,东西有七丈余地,东至林宅地为界,西至大沟为界,南北有四丈余地,南至林遥宗地为界;北至水沟为界;四至明白。当日三面公议,收过压地基佛面银四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地随踏付施瓜舍前去盖屋居住,永为久居,约定每年贴纳番地基租税银一钱五分正,凭单收取。今欲有凭,合立给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给地基字佛面银四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二年五月日。

  为中人陈廷耀

  立给地基字土目潘从龙

  第二四批

  立给批业主诸协和,今置有杨梅坜埔地一所,坐落四至:东至□□,西至□□,南至车路;北至埔崁。其店屋阔一丈八尺,给与刘显发、刘荣狄前去起盖,听其售觅生理,每年应纳地租银二钱正,以备业主完课。自给之后,听发、狄二人掌受,而他人不得混争;倘两人如有藏匿匪类等情,听业主禀逐另招,不得藉阻;而发等日后欲回籍别创生业,退售此屋抵还工本,须捧诚实人承顶,通知业管对明。今欲有凭,给批为照。

  业主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日给。

  第二五出垦批地基字

  立给出垦批地基字业主钱荣和等,于先年承祖父遗下开垦置有地基一处,坐落土名波罗汶,其地基东至竹礜与叶家毗连为界,西至大车路为界,南至公地为界,北至钱家坡唇直透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和自己不能架造,托中引就招得汉人彭阿进前来自备工本,架造房屋,进备出花红酒席银八大元正。即日色现经中交于和等亲收足讫,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其地基四至界址,同中沿踏分明,交付进前去掌管,任从架造房屋居住,永为己业。保此业明系承祖父开垦之业,与别房杂番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自卖之后,永不敢异言生端枝节等情,亦不敢言增言赎找洗滋事。此系二比允欢,仁义相交,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出垦批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和等实收过字内花红酒席银八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再批明:进每年应纳钱业户大租佛银二角正,立批,再照。

  嘉庆二年丁巳岁十月日。

  依口代笔人陈步青

  说合中人詹成勤

  在场后裔恭淑

  立给出垦批地基字业户钱荣和

  第二六鸠地贴换约字

  同立鸠地贴换约字陈泰山、林奢、黄财源、林求等,因公议庆安宫前城隍庙地欲另置街衢一道,以通往来贸易,碍沈荚有店起盖在先,当道不能通透。爰是奢等鸠集店地左右人等公议,将沈荚当途店屋一间拆去,以为街衢,众等各炊店共测出店地一间,付荚自盖店宇掌管,永为己业。当日托中见同众议定,即踏明界址,其地在林奢、黄财源交界之处,坐北面南一间,深长与各店一列,阔一丈三尺五寸。此系公议,俱各甘愿鸠集测出,拟定实额,不敢短少,亦不得反悔。至此地一丈三尺五寸以外,沈荚欲求加阔起盖,其地照时价公估,奢等亦不得异言生端刁难滋事。口恐无凭,同立鸠地贴换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拆店为街,众等鸠地贴换是实,再照。

  嘉庆十九年正月日。

  林先

  立鸠地贴换字人林求、林玉成、陈泰山、林奢、黄财源、林广坏

  再批明:众等鸠地阔狭尺寸各次:

  林先出地五寸,林庆怀出地阔一尺,林玉成出地阔五寸,林求出地阔五寸,黄财源出地阔四尺。

  第二七执照

  台湾噶玛兰管粮总捕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翟,为执照事。照得噶玛兰奉恩旨收入版图,查头围为设立县丞衙门分驻之所,该处有充公官地堪作市镇,除留盖衙门公馆并营汛基址外,余地分划街道,召募民人起盖店屋,认纳地租,以成街市,而利民居。兹据民人吴翰奇请给天后宫字第四十八号店地一坎,坐西向东,宽一丈五尺,深就地势之便,东至后车路,西至空地,南至高泉,北至吴文水;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街民吴翰奇即便遵照四至界址,深宽丈尺,起盖店屋开张,每年每间纳地基银一钱,不得抗欠。仍将此照执业,毋违,须照。

  右照给吴翰奇准此。

  嘉庆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给。

  分府行。

  第二八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立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何秋霖、何秋山等,有承祖父遗下己置芝兰一堡内湖港墘庄粗糠崎瓦店一坎,又左畔过水,右畔过水,带天井连后进地,东至官田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过水并至车路为界,北至何俊哲壁中为界,年配纳地基税金一元五角正。又南畔店地一所,前面实地一丈二尺,后面实内地九尺,东至过水壁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自己瓦店壁为界,年配纳地基税金五角正。俱各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瓦店地一概尽行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林江永兄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价银二百二十六大元正,即日同中交秋霖、秋山亲收足讫,遂将瓦店及店地、楼枋、门窗、户扇、石木等项,同中踏明,尽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从兹一卖千休,店地中四至界内寸土无留,葛藤永断,日后秋霖兄弟同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业系秋霖、秋山等承父遗下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系秋霖、秋山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仁义交关,并非抑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秋霖、秋山等即日同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内价银二百二十六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岁次戊戌十月日。

  为中人吴旾连

  代笔并中人郭景源

  在场知见人侄何瑞渊、母林氏

  立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何秋霖、何秋山

  第二九杜卖尽根店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许若,有自置店宇地基一坎,坐落金包里中街仔,东至课馆,西至陈家,南至车路,北至山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内带创盖店字并门窗户扇等件一概在内,递年配纳番业主地基银四钱正。今因乏银别用,甘愿将此店业变价出卖,先尽问族亲叔侄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买主江兆立官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时值尽根店价银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店宇带连地基暨及物业等件,随即当同交付与买主江兆立前去掌管,永任修筑开张纳课,永为己业,并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店业系若自置之业,与房亲人等俱各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若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终休,永无异言滋端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店契字内佛银四十六大元正,批照。

  一、批明:上手契字经被火烧遗失,倘异日如有取出,不得行用,同批照。

  咸丰八年十一月日。

  在场知见人长男高山

  代笔人黄光旾

  为中人郭可成、林尚德

  知见人族亲许腾章

  在场人次男许香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许若

  第三○杜卖尽根店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叶吴氏、叶芳远等,有承叶启昌明买过王家齐瓦店一坎三进,连过水直进三间,坐落基隆新兴街,坐南向北,前至车路中为界,后至消水沟为界,左至林家店为界,右至杨家店为界,四至界址俱登上手契内明白。其左右壁系远等买家齐自置,并无依附他人壁路为碍。其店阔一丈八尺实内,远年配纳林本源地租银四元。缘因甲申年遭被法人毁坏前、中两进及过水二间,尚伸后落一进,连过水一间。今因乏银翻起,欲将此店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振发号出首承买,值时价银五百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远等亲收足讫,随将此店一坎一进,并前、中两进及过水二间之空地,踏明界址,并带旧底砖石墙壁一概在内,交付买主振发号前去掌管,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寸土无留,日后远等及子孙人等永不敢翻异贴找取赎之理,亦不敢前向觊觎,生端滋事。保此店系远等承祖父叶启昌明置之业,与族亲别人无涉,亦无重张上手来历交加及典借挂欠他人财帛不明等弊;如有等情,远等自当出首抵挡,一力挑尽,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印契连司单一纸,并上手字二纸,计共四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远等亲收过店契字内清银五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杨贵

  为中人廖凤川

  在场人侄文元、孙

  知见人堂侄妇刘氏

  同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叶吴氏、侄叶芳远

  第三一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叶土各、叶接传等,有承先父叶娥遗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摆接堡枋寮街,坐东向西,东至黄家为界,北至李家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带大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地基出卖,托中向与林德安观相商出首承买,时三面议定估值杜卖尽根店价银十六元正。两相喜悦,银即日同中交各兄弟亲收足讫,随时将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来掌管,任从起盖居住,不敢阻挡,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无留,日后各及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洗贴等情滋事。保此地基系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业,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各、传兄弟等同中亲收过字内契明银十六大元正完足讫,再照。

  一、批明:内添「在摆接堡枋寮街」七字,声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扰攘,字据失落,查无踪迹,倘来日取出,不堪行用,再照。

  光绪十年八月日。

  代笔人许五湖

  为中人许扶罩

  在场见人胞弟士棕

  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叶土各、叶接传

  第三二卖契字

  立卖契人侄瑞腾,有自置园地一所,坐落土名沙麻厨艋舺波头北皮寮,内拨出店地一处,东至陈家,西至街路,南至街路,北至三角窗店墙,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凭中卖与族叔行公前来承买,时值银一十二元正,其店地即付行叔公前去起盖店屋,居住生理。如有交加不明,系卖主侄腾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历年地基税银三钱,交还地主侄腾以代纳租饷,不得少欠异言。今欲有凭,立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八年九月日。

  为中人兄泰公

  知见男耀祖

  立卖店地主人侄林□

  第三三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人彭扁等,有承给得陈元记店地基一坎,址在台北城外大稻埕市场后长兴街,坐东向西,自前至后五丈四尺,宽两边三丈四尺,计平方十八丈三尺六寸。东至林自己店地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路中为界,北至彭扁自己店墙中为界,四至明白,年纳地基银三元零六钱正。兹扁不欲起盖,托中引就卖与林涌泉身上承买,同中三面议定依时值得现销银六十一元二角正。银即日同中交扁收讫,随将此地基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来起盖居住,永远掌管。自此一卖千休(以下略)。

  光绪二十四年六月日。

  执笔人林次人

  为中人陈为

  知见人母亲彭氏

  立杜卖尽根地契人彭扁

  第三四出贌地基字

  立出贌地基字人黄林氏等,有承祖父遗下应得地基一段,坐落土名艋舺粟仓边竹围,内旷地一所,踏明界址,丈声四至。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地基出贌他人,付其起盖厝宅,先问该亲人等不欲承受,即托中引就向与洪建观出首承贌,三面言议时定无利碛地银六大元。银即同中交收足讫,言约每年贴纳地基税银三大元,订约六月交还,不得短欠分毫。其地基立照贌字内厝场踏明,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盖厝宅居住,或出税他人,听从其便,永为己业,不敢阻挡。倘日后厝宅损坏,听银主翻盖修造,任从主裁,氏等不敢加增税银,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地基系氏承祖遗下应的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又保无上手来历不明为碍;如有等弊,氏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出贌地基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贌字内银六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厝后带圹地一所,阔各基路,深至沟墘各为界,永为庭宅,不得起盖混争滋事。每年该纳税银一元五角正,声明,照。

  道光十七年十月日。

  代书并为中人潘得春

  知见人黄清元

  在场男万生

  立出贌地基字人黄林氏

  第三五缴卖地租契字

  立缴卖地租契人连沙,有明买过林泰公地基租银三钱,历年自己店租付沙掌管,银永为己业。今因乏银费用,将明买泰公地租托中引就与郑集记边尽卖出剑银一大元。银即日同中收讫,地租即付银主掌管,永远为业,日后断无异言取贌等情。此地租系沙明置,亦无交加不明;如有,沙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缴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并缴上手契一纸,再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一大元正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三年二月日。

  为中人弟连粪观

  并代笔人侄连浸观

  知见人胞弟连富观

  立卖地租契人连沙观

  第三六收银退地基租字

  同立收银退地基租字人大加蚋保莲花池六房公记林瑞茂等,有承祖遗下公地一所,址在莲花池边。前年王宝卿官承父明买陈皆自买上手店屋一座二进,内阔一丈八尺,前后一十二丈,东至骆家壁中为界,西至蔡家壁中为界,南至大巷中为界,北至车路中为界,四至界址当面踏勘明白,逐年纳本六房地基租银四元,历收无异。因今本六房等乏银别用,叔侄公议,愿将此王家所有店屋之地基出卖于人,先问本房中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王宝卿官身上借出退地基租来银十五元,叔侄公议愿将逐年地基租银卸减三元外,每年应纳地基实银一元。其银即日同中当面亲收足讫;其店地归银主王家掌管,任从修创升高,不敢阻止。其地基租每年应实银一元,永远归林瑞茂约年终交清给收,取完单存照。此系各相甘愿,不得反悔,亦不得异言再滋旧端。保此地基系林瑞茂等六房叔侄承祖遗下之业,与诸亲疏叔侄人等无干,亦无先借别家,以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六房中金球、中泽、永合等出首力挡,不干银主王家之事。口恐无凭,合同立退地基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公收退地基租字内来银一十五元足,再照。

  同治九年月日。

  代书人张云腾

  为中人林来庆

  经手知见人林金球、林中泽、林永合

  同立收银退地基租字人六房公记等

  第三七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张喜成,有承祖父遗下地基一所,址在基隆街大井头,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地界内抽出石路下地基一段出卖,东自许炎嫂起,西至林喜厝地止,共柒顷半,南至石路,北至新店后各为界。内抽出黄盛婶一坎在外,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何城官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随将界址踏明,交付买主前去掌管,立即过佃,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价值千金,成及子孙不敢言找赎之理。保此地基系成承祖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及交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此情,成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地基契字内佛面银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屯丁业主

  光绪辛巳年十月日。

  为中并代笔人许光辉

  知见人族兄妈福

  在场见人妻朱氏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张喜成

  第三八卖地租银字

  立卖地租银字人林瑞锦,有店地一间,在艋舺路头旧横街,坐东向西,先年给佃起盖,年应纳本宅地租银三钱。将此地租卖与谢宅一大元,即日收讫。自此以后,逐年免纳。此系二比甘愿,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卖字一纸为照。

  即日收过字内银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月日。

  为中人吴志叔

  知见人翁老

  立卖地租银字人林瑞锦

  第三九借银单

  立借银单人地主王振发,今有朱垂训承买店地基一所,每年应纳发地租银三钱,历年清楚。发欲回内地,愿将每年地租银与人胎借抵利。亲向店主朱垂训相商,借出佛银五元交发收讫,言约银无利息,每年地租银免纳。约明后日发还银之时,每年地租银照旧完纳,不得刁难。今欲有凭,立借银单一纸,付执为照。

  同治四年三月日。

  第四○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黄杨波暨四房等,有承高祖黄世贵遗下地基、菜园、厕池一所,址在艋舺半路店街、布埔街、竹巷尾横街、帆寮口、沪尾渡头王公宫边后菜园等处,东至陈家田为界,西至河为界,南至后菜园石路下,由半路店街二十六番户,直透锦珠馆巷,至王公宫边为界,北至竹巷尾横街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别用,托中卖与山田海三,时同中三面议定价金六千元,即日交收足讫;其将地基、菜园、厕池一切,交与买主前去掌管,依收地基租金,永远为业。保此等系杨波及四房等亲承高祖遗下,与别人无干,亦无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杨波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事。此乃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缴大契连司单一纸,又菜园丈单一纸,计三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亲收契内银六千元足,再证。

  一、批明:卖主交地完了,后日不能反复取赎此地;而买主交金完了,后日不能反复向讨价金,声明,再证。

  登字第百八十六号。

  奎府园及地基。

  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六日。

  为中代笔人蔡石奇

  在场知见人四房等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证黄树枝、黄杨波

  第四一胎借字

  同立胎借字人外新丰里关帝庙街黄熟,有承祖父遗下田一所,坐落在本街吴偿店后,东至何家,西至吴家,南至吴家,北至何家壁,四至明白为界,年税吴偿愿贴地税六八银一元五角。今因乏银费用,外托中引就向与本街曾万益借出七三银八元正,每年愿将地税抵利,不限年月,听熟备足母银赎回借字一纸,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胎借字一纸,付银主收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间借字银七百三十八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七年月日。

  为中人林荫

  知见人妻吴氏

  同立胎借字人黄熟

  代书人陈泉

  第四二之一卖尽根地基字

  立卖尽根地基字人鹿港北头廖松,有自己建置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兴街,坐东向西,东至鱼池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至施宅为界,北至章宅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为家两难,乏银费用,愿将地基出卖,先向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新兴街税户萧李氏,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六大元,库平四两二钱正。其银随即交收足讫;其地基付银主前去掌受,不敢异言生端。自此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二比仁义交接,甘心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尽根地基契一纸,付执为照。字内批明:上手契为戴逆反乱迁移失落,不得缴连,再照。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地基契银六大元,库平四两二钱正完足,再照。

