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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權 第 十 四

修 權 第 十 四

  國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權。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權者,君之所獨制也。人主失守,則危;君臣釋法任私,必亂。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權制獨斷於君,則威;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刑則姦無端。惟明主愛權重信,而不以私害法。故上多惠言而剋其賞,則下不用;數加嚴令而不致其刑,則民傲罪。凡賞者,文也;利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約也。故明主慎法。明主不蔽之謂明,不欺之謂察。故賞厚而利,刑重而必,不失疏遠,不私親近。故臣不蔽主,下不欺上。

  世之為治者,多釋法而任私議,此國之所以亂也。先王縣權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釋權衡而斷輕重,廢尺寸而意長短,雖察,商賈不用,為其不必也。故法者,國之權衡也,夫倍法度而任私議,皆不知類者也。不以法論知能賢不肖者,惟堯,而世不盡為堯,是故先王知自議譽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賞之,毀公者誅之。賞誅之法,不失其義,故民不爭。授官予爵,不以其勞,則忠臣不進。行賞賦祿,不稱其功,則戰士不用。

  凡人臣之事君也,多以主所好事君。君好法,則臣以法事君;君好言,則臣以言事君。君好法,則端直之士在前;君好言,則毀譽之臣在側。公私之分明,則小人不疾賢,而不肖者不妒功。故堯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為天下位天下也。論賢舉能而傳焉,非疏父子,親越人也,明於治亂之道也。故三王以義親,五霸以法正諸侯,皆非私天下之利也,為天下治天下。是故擅其名,而有其功,天下樂其政,而莫之能傷也。今亂世之君臣,區區然皆擅一國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國之所以危也。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

  夫廢法度而好私議,則姦臣鬻權以約祿,秩官之吏隱下而漁民。

  諺曰:「蠹眾而木折,隙大而牆壞。」故大臣爭於私而不顧其民,則下離上;下離上者,國之隙也。秩官之吏隱下以漁百姓,此民之蠹也。故國有隙蠹而不亡者,天下鮮矣。是故明主任法去私,而國無隙蠹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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