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实录 | 二十四史 | 四库全书 | 古今图书集成 | 历史人物 | 说文解字 | 成语词典 | 甲骨文合集 | 殷周金文集成 | 象形字典 | 十三经索引 | 字体转换器 | 篆书识别 | 近义反义词 | 对联大全 | 家谱族谱查询 | 哈佛古籍

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首页 > 史部 > 政书 > 通典 >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刑法五雜議下宋梁後魏大唐宋前廢帝景平中,大司馬府軍人朱興妻周,生息男道扶,年三歲,先得癇病,周因其病發,掘地埋之,為道扶姑雙女所告,正周棄市刑。司空徐羡之議曰:「自然之愛,虎狼猶仁,周之凶忍,宜加明戮。臣以為法律之外,故尚弘物之理。母之即刑,由子明法,為子之道,焉有自容之地。雖伏法者當罪,而在宥者匪容。愚謂可特申之遐裔。」詔從之。

  文帝元嘉七年,郯縣人黃初妻趙打息載妻王死,後遇赦,王有父母及息男稱,依法徙趙二千里外。司徒左長史傅隆議曰:「禮律之興,蓋本自然。求之情理,非從天墮,非從地出。父子至親,分形同氣,稱之於載,即載之於趙,雖云三代,合之一體,未有能分之者也。稱雖創巨痛深,固無讎祖之義,故古人不以父命辭王父命也。若云稱可殺趙,趙當何以處載?若父子孫祖,互相殘戮,懼非先王明罰、皋陶立法之本旨也。向使石厚之子,日磾之孫,砥鋒挺鍔,不與二祖同戴天日,則石碏、秺侯可得純臣於國,孝義於家矣。舊令云:「殺人父母,徙二千里外。」不施父子孫祖明矣。趙當避王周功千里外耳。令云:「凡流徙者,同籍親近欲相隨,聽之。」此又大通情體,因親以教愛者也。趙既流移,載為人子,何得不從?載從而稱不行,豈名教所許?趙雖內愧終身,稱當沈痛沒齒,孫祖之義,自不得絕,事理固然也。」

  孝武於元嘉中,出鎮歷陽,沈亮行參征虜將軍事。人有盜發

查看目录 >> 《通典》



关于本站 | 收藏本站 | 欢迎投稿 | 意见建议 | 国学迷 | 说文网
Copyright © 国学大师 古典图书集成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内容均为民国之前的公共版权领域古籍,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研究。
内容由热心网友提供和网上收集,不保留版权。若侵犯了您的权益,来信即刪。scp168@qq.com

ICP证:琼ICP备2022019473号-4