  光绪壬午年十月日。

  为中人施水珍

  知见人母亲廖吴氏

  立卖尽根契字人廖松

  代笔人蔡勇

  第四二之二杜卖尽根断地基字

  立杜卖尽根断地基字人彰化厅线东堡彰化南门街萧虎、萧镇兄弟等,承祖遗下空地基一所,址在鹿港新兴街,东、西、南、北四至俱载上手契内。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地基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鹿港新兴街原税主林等官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六大元,库平四两二钱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地基随即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盖居住,永为己业,一卖千休。保此业乃虎、镇等承祖遗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镇、虎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尽根断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收过尽根断契字内银六大元,库平四两二钱正完明,再照。

  一、再批明者:其古井与魏家均分各半,声明,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壬寅五月一日。

  为中人吴越

  在场知见人母萧李氏

  立杜卖尽根断契字人萧虎、萧镇

  代笔人黄正斌

  第四三杜卖尽根厝地字

  同立杜卖尽根厝地皮字人黄万,承先父自置厝地一座,阔一丈八尺,长六丈,自备工本,址在玉田街,座北向南,东至蔡家厝为界,西至黄万自己为界,南至车路中为界,北至黄韭厝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项别用,将厝地皮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既不欲承受,后托中引就向与宗叔黄韭承买,三面议定地皮价佛银五十元正。即日同中将佛银五十元付交黄万亲收足讫,就将厝地皮同中界址明白,交付宗亲黄韭前去掌管起盖,日后价值千金,黄万不敢言及赎回。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如有来历不明,黄万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恐口无凭,字乃有据,同立卖地皮尽根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逐年要纳林本源地基银,不干卖主之事,买主自当完纳,再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许隆

  为中人吴趖

  在场知见侄女黄氏

  立杜卖尽根地皮字人黄万

  第四五杜卖地基契字

  立杜卖地基契人戴迎传,先年承买竹社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大湖庄,东至邱四店脚起,至西三丈阔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园壆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银使用,先问房亲人等不就,托中送与亲廖周魁出首承坐,当日三面言定出得时值银十大元正。其银即日色现交迎父子亲收足讫;其地基任魁管业架造,迎不敢多生枝节阻挡等情。保此地基系迎自己明买之地,不干他人之事;如有上手来历不明,系迎一力抵挡。此地基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二比甘愿,两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地基契一纸,付执照。

  批明:此地基后架造二店,每年纳地基银一元,再照。

  批明:实收契内银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嘉庆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见人邱阿四

  弟戴思传

  在场男戴锦辉

  立杜卖地基契字人戴迎传

  第四五杜卖地基契字

  立杜卖地基契人戴迎传,先年承买竹社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大湖庄,东至邱四店脚起,至西三丈阔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园壆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银使用,先问房亲人等不就,托中送与亲廖周魁出首承坐,当日三面言定出得时值银十大元正。其银即日色现交迎父子亲收足讫;其地基任魁管业架造,迎不敢多生枝节阻挡等情。保此地基系迎自己明买之地,不干他人之事;如有上手来历不明,系迎一力抵挡。此地基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二比甘愿,两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地基契一纸,付执照。

  批明:此地基后架造二店,每年纳地基银一元,再照。

  批明:实收契内银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嘉庆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见人邱阿四

  弟戴思传

  在场男戴锦辉

  立杜卖地基契字人戴迎传

  第四六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叶士各、叶接传等,有承先父叶娥遗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摆接堡枋寮街,坐东向西,东至黄家为界,北至李家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带大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地基出卖,托中向与林德安官相商出首承买,时三面议定估值杜卖尽根店价银十六元正。两相喜悦,银即日同中交各兄弟亲收足讫;随时将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来掌管,任从起盖居住,不敢阻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无留,日后各及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洗贴等情滋事。保此地基系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业,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各、传兄弟等同中亲收过字内契面银十六大元正完足讫,再照。

  一、批明:内添「在摆接堡枋寮街」七字,声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扰攘,字据失落,查无踪迹,倘来月取出,不堪行用,再照。

  光绪十年八月日。

  代笔人许五湖

  为中人许扶罩

  在场见人胞弟士棕

  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叶士各、叶接传

  第四七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林光炎,有自己之业遗下地基店地坎半,连过水,土名贯在摆接堡枋寮街大桥头,坐西向东,前去阴沟为界,后至林本源菜园为界,左至翁滔店为界,右至游家店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纳林业主地基租银一钱五分正,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置,自己情愿将此店地基出卖与人,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徐文通出首前来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尽根极价银一十一大元正。即日同中交炎亲收足讫;随将地基尽行踏明,交付买主前来起盖居住,掌管永远为业。保此业系是炎自己之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此情,炎自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无留,葛藤永断,炎等及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此乃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字一纸,并缴上手老契一纸,又带简赐水卖契二纸,又带上手字一纸,合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炎收过契字内尽根价银十一大元足讫,再照。

  光绪丁亥十三年四月日。

  代笔人李开春

  为中人胞弟林老港

  知见人胞叔林士也

  在场人胞兄林田

  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林光炎

  第四八转退卖地基字

  立转退卖地基字人黄泉,缘于上年间承买过吴家厝宇一座,坐落海山堡大嵙崁街草店尾福德祀前左侧,东至黄家为界,西至苏家为界,南至消水沟为界,北至街路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递年配纳地基租银一角五点正。其厝适于乙未年被乱焚毁,今剩基址,因无力兴建,今兼乏银应用,情愿将此基址退卖于人,托中引就与柯士九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依时黜退尽根价银十元正。即日立字,银、字同中两相交付亲收足讫,随将前踏明四至内基址,付买主前去架造高堂,永为己业。保此基址委系泉明买过吴家之地,与别人无干,亦无拖欠大租不清,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泉一力担当,不干承买人之事。但此基地一卖尽休,葛藤永断,四至界内寸土无留。筑建大厦,异日身及子孙不敢找赎觊觎滋端。此系现银明买,亦非债估,并无迫勒,各无反悔。口恐难信,今欲有凭,立转退卖尽根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泉同中亲收过退卖尽根字内价银十元正足讫,照。

  业主

  光绪二十三年岁次丁酉腊月日。

  代书人李十人

  为中人吕天来

  在场见人沈永传

  立转退卖尽根基地字人黄泉

  第四九退桁桷茅屋盖字

  立退桁桷茅屋盖字人李永,同侄坤福等,先年承父遗下有向福仁季等贌过旧屋,自备修葺,当日言定递年该纳税地租银共一元正,其厝埔园交付掌管。迨至咸丰二年,茅厝被风台损倒,时将桁桷指交十八份等,续后邀永再复架造,划定界址,东至陈淡水墙为界;西至廖孟墙为界,南至前沟水沟车路为界,北至庙后墙直透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交永掌管,自备工本架造茅厝二进,永远居住。当日议定递年该实地租银八角正,至八月期完纳清楚,给出完单执,。经永同侄等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将自架造茅厝二进,桁桷、门窗、户扇一应在内,尽行出退与人,先送房亲人等俱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送与廖文盛姊夫前来出首承退,当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时值价银三十六大元正。即日立字,银、字两相交付亲收足讫;其屋宇等项,并前福仁季划定四至界址,随即同中踏明,一概尽交付盛居住,任从架造瓦厝,修筑永远为业。保此茅厝系永同侄自架造之业,与房亲等人无干涉,并无来历交加拖欠地租不明,亦无典当他人财物等情;如有此情,系永同侄等一力抵挡,不干承退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退茅厝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氏同长孙杨涂亲收过字内佛银三十五大元正足讫,批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林维中

  为中人简娘屘

  在场见人媳妇杨吕氏

  立杜卖尽根茅厝字人杨门陈氏,同长孙杨涂

  第五○补给地基垦批字

  立补给地基垦批字霄仑二社业主萧永芳、佃首江有源等,缘二社遗下大姑崁庄上街西畔店一坎,东至车路为界,西至江家竹围为界,南至江构园毗连为界,北至江兴科园毗连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兹因佃户江荣宝有承祖父江用资先年向社承给垦批架造房屋,祗因年久以及遭乱,垦批失落,是以向得二社业主补给垦批,照旧管业。当日言定递年应纳二社地租银一钱正,按至八月为期,完纳清楚,向给完单执照。保此地基委系二社遗下之业,并无别给与人以及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系二社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店中惟准生意,居家安业,不许聚赌窝匪,逞凶滋事等弊。日后佃户倘要别创移居,任从售退,但要通知业主过佃,不得私授。此系两愿,并无抑勒,今欲有凭,立补给地基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后日若有架造店铺,地租加伸,照街众所行,不得刁难,批照。

  业主

  佃首

  光绪二年十一月日补给。

  代笔社记

  第五一店地基单

  立店地基单业主林源记,有承管圭武子庄田业,值此新设街衢在大稻埕北门街瞿公庙顶,议收现销,给地盖屋,共成一埠市焉!兹收过张来发交到现销银四十三元二角,随踏出店地二坎额,坐北拱南,长连车路中三丈三尺、二丈一尺,阔包墙路一丈八尺、一丈八尺,递年该纳本业主地基银三元四角五点六厘正,听付张来发前去兴工起盖瓦屋,毋许废荒,亦不许窝藏禁款;倘或违碍,定当别招顶退。言必有据,合给地单一纸为照。

  批明:递年应纳地基银,须于八月中秋纳明,不明延欠,再照。

  批明:欲领地单,须准定现年起盖,挨次比鳞;如各科未备,宜让有便料者接壁先盖,庶无空隙之患,不得故违争执,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正月日给店地单。

  第五二店地单

  立给店地单业主林源记,有承管圭武子庄田业,值此新设街衢在稻北门口瞿公庙顶,议收现销,给地盖屋,共成一埠市焉!兹收过黄紫官交到现销银二十四元五角,随踏出店地一坎,第首坎额,坐南拱北,长车路中三丈五尺,阔包墙路一丈八尺,递年该纳本业主地基一元九角二点正,听付黄紫官前去兴工起盖瓦屋,毋许废荒,亦不许窝藏禁款;倘或违碍,定当别招顶退。言必有据,合给地单一纸为照。

  批明:年应纳地基银元,须于八月中秋纳明,不得延欠,再照。

  批明:欲领地单,须准定现年起盖,挨次比鳞;如各科未备,宜让有便料者接壁先盖,庶无空隙之患,不得故违争执,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正月日,给店地单林源记。

  第五三店地单

  立给店地单业主林弼益,有承管大嵙崁街庄田业,值此新设街衢在大厝口上街,议收现销,给地盖厝,共成一埠市焉!兹收过陈球交到现销银一十四元五点,随踏出店地一坎额,坐西拱东,长连车路中五丈五尺,阔包墙路一丈一尺五寸,递年该纳本业主地基银一元四角零五点正,听付陈球前去兴工起盖瓦屋,毋许废荒,亦不许窝藏禁款;倘或违碍,定当别招顶退。言必有据,合给地单一纸为照。

  批明:递年应纳地基银元,须于八月中秋纳明,不得延欠,再照。

  批明:欲领地单,须准定现年起盖,挨次比鳞;如各科未备,宜让有便料者接壁先盖,庶无空隙之患,不得故违争执,再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四月日给店地单。

  第五四杜卖尽根店屋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屋契字人庄玉如,有承先父庄朝宗在日,于光绪十五年间,明买吴锦坤遗下店屋一座二进,址在大加蚋堡艋舺布埔街,即今二十一番户。其店坐东向西,东至本店后进旷地外消水沟为界,西至店前车路港墘为界,南至骆家合壁为界,北至庄家壁外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内带深井攑头,以及门窗、户扇、楹桷、楼枋、浮沈、砖石,一切等项俱全。计阔实内一丈八尺,深共十九丈二尺,前每年配纳黄家地基银一元五角正,历管无异。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店屋出卖于人,先尽问亲疏人等,俱不欲承受,爰托中引就与郑王氏粉凉出首承买,时同中见三面依时估值议定价银一千六百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玉如亲收足讫,随即踏明四至界址内所有门窗、户扇以及浮沈、砖石等项,上至天,下至地,并本店后界内旷地,一概交付买主前去掌管,请官登记过户纳税,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物无留,日后玉如及子孙人等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等情。保此店屋系玉如承先父庄朝宗明买遗下之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交加来历不明情弊为碍;如有不明情弊,玉如同中见人等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笔则有据,特立杜卖尽根店屋契字一纸,并缴现买印契连司单一纸,前手典过杨家赎回典字一纸,计三纸。又前地基完单一张,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玉如同中亲收过典卖尽根店屋字内价银一千六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西界虽至车路港墘,而买主郑家不能恃此界址任意建筑;倘后日如有要用之处,须向卖主庄家相议,方可举行,批明,照。

  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林斗山

  为中人李周记、黄东明

  场见人母庄陈氏

  立杜卖尽根店屋契字人庄玉如

  第五五垦批

  给垦批业主余贵长,有草地内草厝一落,并厝后旷地一所,址在桃园街,坐西向东,前至街路为界,后至大车路为界,左至杨家厝为界,右至林家厝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前因草厝毁坏,旧佃林宇来久欠地租无力收筑,是以情愿退佃,今郭沛麟前来给垦认佃。自给之后,任麟盖筑居住,历年照旧例应纳地租二钱正,给出完单为照,不得少欠。其厝内亦不得窝藏匪类等情;如有此情,任从业主禀逐。今欲有凭,给垦批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

  嘉庆四年八月日给。

  第五六杜卖尽根店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店契人吕士勇、侄清南,有承祖父明买得陈敬老、郑士海瓦店地基一坎,年载地基租银一钱一分六厘正,址在锡口街中,坐南向北,前至车路为界,后直透至竹围为界,左至林店为界,右至王店为界,上至清天,下至天府,四至界址明白。前进瓦店一座,中进茅屋一座,后旷地基一所,并带门枋、户扇、水井一切等项,俱各在内。今因乏银别创,将店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与高兴利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言议估值价银一百八十大元正。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店屋地基等项,随即踏明,付银主前去掌管,开张居住。保此店系勇之物业,与房亲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勇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店契一纸,并缴印契连司单一纸,并缴印契连司单一纸,又上手契五纸,合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勇亲收过店契字内银一百四十大元正足讫,照。

  光绪十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李格、吕圳

  场见并笔人男海

  同立杜卖尽根瓦店茅屋契人吕士勇、吕清南

  第五七杜卖尽根店厝连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厝连地基契字人高茂林等,有承父标泰明买得高接枝店前后两进、过水天井、并地基一座,坐东向西,贯在拳山堡大坪林新店下街。其界址,东至高家田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刘家合壁为界,四至界址俱各同中踏明。今因茂林乏银费用,托中引就与族亲高但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依时估值尽根价银二十四大元正。银即日同中林亲收足讫,愿将店及地基界址,以及门枋、户扇、桁桷、杂物等项,一切在内,悉付买主但进入居住,或再翻盖,任从取裁,一齐悉付买主掌管,永远己业。今既卖价足业敷,一卖永休,四至界内寸土无留,日后价值万金,林及子孙不敢言及贴赎找洗,生端滋事。保此系是林承父明买之物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茂林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一纸,又缴郭廉买契卖契合共三纸,付执永为存照。

  即日同中林亲收过字内银二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林财建

  为中人黄进益

  在场知见人招婿廖阿财

  立杜卖尽根厝契连地基字人高茂林

  第五八杜卖尽根瓦店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瓦店地基契字人蔡张氏招妹、蔡氏福妹,情因先年承翁父蔡文秀遗下自置瓦店一坐三间,坐东向西,土名猫里街坑仔底,店前街路为界,南至徐家、董家店毗连墙为界,北至列家毗连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上尽天,下及地基,内带门窗、户扇。情因乏银应用,愿将此店出卖,凭人先问房亲人等俱各不欲承领,外托中引就刘骆氏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契并佛银二百八十大元正。即日银字过渡清白,并无债货准折短少,亦无包卖他人之业。保此业委系承翁父遗下之业,与他人无干。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人等不敢言增取赎。自卖以后,踏交银主永远掌管居住;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方一力抵挡。此乃二比欢悦,两无迫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字一纸,又带老契一纸,共二纸,付为执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字内佛银二百八十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同治二年四月日。

  说合中人何如祯

  店邻徐双二

  在见刘鼎纲

  知见堂弟蔡旺

  依说代笔徐时中

  立杜卖尽根瓦店字人蔡张氏招妹、蔡氏福妹

  第五九杜卖尽根瓦茅店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瓦店店契字人陈查某、陈定、陈木、陈柳功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应分归管瓦茅店一座,瓦厝二间。茅厝二间,前后共四进,及带店窗、户扇、楼楹等项,俱各在内,址在街仔头,坐东向西,东至水沟路为界,西透凉亭,至大车路为界,南至苏家店壁中为界,北至陈家店壁中为界,四至界址登载分明,历年配纳地基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创,功兄弟等相议,俱情愿将此应分归管瓦茅店合全座及所带等项,一切尽断根出卖,先问亲房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大甲街梁比美官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尽断根瓦茅店价佛银六百零五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亲交收足讫;其瓦茅店全座,及所带等项,一概照界踏明,交付买主梁比美官前去掌管居住,开张生理,永为己业。而查某、定、才、柳等同自此一卖千休,寸土无留,葛藤永断,日后查某、定、才、柳功兄弟以及各房子孙等永不敢言及添贴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瓦茅店系查某、定、才、柳等承祖父遗下应分归管之物业,与亲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查某、定、才、柳等同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断根瓦茅店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字四纸,又归管字一纸,又付管字一纸,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断根契字内佛银六百零五大元正足讫,再照。

  批明:其阄书字二纸,前经遗失,倘日后有寻出,不得横用,声明,照。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郭允有

  在场人陈全盛

  知见人陈门张氏

  为中人陈东权、陈藤

  同立杜卖尽断根瓦茅店契字人陈查某、陈定、陈才、陈柳

  第六○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人白文得,有承祖自置茅屋一落,及旷地一所,坐落土名沙辘头西畔,东至东路为界,西至自己店后为界,南至五兴观厝为界,北至李益观厝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母子相议,愿将此茅屋及旷地托中引就与陈赐观前来承买,时三面言议,卖出佛银三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收讫;其茅屋及旷地随即踏明,付银主前去起盖居住,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贴滋事。保此厝是得祖父自买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得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立杜卖尽绝根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杜卖尽绝根契字内佛银三十大元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契字二纸不带在内,批明,再照。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代笔人王荣高

  中人蔡运观

  知见母亲白沈氏

  立杜卖尽绝根契字人白文得

  第六一杜卖尽根店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张得庆,有自置林开耀瓦店一座三进,又茅厝一进,又过水瓦厝一片,内门窗、户扇、水井、前后楼全院,坐落土名在牛骂头街东片店,东至山后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陈家店为界,北至廖家店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应纳感恩社业主地基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街卢言隆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店价佛银三百八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门窗、户扇、水井,及瓦过水,又带前进楼枋,上至天盖,下及地基,并店后墙围杂器等物件俱各在内,交付买主前去掌管居住,永为己业。庆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及贴赎等情。保此店系是庆自置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庆一力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一纸,并缴垦单一纸,上手字六纸,共八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内佛银三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如有上手契字抽起无缴,一概作为废纸,日后不敢提出争竞滋事,声明,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为中人邵永锡

  为中人杨流水

  知见人清年

  在场人母亲王氏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张得庆(自笔)

  第六二卖尽根厝地字

  立卖尽根厝地字人线东堡彰化城内北门街二百十五番户尤盾,有自建茅屋二座及埕一所,址在北门,其誊本一五九番地三厘二毫二丝,年纳足光佛庙七兑银一元五角。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茅屋及埕地出卖,爰托中引就向彰化城内总爷街第二十七番户吴德功出首承买,三面议定契价银五十五元,折金四十七元八十五钱。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茅屋及埕地一概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听其开拆应用,或造墙起盖,尤盾不敢异言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赎回,历年听银主自向定光佛庙纳地基税。保此茅屋及埕地系尤盾自建置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盾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尽根厝地字一纸,并缴誊本一张,家屋税领收证一张,合同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内五十五元,折金四十七元八十五钱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中人黄象娘

  知见人颜荫娘

  立卖尽根厝地字人尤盾

  代笔人许锦标

  第六三出典契字

  出典契人陈宁老,自己与伙记承坐明买瓦店一座,前后二进,坐在北港妈祖宫边,坐北朝南,东西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并店内大桶、研石、家器、杂物各件登明契后齐全。今因乏本营生,愿将此店出典,先尽问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日升号出首承典,三面言议出得员剑银一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店并家器物业一齐随时款交银主前去掌管,收纳税租,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店果系宁自己与伙记承坐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此不明等情,系宁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其店不限年,听宁备契面银足数送还,赎回原店契;若无银向赎,任凭银主掌管收税,永不敢言及。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及伙记分拆愿字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现收过契内员银一百大元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二年六月日。

  代书人杨允厦

  作中人杨世春

  立典契人陈宁老

  知见人长男陈兴英

  计开家器物件:

  大桶八个、研石一块、中桶二个、小桶一个、踏枋及后撞三块、吹笼五极、板凳四块、择心三枝、大橱及厨仔二件、布规一个、大鐤一个。

  第六四杜卖尽根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打猫堡甘蔗仑庄谢蕃薯、薜芋等,有承祖父同明买瓦店二座:一座三进,在大莆林街头,坐东向西,其界址东至冢埔,西至街路,北至李家店,南至林家店,上至天瓦桷衫料,下至地,浮沈、砖石、门窗、户扇,四至明白为界;年纳薛地基租银三钱。又一座二进,坐西向东,东至街路,西至油车店后旷地,起盖余地一丈三,北至刘家店,南至油车店,上至天瓦桷杉料,下至地,浮沈、砖石、门窗、户扇,四至明白为界;年纳业主薛地基银三钱。今因乏银费用,蕃薯、芋等相议,愿将此二座店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大莆林街张阿六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值时价银一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课。蕃薯、芋等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再赎。保此瓦店果系蕃蕃、芋系明承祖父同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蕃薯、芋等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元年二月日。

  为中人许田螺

  代书人卢清泉

  同立杜卖尽根字人谢蕃薯、薛芋

  外带旧政府契尾一纸。

  第六五杜卖绝根契字

  立杜卖绝根契人三角仔庄简廪生,有明买简景太、简伯基瓦店二坎三进,坐落土名大莆林街,坐东向西,东至薛家厝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至吴家店辟为界,北至巷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年纳业主薛地租银六钱。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瓦店并地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大莆林街吴义裕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银一百七十六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与禀亲收足讫;其瓦店并地,又带门窗、户扇、楹桷、杉木、砖石、篱笆,随即踏明交付买主前去掌管起盖,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保此瓦店系禀明买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禀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绝根契一纸,并带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佛银一百七十六元完足,再照。

  道光八年四月日。

  为中人并知见人一兄简五伦、许进源

  代笔人简一水

  立杜卖绝根契人简廪生

  外带旧政府契尾一纸。

  第六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嘉义办务管内鹿仔草堡施厝寮庄第七十六番户施列,有承继父赵新万遗下瓦店屋二座,共四进,列应得东畔一座二进,并带门口亭仔,坐西向东,上至瓦桷,下及地基,并带水井小半口,以及浮沈、砖石、楼房、门窗、户扇、杉料俱各齐全,址在盐水港后街境,四至界址俱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瓦店屋一座二进出典,先问尽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盐水港伽篮庙街德昌栈出首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足平银二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将此瓦店屋并水井,一齐踏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栈货,不敢阻挡。其店屋明限至六年终满,听典主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倘至期无银赎回,仍听银主居住,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店屋系列承继父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列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典契一纸,并带上手印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来六八足平契面银二百大元,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闰八月日。

  知见人施勇石

  为中人施厨

  立典契字人施列

  代书人傅聘

  再批:内带楼梯一张,以及内外进门榔全备。

  第六七杜卖尽根契字

  亲立杜卖尽根契人朱腾碧,承隆泰号有瓦店屋一地,一座二进,带水井半口、楹桷、砖壁、门枋、户扇、浮沈、石器、出入门路,年登地租二间,址在府城外西定下坊南势街,坐南朝北,前至街,后至港,左至侯家店,右至吴家店,四至明白为界。今因隆泰号生理前年罢止,拖欠他人账项乏银清还,愿将此店屋出卖,先尽问亲属人等不愿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宅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银二百五十大元。银即日同中交讫;其瓦店屋带地一座二进,随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或招佃别税,收税纳地租,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一卖终休,日后不敢言赎滋弊。保此店屋的系腾承隆泰号物业,与别人无干,并无重张典借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此情,腾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亲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并上手契缴连共八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杜卖尽根契内佛头银二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二十一年四月日。

  知见并为中人朱仰企

  亲立杜卖尽根契人朱腾碧

  第六八卖契字

  立卖契字陈质忠,有自置瓦店一间,带后面旷地一所,坐在镇北坊第十一堡第二十七甲,坐西向东,东至街路,西至沟墘,南至茅家,北至颜家,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问叔兄弟侄不愿承买,外托中引就卖与宅,着下时价银五十两广。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店及门窗、户扇、并楼枋、浮沈、砖石等项,即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亦不敢言赎言取。此店系是自置,并无重张典挂他人,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卖主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异言,恐口无凭,立卖契一纸,并上手缴连一纸,并串票,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面银五十两完足,再照。

  雍正四年九月日。

  为中人粮长陈鉴官

  立卖契人陈质忠

  第六九尽根绝卖契字

  立尽根绝卖契人陈博受,自自置得茅店屋一座二进,坐东向西。上至厝盖,下及地基,坐落土名欢慈寮街中节,东至谢家厝,西至车路,南至柳家店,北至林家店,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问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郡城内陈金记边尽根绝卖出时价佛头银一百三十大元。银即日同中收讫;店厝即搬空,付银主前去居住掌管,永为己业,或翻盖起造,听从其便,不敢阻挡。保此店屋系博受自置之业,与别房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情弊,受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一卖千休,日后并无增添洗找滋事,及至子孙亦不敢藉端诈吓。此系三面言议,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尽根绝卖契一纸,并带上手印契四纸,合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面银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二年四月日。

  作中人柳茂林

  立尽根绝卖契人陈博受

  知见人男恭、生嗣子李添成

  代书人(自笔)

  第七○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大竹里埤头街本城内张绞,有承父与戏西甲庄陈光传二人合伙明买过陈瑞、陈吉等瓦店油车二座,共六进,前草亭一所,店后灶脚一间,连司阜房一间在内,土名坐落在外北门城内,年带纳黄头家地基租银四元零二钱,东西南北四至俱载在本契内。又店前过沟豆埕地一所,东西四至亦载在大契内明白为界。其豆埕地,年纳黄家地基租银一钱。后面旷地一所,店内油车及车内外家器杂物俱各全备。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无力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伙陈光传三面言议出头承买,依时估值佛银二百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前后内外器具杂物,一尽付交银主前去掌管,开张出税修理,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自后子孙不得生端言找及赎滋事。保此店、豆埕旷地、家器杂物,一半系是绞承父应得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绞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卖杜尽绝根契一纸,并缴连合伙印契一纸,上手契五纸,又带豆埕契一纸,共合八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自己一半契面佛银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林联

  知见人妻氏

  立卖杜尽根绝契字人张绞

  代书人(自己亲笔)

  契后批明:店内家器杂物共九十件,俱载在大契约之内。大桶一脚,合共九十一件,批明,再照。

  契尾

  计开:大竹里业户陈光传买张绞瓦店二座,坐落土名北门外街,用价银一百九十七两六钱,纳税银五两九钱二分八厘。

  布字八千四百五十三号。

  右给凤山县业户陈光传准此。

  道光二十七年五月日。

  第七一杜尽卖契字

  立杜尽卖契人蔡遗,有明买得瓦店一座三进,坐落阿缑下街,坐北向南,东至戴家店,西至林家店,南至车路,北至曾家宅,四至明白为界,年纳地基税银一钱五分。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瓦店一座三进出卖,先问尽叔兄弟侄不愿承交,外托中引就与郑宅出头承买,上至砖瓦、楹桷,下门窗、户扇,以及水井、砖石,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两五钱一分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瓦店三进随即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永为己业。一卖终休,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店的系遗明买物业,与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遗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立杜尽卖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其余若有上手契,日后寻出,无用物,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番银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两五钱一分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一年四月日。

  为中人林词观

  立杜尽卖契人蔡遗

  知见人蔡柯

  代书人许玉衡

  契尾

  计开:业主郑蟾观买蔡遗瓦店,坐落阿缑街,用价银一百三十六两六钱,纳税银四两九分八厘。

  布宁一万八百五十五号。

  右给凤山县业户郑蟾观准此。

  乾隆四十二年五月日。

  第七二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港西里万丹中街泉源美号,即是南安县十一都霞宅乡陈献琛,领儿祈谋、元英、筹谋、完勉、宗看、宗坪、宗占兄弟在台,有承祖父阄书份内义记应得瓦店一座,前后五落,连过水中央迭楼阁后,并菁礐、菁桶在内,坐落土名万丹中街,坐西向北。因前年有积欠新庄仔庄洪印振隆号账项,至光绪十四年间较讨,难以了局,嗣后二比敢公理处,泉源美号等自思无力抵还,愿将义记应得阄书内抽出坏瓦店五落出卖,先问房亲叔兄弟侄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人引就向与本街石振复兴号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六八佛银三百四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相交讫,随将五落瓦店及楼阁,并菁礐、菁桶、前后门窗、户扇,并浮沈、砖石、水井所载之物,一切点交银主前去修理居住掌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坏瓦店系是泉源美号等应得祖父阄份之额遗下物业,与主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如有等情,泉源美号立即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不敢言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义记阄书一本,合共二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实收过契面六八佛银三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五年(岁己丑)蒲月日。

  代笔人朱文良

  族亲中人陈蕃薯、陈旺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泉源美号(即陈献琛)

  领男祈谋、元英、祈筹、宗坪

  宗看、宗勉、宗占

  第七三卖契字

  立卖契字人恒春县城内董投,有自己开筑茅屋店一间,坐落地名贯在西门街,东至店前街路为界,西至店后公馆墙为界,南至陈家为界,北至本店为界,四至注明为界。今因乏项费用,先尽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郭炎涂出首承买,时值价契面佛银「六八」一十五元足。其银、契即日三面同中收讫,愿将此茅屋店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面议限至四年终为满,任听卖主备出契面银赎回此店,异日不得刁难。果系此店董投自己物业,与别房无干涉,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为碍,卖主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契字一纸,送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六八」一十五元足,批明,再照。

  光绪六年正月日。

  知见人许拜、许振

  立卖契字人董投

  代书人施国泉

  第七四执照

  执照

  钦加同知衔、特授台南府安平县正堂、记大功四次、加十级、纪录十次范,为给照管业事。照得光绪十五年所封大穆降棍徒吴而、林来、陈四民、锺正、洪根、蔡金狡、沈管甫、林饼、陈其前、吴富、许全等开许窝匪烟馆各房屋,出示招变在案。兹据业户许达记以伊情愿承买各房屋,缴到契价四百元,禀请给照管业等情前来,除批示将银拨充外,合行给照。为此照仰业户许达记即便遵照后开间数管业,须至照者。

  计开:

  吴富店一座,店主吴芋,东至吴家壁路,西至旷地,南至旷地,北至车路。

  右照给业户许达记收执。

  光绪十七年五月初八日给。

  县行

  第七五卖地基字

  立卖地基字人翁清銮等,有承父遗下自己应份股额,得王能官起盖店地基一坎,历年应收税租佛银一元五角正。其店坐落土名在中港新街西畔,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银别创,愿将地基出卖,先尽问叔兄弟侄人等俱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后垄街大帝爷出首承买,值时价佛银四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将地基即付银主前去掌管,永远记收。此系三面言议,二比甘愿,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内佛银四大元正足讫,批照。

  一、即日批明:会欠大帝爷佛银四十大元,再批照。

  咸丰元年月日。

  代笔人杜有理

  为中人杜台山

  立卖地基字人翁清銮

  第七六给垦字

  立给垦字人蓝载升,有承祖父遗下蓝兴堡东大墩新街头油车前左边旷地一所,其地东至街路界,西至抄封地界,南至魏麟厝墙壁界,北至旧街头隘门外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王秀田欲起盖厝屋,议定给垦笔资银一十元,每年应纳地基银一元五角,不得挨延短欠。其笔资费即日交清;其它随即踏明界址,付与王秀田前去起盖,日后子孙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合立给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给垦字内笔资银一十元完足,再照。

  批明:光绪十五年十一月,业主蓝载升因家费缺用,再向王秀田支出佛银二十五元,并去年实收笔资银一十元,合计三十五元,愿将右旷地指定界内,付王秀田永远筑室居住。从今以后,免纳地基银,即业主遗下子孙及房亲不得生端取讨,不得向他人买卖。今既两愿,理合批明存照。

  大清光绪十四年三月日。

  说合人余树

  立给垦字人蓝载升

  代笔人庄振良

  第七七杜卖地基租尽绝契字

  同立杜卖地基租尽绝契字人吴中湖、吴朝清等,有承祖父吴际盛名号承纳业主王崇山裔孙王顶大租田业一处,址在大加蚋保郡城内,今该地成为兴市。兹有佃户徐思之向给店地两处,每各六间,立付地基字二纸执照,两处每年照章应纳地基租共□□□□□元。湖、清等今因乏银别用,兄弟相议,愿将此两处地基租项□□□□元尽卖,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原佃户徐思之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地基租价银三十一元三角八瓣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湖、清等兄弟亲收足讫,随将两处每年店地租项杜卖尽根,免分完单,每年带王家大租系归吴家自纳,不干买主之事。立凭准字,交付买主前去掌收抵利,永为己业。自至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分文不留,亦无典挂他人来历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湖兄弟子孙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现银明买明卖,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绝地租银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同中湖、清等亲收过字内价银三十一元三角八瓣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九年八月日。

  代笔人徐维新

  为中人石蕴辉

  知见人堂兄中霖

  同立杜卖尽根地绝契人吴中湖、吴朝清

  第七八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人苏光辉,同侄金生、石玉等,有承祖父给得秀朗社埔地一所,址在新店下街。五坎半地基两所:因先年贌出佃人林欢起盖瓦店一坎两进,年纳地基银三大元正;又一所贌出佃人吴桢起盖瓦店一坎两进,年纳地基银三大元正。又配西畔厕池一所,东至赵家店石基脚,西至大溪,南至林家,北至陈家各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两所地基及厕池地出卖于人,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高正兴号万典出首承买,时同中三面言议杜卖尽根价洋银一百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随即同中踏明厕池界址,及现佃对明地基两所,悉付买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抵利,不敢异言。自此价足业断,一卖永休,日后不敢言及找赎滋事。保此业系辉叔侄等承祖父遗下应得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辉叔侄等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杜卖尽根及厕池地价洋银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该业上手垦批字一纸,尚有地基余地不能并缴,倘日后买主要看之日,辉叔侄等应当取出,不得刁难隐匿,批明,再照。

  一、批明:该业昆赞应得一份;但昆赞已经过往约,均系辉叔侄等承接,不干他人之事,合声明再照。

  一、批明:字内涂改「同」字一字,「如」字一字,共二字,合声明,再照。

  光绪十四年十月日。

  代笔人利瓦伊清

  为中人张树三

  现佃人林欢长子定

  在场知见人苏拱照

  同立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人苏光辉、侄金生、石玉

  第七九执照

  执照

  官商同仁局为执完单事。今收过黄秋发完光绪九年起,二十年止份地基银八元八角八瓣正,合给单,付执为照。

  每年完银七角四点。

  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初二日单。

  执照

  记收过大嵙崁新街屋户林登应纳癸巳起、丁酉止年份地租银三钱八分零厘正,合给出完单,付执为照。

  业 主

  丁酉阳月 日。

  执照

  记收过大嵙崁新街屋户吕宽官应纳己丑起、己亥止十二年地租每年一钱九分,共银二两二钱八分零厘正,合给出完单,付执为照。

  业 主

  己亥年桂月 日给。

  第八○地基字

  立出地基字人吴生记,有承祖父遗下旱田一所,土名大加蚋堡奎府聚庄。吴德官向与生给出店地一坎,现销银九元正,坐东向西,长五丈,阔一丈六尺,南至巷路陈为界,北至许家为界,四至明白,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正,随即交德官前去起盖掌管,不得推诿。现给地基单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一、批明:即日收过现销地基银九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正,以冬至前交清;如是短欠,每年加五升利。

  光绪七年八月日。

  立给出地基单字人吴生记

  第二款业主权之界限

  第一 谕示

  第二 谕示

  第三 禀呈

  第一谕示

  特授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钱,为恳查原界,给示勒石,以垂久远事。案据职员王松、庄捷王、陈大用,廪生郭开荣、王有庆、陈大音,生员陈光辉、王瑞岗、杨名榜、刘开基、杨奎,监生潘大文等称:窃竖碑原防于湮没;施恩必计其万全。彰邑自建县以来,东有快官山,西有八卦亭山,南有赤涂崎山,北有辘沙坑山,前因杨、林二家互相争控,以致前主苏勘定,一尽判作官山义冢,任民樵死葬。旋蒙前主胡垂永久之谋,申详示禁,相沿至今,事久湮没。上年九月间,松等以官山被奸民侵占,呈请勒石示禁,蒙批:「候查案勒石示禁,一面饬差查究」等因。伏查彰邑冢山原定界址,虽遭爽乱县案焚失,而府卷犹存,历奉各前主出示在案,昭昭可考,不恳清厘勒石示禁,即奸民串番,漫山垦园营葬,何地偏处树木,瘗朽安归!甚有一种奸民盘踞坑仔内,绰号山鬼,私筑窨堆,以索银元;从即得葬,忤即行凶;往往棺柩抬至山上,富者任其蹧索,贫者莫可如何。又有不法之徒掘取红涂,挖卖山石,毋论县龙过脉、人家坟茔,尽行挖坏,历年虽有山差,亦奉行故事而已!现在八卦亭山左右,秀砂变为杀曜,龙体竟无完肤。白骨横铺,奚堪暴露之惨;青磷化碧,尽成哭夜之悲;闻者靡不伤心,见者为之下泪。松等爰生恻隐,合再沥陈,伏望恩即查明原界,给示勒石,以垂久远。至八卦亭落脉之处,亟应严加禁固,即县龙无虞,合邑有赖。仍恳札饬该处坑仔内总董蔡双林、蔡在、蔡灶,半线通土李璇玑、容仔,赤涂崎业户施永昌等,各将所辖地段传谕占垦之家,逐一退荒,再有抗延,随禀究办。俾死葬有地,人鬼均安,将令名与碑俱齐辉,盛德共山川不朽,切叩,等情,到县。据此,查此案历经示禁在案,兹据前情,除札饬各该总董等谕禁外,合行勒石示禁。为此示仰合邑各色人等知悉:嗣后八卦山等处勘定义冢界内,如有奸徒私筑窨堆,藉图索诈,及堀取红涂山石,侵占开垦,致碍县治龙脉,并伤人家坟墓者,许该总董等指禀赴县,以凭拏究。该总董等亦不得藉端滋事,自取重咎,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二十年四月日。

  庄捷王

  给勒石董事职员王松、陈大用

  绅士张金芳、表启俊、陈光第、林开泰

  铺户(略之)同捐立

  第二谕示

  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严,为晓谕严禁事。本年五月二十五日,据竹北一堡九芎林街庄生员魏赞唐,垦户金广福,即姜荣华,职员刘嵩山、吴殿华,监生詹国和,庄耆郑家茂、吴金准,暨殷户、铺户人等禀称:缘一堡九芎林等庄自开辟以来,时近百年,其来龙发祖,原由麻竹窝至赤柯寮岗过一小脉,由是层峦迭嶂,始分枝干。先年择于公馆街崇祀文昌帝君及国王圣母,所以一堡地方聚而居者不下数千家,葬为坟者不仅数千穴。前嘉庆二十余年,有棍徒将赤柯寮龙脉欲为斩凿,时幸姜秀銮、钱茂祖偕庄绅耆人等踊跃力阻,始行停止。生等即将龙脉凿破处所雇工修补,备礼祭赛,安镇龙神。诚恐日后又被穿斩,则神明之宫坛、庙宇被其害者难言,民间之家口坟墓受其伤者莫测。自此龙脉分出,该地并金广福等处无论大小龙脉以及沙手关阑等处,每射利之徒在人屋场风水,架斩索银,非蒙严禁,贻害匪轻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合堡绅耆、总董、居民诸色人等知悉:尔等须知地脉有关,凡有附近居民不许私行开辟掘毁,斩凿龙脉,致有贻害。自示之后,倘敢故违,定即严拏究办,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承郑璧

  第三禀呈

  光绪三年十二月初八日,一件东螺堡北斗街生员谢为章、陈元炳、许从龙,业户许德丰、谢慎德,暨总董黄以仁等禀:以陈玉石变名陈保兴,串谋内五庄别开新圳,拟将许家该管头埤内圳界,势欲强斩横过,以夺水源,并伤公冢龙脉。街众嚣嚣,鸣锣传单,不肯任斩。恐酿臣祸,乞迅差传谕止由。

  彰化县钟批。

  第三款业主权之得失移转

  第一 谕示

  第二 找洗尽根田契字

  第三 还赎祖妣养赡田长房一股额字

  第四 合约字

  第五 让与字

  第六 恩谢契书字

  第七 喜赦埤字

  第一谕示

  一件设立合同契式,晓谕遵照,以杜假捏,以息讼端事。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奉巡抚部院吴宪牌:照得民间典卖产业,全以原契为凭;而呈官训断,亦以契券为据。闽省词讼,半由田产契载不清,以致雀角纷争。且闻闽省典田者不立下契,以致取赎无券,徒滋口舌。今欲除其弊,必先清其源,除卖断者原系永不取赎,应照闽俗向例,仍只立契一张,交买主收执外,如系暂典田房产业,则同中见人等一手售写二纸,中间大书「合同上下典契」字样;如系先典后卖者,亦即另立卖契,并将从前典契、老契一并归于买主。如此,则卖断者既不得执废契以滋讼,而典产者仍得执下契以取赎,似于民俗为便,今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抚属军民人等知悉:嗣后交易田产,务须遵照现颁上下合同契式,将出售田地亩数、坐址地方、粮额、租额、价银、年限,逐一开清。如系典产,即写立合同上下典契,同时一手书写,中见人等当场画押,中间骑缝处大书「合同上下典契」字样,对半分开,典主执上契,原主执下契,各执一纸为据,以便于回赎时,原主执下契向典主取赎,收回上契;如系绝卖者,原系永远断绝,不复取赎,故可不立下契。尔等务各遵照后开典契、卖契式样书写,以免争端,毋违,特示。

  卖契式

  立卖断契某人云云(听凭民间俗例开写)。今将某县某都某图民、屯田几号,土名某某等处,共计几亩几分,年载租谷米若干,纳钱粮银若干,本色米若干,托中卖与某姓某名处为业,得价银若干两(何戥、何色、或系纹广两)。其银即日全数收明;其田听凭买主对佃收租,推收入户,完纳粮色,永远管业,某等不得别生枝节,言找言赎。一切老契、典尽契归买主收执云云。听凭民间俗例开写。今欲有凭,邀同中见人等当场写立卖断契一纸为照。

  乾隆某年某月日。

  中见某人、某人

  立卖断契某人、某人

  知契某人、某人

  第二找洗尽根田契字

  立找洗尽根田契字人谢廷章,有承先父谢朝元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捒东下堡里来厝庄西片,四至界址并配纳供租及水份俱载上手契内明白。前年先父已经出卖刘益熙官,今因廷章自中受病,日食难度,亦实惟难,再托中人就向原买主恳求出佛银二十四大元,将此田找洗尽根,即日立字,同中银、字两相交收足讫。自此一找千休,日后子孙永断找赎,而益熙子子孙孙永远可为己业。保此田系廷章明承先父自置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合立找洗尽根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找洗字内佛银二十四大元正足,再照。

  乾隆十五年七月日。

  为中人李木荣

  在场知见人堂叔谢养

  秉笔人何日兴

  立找洗尽根田契字人谢廷章

  第三还赎祖妣养赡田长房一股额字

  立还赎祖妣养赡田长房一股额字人弟徐林安,先年自己承归祖妣养赡田三股,中、长房伯孟传份下应得一股,坐落土名四湖庄第九份,踏在公厅后中心田尾一段。其田界址,东至伯公角透下圳为界,西至二房田垄底面大崁直下为界,南至二房秧地竹背自己田透东西横田唇埋石为界,北至三湖圳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大坡圳水通流灌荫充足,递年应纳番租谷一斗六升七合,应纳钱粮一元六角七点正。今因长房伯孟传之子孙宝昌赎回耕作,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此一股田依时赎回旧价银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点正。即日立字,银、字两交清白,随即同中将此一股田踏交还与长房伯之子禄宝昌前去掌管耕作,收租抵利,永为己业。其此一股田自还赎而后,林安永不得异言生端等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还赎祖妣养赡田一股水田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批明:林安亲收到还赎养赡一股水田字内平银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点正足讫,立批。

  又批明:祖妣养赡田原一股水额,今作三股均分,长房应得一股额通流灌溉,立批。

  又批明:二房秧地竹背,林安自己田头抽出水圳一条,直透通流灌溉长房份下一股田,立批。

  又批明:长房此一段田系祖妣养赡遗下之田额,不得典卖他人;而欲典卖,先问房亲不能承受而后可行,立批。

  光绪二十三年十月日。

  说合人叔公廷运

  代笔人刘秋如

  在场中元、伯登华、燕贵

  立还赎祖妣养赡田长房一股额字人弟徐林安

  第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他里雾堡新仑庄四房堂叔陈蕃薯,将军仑庄陈百发、陈百树、陈百智。兹因智先祖母与薯先父系是嫂叔之称,当日恩爱甚厚,是以智先祖母视小四叔单生一子,爱惜俨如己子,其薯奉养伯姆亦如己母。而智祖母经言后日长成娶妻之时,欲将小租六十石并佛银三十元,与薯为婚姻礼聘之资,亦即以彰昔日爱惜之情。但今智祖母经去世,其言未履,是以房亲族长念及同宗之谊,出为周旋婉劝,议将大房智兄弟所踏之书田一宗,小租谷六十石抽出与薯执掌,并现付与佛银三十大元,庶免致误祖母之言。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薯掌管,任从起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至于大房智兄弟等应份之业,并历年所踏祭祀之公业,系是大房承先遗物,与薯无干。保此二比甘愿,日后各无抑勒反悔,亦不得别生枝节,异言生端滋事。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光绪十二年元月日。

  房亲并代笔陈壁辉

  族长陈大坤

  同立合约字人百树、四大房堂侄百发、百智

  第五让与字

  立让与字人台南府郡城外顶南河谢亦记,即谢群我,有明买过林温和宅一所,址在谢厝寮,土名十一股。今当大人清丈之时,我念及叔侄之情,愿将谢厝寮厝地抽出一所,东至车路,西至本家园,南至车路,北至本家园,四至明白为界。将此厝地付与谢合成管理人谢奏众佃筑室居住,后日不敢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立让与字一纸,付执存照。

  光绪二十九年三月(旧历)初二日。

  立让与字人谢群我

  代书人谢标名

  第六恩谢契书字

  同立恩谢契书字人盐水港桥南街王秋继男王火、学甲堡红茄萣三房侄孙王赦,同承先父自置胡角热园一宗,东至蔡家园,西至郭家园,南至溪,北至车路,四至有凭。除出长房之额,尚伸次房、三房之业,抽出受种地瓜二十笼,年带郭、蔡头家租,就园二八抽的,东至长房园,西至次房园,南至溪,北至路,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三十年之前身无所依,寄寓与学甲堡红茄萣庄外甥郭耍之家,蒙每日三餐之恩,孝敬之义;又兼三房侄孙王赦幼时身无怙依,荷蒙耍抚育长大,今已成人,无以为报。今因外甥郭耍年已老髦,衣食甚是艰辛,邀同诸侄讨议,从二十笼之园恩谢与郭耍养老之资,少答微恩,永为己业,不敢翻异。恐日后子孙世久多变,即同列位公人立恩谢契字一纸,付永存照。

  一、批明:此园系是答恩之业,以及上手契券;倘有交加来历不明等情,秋等自当出首抵挡,不干耍之事,又及。

  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长房王掌

  立恩谢契书字人(王秋继男)王火、三房侄孙王赦

  芋仔寮保正郭干

  为证人盐水港、苏景成

  芋仔寮庄陈时雨

  同庄陈彩云

  代书人王德余

  第七喜赦埤字

  立喜赦埤字人下茄萣堡客庄内庄吴元记,因前年有承过李家公馆大租草地一所,带埤一口,址在海丰厝庄,逐年收税无异。因福德爷禋祀缺乏,庄众相议,向以元记恳求将此埤赦以福德爷为禋祀。记已许允,愿将此埤一口,喜赦与海丰厝庄福德爷掌管,以作香烟,永为公埤。记已喜赦,日后不得阻当异言,生端滋事,而上下手与记无干。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喜赦埤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一年九月日。

  立喜赦埤字人吴元记

  第二节役权

  第一 垦批

  第二 杜卖尽根契字

  第三 永远杜卖田契字

  第四 给地纳租合约字

  第五 借地纳租合约字

  第六 借圳路字

  第七 契约书

  第八 杜典契字

  第九 杜卖田契字

  第一○ 杜卖田契字

  第一一 永远杜绝卖契字

  第一二 分定各管合约字

  第一三 杜绝卖契字

  第一四 拨典契字

  第一五 卖尽绝根契字

  第一六 杜绝卖尽根屋契字

  第一七 甘愿卖绝尽根契字

  第一八 给地基字

  第一九 杜绝卖尽根契字

  第二○ 卖尽根杜绝契字

  第二一之一 公约字

  第二一之二 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第二二 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二五 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第二六 山批园宇

  第二七 甘愿约字

  第二八 逊让坟穴字

  第二九 卖墓地字

  第三○ 典契字

  第三一 转典厝契字

  第三二 典契字

  第三三 契约字

  第三四之一 卖杜绝尽根地基契字

  第三四之二 典厝地契字

  第三四之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三五 两愿合约字

  第三六 拨租付掌字

  第三七 书田序

  第一垦批

  立给垦批业主郭樽,今有店地基一坎,坐落土名桃涧堡中坜街。其店地坐南向北。其四至界址,东至戴潘公共墙为界,西至陈顺公共墙为界,南至直透溪为界,北至店前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铺户张阿屘前来恳求,给此店地基,前去自备工本,任从架造店宇,永为己业。其张阿屘议约递年带纳业主地基租钱两钱银正,按年交付业主收讫,割给完单执照。即日业主给出垦批,踏明四至界址,付与张阿屘掌管税租。而业主保此店地基上手并无垦给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业主一力抵挡,而张阿屘递年地基租银亦不得加减少欠分文。此系业佃相依,不得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其店内之消水沟系上流下接,上下通流,其左右邻人不得异言阻挡,批明,再照。业主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日立给垦批业主。

  第二杜卖尽根契字

  亲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林耀洲,有承先人遗下瓦厝一座二进,址在本城代书馆巷,坐西向东。前进一间、中埕一所、后进三间、灶厨一间、厝后巷一所,内带门窗、户■〈木扇〉、杉楹、桷柱、浮沈、砖石、地基一切,东至街路,西至赖家并林家滴水,南前进至自己壁,中埕至自己后厝滴水,后进至自己壁,北前进中埕至自己壁,后进至赖家壁;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大街赖仁记出首承买,三面议值时价银三百三十大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重新起盖居住,任从其便。耀洲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人等不敢言及找赎。保此瓦厝一座二进果系耀洲承先人明买遗下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又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耀洲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亲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契字内银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光绪三十年一月日。

  为中人林长嘴

  知见人父林远辉(即林远臣)

  亲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林耀洲

  一、批明:上手契于前手间遭乱遗失,批明,再照,行。

  一、批明:其中埕南畔水沟,与耀洲护厝公用,日后不得违塞,批明,再照,行。

  第三永远杜卖田契字

  立永远杜卖田契字人黄庆宜、黄定隆、涂添增、李端义等,情因昔年津敛,有义仓祀典,买有老东势庄水田一处,在西圳栅门首西圳下下双过,计共四坵半,东至车路桥典田为界,西至本祀分田为界,南至关圣祀田为界,北至初十圣母祀典田为界,四址面踏分明。原带田甲四分正,岁纳大租粟满栳谷三石一斗正。其田系由新东势等处阴沟水,由西圳至本田涵头入,由圣母田头小圳落本田内灌荫。牛车路依原规,由车路典田经过,其田水尾系由本祀分田灌流。今因祀内诸友别创良规,不敷应用,将此祀田出卖于人,尽问各友不能承领,外爰托中引就于内埔庄李攀荣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杜价洋银六十六员。即日诸友同中银、契面交清白,中间并无债货折短少等情。其田委系先年津敛祀典物业,并无包买他人之田;倘有上手来历不明及租粟等项,系各友同中一力抵挡。自卖之后,即归李攀荣承卖人耕管,永远为业,日后不得言赎,亦不得言赠。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此系自己甘愿,无逼成交,恐口无凭,立杜卖田契字一纸,又付上手杜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批明:实收本祀内杜价田洋银六十六员,平重六钱八分正足讫。

  又批明:上手分单前交于余钦凤收存,仍存此六分田,均出四分杜卖于李攀荣经管,立批。

  又批明:此祀典田八分,作三股均分,仍二分归于合同人经管,不干李攀荣承买之事,立批。

  又付合同分单一纸,又契内添一「半」字,又「游振兴」换「李鸿谦」名字,又批。

  光绪九年六月日。

  秉笔人黄玉椿

  说合中人黄庆恩

  在场涂端淑、李端义、李端礼、涂庆官、李鸿谦、黄振栋、涂庆栋

  涂作桢黄九信

  卖田契字人李祥谦、黄富磷、涂添增、李福谦、黄庆宜、黄玉椿、李秦纲

  黄定隆、游振兴

  第四给地纳租合约字

  同立给地纳租合约字人圳主郑裕记、业主郭黄氏等,缘裕记员山仔圳道被水冲坏无地,兹欲修筑圳路引水,适由郭黄氏顶员山仔业界内经过。裕记爰即恳托公亲同向黄氏相商,当日三面议定,黄氏愿将界边埔地约长八丈,阔四尺,让与圳主郑裕记开筑圳道,其余田地尺寸不许侵害。递年圳主郑裕记愿贴早季租谷一十石正,当年款年清,不敢拖缺,裕记应填补足数,不敢异言。但洪水难测,倘异日圳路再被洪水冲坏,裕记欲再行修筑圳道,可向业主黄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别地,免由黄氏界内过水,其应纳租谷当作罢论。今欲有凭,同立给地纳租谷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新筑圳路约长八丈,阔四尺,递年圳主郑裕记应贴早季租谷一十石正;如有滞纳,圳道任从黄氏填塞,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万历辛丑七月日。

  代笔人傅子显

  公亲戴珠光、谢林福

  同立给地纳租合约字人圳主郑裕记

  业主郭黄氏

  第五借地纳租合约字

  同立借地纳租合约字人圳主郑裕记、业主郭黄氏等,缘裕记前有向业主郭黄氏承给顶员山仔上节第一百号界墘圳地,开筑圳路一条,其长阔以及租额俱载明前约字内各执为照。兹因下节圳路复被冲崩,乏水灌荫,裕记是以托原公亲戴珠光及郑养齐等再向郭黄氏商议借地之事,欲将郭黄氏顶员山仔下节万善祠后第一三五号田边崁顶,量下二丈五尺之地下算起,抽出圳路一条,上至下共五尺五寸,左至右阔共二尺五寸,出入水自首至尾长十六丈,借与圳主郑裕记穿垄凿圳,引水灌田。每年郑裕记愿甘贴纳圳底谷二十石,合前约贴纳之一十石,计共应贴纳圳底谷三十石。递年六月收成之日,该埤长当晒干搧净量足,付业主郭黄氏运回,不得以湿冇抵塞,亦不得以少欠升合;如有拖欠,任从郭黄氏将圳路填塞,不敢异言。如裕记水租谷递年照纳,郭黄氏亦不能翻异。又约定圳顶一三五号等诸田地仍系郭黄氏管业,除田下抽借与裕记开圳,上下五尺,阔二尺五寸,长十六丈外,其余田及地不许裕记侵害,应就损害田地依时赔偿。若是被洪水冲坏,裕记欲再行修筑圳道,可向业主郭黄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别地,免由黄氏界内过水,其应纳租谷当作罢论。此系二比甘愿,今欲有凭,同立借地纳租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即日业主郭黄氏将该业一三五号田下之地,抽出高五尺五寸,长十六丈,借与郑裕记穿垄凿圳。裕记递年六月应纳圳底小租谷,此约及前约二次合计租谷三十石正,批明,又照。

  光绪二十八年二月旧历辛丑十二月日。

  代笔人张鹤舫

  认纳租谷埤长谢林福

  公亲戴珠光郑养齐

  业主郭黄氏

  圳主郑裕记

  第六借圳路字

  立借圳路字人合发号、泉安号、珍记号、益胜号,因有置田业在柳树湾庄,乏水灌溉,今托中向过林实寿等借出圳路一条,以为充灌溉,每年愿贴圳路租四石。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佃付林实寿挑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实寿将圳路填塞,不敢异言。此系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借圳路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光绪十九年月日。

  代笔人□□□

  为中保认人□□□

  立借圳路字人□□□

  第七契约书

  同立契约书人林列堂、林汝言,兹因汝言新开田地一处,址在梀东堡旧社庄,土名犁头炉,缺水通流,难以耕作。爰向烈堂拨求水路,使之流溉,得以播种。前以水尾田之业主众口纷纷,告乏水源,既且得彼失此,有碍规法,是以未得应允。今经面议妥协,烈堂许以旧社庄土名半份田之厝前,允开其沟路,暂时可以播种,倘遇有旷旱之时,水尾田乏水之忧,斯时此沟路务须任从水尾田之业主截塞,而汝言不得阻挡异议。恐口无凭,同立契约书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行。

  批明:此沟路应用,阔以二尺为限,应当贴沟路租谷道斗十二石,每年分为两季付佃人收清,不得刁难,再照,行。

  光绪三十年三月日。

  台中厅猫罗堡阿罩务庄林烈堂

  台中厅蓝兴堡顶桥仔头庄林汝言 

  第八杜典契字

  立杜典契字人钟福、钟禄兄弟,先年承父遗下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中港东庄禾坪头山仑仔,东至温姓田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温姓田为界,北至馨德侄阄分内田为界;下温姓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隆恩陂水二厘灌溉,又带隆恩大租谷四石四斗正。今因乏银应用,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典,情愿托中引就与东庄福德爷香祀内人林佛赐、赖昌兴、陈历生、黄天生、温碧龙、扬其注、钟彤麟等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典价佛银三百三十二大元正。即日银、契面交明白,中间并无债货短少准折等情,亦无重复典当田业等情。其田系承父遗下之田,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康兄弟一力抵挡。自典之后,交与祀香内人任从过耕管业。其田不拘典限,系银到田还。此系两比甘愿,两无逼劾,恐口无凭,立杜典田业字一纸,并带印契一纸,又带阄分字二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典价银三百三十二大元足讫,批的。

  又批明:老印契一纸,原系与馨德阄分之田相共,倘有要用之日,随即交出应用,不敢抗误,批明。

  又批明:馨德阄分之田上横头,要抽出水圳灌溉此田,德不得阻抗,立批是实。

  道光七年九月日。

  为中人钟新昆

  知见亲饶金生

  在场侄馨万、馨德、男馨昌

  立杜典田契字人钟康福、钟康禄

  第九杜卖田契字

  立杜卖田契字人罗良佐、良佑兄弟,先年承父遗下后垄田寮庄水田一处,经宪丈明田甲七分七厘七毫,带陂水两甲灌荫。其田界,东至车路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邹徐菜园及路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又带茅屋一坐,及菜园、禾坪、竹木、池塘等项。今因别创,愿将此业出卖,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不能承领,托中引送于圣母祀内罗佳期、罗苍锦、罗桂生、罗大士、罗良轩、罗运发等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六百大元正。即同中银、契两交明白,中间无虚短少债货等情。保此业委系自己承父之业,并无包卖他人之业,亦无重张典当于人;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自卖之后,即交与祀内永远耕种管业,日后良佐、良佑兄弟子侄人等不敢言赠言赎。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根株悉拔,寸土不留。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田契字一纸,又付上手印契一纸,合约一纸,共三纸,付照,行。

  即日批明:实收到银六百大元正足讫,立批。

  又批明:东片伯公祀内田灌荫之水,要由此田通流,立批。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日。

  说合中兄良彬

  说合中侄辉汉

  在见戚林英文

  在场侄仁章、凤章

  侄孙洪荣、求章、孔章、接兴、彦章、群章、谨章

  立杜卖田契字人罗良佐(罗良佑亲笔)

  第一○杜卖田契字

  立杜卖田契字人锺毓龙兄弟,同因上年续买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中坛庄头北圳背;有水田一分,原带田甲二分五厘正,东至刘湾汉田为界,西至杨宅尝田为界,南至田崁为界,北至河为界,四址面踏分明。同因乏银应用,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俱各不愿承买,情愿请中引就与李千五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五十四元正。其田委系兄弟自己物业,并无包买包卖,亦无重复典当等情,上首并无来历不明;倘有来历不明,以及租粟等项不清,不干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即日同中银、契两交明白,中间无虚短少。其田自卖之后,即交于买人永远耕管为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有锺毓龙兄弟不得言赎,亦不得言赠等弊。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田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批明:实领到契内田价银五十四元正,所领是实。

  又批明:所有上手老契内共有田甲四分五厘,今卖出田甲二分五厘与李千五耕管为业,其上手老契仍在毓龙兄弟收存执照,行。

  批明:契内之田系照水分灌荫,由杨宅尝田经过,立批。

  嘉庆六年(辛酉岁)十二月日。

  说合中人刘思伯

  业主苏升观、亲京元

  在场见弟毓礼、侄佛庆

  亲人张青候杨云纪

  依口秉笔火男锺凤安

  立杜卖田契字人锺毓龙

  第一一永远杜绝卖契字

  立永远杜绝卖契字弟傩图、阿四,同母锺氏,前因上年承祖父分授口尾屋门首,系老东势管下田计二坵,原带田二分五厘一毫正,东与攀禄第田为界,西与尾仑庄水沟会田为界,南与攀禄田为界,北与文公会并龙祠会田为界,四至明踏分明。兹今乏银应用,托中引就于家兄双龙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价银一百二十五元正。即日银、契两交明白,中间并无准债短折等情。自卖之后,任从双龙兄耕管为业,日后不得言赎,亦不得言赠。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恐口无凭,立杜绝卖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卖契价银一百二十五元正,所批是实。

  又批明:其田原系老东势敬圣亭边头埠水灌荫,直带圳路一条,由攀禄弟并文公会田经过,所批是实。

  咸丰十一年二月日。

  说合中见舅锺福官

  在场见兄攀麟、叔常衡、兄攀禄

  代笔兄攀进

  立杜绝卖契字弟傩图阿四,同母锺氏

  第一二分定各管合约字

  同立分定各管合约字人刘阿倾、余阿标、陈阿武、刘杨氏等四人,合本承买姜海林分下屋宇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埔街中,东至钱家业毗连为界,西至巷路为界,南至杨家业毗连为界,北至海。自己抽出茅屋一间,其墙毗连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内有瓦屋三间、茅屋一间、菜围、余地、水井等项,俱各在内。当日四人商议欠屋居住,分定各得一间,银有加减,每间配定。此系公司欢约,在于南畔第一间瓦屋均定价银十六元五角正,第二间瓦屋均定价银十三元正,第三间瓦屋均定价银十七元五角正,第四间茅屋均定价银九元正;四共银五十六元。递年应纳大租银四角正,每间屋配大租银一角。其菜园、余地,即日立界分定,各自掌管。其水井公同应用,倘要修整,亦系四人共同修理。倘房屋毗连之处如有损坏,系毗连二人修整。以上各款,日后不得异言推诿等情。此系和气合本承买,俱各欢意,并无迫勒,今欲有凭,合立分定各管合约四张,同式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在南畔第一间瓦屋,分定余阿标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十六元五角正,带收承买契一纸存照。

  一、批明:第二间瓦屋,系分定陈阿武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十三元正,带收官给契一纸存照。

  一、批明:第三间瓦屋,系分定刘阿倾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十七元五角正,带收退还契一纸存照。

  一、批明:第四间茅屋,系分定刘杨氏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九元正,带收对换契一纸存照。

  咸丰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钟奕昆

  立分定各管合约字人刘阿倾、陈阿武、余阿标、刘杨氏

  第一三杜绝卖契字

  立杜绝卖契人萧光泽、萧怀老等,有承祖遗业瓦店一间一厅一房,并后盖一间,在宁南坊上横街,坐西向东,前至街路,后至自己庭水井一半为界,左至巷,右至黄宅公壁;四至明白为界。上至厝盖,下及地基,门窗、户扇、楼坊、浮沈、砖石齐全。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徐宅,三面言议契价佛银九十五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屋即搬空,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年带纳地租一间。保此店屋系光泽、怀老等承祖遗业,与别房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光泽、怀老等自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日后不得言找言赎。一卖千休,倘买主或转典转卖他人,光泽、怀老等亦不敢阻挡异言生端。口恐无凭,合立杜绝卖契字一纸,并缴前典契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价内佛银九十五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店后水井门路,言约与萧宅公用,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店上手契带连在自己厝契内,前因与侯宅互控缴官在案,不得缴连,批明,再照。

  嘉庆六年七月日。

  知见人坊长

  知见人萧林氏

  立杜绝卖契人萧光泽、萧怀老

  为中人陈守观

  代书人刘任高

  第一四拨典契字

  立拨典契人陈明,承父在日,于光绪元年十一月间,用价六八银三十元,手置买断得施应昌倒坏厝地一所,址在上西坊小粟埕境地方,踏明四至界址明白,年带纳地租钱二百文。嗣于光绪元年十月间,经父手拆毁前破屋后空地,备办杉木柱、桷桁、砖石、灰瓦工料等费,需银一百七十元,起盖坐东朝西中进三间,排正厅左右房,中天井大水井一口,左右披榭张隔四间。又后进起盖二间,排厅房二间,檐前天井,左边摆手门楼、匡门,透街围筑街墙,直透前进后。右边空地一块,前至头进本住屋,后至本屋新筑墙,左至门路本屋墙,右至胡家厝,上至桷桁、瓦,下至磉石地、基地,六至俱载明白,门窗、户■〈木扇〉俱全。今因乏用,欲将后进新起盖二间排厝屋、厅房、天井、门楼、空地全座,六至载前,拨典以应急需,先尽问亲疏伯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拨典与陈启成处为业,三面言议库平六八重番银一百五十元正。其银即日收足;其屋即听典主管业,或自己居住,或转租转售他人,悉从其便。面约典限不拘年限,听凭原主备足契面银取赎;如未取赎,仍听管业。倘有奉官投税,所费税银若干,明赎屋之日,甘愿认还,不敢短少;唯递年应纳地租钱二百文,系业主自行完纳。保此屋果系明父遗阄分份下物业,与别房亲疏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未曾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各等情;如有此情,明自出头承当,不涉典主之事。至现典屋价业已过浮,明心甘意足,面约自此之后,不敢别生枝节。至前进水井一口,明约通用,不得违阻;如有此情,听凭认罚。此系两相允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此拨典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三面言议,凭中过付收到契面屋价库平六八重番银一百五十元正,又照。

  再:原买断厝地契一纸,已于光绪二年间投税,粘连司单;然此统契交涉中进正座,曾将该中进厝屋于是年十二月立字胎典与林处管业,得价银八十元,现时乏项备赎,无从缴付。是以邀同现典主与中进之旧典主面会,指明将后进拨典与福州陈启成处,踏明界址,各管各业,日后各无异说,今欲有凭,合并标照。

  光绪四年十月日。

  知契母吴氏

  立拨典契人陈明

  中友张明

  代笔郭玉辉

  第一五卖尽绝根契字

  立卖尽绝根契字人庄池,有承伯父明买过黄炮瓦厝一座,址在西定下坊王堤塘,坐东向西,内一厅四房两厢、耳房二间、天井埕一所、水井一口,并南畔通巷一条,系池阄分应份之业。其出入路径悉由南畔店屋内出入,而水井一口带与店内日用饮食。年纳地租带在前座完纳。东至本家厝,西至黄家厝,南至店屋壁路,北至吴家,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欲将此厝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黄瑞记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佛银二百二十大元足。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厝上至厝盖,下至浮沈、砖石,以及门窗、户扇俱全,随即照界踏明,交付银主掌管居住,永为己业,池不敢异言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及找赎,亦不敢滋事生端。保此厝果系承父明买之业,与别房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池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尽绝根契字一纸,并连上手契六纸,合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佛银二百二十大元足,再照。

  同治十年二月日。

  知见人母陈氏

  为中人潘锦姑

  立卖尽绝根契字人庄池

  代书人戴四安

  契尾

  计开:一、业户黄瑞记买得庄池瓦厝一座,坐落西定下坊,用价银一百四十五两二钱,纳税银四两三钱五分六厘。

  布字七千三百六十四号。右给台湾县业户黄瑞记准此。

  同治十二年闰六月日。

  第一六杜绝卖尽根屋契字

  立杜绝卖尽根屋契字人台南市街第二区檨仔林街苏户,有承父明买许姓阄分应得瓦屋一座,坐落台南市街第二区檨仔林街十七番户,坐北向南,内一厅、一大房、一后埕,水井一口系与许姓公用。东至许家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陈家大壁。又同街第一十六番户瓦屋一座,内一厅、一房,及西畔伸手二间,系户父亲在日买许姓后埕添建,亦户阄分应得物业,东至许家,西至路,南至前进,北至陈家。所有前后两进,四至各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将承父明买之屋,及添建之屋,一并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向与本街李葵嫂出头承买,三面议定七三重银二百四十圆。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过足讫;其前后两进之瓦厝,上至屋盖,下至地基,以及门窗、户扇、浮沉、砖瓦、石杉一切踏明界址,点交银主掌管,修理居住,或税他人,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后日子孙不得言找赎,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两进瓦屋果系户阄分应得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户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绝卖尽屋契字一纸,并上手印契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七三重银二百四十元,再照,行。

  光绪二十七年十月日。

  为中人吴雨水

  知见人苏碰皮

  立卖杜绝尽根屋契字人苏户

  代书人张瑾山

  第一七甘愿卖绝尽根契字

  立甘愿卖绝尽根契字人长房许卢观、许老在,次房许顺光,长房孙应元,次房孙海老,今寓台湾府台湾县凝南坊檨仔林街居住,有承祖父建置自己起盖瓦店一座,内店面一间,连朴顺亭,后面一小埕,水井一口与许家均半共享,年纳官课厝饷一间半,即银一中元。坐北朝南,址在凝南坊檨仔林街,东与许家干蓁壁为公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庄家大壁地基,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愿将此店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爰引苏府阿必叔出头承买,三面议定契面银六八足重六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屋上至厝盖,下及地基、浮沉、砖石,尽交银主掌管修理,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后日许家子子孙孙不得言找言赎,亦不得异言生端。保此店屋果系是许卢等承祖父自己起盖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许卢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甘愿卖绝尽根字一纸。此店屋在阄书内其合同已经遗失,后日不用,送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六八足重契面银六十大元完足,批明,再照,行。

  咸丰五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黄氏、郑氏

  次房孙许海老

  长房孙许应元

  立甘愿卖绝尽根契字人长房许卢观、许老在

  次房许顺光

  为中人王在观

  代书人张明远

  第一八给地基字

  立给地基字忠义祠,兹有头份街栅门外一带地方,奉宪充归忠义祠,为公所管理,为香祀费用。情因苏阿丁乏店住,前来向得公地给出店地一所,坐西朝东,东至街路为界,西至谢恩古屋毗连为界,南至王泰山店毗连为界,北至罗鸿盛店毗连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言定苏家即备出地基佛银十二大元正,经忠义祠经理人张兆麟、徐亦轩、陈光海、张大安等收到,为买店修街路并筑石礐工资一切费用,原非经理人自己支用。此店言定每年应纳地租香油银五角,均作六月、十二月中两季完纳,缴公费用,不得少欠分文。自给之后,任凭架造店屋居住,振作生理,日后永不得异言等情。口恐无凭,合立给地基字付执为据。

  即日批明:忠义祠经理人实收到苏家地基银十二元正,立批。

  又批明:店后抽有小巷一条,直透至大圳唇,以为出入通行之路,又批。

  光绪十八年十月日。

  秉笔人林金台

  立给地基字经理人徐亦轩、张兆麟、陈光海、张大安

  第一九杜绝卖尽根契字

  立杜绝卖尽根契字人大槺榔保朴仔脚街杨交生,有承祖父应份破瓦屋涂墼厝二间,连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坑仔底,东至本家地,西至鲁家地,南至施家地,北至赵家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厝地及破瓦涂墼厝二间杜绝卖尽根,先问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杨狮观出头承买尽根,三面言议时价银五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厝地破屋踏付银主狮观,任筑起盖居住,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人等亦不敢言贴找洗滋端。保此坏屋地基系交承祖父应份物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交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令欲有凭,立杜绝卖尽根契字一纸,并连上手典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尽根契面银五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五年二月日。

  为中人陈福生

  知见人陈廷元

  立杜绝卖尽根契人杨交生

  代笔人吴德玉

  一、批明:黄家厝后一门,路通杨知高、杨牛东畔地,言约准予黄家化时一家经过,杨知高、杨牛不得阻挡,日后翻盖,立当留地准予经过,批明,再照,行。

  为证人林活源

  第二○卖尽根杜绝契字

  同立卖尽根杜绝契字人黄朝西、黄允进、黄瑞珍、黄瑞符、黄瑞溪、黄瑞昌、黄丙丁等,有同承先父支分八房额遗下祖上明买王君瑞等瓦店一座四进,址在伽篮庙境西畔,其店前八份房额,经抽前典出赵家。今西等因乏银费用,欲向赵家赎回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仍将此瓦店前面一进,及亭仔脚一座,内一厅、一房、灶下一间、天井一庭,又配后进水井一口公用,上至青天厝盖,及楼顶、楼闱、杉楹、木桷、砖瓦;下至地泉,及门窗、户扇、浮沉、砖石;东至大街车路;西至第二落厅前滴水砛墘齐;南至王家店共壁;北至本家店共壁;上下四至明白为界,引就与布街境族亲黄琮琪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重佛银四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立即踏界对付银主前去掌管经划,或税他人,或自己居住,永为己业,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赎找,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店系是西等承先父支分八份额遗下祖上明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拖欠账项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西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卖尽根杜绝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司单印纸一纸,及典赵家司单印纸一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再者:其祖上承买王家有缴上手契,因道光七年经邑主王判断,各分折遗失,以后露出,不得行用,又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重佛银四百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三年九月日。

  为中人黄王氏、王君种

  知见人黄李氏

  同立卖尽根杜绝契字人黄朝西、黄瑞溪、黄瑞珍、黄允进、黄瑞符黄瑞昌

  黄丙丁

  代书人董春牛

  一、批:此店坐西向东,现时房拆作神位厅,契内未及登载。其店前门路,早定至辰时,夜定至戌时,借后进卖主出入通行,批明,又照。

  第二一之一公约字

  合立公约字人郭木、吴朝沈等,合为承买柯庶之妻杜氏地基一所,址在台北府城门外,坐东向西。一座长一十九丈,阔一丈八尺,吴朝沈应管,前进及壁路地基十丈,年配纳陈安记每年该租银一元一角。余伸后落地基九丈,阔一丈八尺,是郭木之额,年该纳陈安记税银九角。其起盖瓦厝,后进由前出入通行,不得阻止,指载明白,合立公约字一纸,付为存照。而吴朝沈执收地基单,其郭木收执公约,两家甘悦,各无异言,合立公约字一纸,付为存照。

  光绪十三年十月日。

  代书人高有

  合立公约字人郭木

  第二一之二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郭木,有自置地基一所,址在台北府北门城外北门街二丁目二十五番户,坐东向西。后进地基一所,长九丈,深一丈八尺,西至吴朝沈为界,东至埤崁为界,南至二十六番户为界,北至二十四番户为界,其丈声俱载在分管公约字内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地基出卖,先向居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毛阿财出首承买,依时值价银五十二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郭木亲收足讫,随将二丁目二十五番户后进地基踏明界址以及浮沈、砖石,交付买主前去掌管,任从起盖,永为己业。木一卖千休,寸草土无留,日后子孙人等不敢翻异,亦不致言及找赎别生滋事。保此地基业系木亲置之业,与居内亲疏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情弊为碍;如有情弊,木并花押之人合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一纸,又带分管约字一纸,计共二纸,付执永远为照。

  一、批明:地基,木与吴朝沈合置之业。其吴朝沈分管前进长十丈,执掌现销地基单一纸;木分管后进,执掌公约字一纸。若有要用,务宜取出公看,不得刁难,批明,再照。

  一、批明:后进地基年配纳地基主陈安和租银九角正,再照。

  一、批明:后进出入路由前进通行,不得阻止,公约字内载明,合应再照。

  一、即日木同中亲收过尽根契字内佛银五十二大元正足,再照。

  一、批明:第十条卖字添「和」字一字,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一月日。

  代笔人黄雨三

  为中人陈鸟头

  在场并知见人胞弟郭灶

  祖母陈氏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郭木

  第二二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林德麟等,自咸丰八年,与兄弟德财阄分应份得买过李家水田二段,又带竹围厝地一段,内带茅、瓦屋间数不计,门窗、户■〈木扇〉、牛椆、粟仓、稻埕、菜园、果木、杂物等项,址在摆接堡彰和庄廿八张。其竹园厝地一段,东至俞家为界,西至胞侄立石为界,南至胞田墘立石为界,北至赖家仑顶中为界。其南畔田一段,东至林本源田为界,西至陈家田为界;南至大沟为界;北至大圳为界。其北畔田一段,东至林家竹围为界;西至小圳为界,北至吴家为界。三段之业,四至界址俱各明白,配食大安粮陂水五份,大小圳水通流灌溉充足,经宪丈一甲六分,年带纳叛租谷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三段之业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堂叔硕田兄弟出首承买,当时三面议定依时值价尽根纹银三百五十九两六钱正。即日同中交足讫;其三段之业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硕田兄弟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保此业系麟等与兄弟阄分应份分管物业,及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等情;如有此情,系麟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以后,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寸土无留,日后子孙不敢找赎,亦不敢觊觎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一纸,承买李家厝地印契一纸,又上手厝地印契连司单一纸,又承买李家田印契连司单一纸,又上手契一纸,共五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田契内纹银三百五十九两六钱正足,再照,行。

  批明:子能界内稻埕,出私路一条,阔五尺,付硕田等来往经过,并耕牛出入,透接大路通行,系子能不敢阻挡。此乃流奕私路,不准屈毁;如有毁坏者,依旧补足,批照,行。

  批明:德麟、子能等如有契约字样,并无垒付,日后取出,不堪行用,当作废纸,所批是实,照,行。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宗兄万生、弟德秀、堂弟德善

  知见堂堂侄子便、胞侄子能

  在场母亲游氏、长男子会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林德麟自书

  第二三典契字

  亲立典契人麻豆街林来旺,有承祖父阄分应份槟榔宅一所,坐落在麻豆街王宫后,与胞弟均分,各得一半。旺应份一半在西畔内,带竹木、槟榔,又配瓦厝二间,伸手头二间,砖井带食一半,东至胞弟界,西至陈家、黄家宅,南至店滴水,北至车路,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应份之宅,并瓦厝大小共四间,砖井一半,又槟榔、竹木一尽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麻豆街黄益兴号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宅并厝随时踏界,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抵利,不敢阻挡。限至六年为满,听旺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如至期无银可赎,仍付银主依旧掌管,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宅系旺阄分应份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旺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典契一纸,并带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咸丰八年四月日。

  为中人陈知

  知见人林泉

  亲立典契人林来旺

  一、批:东畔一半,带路一条,在西畔透出车路,听其出入,银主不得阻挡,批明,再照,行。

  一、批:上手契券共三纸,其余二纸系二房铨收存,不得缴连,批明,再照,行。

  一、批:咸丰十一年二月,借去契后银三十大元,林来旺亲立。

  第二四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大竹里北门街吕漏漦、杨漏生,有承祖父明买过林家田园二段,内抽出厝地园一所,并竹欉、树木在内,东至武洛堂为界,西至本宅厝后为界,南至周家园岸为界,北至周家园大松为界,四至明白。每年带纳陈维户名饷银照摊,应完饷银一钱一分正。今因乏银起厝,将此厝地园并树木、竹欉,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埤城内三角窗街丁标观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银七十五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厝地园并树木、竹欉踏附银主掌管,永为己业,听银主改易起盖,其竹欉、树木亦听银主砍伐栽种。漦、生厝地园卖与丁宅,其地基在后面,漦、生厝居在前面,漦、生厝内之路听其丁宅之人早晚来往出入,漦、生等不敢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之事。保此厝地园并树木、竹欉系是漦、生等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拖欠旧饷,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漦、生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此系抽卖之业,上手契不得缴连。议将上手现契批明,内抽出厝地园一所,并竹欉、树木,卖过丁标观,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交过契面银六八重七十五元正完讫,再照。

  同治十三年二月日。

  为中人陈庇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吕漏漦、杨漏生

  知见妻王氏

  代书人(漏生自笔)

  第二五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邱养、邱富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应份阄分水田一段,址在邱厝庄西南势,土名湖底,经官丈明二甲,配大埤水七分半通流灌溉,年纳正供租粟七斗八升七合八勺撮正,又番租五石六斗二升二合正,又蓝兴租粟一石七斗六升四合五勺正,又吴水租粟六石正。其田东至大溪,西至沟,南至大溪连球叔田,北至车路,四至界址分明为界。又带田头北势竹围一所,东南势溪边竹园一所;又带正厝连瓦护厝一座,秧田、菜园、稻埕、鱼池、竹围,中间并带果子,一切浮沉、石木在内。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田厝等项物业尽价变卖,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与赖秋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时值尽根田厝价银一千二百四十大员正。即日其银、契同中见两相交收足讫;其田厝物业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赖秋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保此田厝等项,养、富承祖父遗下应份阄分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货,以及上手来历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养、富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一纸,又带阄书印契,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田厝契内佛面银一千二百四十大员足讫,照。

  再批明:湖底田中有祖坟一穴,东西六丈七尺,南北六丈一尺。其坟前、坟后两边四处田照旧耕作,永不得经易。又祖坟倘若另迁别处,不得变卖他人,将地交付买主掌管,所批是实,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见人房侄鹤

  房兄玉衡

  堂兄明杨、母亲陈氏、胞叔球、亲兄光兴、亲兄光阴、赖好、族侄存、亲兄光寿

  亲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林右、邱养、邱富

  第二六山批园宇

  同立山批园字人陈交官,与侄陈注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山园一坵,坐落土名麻园晋江寮庄北车路西第四坵,东西南北四至界址至自己园岸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山园出卖,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鳌栖林美利出首承买,时三面议定依时价花礼银十二大员。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陈交官叔侄等随即将此坵园踏明界址,付林美利开坟剪穴,不敢异言。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风水园字一纸,付林美利执存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契字内花礼银十二大员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其风水外余园,原付陈交官耕种,以为照顾风水之资,不许前后左右开坟剪穴,合应批明,再照,行。

  同治庚午年月日。

  知见人祖母张氏

  为中人郑泰山

  代笔人陈乌番

  立山批园字人陈交、陈注

  第二七甘愿约字

  立甘愿约字人许网发、许开基兄弟等,有同承祖父遗下熟园一所,址在枫仔林山前。因祖父经有许诺白钳观安葬祖坟一穴,未有定界,今因凭中调议,就坟堆以外再踏出界址石记,墓堆前石记横九丈二尺为界,墓堆后石记横八丈八尺为界,墓堆左石记直十六丈五尺为界,墓堆右石记直十六丈五尺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当日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八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四至界址随即踏明,任银主经营开筑,发等不敢异言阻挡生端滋事。至墓前界址外,不得栽插树木;倘有树木,听银主砍伐。明约其界内除银主开筑外,熟园仍付发等耕种。至界内杂木有碍于坟者,发自应砍伐;如无碍于坟者,不得擅伐,致伤和好之气。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甘愿约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实收过约字内佛银八大员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年四月日。

  代笔族侄振声

  为中人刘如光

  在场知见功叔梅、光

  立甘愿约字人许网发、许开基

  第二八逊让坟穴字

  立逊让坟穴人张细番,承先父遗有山林一处,址在大东坑暗坑仔庄。今有蔡缉光欲在崁面山林唇,即与詹际清茶园唇毗连之中,扞葬坟墓一穴,细番经已许允。即日缉光备出逊让坟穴价银六元正,交番收讫;番即明踏东至范家右沙为界,西至李家左沙为界,后与詹家茶园毗连为界,前至崁眉唇为界,四至分明,听凭缉光前去扞葬祖骸。倘前向有树木遮蔽,任凭缉光砍伐,番不得异言阻止等情。此系二比甘愿,恐口无凭,立逊让坟穴字一纸,付执为照。批明:即日番收到逊让字内坟穴价银六元足讫,批照。

  批明:年皇行内添一「十」字,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岁)十月日。

  知见人詹际清

  代笔人苏有良

  立逊让坟穴字人张细番(指摹)

  第二九卖墓地字

  立卖墓地字人兴隆外里竹仔脚庄陈番等,有承父遗下私园一坵,在本庄后园头,有一所墓地。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向与本里埤仔头庄韩寿山出头承买,三面言议定着时价光龙银十大元。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两边之地埋葬。口恐无凭,立卖墓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卖墓地光龙银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九月日。

  知见人妻李笑

  立卖墓地字人陈番

  为中人卓思泮

  代书人吴青云

  第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吴一官,有明买过李景新瓦厝前后落三进,坐南向北,在外新街头。其厝抽出后进一间、一厅、二房,并伙食间二间、带灶一个,东至自己壁,西至蔡宅,南至李宅,北至深井埕,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后进并带伙食间出典,先尽问叔侄兄弟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典与陈华英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价佛银九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厝随交付银主掌管,不敢阻挡异言生端。限至六年,听厝主备银足契面取赎。日后若要转典他人,先尽问厝主不取赎,方可转典他人。门路前后落一概通行。又议:日后厝屋以及门窗、户扇等有损坏,约三年内修理,厝主有承坐;三年外修理,典主与厝主对半均分,合立批明。保此厝果系吴一官明买,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厝主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司单二纸,白契共四纸,合共六纸,付执为照,行。外面壁透墙园一小埕,就格界为止,又再批明。前落深井埕并水井公用,不得刁难,再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九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

  知见人吴瑞衡、相

  立典契字人吴秋、四、孙吉

  为中人宋魁婶

  代书人吴拱辉

  第三一转典厝契字

  立转典厝契字人江万福等,有自明转典过张吉纯等瓦店厝一座,应得中落进内一厅、二房,并伙食间一连、水井一口,带前后埕,址在外新街,坐北向南,从城边隘门算入第六间。今因乏银费用,福愿将此厝再转典,先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向郭粪扫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依时价银六十大元,每元六八足重。碍此厝现已损坏,应行修理,面议愿贴佛银十大元,以为修理之费,合共典契面银七十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厝屋中落一进,随即搬空,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抑或别税,各从其便。此厝系在中落,其前门路听其出入,不敢阻挡。其厝银至五年为满听福等备足典契面银七十大元赎回原转典契字;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不敢生端滋事。此厝果系福自明典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滋事;如有不明等情,福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典契四纸,共五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公见收过典契面银并修理之费计七十大元,再照。

  光绪元年九月日。

  知见人陈氏吉

  陈氏官

  为中人金水姆

  再转典契字人江万福

  代书人张万

  第三二典契字

  亲立典契字人大铳街曾清源,即曾继光,有当官赎回伯父曾白兔瓦店一座,一店面、一埕、一杉楼、一灶阿、一花台,并盖草中进一厅、二房,又店口草庭一所,并带后埕水井公用,以及门窗、户扇俱全,址在本街,坐西拱东,东至街,西至滴水齐,南、北俱至壁,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店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街李蓝出首承典,同中三面言议定着时值价银二百五十大员六八足。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交银主掌管,居住开张,或别税抵利。其店面议明典十年为满,听典主备银赎回,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归银主掌管,不敢异言。倘店有被风雨损坏,三年内修费典主自坐;三年外对半均分,赎日理还。其门路原带后进出入,定二炮为准,银主不得阻挡。保此店果系是光承赎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抑勒翻异,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亲立典契字一纸,并缴曾白兔契三纸,陈吉伪印契并司单二纸,共六纸,付执存照,行。

  即日同中见交收过契面银二百五十大员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欲修理店厝者,合与典主相议,亲笔登记,契后批明,再照,行。

  立批明:契后字人曾清源,因中进前上盖茅草,蓝于光绪十八年十一月间备本修造,换为瓦盖,三面议约赎契之时,源合贴六八银二十大员,连前典价二百五十大员,合共还银二百七十大员,方得赎回原契厝,合应批明,再照,行。

  光绪十六年四月日。

  为中人张敷荣

  知见弟曾向荣

  亲立典契字人曾清源,(即继光)

  代书(亲笔)

  第三三契约字

  立契约字台南市第五区外宫后街一番户吴盘石。杨赐有承其祖父遗下瓦厝,坐落保西宫街十六番户,其北畔边房一间,深一丈六尺,高长各九尺,并空地一段,长一丈八尺,深一丈六尺。愿将此地税与盘石改向建筑,并议中庭以及后落井准为公用;倘若转税他人,致使混杂,则不得水井公用。二比言议每月永远地税银二元,逐月清楚,不得短欠。自建之后,其厝永为吴家掌管,或要转税他人,或是如何改筑,永任其意,赐不得异言。但是从来倘若将此厝转归他人掌管,亦必对赐言明,并且批明契中,每月永远税银七百三十二元。从来此厝不论好歹,每月永远税银二元,不得增减。此厝果系杨赐应得份额,无来历不明以及与人交加;如有此情,赐自当出头承挡,不干吴家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契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日。

  同立契约人吴盘石

  第三四之一卖杜绝尽根地基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地基契字人郡内第一区龙泉井街七番户苏琤谷、苏楫、苏桐、苏考善、苏石头等,有承先祖父买过林杜等店屋旷地,更改起盖。今所起盖之厝经已拆坏,只留地基及墙围,俱各毗连,址在龙泉井街,东至墙外石界,西至黄家界,并带公巷通行,南至井取横,又带公巷二比通行,北至医馆;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宗宅地及墙围、树木,内带水井一口,又前带公井二口,一尽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台南基督教会理事人长老吴道源、执事吴知甫等出首代买,同中面议定时价龙银五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契券随即逐一检齐,交与银主前去掌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保此宗地宅、树木等果系苏琤谷等承先人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亦无上手契券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琤谷等自当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尽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红白契十纸,计十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来银五百大元足,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月日。

  为中人蓝添福

  知见人苏谢氏、苏孝善、苏楫、苏桐

  立卖杜绝尽根宅地人苏琤谷、苏石头

  代笔人卢添笔

  第三四之二典厝地契字

  立典厝地契字人台南基督教理事人吴道源、吴知甫,有代本教会买过苏琤谷等旷地一所,址在第一区龙泉井街七番户,东西四至载在上手税契内。今因英国医士马雅各布承本国会友赠银,在台南城内欲添设医馆病室,乏地应用,是以同堂议定契价银五百圆。其银交讫,遂即踏明界址,立契交付医士马雅各布出头代为前去掌管起盖。限九十九年为满,届期倘典主要赎回,若有添设病室以及楼房等物,再行商议,约定时价。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生端滋事。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印白契十一纸,计共十二纸,送执为照。

  即日收过典价银五百圆足,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月日。

  保证人颜振声

  立典厝地契字人吴道源、吴知甫

  代书人吴炳清

  第三四之三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苏老赛,有承父应份居住空地一小所,址在本大厝第四、五进交界西畔墙外,东至本家公墙,西至陈家巷路原有旧墙头为界,南至黄宅墙脚,北至糖间滴水西角巷路一条,直透祝三多后巷。因乏银完课,愿将此空地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杜卖与本境黄可远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佛银十二大元,并议带本大厝后水井一分,听银主于东畔墙打门挑水灌溉花木,二比甘愿,不得异言。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空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保此空地果系赛承父应份居住之业,与别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赛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恐口无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佛银一十二大元足完足,再照。

  光绪十年十二月日。

  知见人族长苏献瑛

  立杜卖绝尽根契字人苏老赛

  为中人并代书苏松龄

  第三五两愿合约字

  同立两愿合约字叶合成、陈汉记、黄景周、陈景安等,缘叶合成与陈景安比邻,二比争控前后厝壁及通巷水井,案蒙邑主自批,着合成备银一百元贴景安修理墙壁,景安势难遵批,以致案悬未结。周等与两边俱属亲朋,不忍坐视终凶,爰是出为调处,劝令合成备出银三百元,贴与景安修理自己厝屋,议将景安前后私壁作陈、叶两家公壁,惟水井乙口永归叶家掌汲,而陈家不得凭契争份。倘嗣后公壁圮坏,要行修葺,理应两家平出需费公修。从此二比甘愿,听处悦服,和好如初,日后不得藉端翻异。口恐无凭,理合邀集陈、叶两家同堂具立合同约字一样二纸,二比各执一纸存照。

  同治十一年三月日。

  公亲黄景周、陈汉记

  同立两愿合约字事主叶合成、陈景安

  代书郭德如

  第三六拨租付掌字

  立拨租付掌字人王庆寿,有阄分应管用王美记公号明买陈鸟、陈斯、陈升等田产一所,址在芝兰二堡北投二份三庄,现耕佃人系是洪毵,每年租谷作早晚两季完纳。今因三女留仔及笄将嫁,与李联捷之令弟联璧,亦既定聘礼成,于归日近矣!爰念女儿自幼守闺,便晓然于顺亲之道,十余年之孝行纯如也,前愿将此份田产历年拨出全份租谷八十石,分作两季对佃收完,付三女留存,私为花果优养之资。即就明年早季收起,以接晚季再收,年年无异。此亦推恩顾复之情也。倘若百年偕老后,该田租额仍归王庆寿子孙均分收掌。今欲有凭,即立拨租付掌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该田契券原存在王庆寿收执,声明,照。

  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笔人陈水兴

  立拨租付掌字人王庆寿

  第三七书田序

  从来人才之蔚起,贵于有所培,尤贵于有所资。书田者,养育人才之资也。故书田一立,则荣其身者并有以裕其家。无论或精诗书,或长弓马,苟得一售其技,是谓请缨有路,虽不必务农驰商,悉获优游自若,免致内顾之忧。相磨相劝,志不堕乎青云;毋怠毋荒,名克膺于蕊榜,将未夺标者有所激厉焉!以鼓其气,即已夺标者有所欣幸焉!以快其心,盖有所资也,而培亦在其中矣!讵必沾沾范围曲成,始见英贤鹊起,仕版蝉联也哉!则诱掖后辈,以广登进之阶者,宜莫如书田也。

  大清同治十一年岁次壬申十二月立。

  宗侄孙文珍拜题。

  一、议:或新入泮,或新中甲第,不论文武,将无分新旧,就多少名额均分。若中举人,全年加书租二十石;如再中鼎甲,一级各加二十石;其余亦就名额多少均分。

  书田:买过施光会、施光喜田四甲二分,址在犁头厝洋。买过石丕显田四分五厘,址同上。买过赖中行庄支龙田一甲八分九厘五丝,址在犁头厝。

  第三节贌权

  第一款 贌佃

  第二款 贌地基

  第一款贌佃

  第一之一 招耕字

  第一之二 贌耕字

  第二 招贌耕约字

  第三 招贌耕约字

  第四 招贌耕合约字

  第五 招贌约字

  第六 贌耕字

  第七 贌耕字

  第八 贌耕字

  第九 贌耕字

  第十 贌耕证书

  第一一 招耕字

  第一二 贌耕字

  第一三 贌耕字

  第一四 认耕字

  第一五 认佃耕字

  第一六 认佃耕字

  第一七 认佃耕字

  第一八 认佃耕字

  第一九 认佃字

  第二○ 贌园字

  第二一 贌耕字

  第二二 贌耕字

  第二三 招耕字

  第二四 招耕字

  第二五 贌耕收碛地银字

  第二六 招佃耕字

  第二七 招耕字

  第二八 约字人

  第二九

  第三○ 报明书

  第三一 招贌栽种茶欉字

  第三二 贌耕合约字

  第三三 贌耕合约字

  第三四 约字

  第三五 退耕佃归管字

  第三六 贌耕园约字

  第三七 贌园字

  第三八 甘愿退耕收回工本银字

  第三九 谕示

  第四○ 合约字 

  第四一 永远契约书

  第四二 谕单

  第四三 谕示

  第四四 谕示

  第四五 佃单

  第四六 佃照

  第四七 佃照

  第四八 佃批执照

  第四九 佃批字

  第五○之一 赁耕字

  第五○之二 约字人

  第五一 贌永耕字

  第五二 招永耕字

  第五三 承耕字

  第五四 佃批字

  第五五之一 退耕抄封田厝字

  第五五之二 退耕抄封田厝字

  第五六 转垦永耕字

  第五七 杜退永耕田字

  第一之一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吴希章,有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庄前,四至界址俱载明在大契内,并带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乏田耕作,适有渔寮庄佃人彭善托保认人郑火向章议贌,言约每年不论岁之丰歉,应纳小租谷二十二石,并缴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大元,交章亲收。面约每年应完大租、水租,系归佃人彭善纳清,不干业主之事。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谷,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晒干扇净,一齐付业主雇工运回,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该保认人赔补足数。其田面约三年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满限之日,听业主起耕别贌,不敢异言生端。口恐无凭,合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彭善同保认人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大元正,交业主吴希章亲收足讫,照。

  光绪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笔人□□□

  保认耕人□□□

  文招耕字人吴希章

  第一之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彭善,今因乏田耕种,托保认耕人郑火向业主吴希章贌出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庄,东西四至俱载契内,并带圳水通流灌溉充足。言约每年不论岁之丰歉,应纳小租早谷二十二石,并缴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大元,交业主吴希章亲收。面约每年应完大租、水租,系归佃人彭善纳清,不干业主之事。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谷,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经风扇净,付业主雇工运回,不得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该保认人赔补足数。其田面约三年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满限之日,听业主起耕别贌,不敢异言生端。口恐无凭,合立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善同保认人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大元,交业主吴希章亲收足讫,照。

  光绪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笔人□□□

  保认耕人□□□

  立贌耕字人彭善

  第二招贌耕约字

  同立招贌耕约字人银主李三合记、佃人吴振坤等,缘合有起耕水田一所,址在员山堡镇平庄。其田东西四至界址及甲数分声,悉载在丈单字内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力耕作,有佃人坤自备牛工、种子、农具,托认耕人前来承贌,当日三面议定,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六十大元正,交合亲收足讫。明约今年纳小租谷一百三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两季完纳清楚,务必在埕经风煽净,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就碛地银扣抵;纵有不足,就认耕人讨赔足数。该课租系业主自完,至于庄中科派诸费及风水不顺,照上下田邻比例。其田限贌三年,自戊戌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满之日,务于八月半前先送定银为凭,余俟冬至日两相交清。此系二比喜悦,口恐无凭,合立招贌耕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同认耕人交合亲收过约字内无利碛地银六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此田年小租谷一百三十石,内除早季应纳利息谷七十八石,余概归于业主收回,以为完纳课租及庄中科派甲数抽捐诸费,又照。

  光绪戊戌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李成昌

  认耕人林德梓

  同立招贌耕约字人银主李三合记、佃人吴振坤

  第三招贌耕约字

  同立招贌耕约字业主李及西、佃人张■〈忄兴〉蕉等,缘西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茅埔庄三十九结尾,配食圳水通流灌足,并田寮茅屋四间、水车一张、竹围稻埕一应在内。兹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向佃人张■〈忄兴〉蕉自备牛工、种子前来承耕。即日当场三面议定,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六十大元,同中交西亲收足讫,随即将田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张■〈忄兴〉蕉前去耕作。议明该田全年小租谷一百二十石,于早季西收成之日,交纳清楚,务要经风煽净,不敢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拖延升合;如有少欠,愿将碛地银扣抵足数;如有不敷,就保认耕人赔补足额,不敢异言。递年番租、课租,业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纳。至于庄中科派诸费,以及风水不顺,照依田邻上下比例而行。其田限贌十年,自光绪辛卯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满之期,八月中日先送定头银为准,其余银俟冬至日交清佃人收回;而佃人应将水田并田寮等件交还业主别贌,各不得刁难滋生枝节。此系二比甘愿,并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招贌耕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为照。

  即日同中保交西亲收过招贌耕约字内无利碛地银六十大元正足讫是实,再照。

  一、批明:作大小堡系业主自理,与佃人无干,批照。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蓝世昌

  保认耕人游朝南

  同立招贌耕约字业主李及西佃人张■〈忄兴〉蕉

  第四招贌耕合约字

  同立招贌耕合约字人清邑圣母祀首事李登第、郑日升,佃人吴火熖等,缘圣母祀有水田一段,址在东势顺安庄,其甲数分声四至界址在单契内明白,原配圳水灌足。乏佃耕作,凭中招得佃人吴火熖自备工本前来耕作,即日同中三面议定,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七十二大元正,即交首事人等收讫。每全年佃人应纳小租谷五十六石正,分为早七晚三交纳,早季应纳小租谷三十九石二斗正,晚季应纳小租谷十六石八斗正,务宜收成之时,在埕晒干经风煽净,不敢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者,愿将碛地银控抵补足;倘有不敷,就认耕之人赔补足数,不得异言。其田限贌三年为届,自辛丑年冬起,至丁未年冬止。限满之日,任从首事人等别贌新佃,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合同立招贌耕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同中首事人等亲收过佃人无利碛地银七十二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倘有庄中科派,以及年冬丰歉,俱照田邻比例而行,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十一月日。

  代笔人郑旭初

  为中并保认人朱成

  同立招耕合约字人业主首事李登第郑日升佃人吴火熖

  第五招贌约字

  合立招贌约字人圣祖祠主事陈辉煌、陈际春、陈济川、陈国桢、佃人陈日发等,缘圣祖有香祀山场一处,址在来龙社,并带大埤一口、茇仔林一所、茅仔埔一所,四至界址俱载垦单内明白。今因乏力种作,招得佃人陈日发等出首承贌,备出定银二元,同堂交主事川等亲收足讫。当日面议全年应纳山租银一十八元正,约定于八月间陆续交付川等诸首事收存,至二月二十八日交纳足数,以便转交值炉,收为恭祝圣诞之需,不得少缺分文;如有短缺情事,就认耕人赔补足数。其山场限贌十二年,自光绪乙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丙申三月二十三日止。限满之日,应于冬至前,主事等备出定银二元,交付佃人;佃人亦将山场交还主事等,以便别贌,各不得异口。佃人亦不得将该山场所产之树木任意斧削,亦不得将埤底鱼苗数罟尽取。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同立招贌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川主事等亲收过招贌约字内定银二元足讫,再照。

  一、批明:字内全年租银十八元正,因山场再欲种茶,别加租四元,计共二十二元正足讫是实,又照。

  一、批明:若要升租银,俟年限满之日始能再议,立约字不得生端是实,又照。

  光绪十一年三月日。

  代笔人陈振声

  认耕人陈德性、陈国香

  陈常昭、陈凤祥、陈达源、陈占梅、陈明珠

  同立招贌约字人圣祖祠陈辉煌、陈际春、陈济川、陈国桢、陈宗文、陈深潦

  陈应瑞、陈寿山、陈保全

  佃人陈日发

  第六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许红生,有自备牛工、种子、农器等件,今因乏田耕作,托保认耕人向与林德性手内出贌水田一段,址在东势加礼标庄,四至界址载在丈单买契字内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又带作围、菜园、荒埔一应在内。托保认耕人招得佃人许红生前来承耕,当日三面议定大租系业主自理,该佃人年纳小租粟九十七石正。又议备出无利碛地银七十二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保认人交付性亲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前去耕作。其全年小租粟分为早七晚三两季完纳,早季该纳小租粟六十七石九斗正,晚季该纳小租粟二十九石一斗正,务要在埕晒干,经风扇净,不敢以湿冇抵塞。其水租佃人完清取单,交付业主收存,以及庄中科派诸费照上下田邻比例而行。其逐年小租不敢小欠升合;如有小欠,愿将碛地扣抵;如有不足,就保认耕人赔补足额,任从业主起耕别贌,日后不敢异言。其田限贌九年,自光绪癸未年冬至起,至光绪壬辰年止。限满届期,佃人即将水田、竹围等项交付业主收回;而业主亦将无利碛地银七十二大员,交付佃人。互相交还,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保认耕人,生亲交过贌耕字内无利碛地银七十二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九年(癸未)十一月日。

  代笔人李春芳

  保认耕人林光定

  立贌耕字人许红生

  第七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许定赐,有自备牛工、种子,乏田耕作,托中向林戴顺出贌水田一大段,时三面议定,全年该贌小租谷一百六十石正,又带竹围一所、茅屋三间。其小租谷分作早七晚三,早季该纳契谷一百十二石正,晚季该纳租谷四十八石正。即日同中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一百五十大员正,交付业主亲收足讫,将水田踏明界址,指交佃人前去耕作。其租谷务要在埕晒干,经风扇净,不敢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是小欠升合者,任从业主将碛地银扣抵;如有不足,就保认耕人赔补足数。倘风雨不顺,庄中科派,田邻比例而行。其大租业主理清,水租佃人完纳。其田限贌六年,自光绪辛卯冬至起,至丁酉年冬至止。限满之日,佃人将田交还业主,业主将无利碛地银送还佃人,各不得刁难。口恐无凭,立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赐亲交过业主贌耕字内无利碛地银一百五十大员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李芳春

  保认耕人许丑

  立贌耕字人许定赐

  第八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游德旺,有自备工本、农物、器具,今因乏田耕作,爰托保认耕人问向业主杨兰记贌出头围堡金面出庄水田一段,四至界址明白,原配自山泉水通流灌足。当日同保认耕人明约,旺应备出无利碛地洋银伍大员正。其银交业主兰记亲收足讫;业主随将田踏明四至界址,交旺佃人前去耕种。全年该纳小租谷二十石正,分为两季早七晚三交纳清楚,早季应纳小租谷十四石,晚季应纳小租谷六石。不论年冬丰歉,务要在埕晒干,经风扇净,不敢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等情;如有此情,愿将碛地银扣抵谷银;倘若扣抵不敷,就将保认人赔补足数,不敢异言。其田限贌三年,自己亥年冬至起,至壬寅年冬至止。届满应将田起清交还业主掌管,另贌别佃;旺若无拖欠租谷,业主应将碛地银交还佃人收回。此系业佃喜悦,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保认耕人旺交过贌耕字内无利碛地银五大员正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五年(天运己亥)十一月日。

  代笔人杨勤光

  保认耕人杨源荣

  立贌耕字人游德旺

  第九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朱炉中,今因乏田耕作,自备牛只、春粮种子、工本、农器,托中保向杨兰记贌出水田二段,计四甲五分零,址在下四围堡车路头庄,东西四至界址俱载在单契字内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足,并带新水车一张,长七尺,价银九员在内。即日三面议定,备出无利碛地洋银二十大员正。全年应纳小租粟五十石正,务宜早季完清,在埕晒干,经风扇净,付业主收回,不得湿冇抵塞,亦不敢少缺升合;如有小缺者,愿将碛地银控抵;不敷者,就保认耕人赔补足数,不敢异言。倘若庄中科派,及风水不顺,照田邻比例而行。课租业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纳。其田限贌三年,自光绪己亥年冬至起,至壬寅年冬至止。届期之日,即将水田、新水车交付业主别贌别佃;若无拖缺租银,收回碛地别用,两相交还,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喜悦,永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保中交过贌耕字内无利碛地洋银二十大员正足讫,再照。

  光绪己亥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杨觐光

  保认贌耕人朱应宾

  立贌耕字朱炉中

  第十贌耕证书

  今有佃人□□,向业主□□贌过□□县□□堡□□庄水田一份,自备碛地、种籽、耕牛、农器前去耕种,递年应纳租谷一切章程列明于后:

  第一条:佃人备出碛地银□□圆,付业主收存,不算利息;退耕之后,一切清楚,方得领回。

  第二条:佃人每年应纳业主小租谷□百□十石□斗□升□分,作早□晚□交纳清楚。其租谷须当经风扇净,不得混用湿冇抵额。无论天灾水火,丰歉年岁,概当如期纳足。

  第三条:该田所带大租、水租,概系佃人带纳清楚,逐年须将完单送交业主收存。

  第四条:递年应纳政府地租,业主自理;其家屋税、庄中科派,及卫生保甲诸费,佃人自理。

  第五条:该田不拘年限,业主均可随时起耕另贌他人,佃人不得违拗。

  第六条:如业主要起耕别贌他人,或佃人自要退耕,均当于中秋前先行通知,送定为准。至冬节前十日,佃人自应迁移他处,将该田原带物件点交新佃,晚冬稻草应先付新佃收贮。

  第七条:该田所带田寮、竹围、树木、果子,佃人均不得擅自毁伤。道路、水沟、屋宇、牛稠、井厕倘有损坏,佃人自应随时修补,不得坐视破坏。如要起盖房屋,非经通知业主派人查明,领给盖屋证书,日后不得向业主支领厝价,亦不得擅将应纳租谷扣抵。

  第八条:凡田界所关,佃人均不得擅自移徒及栽种竹木作为墓地。住宅之内,亦不得借居匪类,及修藏违禁对象。

  第九条:佃人如有短欠租谷及违背章程,自应将田付业主起耕。所欠租额,应照依时结价,将碛地银付业主扣抵;倘有不敷,应将牛只、家器,听业主变卖抵还;再有短欠,由认耕之人赔还足数。

  第十条:认耕之人系代佃人负担其责任;如佃人有短欠租谷,违背章程之事,认耕人应代其偿还足数,履行契约。此系二比甘愿,日后不得异言。

  右约十条,佃人应照确守,不得违背。为此付业主收执,为照。

  光绪年月日(旧历年月日)。

  □□县□□堡□□庄番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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